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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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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亳政办〔2008〕52号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提高会议质量和决策效率,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程。市长、副市长召开的专题会议会务工作可参照本规程办理。

一、会议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实行议题库管理制度。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提出,秘书长统筹后纳入议题库管理。上会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四)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市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

(七)需报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需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九)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全市、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跨县、区的城镇体系规划,各县城市总体规划,市及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十一)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十二)市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三)依法作出的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四)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十五)拟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六)拟成立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十七)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列入常务会议的议题一般应从议题库中提取,由会议召集人最后审定。

二、会议议题材料起草和审核

(一)议题材料的起草。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议题材料由承办部门负责草拟,并在会前规定的时间内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议题如涉及其他部门,承办部门要及时主动、认真负责地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积极出面协调,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对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部门要将各方的分歧意见、承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以及有关依据等书面报市政府。

拟以市政府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的议题材料,需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后报送。

(二)议题材料的审核。议题材料先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或秘书二科等相关业务科室初审,重点审查汇报材料主题、政策法规依据、提请市政府审定事项、部门书面意见及有无漏商情况、传达全省有关会议精神是否同时形成贯彻意见;规范性文件是否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须经会议审定的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是否同时草拟起草说明、可操作性、文字质量等,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复核。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原则上要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对部门意见存在分歧的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直接组织协调或部门组织协调。议题原则上协调一致后方可提请会议讨论。对于特别紧急,部门一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又必须提请会议讨论决策的事项,在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提请会议讨论。

三、会议议题提交和送签

(一)议题的提交。议题材料经过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纳入议题库,经秘书长统筹,报市长审定,安排正式上会。无特殊情况,会议不研究临时动议的议题。

(二)议题的送签。进入议题库的会议材料要齐全、完整,包括市政府领导批示、会议汇报材料、汇报单位、列席单位、部门反馈的书面意见及相关附件。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定期或不定期将所有待研究的议题按照形成的时间顺序分类列出,编制《议题专报》送市政府秘书长审示。

会议时间初步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提前2—3个工作日编制《市政府会议材料会前协调审核意见表》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送审单》(包括拟定时间、议题、汇报单位和汇报人、汇报时间、列席单位等),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示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四、会议材料准备

会议时间、议题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立即通知汇报单位按规定格式印制会议材料,于会前2—3天送达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会务人员在会前要打印好《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单》及《出席、列席人员情况表》等。同时,根据议题需要,督促有关单位准备好可能涉及到的政策性文件和参考性资料,以便会议决策。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应在会前将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材料送呈市政府各位领导审阅。

议题材料印制的要求:

1. 纸张:A4幅面,正反面印刷,每页22行,每行28字。

2. 字体:主标题为2号小标宋简体;一级标题为3号黑体,二级标题为3号楷体;汇报单位的规范化简称及日期为3号楷体,标注在主标题下一行;正文为3号仿宋体。

3. 份数:45份。

4. 篇幅:4—5页纸。

五、会议通知

(一)会议时间和议题确定后,一般应在会前1—2天拟定会议通知(包括时间、地点、议题、汇报人、列席单位、汇报时间等),印发呈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办公室其他负责同志。

(二)会议列席单位采取电话方式通知。列席单位接通知后要及时到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领取会议材料,提前1个工作日上报参会人员名单。

(三)通知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科室为文秘科、秘书一科、秘书二科、综合科、信息科、督办室、信息办、金融办。

(四)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意见,安排新闻单位参与相关议题的报道,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会后草拟新闻稿,送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在有关媒体上发布。

六、会间服务工作要求

(一)会务工作人员提前20分钟到达会议室,检查会场的座位安排、灯光、空调、音响及录音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等。核对与会人员,分发会议材料,催请领导及有关人员到会,并做好列席单位的签到工作。

(二)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人员应自始至终在场记录。会议记录一般要记发言人原话、原意,特别要记准记全会议中关键性的观点、数据、插话、不同意见和主持人的结论性意见。如当时未记录完整的,会后要核对补记。

(三)认真安排好会议议题之间的衔接,有条不紊组织好列席人员进出会场,从严控制与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维持好会场秩序。

(四)会务工作人员要密切关注会场情况,及时、准确做好市政府领导会间临时交办的有关事项。根据会场情况,随时调节灯光、室温,做好茶水供应服务等工作。

(五)会议结束后,会务工作人员负责检查、清理会场,收回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

七、整理印发会议纪要

(一)会议纪要一般应由记录人员在会后36个小时内整理完毕。纪要要准确反映会议精神,符合主持人结论性发言原意,做到观点鲜明,文字精炼,层次分明,条理清晰。

(二)纪要初稿送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呈常务副市长、市长审签。

(三)纪要签发后,要及时送印,并做好校对工作,确保准确无误。

八、会议材料整理存档

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应将每次会议的会议记录连同签到薄、会议材料、议题等资料集中存放,以备查阅,并于第二年完整归档。

九、会议纪律

(一)议题汇报单位无特殊情况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汇报。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内容,且有必要向会议作出较详尽解释的,可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汇报。汇报应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着重汇报需经会议决定的事项。每个议题的汇报时间一般为15分钟,最多不超过20分钟。

(二)议题汇报单位不得在汇报中临时增加或更改内容,不得增加或更换议题材料(包括附件)。

(三)议题涉及的列席单位应安排正职列席会议。正职不能列席时,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委托副职列席。

(四)列席会议人员要按通知要求准时候会,不得迟到,经会务工作人员通知后方可进入会场,按指定位置就座。该议题讨论结束后,与下一议题无关的人员应立即退出会场。

(五)与会人员应关闭通讯工具,集中精力开会,原则上不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

(六)与会人员应增强保密观念,严守会议秘密,未经会议同意或委托,不得擅自泄露或公布会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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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着把关不严等问题,致使有的企业利用国家对劳服企业的扶持优惠政策,钻税收减免的空子,获取国家的税收优惠
,对此应该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为了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劳服企业在就业和再就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令第66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原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劳部发〔1996〕9
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服企业年检认证的政策法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要求高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本着对国家负责为企业服务的原则,按照《规定》和《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对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对符合
劳服企业条件的要及时认证并落实税收减免等扶持优惠政策;对不符合劳服企业条件的,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原则,不予认证。没有办理年检认证或年检认证不合格的劳服企业,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应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对年检认证不合格又已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劳服企业,税务部门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按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处理;对已承担安置失业人员、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任务,而又没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劳服企业,可按照《通知》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二、加强对年检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是保证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质量的重要措施。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的方式,并将每年的年检认证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对劳服企业
年检认证工作进行检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除在全国进行通报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对劳服企业证书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劳服企业证书是认定劳服企业资格的有效凭证,只有取得证书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享受国家给予劳服企业的税收减免等扶持优惠政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和编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
要依据《规定》和《通知》对劳服企业进行性质认定,审查合格并在发证机关处加盖公章后发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谁发放证书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劳服企业证书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证书管理、发放的规章制度,严禁
违反政策、弄虚作假,以确保劳服企业年检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通力合作,认真做好劳服企业年检工作。



1998年12月16日

关于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5号

(关于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我国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原产于马拉维的466个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详见附件)。

  二、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马拉维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5”。

  三、《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四、本公告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