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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需要经纪人/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06:01  浏览:9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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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需要经纪人

取得一项发明创造是件很不容易的事情,而将专利进行转化,使专利获得经济利益更是难上加难。一般来讲专利无论是自己投资进行转化还是许可给其他人使用,期间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而如何经营专利,使专利确实为专利权人带来经济利益,这需要很深的专业知识。针对这情况我们考虑引进经纪人制度,为这些专利权人提供经纪人服务。作为专利的经纪人不仅要懂得从法律上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更要有一定的经营头脑,使专利权人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作为专利经纪人最少可以为专利权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法律咨询

专利的开发、申请、使用、转让、许可等处处都是法律问题。比如在开发方面有的专利是基于其他人的专利开发出来的从属专利,怎样饶过他人专利的保护,如何行驶自己的专利权?在专利转让或许可时,合同的制作等等问题,看起来都是小问题,不是很重要,但是专利权人却往往在这些小处吃了大亏,因为小问题发生的纠纷的案例其实还是占大多数。专利权人应当充分相信经纪人,凡与专利有关的事务都应当先由经纪人从法律上把关。如果咨询是及时的,一个简单的电话咨询就能解决大问题。

二、协助开发

对此大家可能都满怀疑虑:经纪人是学法律的,怎么能协助开发专利呢?其实开发专利不仅只考虑技术上的创新,更要考虑的是市场销售,因为所有的专利技术都要做成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的购买态度决定该专利技术是否能获得经济利益,所以必须考虑消费者的需求。专利权人很容易走进这样的误区:只要自己的专利技术是先进的、功能是全面的、所使用的材料都是最好的当然一定是个好东西。好东西不一定有市场,脱离市场,不考虑消费者的需求,这是造成专利难以转化的主要原因。所以在开发专利的时候,应当考虑专利技术运用到产品中后,是否符合消费者一般使用习惯,所有的功能是否是消费者所需要的,选材的精良是否符合经济的原则,使最后产品的价格是否有市场竞争力等等问题。有个盲人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发明了一种按摩床,集中了他能想到的所有功能,造价达到几万元,这样昂贵的按摩床,对于收入不高的盲人按摩院来讲哪个买得起?如果专利发明人闭门造车,自我陶醉于自己的技术创新,而漠视市场的需求,那必然遭受失败,所以经纪人的协助工作是不可少的。

三、专利维权

专利维权通常被看做是件非常普通的事情,认为就是起诉侵权人而已。打专利侵权官司一般的专利代理人和许多律师都会,但简单的事情做好也是要大智慧的。专利维权一般有两条途径可以走,向行政机关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人们常用的是起诉,但是高昂的诉讼成本,漫长的诉讼周期,难以指望执行的判决结果,现实的法律现状让很多专利权人对诉讼敬而远之,显然诉讼并不是个好方法。即使是采取诉讼手段,面对众多的侵权人必须要有周密的筹划,是现在就打还是养肥了再杀?是杀鸡骇猴还是杀猴骇鸡?一个良好的经纪人对专利维权会进行很好的筹划。

四、经营筹划

很多发明人为一项专利花费半辈子的青春,但是为了将专利转化出去,又花光了所有的积蓄,甚至倾家荡产。所以经纪人的重要任务是帮专利权人将专利转化为经济利益,那么就要处处从经济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如果没有人愿意支付许可费用,那么是不是可以先免费让别人使用,微软的软件也是从免费开始的。与其全国疲于奔命到处去打击侵权,是不是以低价许可给同行使用,一同将市场蛋糕做大?经营筹划需要在精通专利法律规则的基础上,转变传统思维从经济的角度考虑法律问题。

江苏人李文清就进行了极为成功的经营筹划,他从一件无效的专利中寻找到了商计,他将该专利改进后申请了新的专利,并且将专利系列化,布局在产品的各个部分,在这些专利的基础上形成了该产品的技术标准,并将该标准上升到具有强制性的地方标准。经过这样的设计,他不用自己投资开工厂生产产品,他仅以技术入股,干得30%的红利;他不用发愁专利不能转化,只要生产这个产品的人,都面临这样两难的选择,不按他的标准生产就是不合格产品,按他的标准生产必须支付给他专利使用费,否则构成侵权。这样的经营筹划目前在国内是最高水平,将专利的制度发挥到了极致,使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得到极大的满足。

专利经纪人在专利开发之前就开始提供服务,为专利提供法律上的守护,更重要的是使专利发挥最大的经济上的效益,让专利权人从中获得充分的经济回报。所以专利经纪人很可能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职业,为广大专利权人带来福音。

作者:王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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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10月31日,国家经贸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百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为指导国务院确定的百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你们,请按照《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
为保证国务院确定的百户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经部际联席会议协商研究,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就国务院有关部门选报的30户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有关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问题
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确定,应根据全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关规定,区别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确定,要与其主管部门的机构改革统盘考虑。在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前,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试点企业,可以由主管部门改建成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或者由其主管部门暂时代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
(2)国务院确定的三户进行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全国性总公司的直属试点企业,其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为其所属的国家控股公司;尚未开展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全国性总公司的直属试点企业,由其总公司作为试点企业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二、关于试点企业原“中国”字头的使用问题
试点企业作为原国有企业的改制,在工商登记时按企业变更处理,不按新设立企业处理,名称原冠有“中国”字头的,经原核准机关同意,可继续保留。
三、关于试点企业成立财务公司问题
试点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可根据《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建立财务公司的实施办法》(银发〔1992〕273号)文件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成立财务公司。具体审批程序为:
(一)凡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拟设立财务公司,应由试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可证明企业集团合法性的有关文本、企业集团组织章程;
2、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名单;
3、集团紧密层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4、设立财务公司的申请报告;
5、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包括企业集团的基本概况、资产负债情况、中长期发展计划、主要产品和服务的发展潜力及盈利前景预测等内容);
6、拟设财务公司的近期经营计划及盈利前景预测;
7、拟设财务公司组织章程(包括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营宗旨、资本数额、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以及公司地址等事项);
8、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由企业联合投资形成的资本金,必须提供相应的协议书和入帐凭证;
9、集团有关部门提供的拟任公司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10、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经批准的财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财务公司凭以上证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关于试点企业外贸、外经权问题
具备条件的试点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可赋予外贸、外经自主权,成立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商品进出口、对外经济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及劳务合作等业务。试点企业可向外经贸部申报。生产企业可按《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30号文件)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流通企业可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内贸部关于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76号文件)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
五、关于试点企业“拨改贷”问题
试点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按国务院国发〔1995〕20号文件规定办理。试点企业应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迅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投资〔1995〕1387号文件规定的程序上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
六、关于试点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问题
试点企业要求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交易的,按规定程序申报。各地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证券委、国家计委下达的新股发行额度内,优先推荐试点企业。选择海外上市企业和发行B股企业时,国务院证券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根据同等条件优先的原则,予以支持和审批。
七、关于试点企业《试点方案》的协调、论证和审批程序问题
(一)协调、论证程序。由试点企业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试点企业的《实施方案》进行协调和论证。试点企业《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问题,由试点企业的组织实施部门主持召开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参加的协调会议进行协调,基本形成明确意见后,召开正式论证会议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作出论证意见和会议纪要。
(二)审批程序。由试点企业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起草关于试点企业《实施方案》协调、论证情况的报告,按各自的试点工作关系,报经国家经贸委或国家体改委研究同意后,由试点企业的组织实施部门与国家经贸委或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批复,编部门文号。
本文除第一、第二、第七条外,原则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最近,北京、天津、上海、广西、四川、云南、贵州等地公安机关接连查获一些个体饮食摊店在食品中非法掺用罂粟壳的违法犯罪活动,引起社会的关注。
罂粟壳俗称大烟壳,含有吗啡等物质,易使人体产生瘾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罂粟壳属国家管制的毒品,国家法律对罂粟壳管理使用有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供应、运输、使用。但是,个别个体饮食摊店店主,利欲熏心,竟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于不顾,
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来招徕顾客、吸引回头客,扩大生意。由于顾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骗食用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公安机关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制止、严厉查处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违法犯罪活动,决不能姑息。对在食品中掺用罂粟壳的,应当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对曾使用、现自行停止并表示悔改的,可不予追究;对继续使用的
,要依据有关法规严厉惩处。对群众检举揭发的线索,要认真对待,依法快查、快办,抓紧结案,坚决制止这种违法犯罪活动。



199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