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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构案件流程管理模式的思考/黄兆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0:56:26  浏览:87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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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深入,作为审判权运行机制重要内容的案件流程管理,越来越受到人民法院重视,探索热潮普遍高涨,所取得的研究成果也颇丰,对规范审判管理确实起了重要作用。然而,现行案件流程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职能分散、权责不清、效率低下、透明度不高、信息孤立化等,制约了审判工作开展,客观上需要对案件流程管理工作进行全面优化,建立健全程序规范、分工协作、责权分明、操作灵活、公开透明、高质高效、细化精化的案件流程管理新机制,保证从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环节实现有效监控。本文以丰城市法院为样本,反映基层法院案件流程工作管理之现状,剖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路径,为基层法院建立理想的案件流程管理模式提供帮助。


一、现 状

长期以来,丰城法院紧密围绕着“立案——审理——执行——信访”这条主线,积极开展案件流程管理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但是,该项工作仍处于“人管”阶段,高科技“数控”管理尚刚起步,管理手段仍处于相对落后状态。该院参与案件流程管理的部门共有6个:即立案庭、业务庭(包括审判和执行)、案件回访办、案件质量办、作风纪律督查办和行政管理办。根据职能定位,笔者将其在案件流程管理中的职能分工简列如下:

(一)立案庭:

审查案件、诉前保全、立案登记、分发案件和排期开庭。

(二)业务庭:

1、审判庭——(1)庭长签收案件;(2)承办法官接收案件;(3)送达受案、应诉相关法律文书;(4)诉讼保全;(5)开庭审理;(6)判决案件合议;(7)新型、疑难、复杂等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8)制作裁判(调解)文书;(9)判决案件宣判;(10)送达裁判(调解)文书;(11)无执行内容的案件直接归档,有执行内容的案件交由立案庭执行立案。

2、执行庭——(1)执行庭长签收案件;(2)执行人员接收案件;(3)执行人员制作、送达执行文书;(4)强制执行措施采取;(5)执行标的款交付;(6)中止、终结执行裁定适用;(7)案件归档。

(三)案件回访办:(1)对民商事、行政判决案件以及已执结案件当事人进行100%回访;(2)对部分刑事案件被告人、部分调解案件被告以及易人易庭、矛盾易激化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3)对回访结果分流处理。

(四)审判作风纪律督查办:查处违纪违规。

(五)案件质量办:案件质量检查、通报,案件质量评估,审判流程管理,审、执工作绩效考评。

(六)行政管理办:法律文书签章。

如果把上列不同职能部门视为案件流程管理的“节”,则这些部门内细化的不同职责就是案件流程管理的“点”,“节”与“点”的相互融合,构建了该院案件流程管理模式。


二、问 题

(一)职权分散:流程管理综合效能差

从立案庭等6个部门的职能分工看,他们在不同的“节”上履行着各自职能并参与到案件流程管理之中去,也是说他们都成了不同“节”上的流程管理主体,在“管什么?”、“怎样管?”等问题上享有自由空间,受其他部门干预不多,存在管理职权高度分散化问题,不利提高流程管理整体效能。以立案庭为例,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但对审查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于是,对案件是立即审查还是择日审查?是当即立案还是滞后立案?立案庭可以选择且这种选择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站在人民法院管理角度而言,尚存在效能高低之别,当即审查或立案效能则高,拖延审查或立案效能则低,未将流程管理部门本身的工作效能纳入流程管理之中,从而导致审判效率降低。再以审判业务庭为例,法官签收案件后,在送达、审理、裁判、上诉等环节在案件处理上同样有着足够时空,压不压缩或者压缩多少时空,与法官个体行为如责任感、效率观等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性,从而在案件审理时长上左右个案效能。同时,在其他参与案件流程管理职能部门中,或多或少也存在类似情形。案件流程管理效能之高低,是不同职能部门效能的有机之和,或正正相长,或正负相抵,或负负叠加,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积极作为。

(二)手段落后:流程管理科技含量低

该院智能化管理工作进展缓慢,所取得的成果也不多,主要体现在院内局域网的建设上,通过该网可以共享本院的内部管理制度、裁判文书等。依照该院对下属部门的职能定位,案件流程管理工作归口于案件质量办,由其通过本院局域网络对全院案件的审理或执行进程实行动态监督。目前,由于受到某些因素制约,该院的局域网暂未嵌入案件流程管理软件,数控功能尚未开启,相关工作仍然处于人管状态,缺乏数控的准确性、时效性和规范性,不利于案件流程科学管理。

(三)内容简单:流程管理覆盖节点少

当前,该院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的10项主要内容是:1、排期开庭;2、业务部门按月填报案件数据;3、承担案件流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定期向绩效考核组织提供考核数据;4、庭审观摩;5、案件质量评查;6、合庭成员合议案件制;7、按月通报临近审(执)限案件和超审(执)限案件;8、撰写案件运行态势分析报告;9、回访案件当事人;10、年终绩效考核。其负面表现形式:一是管理层次肤浅。当前该院开展的各项流程管理,多属于表层式的基础性工作,缺乏广度与深度,在节点管理上浅尝辄止;二是管理过程失衡。重视事后管理,忽视事中监督与事前预防,让流程管理过程几乎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应有功能;三是管理手段单一。热衷于传统管理观念,对新的管理理念接受能力差,表现在过度重视人管在流程管理中的作用,而忽视了数控的独特功能,遏制了管理水平提高;四是管理成本忽视。对流程管理中的人、财、物投入从不计算成本,造成国家司法资源不必要的的浪费;五是管理内容封闭。与外地法院开展经验交流不多,对流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发现少、解决少和创新更少。

(四)监督乏力:流程管理显现问题多

监督在案件流程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大流程管理角度出发,监督的范围具有广泛性,监督的内容具有丰富性,监督的层次具有深刻性,监督的手段具有多样性,要求在审判实践中不仅要对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等过程进行监督,也要对法官的服务态度、着装仪表、廉洁司法、举止言行等职业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不仅要重视制度的管理作用,也要重视监督的管理作用;不仅要强化内部职能部门的监督,也要重视社会群众的监督。从该院的监督管理现状看,总体存在监督范围过窄、监督内容不全、监督层次肤浅和监督手段单一的问题,譬如重视对“案”的监督,忽视对“人”的监管;重视案件的事后评查,忽视事前预防、事中查漏补缺;强调人脑的监督管理作用,忽视电脑的辅助监督功能;把审判监督等同于案件质量评查和通报等。监督不力问题反映在案件流程管理上的主要表现:一是审判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制度与监督形成不正常的“两张皮”,制度功能不能得到正常发挥;二是正、负效能并存,相互折抵,影响流程管理整体效能提高;三是审判质量得不到提高,案件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始终处于高位运行,审结率、调解率、执结率、执行和解率始终处在低位徘徊;四是法官违背行为规范、违反法定程序、违犯审判纪情的情形,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既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坏人民法院的公众形象;五是信访案件增多,或上访,或群访,或闹访,或缠访,为社会安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三、对策

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化是指对案件、组织、人员及其他有利司法资源进行全面整合和运用,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管理效能。从程序视角度看,参与流程管理的案件包括诉前调解、一审终审、普通、简易、特别、审判监督、督促、公示催告以及执行等基层法院可能涉及的相关程序的所有案件,让每一个案件都纳入到流程管理之中;参与流程管理的组织包括立案庭、业务庭、合议庭、专业型法官小组、案质办、回访办、纪检监察、审判委员会等部门或机构;参与流程管理的人员包括院主管业务的院领导、法官、执行员、书记员、法警、人民陪审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司法监督员等。案件流程管理的最高境界就是将这些元素进行有机“拼凑”或“组构”,建立和健全科学、高效、灵活、系统的运行管理机制,从而实现审判工作效能整体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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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取消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取消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住房由实物福利分配方式向货币工资分配方式的转变,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不断改善城镇职工居住条件,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住房分配、供应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公有住房,及未实行货币化分配的职工公有新建住房和腾空成套住房。
第三条 下列住房只售不租或先售后租:
(一)单位新建、新购住房和腾空成套住房;
(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
(三)向职工集资建造或购买的住房;
(四)拆迁户购买的安置房。
第四条 单位将新建住房、新购商品住房、腾空成套住房出售给符合单位住房分配条件的职工时,可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届时房改成本价和房改政策。根据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程度,可按届时房改成本价无折扣出售,也可按不高于住房实际造价或购价或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价格出售。

第五条 单位利用现有土地自建住房,可以按照建房的实际成本价,也可按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价格向职工集资建房。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偿:
(一)未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经单位批准向社会直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安居房的。
(二)城市建设中的拆迁户,按照当地政府的拆迁政策购买新住房的。
具体规定由各市地、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确定。
第七条 按期缴交住房公积金或执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担保贷款或按揭贷款。
第八条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单位的所有住房,及未实行货币化分配单位的新建住房、腾空成套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成本租金(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房产税五项因素构成的租金)执行;实行成本租金有困难的,可暂实行准成本租金(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
项因素构成的租金)。各市地的租金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房改、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职工住房租金的标准,参照所在市地的租金标准确定,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对暂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仍按原房改租金标准和减免补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 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房新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市地和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2月13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林场发〔2010〕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是《种子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种子法》实施以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种子法》,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加强宣传和指导,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效果显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率达到90%以上。
但是,不可否认,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子,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程序不规范,对被许可人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对种苗市场秩序带来一定影响。
为进一步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意义
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重要基础,林木种苗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林业建设成效。因此,《种子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以确保林木种子质量,维护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满足林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防止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林木种子流入市场和使用环节,给林业生产和生态文明建设带来危害。各地一定要深刻认识实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性,全面贯彻执行许可制度,把落实许可制度作为贯彻落实《种子法》的关键步骤和基本措施抓实抓好,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审核发放程序,严格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营造有序、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规范审核发放和管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严格实行分级发放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且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的林木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因此,凡是应该由国家林业局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省、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无权发放;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无权发放,已经发放的要予以注销和收回,并按照《种子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同时,除地方法规授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必须经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加盖印章的,其余一律加盖林业主管部门印章。
(二)严格审查申报材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审查生产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照片和资金证明材料;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子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照片;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领取林木良种《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供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等。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补正后材料仍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受理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三)严格填写注明事项
一是要依法确定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核发该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是指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范围,即林木种子经营者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从事林木种子经营行为的有效范围。二是严格执行3年有效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从届满之日起重新确定有效期。三是要规范填写生产经营种类。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经营种类填写一般林木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经营种类填写造林苗、城镇绿化苗、经济林苗和花卉。
(四)严格审核发放对象
《种子法》明确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规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林木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并且要求林木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以维护正常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因此,承担林木种子行政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发放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被许可人的培训,认真贯彻落实《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规定,使林木种子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引导其依法从业。同时,要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掌握被许可人登记项目、生产经营条件变化、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等生产经营动态情况;了解被许可人执行林木种子检验、标签等情况;重点检查被许可人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是否按照被许可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生产经营林木种子,是否有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的行为,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项目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清理,对于已经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核实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并合法生产经营的,要给予支持和指导;对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要严肃查处;对于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要严格按照《种子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同时,各地要将清理结果建立档案,及时归档,并以适当的形式在网上公布,我局将在年内组织专项抽查。请各地在9月底前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理情况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我局场圃总站。
联 系 人: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 薛天婴
电话/传真:010-84238810
Email: xty@forestry.gov.cn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