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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警参与执行的思考/王越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8:31:19  浏览:9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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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警参与执行的思考

王越江


执行工作是一个长期困扰法院的难题,如何解决这个难题,理论界及司法界作了诸多思考及尝试,包括法院改革设立执行局和执行长制度,但至今仍未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法院执行机构体制近期内不会改变的情况下,加大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力度,对攻克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实践来看,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具有威慑力大、发应迅速、抗打击能力强等特点,非常适合在执行法官的指挥下严肃执法。从根本上说,法警参与案件执行,还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客观需要。“法警参与执行”的积极作用是应予肯定的。因为,它不仅确确实实促进了“执行难”的解决,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一个应如何依法治警和执行工作警务化的深层次问题。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罚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执行机构及其职责中规定“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可见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有其法律依据,是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职责。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践也证明了司法警察是执行工作强有力的后盾,是一支不可替代的力量。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更好地适用强制措施。执行工作固然需要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强制措施是不可缺少的。《人民警察条例》赋予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对使用武器也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为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使得由司法警察执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执行财产、拘留违法人员等任务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章规定,负责执行工作的主体,应是专门的执行工作机构,司法警察只是全部执行力量的一部分,执行工作“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由此,我们在理解“法警参与执行”这一概念的定义时,必须不能忽视“在专门执行机构的主持下,必要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对生效法律文书予以执行”。
二、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准确把握“参与”两字。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司法警察在执行中的工作只能说是“参与”“参加”,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这就要求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要站好位而不能越位。有些地方法院,因为人员紧张、案件数量多等原因,出现了司法警察“独立”执行案件的问题,这是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的,也容易造成执行工作秩序的混乱,所以我们必须准确理解“参与”的涵义,才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二)正确协调工作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完成,目前司法实践中重大执行措施,一般都有司法警察参加。司法警察在案件执行中的从属地位容易使负责执行工作的业务庭对法警工作的忽视,认为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不过是负责执行人员在执行中,负责保证执行人身的安全,防止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阻挠或破坏;而法警队只是参与部分执行工作,容易在思想上产生模糊的甚至偏激的观念,对执勤中“陪同”的配角有抵触思想,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认识不足,使得执行现场维持秩序工作不到位等等,致使执行工作的被动。
(三)工作责任的确定问题。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只是“参与”的角色,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司法警察在案件执行中工作主动性不高、责任行不强,对执行工作的准备不充分,表现为对执行警务时思想麻痹,行动散漫,执行警务时随意闲聊嬉戏打闹现象等等。这是因为案件的责任完全由执行员承担,案件办理的成功与否与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虽然法律规定了执行员与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的分工,但工作责任却没有加以明确,这也导致了部分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存在消极思想,影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执行工作的强制措施使用问题。由于需要司法警察参加的案件大多是敌对情绪较高或矛盾比较激烈的案件,对执行过程中,一有被执行人阻碍执行工作,法警通常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对于拘留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手续是否完备,在什么情形下适用等问题不加以考虑,以及给被执行人加带械具等强制措施适用的随意性大,忽视了依法办案的准则和要求,违背法律规定,不仅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也容易激化矛盾,导致司法不公。
三、对完善“法警参与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纠纷的不断增多,执行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对法警参与执行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法警也存在着法律知识不够丰富、人员水平层次不齐等确定,所以提高司法警察素质,规范执行参与工作已经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一方面,作为法警来说,在法院中主要属于辅助地位,但是在审判、执行、安全保卫等都离不开法警的参与,并且作为法警还带有一定的危险性,这就需要加强对其的思想教育,树立英勇奋战,不怕牺牲、服从命令、服从大局的意识;还要要求法警在工作中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提高防范意识,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另一方面,业务熟练是做好法警工作的基本条件,作为司法警察,既要懂“法”又要懂“警”,这样才能适应法院新形势的需要,即做到法律业务与警务技能并重。
二是整合司法警察队伍,加强规范管理。目前我国基层法院警力严重不足。根据有关规定,法警人数应占法院编制的12%,而大部分基层法院的法警人员只占编制的7%左右。有些法院将法警安排在各庭、科室兼任书记员、驾驶员、打字员等,警力分散,很多不得不采取向社会招聘临时工的方法补充警力,造成了法警队伍的管理混乱和警员素质的层次不齐,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效率和作用。所以应根据新形势的要求,重视法警队伍的组织建设,配齐法警人员,集中管理,并根据其性质分立出来,建立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的司法警察管理体系,使法警队伍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三是在适当时机可以实行执行工作警务化。这虽然在目前属于一种构想,但随着法警在执行工作所发挥的日趋重要的作用,法警由“参与”到“总揽”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一些法院也大胆进行了诸如此类的尝试。推行执行工作警务化,将执行人员从法官序列中分离出来,列入司法警察序列,成为统一的执行机构,执行、警政、警训、值庭押解等统一调度,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优势,对于我国法院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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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金融服务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金融服务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银监局: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地震,严重危及受灾地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专门召开紧急会议,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部署。为了确保银行业抗震救灾工作的有效推进,灾后群众生产生活的迅速恢复以及各项金融服务的及时提供,银监会系统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动员一切力量,迅速投入抗震救灾工作,全力抢救受灾群众和财产,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为抗震救灾提供金融服务与支持。现就做好当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

银监局要高度重视当前地震灾害对于经济金融运行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有力、有效、有序全面推进。尤其是灾区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迅速行动起来,投入抗震救灾斗争,树立大局意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抗震救灾一盘棋的要求,认真做好自身各项工作,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尽快恢复营业,做到人心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要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行情况的监测,特别是对震中地区银行业网点开业情况和资金供应情况的监测,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等受灾受损情况的监测,加强统计,及时反馈。

二、采取措施,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运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资源,克服一切困难,付出最大努力,做好对受灾地区分支机构的紧急救援工作,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网点尽量做到保开门、保营业、保供应、保服务,满足灾区居民和企业的日常金融需求。特别是受灾严重的地区,要抓紧抢修受损的营业设施设备,在救援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原始储蓄资料、各类账目以及金库安全,防范包括盗抢在内的各类银行风险,并通过布告通知晓谕公众,稳定人心,确保人民群众的金融资产安全,维护辖内金融稳定。

三、正面引导,为抗震救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严肃纪律,严格要求,不传谣、不信谣,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工作。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群众对抗震救灾的信心,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打好抗震救灾这场硬仗,取得最终胜利。

四、加强值班,确保情况上传下达和政令畅通

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受灾地区的单位要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和工作纪律,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要按照一天一报的要求,及时报告灾情及最新动态,对重要情况要即发即报,防止漏报和延误。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监会办公厅

2008年5月13日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16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农林局《嘉峪关市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嘉峪关市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升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控制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造林绿化成果,保障国土与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和《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甘肃省处置重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原微生物、昆虫、鼠、兔、螨类、有害植物等。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是指发生重大危险性、暴发性或者大面积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事件。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一)出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时;
(二)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时;
(三)当首次发现外来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及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时;
(四)专家组评估认为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可能暴发重大危害事件时。
第五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
凡在未发生区(保护区)新传入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为特大(Ⅰ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突发成灾的,为重大(Ⅱ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暴发成灾的,为较重(Ⅲ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
第六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高效,反应及时、果断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合作、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成立嘉峪关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市农林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农林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邮政局、嘉峪关火车站、民航嘉峪关站负责人为成员。
应急指挥部是全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构,负责指挥重大和特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解决救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指挥、组织和协调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除治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三)修订《嘉峪关市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四)向市政府和省上报告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及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第八条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主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汇总、核查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负责通知并及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三镇政府具体实施。
(三)督促检查各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五)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林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邮政局、市气象局等部门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它需要。
第十条 各镇政府要依照市政府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十一条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工作。
第十二条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及其测报点应根据我市森林资源和林业有害生物分布特点,对主要监测对象,实施常年监测,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档案,综合分析测报数据,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变化情况。
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对重点预防区,适时开展专项调查,随时掌握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最新发展变化动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遏制突发势头。
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护林员按照市市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与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进行风险分析、评定,提出预防措施和控制技术。
第十四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林木种苗及木材除害设施、物资储备仓库、通讯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预防控制能力。
第十五条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加强调运检疫和种苗产地检疫工作,严把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关,从源头上严密防范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和其它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
第十六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加强林业方针政策和森防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七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接到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报告或情况反映后,应及时查明情况,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种类、地点、时间、级别、危害程度,灾害发生区附近的单位要立即做出响应,按规定处置或上报。
第十八条 当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已接近发生,但尚未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应急指挥部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达到较重(Ⅲ级)或以上预警标准时,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级别,分别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第十九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二十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外的地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市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信息报送与应急响应

第二十一条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及其测报点,发现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等异常情况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农林局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有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等异常情况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反映。
第二十二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报告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论证,在10日内确认是否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经确认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立即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和农民群众,开展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控制和除治工作,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要将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范围、级别和危害程度等综合情况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第二十四条 确认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召集紧急会议,批准启动本预案,研究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除治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通知后,要有一名领导值班,落实本预案涉及本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应派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组织、协调应急行动。责成林业、公安等部门组成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协调林业、公安、交通、工商、财政、气象等部门开展应急工作,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救灾设备、药剂、药械及其它物资的供应。检查指导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镇应急指挥部每日9时、16时定时向市应急指挥部上报灾害除治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情况后,起草《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摘报》,报副总指挥签发,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同时抄送市委、市政府秘办公室、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各新闻单位记者进行现场采访、录像,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及时报到灾害除治情况。提供给新闻单位的各类情况、数字由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九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故调查组会同责任单位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和应急指挥部。
第三十一条 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疫情仍继续扩散,难以控制时,请求省政府启动甘肃省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章 灾后评估与重建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镇政府及时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核实和评估,分析突发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受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指导发生镇政府制定灾后重建计划,组织开展恢复森林资源的重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新传入的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检疫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力量研究防治控制措施,制定相关的检疫检验技术标准,切断传播途径,及早拔除疫点。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三十五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应急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有线和无线通信设备全时开通。现场指挥部设置无线指挥台,各灾区配备对讲机。各灾区与现场指挥部及市应急指挥办公室保持24小时联系。
第三十六条 应急队伍保障。组织建立以林业职工为主体、农民群众为骨干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对全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如有必要,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各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队伍。
第三十七条 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建立应急处理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应急药剂、器械等有关物资。包括远射程车载喷雾机、高射程喷雾机、机动喷雾机、背负式喷雾机、打孔注药注射器、显微镜、解剖镜及各类常规应急农药等。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为运送救灾人员、救灾物资等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各单位的车辆随时听候调运。
第三十九条 物资保障。现场指挥部可就近调配各有关单位的各种救灾器械和药械。有关部门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救灾设备、药剂、药械及其它物资的组织调运。
第四十条 经费保障。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应当建立防控专项资金,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建立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救助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进行资助。
第四十一条 技术保障。充分利用林业科研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等专业力量,建立现场专家指导小组,进行信息咨询和业务指导。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要加强对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相关科学研究,增加技术储备。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部门要组织救灾医疗队,及时到达灾害发生区,对农药中毒人员及伤病员进行救护。
第四十三条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要维护灾害发生区治安秩序,与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做出处理。
第四十四条 社会动员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灾害发生区群众,随时投入救灾工作。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五条 在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接警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应急响应等环节中,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六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镇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疫情传播流行、灾情扩散蔓延或者对生态、经济、社会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隐瞒、缓报、谎报灾情,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拒绝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修订。
第五十条 本预案由市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