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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老年人犯罪/刘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07:17  浏览:81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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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10年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为1.77亿,占我国人口总数的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亿,占我国人口总数的8.87%。与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各上升了2.93和1.91个百分点。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老龄人口数呈逐年递增趋势,这表明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提高的同时,也引发了各种矛盾,其中老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也给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笔者通过审理的相关案件就老年人犯罪特点及对策进行相关简析。
一、老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1、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历史的原因,导致老年人所受文化教育较少,更谈不上法制教育。面对纷繁复杂的当今社会,许多老年人想法偏激,仍凭借自己的经历和习惯来处理纠纷,容易使矛盾激化,导致犯罪的发生。笔者审理一起纪某(63岁)故意伤害案,主要起因是纪某与其子发生家庭矛盾纠纷,因其子殴打纪某,纪某一气之下持刀刺穿其子右臂动脉血管,导致被害人失血过多死亡。该案体现了一些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遇事按“老理”行事,不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从而导致犯罪。
2、暴力型犯罪较少,多为盗窃、放火、强奸、猥亵等犯罪。基于老年人社会经历多、阅历资深,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的他们,其犯罪手段、犯罪方法多选择智能、隐蔽、平和等方式,犯罪地点多选择偏僻地方。侵害对象多选择自卫能力较弱的女性、老人、儿童及残疾人。如郭某(70岁)强奸案,多次以物品相诱将一名弱智流浪女骗至家中,并发生性关系。案发前康某(60岁)竟已将该女留在家中共同生活达半年之久。
3、独居、生活拮据。现在,几世同堂家庭生活方式已不多见,更多的是老人与子女分居生活,加之离婚、丧偶等一些原因,独居老人明显增多。因与子女见面较少,与亲人交流不多,这就使老年人容易产生孤独感、无助感和被遗弃感,有怨气无人诉说,无处发泄。遇事容易产生极端想法,不惜用犯罪手段解决问题。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心理和生理也随之衰老,劳动能力减弱,经济收入随之减少,维持正常生活产生困难时,便引发了犯罪之念。如李某(60岁)盗窃案,趁被害人将皮包放在一旁购物选货,将皮包盗走,包内有现金4000余元及价值3000余元手机一部,李某当庭供述没想到包内有这么多钱,偷包的目的只是想包内有几百元钱,只为解一时之用。
4、社会疏于防范。在人们的印象中,老年人多为善良、慈爱、与世无争。很难将他们与犯罪联系在一起,进而思想上疏于对他们的防范,给老年人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敬老爱老的社会风尚也使他们产生扭曲的侥幸心理,有些老年罪犯往往存在错误思想,自己年岁大了,犯一些“错误”,人们也会原谅,不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有恃无恐的做一些违反法律事情。
二、针对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对策
1、有针对性的加强法制教育。在我国,特别是农村地区,老年人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不强,甚至是文盲、法盲。所以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讲法制课,播放宣传片,以案讲法,以案释法。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将公开审理案件移至案发地进行开庭,使可能一辈子没有去过法院的群众能切身体验到法庭的庄重,法律的威严。产生敬畏心理,不敢触及法律的红线。起到预防犯罪、震慑犯罪的双重作用。
  2.加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目前,我国随已建立了较完备的社会养老保障体制,但相对的福利保障辐射面不够完全。社会养老基金来源,尚处在国家、社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这就使一些老年人因无力承担须先交付的部分款项,而无法被列入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会养老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等社会福利体系的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社区保障,解决老年人的社区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问题,使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3、兴建适合老年人文化活动场所。老年人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有着较为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社会阅历,为国家的各项建设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一些老年人刚从工作岗位上离(退)休下来,一时还不适应眼前这样安逸的生活,在他们思想和精神上都会产生空虚感。这就需要社会的相关部门如工会、社区等要兴建一些老年活动中心 ,丰富老年人的娱乐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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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0〕3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重庆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应急管理,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以及中国地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安监总局等四部委《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中震发救〔2004〕13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确保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地实施抗震和救灾工作。

第三条 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负责地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等。全市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地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和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第五条 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

1.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设。地震应急管理工作部署与贯彻落实情况;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建设情况;应急工作机构建设情况;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及灾情速报体系建设情况等。

2.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地震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情况;地震应急救援培训情况;防震救灾演练情况等。

3.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4.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建设。抗震抢险救援联动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建设情况;震情、灾情公告、通报、信息发布机制建设情况等。

5.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保障体系建设。抗震救灾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应急救援财政投入和装备建设情况;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情况;重点目标(生命线设施、重大次生灾害源等)的应急保障措施等。

6.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建设。地震志愿者队伍建设情况;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情况;地震应急社会联动机制建设情况等。

7.应急救援科普宣传。地震应急救援科普宣传制度与机制建设情况;社会公众地震应急救援科普宣教体系建设以及社会公众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普及情况等。

第六条 地震应急检查一般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各区县(自治县)自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地震应急工作重点,市地震局会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抽查工作。

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原则上为2年开展1次。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安排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地震局。

第七条 根据震情趋势,市地震局会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并从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中挑选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有关区县(自治县)进行地震应急检查。

第八条 各地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工作时,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防止发生地震谣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第九条 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报市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地震主管部门。

各区县(自治县)在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应及时向市地震局反映,并及时做好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条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严格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严肃认真,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部


交通部成品油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9月6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计综合〔1994〕617号)的精神,国家对成品油加强宏观调控,减少流通环节,对交通用油作为重点确保,直达供应。为做好成品油资源配置和管理工作,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交通用油的范围与供应方式
第二条 “交通用油”指国家计划分配由交通部组织供应的直属海运、航务、航道和救捞用柴油,长江、黑龙江航运船舶用柴油,不包括经营用油及交通系统其它用油。
第三条 交通用油由石化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分配计划,统一安排从炼油厂直达供应,执行出厂价,不再通过调拨批发环节,也不收取管理费。
第四条 部成品油分配计划的户头按原成品油计划申请渠道确定。申请渠道在地方的,从地方进行资源配置解决。
第五条 部成品油供应采用直供和代供两种方式进行。具备接卸条件,在石化销售公司单立户头的,由炼油厂直供;其它用油单位由直供单位代供。
第六条 交通系统其它用油通过地方解决。

第三章 需求量的测算与年度计划
第七条 各用油单位要根据年度运输生产任务及其消耗定额和船舶、设备等保有量及使用情况来测算需求量,并按成品油年度计划编报通知要求,将分地区、分品种的年度需求量计划报部。
第八条 各用油单位的年度需求量计划,由部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并抄报石化销售公司。
第九条 部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分配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部成品油年度分配计划下达给各用油单位执行。

第四章 成品油配置程序与计划的落实
第十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分季度进行实施。
第十一条 各有直接订货户头的单位结合自己的运输特点分炼油厂、分品种、分月份向部报送季度需要量(包括被代供单位需要),具体时间为每季度前55天,即2月5日、5月5日、8月5日、11月5日以前报送下季度需要量。
第十二条 部将下季度需要量审核汇总报石化销售公司及有关大区公司,石化销售公司平衡安排后,将资源配置单下达各炼油厂并抄报大区公司。
第十三条 部根据资源配置单,按远近搭配、阶梯运输的原则,安排具体数量及炼油厂,并以直供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各提油单位,同时抄送各有关炼油厂及大区公司。
第十四条 各单位接到通知书后,直接与炼油厂联系,签定供货合同,明确提油方式,办理提油手续。凡从大连下海的东北油,均与石化沈阳公司联系提油。
第十五条 成品油催运工作,原则上由用油单位自行负责。在供应环节中,属炼油厂不按配置计划交货的,经交涉争取仍不能解决时,由部负责与石化销售公司协调解决。用油单位不执行合同的,其责任或损失由用油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资金结算方式除大连下海的东北油由用油单位与石化销售公司沈阳公司结算外,其余直接与炼油厂结算。各单位要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及时结算,履行合同上规定的义务。若有炼油厂不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等情况,可报部进行协调。
第十七条 在计划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整时,由部根据具体情况统一进行调整、调度。

第五章 代供与被代供单位的业务关系
第十八条 被代供单位要根据过去的代供关系和现在的具体情况,确定基本稳定的代供单位,报部备案。若以后发生变动,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申明理由,报部备案。
第十九条 年度计划下达后,代供与被代供双方需要签定供应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具体季度(月份)供应数量、方式、价格等,并将合同副本报部,部将同时给被代供单位下达季度配置总量。
第二十条 代供与被代供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如有特殊情况当月(当季度)不能执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全年结清。
第二十一条 代供价格,原则上按出厂价加供应成本计算,不另收取管理费。

第六章 成品油的进口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的进口实行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三条 部将根据国内资源配置情况,统一向国家计委申请进口配额并分批下达各有关用油单位。
第二十四条 用油单位接到下达的配额通知,落实好资金、进口配额、代理进口公司后,并持申请函,到部综合计划司办理进口配额证明。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
第二十五条 进口配额证明办理后,分别凭各联办理换汇、申领许可证、委托进口等手续。要及时将进口进展情况和进口结果报部。

第七章 成品油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安排给各单位的成品油,要按照合理、节约原则安排使用。因各种原因在交通用油范围内部需要相互代供、调剂的自用油,由各单位自行协商办理。直供单位与炼油厂签定的合同,要严格按合同法执行。注销合同须先报部(综合计划司)审查同意后,方可注销。
第二十七条 各用油单位要制定内部供应管理办法,必须将成品油严格限于自用,一律不准对外经营销售,否则要扣减相应直供分配计划指标,严重者取消户头,并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要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有直接订货户头的企业每月6日须将上个月的配置计划到货情况、消耗情况、库存情况月报传真部综合计划司。其它用油单位每季度要将(代供)资源到货情况、消耗量、库存等报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