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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扩大内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58:23  浏览:92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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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扩大内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扩大内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1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扩大内需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绵阳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扩大内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一月三日





绵阳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和扩大内需项目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和扩大内需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389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紧急落实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3127号)、省财政厅《关于中央下达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财预[2008]123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是指纳入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的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扩大内需项目资金是指经发改委批复用于指定扩大内需项目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扩大内需资金的各级财政、发改、监察、审计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中央下达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规划,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控制、包干使用的原则,直接计算到县市区,分配下达到市和扩权试点县(市)。

第五条 各县市区要整合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含捐赠资金),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与中央下达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加强对社会资金的鼓励和引导,带动银行贷款和社会投资,多渠道筹集灾后重建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扩大内需资金的拉动效应。积极协同相关部门综合运用税收、金融、土地、产业、就业等各项重建优惠政策,努力形成政策合力,保证项目建设需要。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按照“分类控制、突出重点”的原则,先期安排与灾区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各项政策衔接,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扩大内需资金和现有财政补助资金有机结合,通过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整合项目,从而统筹各类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证各项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八条 各县市区在收到资金后要及时将灾后重建补助资金落实到项目,并经县市区政府审定后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发改委和市级相关部门要负责拟定市级实施项目的资金补助方案,按现行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报批后下达到具体项目。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编制本级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收支情况,年度预算和决算编制完成后,一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同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划内项目,扩大内需资金要专项用于经发改委批复的项目,不得随意更改资金使用用途,不得任意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

第十一条 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开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专户”,各类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一律通过该专户进行归集和支出。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分别开设各类项目资金使用专户。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坚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和涉农补贴一律通过“一折通”发放等规定。

第十三条 强化管理,规范核算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以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要做到专人负责、专账管理、手续齐备、程序规范、账目清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于每月底前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各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统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要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层层进行公布,强化社会监督,确保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各项目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恢复重建和扩大内需资金预算,加强资金管理,不得侵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并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重大项目做到靠前监督、跟踪监督、全程监督。要将检查与调研相结合,高度关注政策执行效果,要将日常监管与专项、专案检查相结合,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同级监察、审计部门。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互通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建立有效的协调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九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检查发现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或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并抄报市财政局、发改委、监察局、审计局。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绵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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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由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各类交易场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风险管理等各项规定。建立与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和经验相适应的投资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违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督导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证监会。
联席会议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及相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四、稳妥推进清理整顿工作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决定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其中重点是坚决纠正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严禁以任何方式扩大业务范围,严禁新增交易品种,严禁新增投资者,并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未经批准在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限期清理规范。清理整顿期间,不得设立新的开展标准化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于2011年12月底前报国务院备案。
联席会议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有效、有序开展。商务部要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负责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抓紧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联席会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尽职尽责做好工作。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