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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51:58  浏览:9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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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


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 2008年4月25日通过的《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决定予以批准。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已经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7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现状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工商行政、疾病控制、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管理区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一)市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和捕杀狂犬病犬。
(二)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核发免疫证,监测犬类疫情,控制和扑灭畜间狂犬疫情,配合公安机关捕杀狂犬病犬。负责犬类饲养场所、交易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犬类的交易屠杀检疫。
(三)市疾病控制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疫苗注射,监测狂犬病疫情,宣传犬类引起的传染病预防知识。  
(四)市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犬类养殖经营者和犬类交易市场的管理。  
(五)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为本辖区内养犬者出示养犬证明。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加强自律管理,文明养犬。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都有权批评、劝阻并可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条 重点管理区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
第八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和免费强制免疫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内的军事机关、公安机关、科研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海关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单位因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并应实行圈养。
第十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的住房。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品种由市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养犬人持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携带犬只到市、区畜牧兽医部门为犬只免费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免疫牌,建立犬类免疫档案。养犬人持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犬类免疫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时,应当按每饲养一只犬缴纳管理服务费300元。对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四条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养犬人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并按每饲养一只犬缴纳年检费100元。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市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管理服务费和年检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应当全额上缴财政。主要用于犬类疫病防疫、养犬登记、犬只捕捉以及其他养犬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养犬登记证、犬牌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犬类免疫证、免疫牌由市畜牧兽医部门统一印制。任何人不得伪造、倒卖、涂改。  
第十七条 重点管理区内经批准饲养的犬只死亡、走失,需要继续饲养犬只的,应在年检前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不再养犬的,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养犬登记证。将犬只转让他人饲养的,受让人应当持转让人的养犬登记证和犬类免疫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过户手续。办理重新登记手续或过户手续,可免交管理服务费。  
第十八条 重点管理区内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犬只到原发犬类免疫证的畜牧兽医部门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私自为犬类注射狂犬疫苗。  
第十九条 对登记的犬只新产的幼犬,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60日内自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一般管理区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动物防疫监督,经检疫合格的,应注射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市场、商店、饭店、洗浴场所、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配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为犬只佩带犬牌,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五)携犬出户时,应当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类粪便的物品,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犬只,养犬人不得遗弃其所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只养殖生产活动。重点管理区内的犬类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市场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市工商行政、市容和环境卫生、疾病控制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公安机关加强对犬类市场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重点管理区开设犬类交易市场的,应当申请市畜牧兽医部门对其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核,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报市公安机关批准。获准的单位和个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一般管理区开设犬类交易市场的,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从事犬只诊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市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发现狂犬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协同公安机关立即予以捕杀。狂犬病暴发、流行时,市人民政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组织力量防治,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切断狂犬病的传播途径。  
第二十八条 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和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并处以5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逾期不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补种疫苗,并处以200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逾期不进行年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年检手续,并处以200元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携带犬只进入严禁入内的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电梯、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携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立即清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屡教不改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并对养犬人按每只犬处以500元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销售犬只没有犬类免疫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对养犬单位按每只犬处以500元的罚款;对养犬的个人按每只犬处以200元的罚款。
(九)违反本规定擅自伪造、倒卖和涂改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办理养犬重新登记、注销、过户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00元罚款;经多次教育不改的,没收其犬只和养犬登记证。
(十一)违反本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犬类养殖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按每只犬处以500元罚款。
(十二)违反本规定擅自开设犬类交易市场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无证的、走失的、遗弃的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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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省长 石秀诗
                           二00二年三月三十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对截止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对1978年以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不符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一致的,以及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替代的39件规章(附件一),予以废止。


  二、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不符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一致的,以及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或者被新的政策措施替代的265件政策措施(附件二),予以废止。

附件一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章目录


                  (39件)



┌──┬────────────────────┬─────────────────────┐
│序号│        规章名称         │      发布机关及日期        │
├──┼────────────────────┼─────────────────────┤
│ 1 │贵州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8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
├──┼────────────────────┼─────────────────────┤
│ 2 │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          │1995年5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
│  │                    │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  │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  │                    │》修正                  │
├──┼────────────────────┼─────────────────────┤
│ 3 │贵州省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办│1994年8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
│  │法                   │                     │
├──┼────────────────────┼─────────────────────┤
│ 4 │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1994年12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
│  │                    │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  │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
│  │                    │》修正                  │
├──┼────────────────────┼─────────────────────┤
│ 5 │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6月│
│  │                    │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根据1997年12 │
│  │                    │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关│
│  │                    │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 6 │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违法处罚│1993年1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办法                  │                     │
├──┼────────────────────┼─────────────────────┤
│ 7 │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         │1993年12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 │
│  │                    │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
│  │                    │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 8 │贵州省发展散装水泥的规定        │1993年8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 9 │贵州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9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10 │贵州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规定       │1993年12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11 │贵州省投资受益机制暂行规定       │1992年7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12 │贵州省科技兴黔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1992年9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13 │贵州省城市规划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6月│
│  │                    │27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
│  │                    │局发布                  │
├──┼────────────────────┼─────────────────────┤
│14 │贵州省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简化│1992年8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           │                     │
├──┼────────────────────┼─────────────────────┤
│15 │贵州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 │1991年5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行规定》细则              │                     │
│  │                    │                     │
├──┼────────────────────┼─────────────────────┤
│16 │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1991年12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1992年1月14日贵州省农业厅发布施行     │
├──┼────────────────────┼─────────────────────┤
│17 │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   │1990年2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年│
│  │                    │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
│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18 │贵州省新天试验区开发工作若干规定    │1990年10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19 │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0年12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7 │
│  │                    │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
│  │                    │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20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水利工程供│1989年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通知│                     │
├──┼────────────────────┼─────────────────────┤
│21 │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6月│
│  │                    │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 │
│  │                    │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  │                    │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22 │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       │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6月│
│  │                    │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6日贵州 │
│  │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
│  │                    │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        │
├──┼────────────────────┼─────────────────────┤
│23 │ 贵州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1989年6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24 │贵州省对外合作出版暂行规定       │1989年7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8月│
│  │                    │1日贵州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发布      │
├──┼────────────────────┼─────────────────────┤
│25 │贵州省维护工交企业生产秩序的暂行规定  │1988年7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26 │贵州省加快电力发展的若干规定      │1988年8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27 │贵州省推进科研设计单位与生产企业联合的 │1988年10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暂行规定                │                     │
├──┼────────────────────┼─────────────────────┤
│28 │贵州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29 │贵州省企业法人登记分级管理规定     │1988年7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8年8月│
│  │                    │10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
├──┼────────────────────┼─────────────────────┤
│30 │贵州省机械工业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4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31 │贵州省非食用含醇化学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1987年9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7年10 │
│  │                    │月5日贵州省工商局、物资局、化工厅、标准计 │
│  │                    │量局发布                 │
├──┼────────────────────┼─────────────────────┤
│32 │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1987年10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1987年10月24日贵州省交通厅、经委发布   │
├──┼────────────────────┼─────────────────────┤
│33 │贵州省计算机软件登记工作暂行办法    │1987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1987年11月29日贵州省电子工业厅发布    │
├──┼────────────────────┼─────────────────────┤
│34 │贵州省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办法       │1987年12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1988年1月10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发布     │
├──┼────────────────────┼─────────────────────┤
│35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6年9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36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 │1986年10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
├──┼────────────────────┼─────────────────────┤
│37 │贵州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金统筹试行办法 │1985年7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38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  │1983年10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39 │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试行条例   │1982年5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附件二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政策措施目录

               (265件)



┌──┬──────────────────────┬──────────────────┐
│序号│        文件名称           │  发布机关、日期、文号      │
├──┼──────────────────────┼──────────────────┤
│ 1 │省人民政府关于1999年我省进口化肥配额    │1999年7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问题的批复                 │黔府函[1999]160号          │
├──┼──────────────────────┼──────────────────┤
│ 2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用户购买云雀轿车免交教育附│1999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加费等费的通知               │黔府函[1999]309号          │
├──┼──────────────────────┼──────────────────┤
│ 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来劳动力管理工作的│1998年3月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通知                    │黔府办发[1998]17号         │
├──┼──────────────────────┼──────────────────┤
│ 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1998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政策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8]37号         │
├──┼──────────────────────┼──────────────────┤
│ 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加强对乡镇煤│1998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矿维简费集中管理使用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8]44号         │
├──┼──────────────────────┼──────────────────┤
│ 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1998年10月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黔府办发[1998]93号         │
│  │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                  │
├──┼──────────────────────┼──────────────────┤
│ 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采购管理│1998年11月2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8]115号         │
├──┼──────────────────────┼──────────────────┤
│ 8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1996年9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联合与协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黔府发[1996]46号          │
├──┼──────────────────────┼──────────────────┤
│ 9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1995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和服务价格监审的补充通知          │黔府发[1995]23号          │
├──┼──────────────────────┼──────────────────┤
│10 │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粮油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1995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发[1995]38号          │
├──┼──────────────────────┼──────────────────┤
│11 │省人民政府关于定购粮实行价外补贴的通知   │1995年9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发[1995]39号          │
├──┼──────────────────────┼──────────────────┤
│1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1995年9月1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通厅关于征收新增车辆公路建设费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5]79号         │
├──┼──────────────────────┼──────────────────┤
│13 │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   │1994年4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     │黔府发[1994]24号          │
├──┼──────────────────────┼──────────────────┤
│14 │省人民政府关于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意   │1994年9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见的通知                  │黔府发[1994]54号          │
├──┼──────────────────────┼──────────────────┤
│15 │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   │1994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通体制的通知                │黔府发[1994]60号          │
├──┼──────────────────────┼──────────────────┤
│1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顿成品油市场领   │1994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导小组关于整顿我省成品油市场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4]89号         │
├──┼──────────────────────┼──────────────────┤
│1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经委、省机械设│1994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备成套局关于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成套设备实行委│黔府办发[1994]105号         │
│  │托承包服务报告的通知            │                  │
│  │                      │                  │
├──┼──────────────────────┼──────────────────┤
│18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粮食“三挂钩”兑现办法│1993年4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等问题的通知                │黔府发[1993]16号          │
├──┼──────────────────────┼──────────────────┤
│19 │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七五”三线调迁企业继续享│1993年5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批复            │黔府函[1993]101号          │
├──┼──────────────────────┼──────────────────┤
│2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理顺│1993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地县外贸管理体制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3]22号         │
├──┼──────────────────────┼──────────────────┤
│2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口岸办关于办理贵阳空港│1993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国际联检限制区临时通行证件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3]28号         │
├──┼──────────────────────┼──────────────────┤
│22 │省人民政府关于超计划出口收汇全额留成问   │1992年8月2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题的批复                  │黔府通(1992)190号          │
├──┼──────────────────────┼──────────────────┤
│2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酒类产品临   │1992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时生产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2)1号          │
├──┼──────────────────────┼──────────────────┤
│2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关于技术市场   │1992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请示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2)2号          │
├──┼──────────────────────┼──────────────────┤
│2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实行    │1992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贵州省企业定价证》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2)92号         │
├──┼──────────────────────┼──────────────────┤
│26 │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   │1991年1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副食品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1991)5号           │
├──┼──────────────────────┼──────────────────┤
│27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外贸工作的通知   │1991年5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发(1991)22号          │
├──┼──────────────────────┼──────────────────┤
│28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粮食财务包干   │1991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黔府发(1991)40号          │
├──┼──────────────────────┼──────────────────┤
│29 │省人民政府关于压缩三项资金搞好压贷挂钩   │1991年10月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1991)49号          │
├──┼──────────────────────┼──────────────────┤
│30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烤烟收购价格和烟叶生   │1990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产扶持费标准的通知             │黔府(1990)15号           │
├──┼──────────────────────┼──────────────────┤
│31 │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贵州省商业、供销企业  │1990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批复        │(90)黔府通20号           │
├──┼──────────────────────┼──────────────────┤
│3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电厅关于进一步   │1990年4月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搞好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工作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90)32号          │
├──┼──────────────────────┼──────────────────┤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局国家计委   │1990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33 │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通知的   │黔府办(1990)63号          │
│  │通知                    │                  │
├──┼──────────────────────┼──────────────────┤
│3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商企业参加省商品   │1990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交流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1990)81号          │
├──┼──────────────────────┼──────────────────┤
│3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局关于工效挂   │1990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钩企业效益工资使用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90)134号          │
├──┼──────────────────────┼──────────────────┤
│36 │省人民政府关于1989年烤烟生产扶持费有    │1989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1989)5号            │
├──┼──────────────────────┼──────────────────┤
│37 │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   │1989年3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行专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黔府(1989)14号           │
├──┼──────────────────────┼──────────────────┤
│38 │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   │1989年8月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理的决定的通知               │黔府(1989)51号           │
├──┼──────────────────────┼──────────────────┤
│39 │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   │1989年10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的   │黔府(1989)64号           │
│  │通知                    │                  │
├──┼──────────────────────┼──────────────────┤
│40 │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   │1989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属管理决定的通知              │黔府(1989)69号           │
├──┼──────────────────────┼──────────────────┤
│41 │省人民政府关于遵义地区实行粮食稳征、减   │1989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购、压销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89)黔府通125号           │
├──┼──────────────────────┼──────────────────┤
│4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对彩色电视机│1989年2月1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实行专营管理(试行)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黔府办(1989)15号          │
├──┼──────────────────────┼──────────────────┤
│4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物资部关于确保│1989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一九八九年上半年指令性物资调拨计划的通知  │黔府办(1989)17号          │
├──┼──────────────────────┼──────────────────┤
│4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铁矿石   │1989年3月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1989)25号          │
├──┼──────────────────────┼──────────────────┤
│4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   │1989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1989)64号          │
├──┼──────────────────────┼──────────────────┤
│4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征收乡镇集体矿山│1989年5月2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暂行办法》│黔府办(1989)65号          │
│  │的通知                   │                  │
├──┼──────────────────────┼──────────────────┤
│4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茧丝绸收购和出口实   │1989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行统一经营管理的通知            │黔府办(1989)69号          │
├──┼──────────────────────┼──────────────────┤
│4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先发放工业生   │1989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产流动资金贷款的产品企业名单的通知     │黔府办(1989)71号          │
├──┼──────────────────────┼──────────────────┤
│4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石油公司关于整顿   │1989年10月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石油市场加强成品油管理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89)136号          │
├──┼──────────────────────┼──────────────────┤
│5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彩电市场管理的通知 │1989年11月1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                      │黔府办(1989)152号          │
├──┼──────────────────────┼──────────────────┤
│51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贵州省关于征收电   │1988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力建设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府(1988)14号           │
├──┼──────────────────────┼──────────────────┤
│52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粮食购、销、调  │1988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1988)18号           │
├──┼──────────────────────┼──────────────────┤
│53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粮食购销调包   │1988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1988)21号           │
├──┼──────────────────────┼──────────────────┤
│54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   │1988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革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黔府(1988)37号           │
├──┼──────────────────────┼──────────────────┤
│55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企业上等级奖   │1988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1988)40号           │
├──┼──────────────────────┼──────────────────┤
│56 │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通知│1988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1988)84号           │
├──┼──────────────────────┼──────────────────┤
│57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中│1988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方职工的国家各项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批│(88)黔府通244号           │
│  │复                     │                  │
├──┼──────────────────────┼──────────────────┤
│5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编报利用外资项   │1988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目建议书的通知               │黔府办(1988)26号          │
├──┼──────────────────────┼──────────────────┤
│5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省经委关于   │1988年5月2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加强棉纱、坯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88)62号          │
├──┼──────────────────────┼──────────────────┤
│6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当前以电   │1988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力供应为标准调整高耗电产品建议的通知    │黔府办(1988)87号          │
├──┼──────────────────────┼──────────────────┤
│6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经委、化工   │1988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厅、经贸厅关于贵州轮胎厂、贵阳市花溪化工  │黔府办(1988)113号          │
│  │厂申请建立出口商品生产专厂请示的通知    │                  │
├──┼──────────────────────┼──────────────────┤
│6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外协办《关于│1988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用铝锭串换物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88)170号          │
├──┼──────────────────────┼──────────────────┤
│6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外资企业   │1988年12月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产品运输问题请示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88)178号          │
├──┼──────────────────────┼──────────────────┤
│64 │关于切实加强国营工业企业设备调剂出省管   │1988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理的通知                  │黔府办(1988)189号          │
├──┼──────────────────────┼──────────────────┤
│65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城镇集体工   │1987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业政策的若干规定              │黔府(1987)2号            │
├──┼──────────────────────┼──────────────────┤
│66 │ 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企业上等级活动的实施  │1987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意见                   │黔府(1987)4号            │
├──┼──────────────────────┼──────────────────┤
│67 │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粮食企业财务  │1987年4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1987)25号           │
├──┼──────────────────────┼──────────────────┤
│68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联合组织审批   │1987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程序的暂行规定               │黔府(1987)44号           │
├──┼──────────────────────┼──────────────────┤
│69 │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      │1987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1987)52号           │
├──┼──────────────────────┼──────────────────┤
│70 │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化肥供应办法的通知    │1987年10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1987)72号           │
├──┼──────────────────────┼──────────────────┤
│7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对外经济贸易厅、物价局│1987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关于一九八七年度苧麻及其系列制品内贸收购和外│黔府办(1987)61号          │
│  │贸出口收购实行最高限价意见的通知      │                  │
├──┼──────────────────────┼──────────────────┤
│72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   │1987年5月2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外汇留成额度调剂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1987)101号          │
├──┼──────────────────────┼──────────────────┤
│7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市场用   │198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煤经营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87)142号          │
├──┼──────────────────────┼──────────────────┤
│  │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委、省经委、省化工厅、省经│1987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74 │贸厅关于遵义市第二化工厂建立出口商品生产专厂│黔府办(1987)262号          │
│  │请示的通知                 │                  │
├──┼──────────────────────┼──────────────────┤
│75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   │1986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整顿我省酒类商标报告的通知         │黔府(1986)19号           │
├──┼──────────────────────┼──────────────────┤
│76 │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小化肥实行临时降    │1986年4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价、免税及补贴的紧急通知          │黔府(1986)24号           │
├──┼──────────────────────┼──────────────────┤
│77 │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   │1986年5月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黔府(1986)35号           │
├──┼──────────────────────┼──────────────────┤
│78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工业企业的   │1986年5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若干补充规定                │黔府(1986)36号           │
├──┼──────────────────────┼──────────────────┤
│79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口创汇的几项规定  │1986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                      │黔府(1986)41号           │
├──┼──────────────────────┼──────────────────┤
│80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业厅关于改进尿素等化   │1986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肥供应工作报告的通知            │黔府(1986)44号           │
├──┼──────────────────────┼──────────────────┤
│81 │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认真解决商品   │1986年7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搭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府(1986)53号           │
├──┼──────────────────────┼──────────────────┤
│82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若   │1986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干规定                   │黔府(1986)57号           │
├──┼──────────────────────┼──────────────────┤
│8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关   │1986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于加强录像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1986)8号           │
├──┼──────────────────────┼──────────────────┤
│8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关于严格│1986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控制出口畜产品外流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86)14号          │
├──┼──────────────────────┼──────────────────┤
│8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贵州省机电产品出口净创│1986年6月1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汇结算及外汇留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1986)110号          │
├──┼──────────────────────┼──────────────────┤
│86 │转发省医药局关于加强医药行业管理和医药   │1986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             │黔府办(1986)116号          │
├──┼──────────────────────┼──────────────────┤
│8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遵义地区行署《关于供销社│1986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深入改革,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1986)178号          │
├──┼──────────────────────┼──────────────────┤
│8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化肥产销   │1986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1986)266号          │
├──┼──────────────────────┼──────────────────┤
│89 │省人民政府关于木材经营改革几个问题的通   │1985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知                     │黔府(1985)1号            │
├──┼──────────────────────┼──────────────────┤
│90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粮食购销政策和价   │1985年3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格的通知                  │黔府(1985)19号           │
├──┼──────────────────────┼──────────────────┤
│91 │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   │1985年3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查的通知                  │黔府(1985)24号           │
├──┼──────────────────────┼──────────────────┤
│92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业厅关于我省石油产品   │1985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经营业务划转的报告的通知          │黔府(1985)28号           │
├──┼──────────────────────┼──────────────────┤
│93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价管理   │1985年5月9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和监督检查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黔府(1985)38号           │
├──┼──────────────────────┼──────────────────┤
│94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等部门《关于扶持食   │1985年5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品工业发展的报告》的通知          │黔府(1985)40号           │
├──┼──────────────────────┼──────────────────┤
│95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和紧俏   │1985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耐用消费品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黔府(1985)48号           │
├──┼──────────────────────┼──────────────────┤
│96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外贸出口工作会议   │1985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纪要的通知                 │黔府(1985)61号           │
├──┼──────────────────────┼──────────────────┤
│97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   │1985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若干规定(试行)               │黔府(1985)65号           │
├──┼──────────────────────┼──────────────────┤
│98 │省人民政府批转《贵州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   │1985年8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1985)70号           │
├──┼──────────────────────┼──────────────────┤
│99 │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1985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的通知                   │黔府(1985)83号           │
├──┼──────────────────────┼──────────────────┤
│ 100│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   │1985年10月1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企业登记管理和清理整顿公司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1985)84号           │
├──┼──────────────────────┼──────────────────┤
│ 101│关于严禁出口推迟收汇和进口提前付汇的紧   │1985年10月3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急通知                   │黔府(1985)92号           │
├──┼──────────────────────┼──────────────────┤
│ 102│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汽车进口   │1985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
│  │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黔府(1985)95号           │
├──┼──────────────────────┼──────────────────┤
│ 10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独山东峰锑矿生产炼   │1985年8月28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锑交外贸出口的通知             │黔府办(1985)192号          │
├──┼──────────────────────┼──────────────────┤
│ 10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Gz乳化汽    │1985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
│  │油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1985)240号          │
├──┼──────────────────────┼──────────────────┤
│ 10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附英文)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附英文)

1980年10月30日,国务院

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发展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管理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第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时,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由该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等;
二、由该企业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三、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四、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各该人员的简历。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当按照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提交证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该总公司的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第四条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分别由下列机关批准:
一、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批准;
二、金融业、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三、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四、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五、其它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第五条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当在批准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缴纳登记费,领取登记证。逾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缴回原批准证件。
第六条 常驻代表机构按照第四条规定获得批准后,其人员和家属应当持批准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
第七条 常驻代表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时,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缴纳变更登记费,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变更手续。
第八条 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登记证,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在中国银行或者中国银行指定的银行开立帐户。
第九条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照中国税法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照章纳税。
第十条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口所需要的办公、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应当向中国海关申报,并照章缴纳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进口的交通车辆船舶,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领取牌照、执照,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船舶使用牌照税。
上述进口物品不得私自转让、出售。需要转让、出售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获取批准。出售进口物品,只准售予指定商店。
第十一条 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保护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对其正常业务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常驻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架设电台。对于业务需要的商业性电信线路、通信设备等,应当向当地电信局申请租用。
第十四条 常驻代表机构的人员及其家属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和进出中国国境,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有其它违法活动,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进行检查和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的三十天前以书面通知原批准机关,并于债务、税务和其它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向原发登记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销登记证。
原外国企业对其常驻代表机构的未了事宜,应当继续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已经批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当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令和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都比照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INTERIM PROVIS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
INTERIM PROVIS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
NISTRATION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October 30, 1980)
Article 1
These Provisions are formulated with a view to facilitating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contacts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in China of foreign
companies, enterprises and other economic organization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foreign enterprises").
Article 2
Any foreign enterprise desiring to establish a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China shall file an application for permission and, after
securing approval, go through the registration procedure. No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to be established is allowed to start business
activities as such before approval and registration.
Article 3
When applying for permission to establish a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China, a foreign enterprise shall submit the following certificates and
papers:
a) an application form signed by the chairman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r
the general manager of the enterprise. The application form shall include
such details as the name of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to be
established, the name(s) of the responsible staff member(s), the scope of
activity, duration and site of the office;
b) the legal document sanctioning the operation of that enterprise issued
by the authorities of the country or the region in which that enterprise
operates;
c) the capital creditability document(s) issued by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having business contacts with that enterprise; and
d) the credentials and resumes of the staff members of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appointed by that enterprise.
A banking or insurance institution which desires to open a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shall, apart from submitting the certificates and
papers as specified in Paragraphs a, b and d, submit at the same time an
annual report showing the assets and liabilities and losses and profits of
the head office of that institution, it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and the
composition of its board of directors
Article 4
Foreign enterprises wishing to establish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shall, according to their respective lines of business, apply to one of
the following departments for approval:
a) a trading or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 or a shipping agency shall apply
to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 a financial or insurance institution shall apply to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c) a maritime shipping enterprise or a maritime shipping agency
shall apply to the 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 an air transport enterprise shall apply to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viation of China;
e) enterprises outside these lines of business shall,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their operations, apply to the competent commissions, ministries
or bureaus under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ticle 5
When granted approval to establish a resident office, a foreign enterprise
shall, within 30 days as of the date of approval, approach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strength of the approval document, for going through the
registration procedure. The enterprise shall fill in a registration form,
pay registration fee and receive a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The original
approval document shall be recalled in case of failure to register at the
expiry of the specified period.
Article 6
After the approval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is gra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s in Article 4, the
staff members of that office and their families shall, on the strength of
the approval document, go through the necessary formalities with the local
public security organ to obtain residence permits.
Article 7
When a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is to change its name, responsible
member(s), scope of operation, duration or address, it shall apply to the
original approving department and, after securing approval, approach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n the strength of the
approval document, for going through the procedure for effecting changes
in registration and pay the fees. It shall also go through the procedures
with the local public security organ for changes of residence permits.
Article 8
A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shall, on the strength of th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stipulations of the Bank of China, open an account at the Bank of China or
at any bank designated by the Bank of China.
Article 9
A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and its staff members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China's tax laws, go through the tax
registration procedure with the local tax office and pay taxes
accordingly.
Article 10
A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and its staff members shall declare to
China's Customs the imported office articles, articles for daily use and
means of transport and pay customs duties and the consolidated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taxes as stipulated. Imported vehicles and ships shall be
registered with the local public security organ for obtaining the licence
plates and permits. Dues shall be paid to the local tax office for the use
of the vehicles and ships. Unauthorized transfer or sale of the above-
mentioned imported goods is not permitted. Where the need to effect a
transfer or sale arises, an application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ustoms
for approval before such transfer or sale can be effected. Such imported
goods can be sold only to designated shops.
Article 11
A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shall entrust local service units for
foreigners or other service units designated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with such matters as renting a house or engaging the service of Chinese
personnel.
Article 12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undertake to
prote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and their staff members and give them
facilities in their normal business activities.
Article 13
Resident offices are not allowed to install radio stations on Chinese
territory. They shall apply to the local telecommunications bureaus for
the renting of such commercial communications lines or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as may be necessary for their business operations.
Article 14
The staff members of a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and their families
shall abide by Chinese laws, decrees and relevant regulations in all their
activities in China and in entering and leaving China.
Article 15
In case a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and its members violate these
Provisions or engage in other activities in contravention of Chinese laws,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have the power to look into the cases and deal
with the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rticle 16
A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when the duration of its operation
expires, or if it decides to end its business activities before the due
date, shall notify in writing the original approving department 30 days in
advance of the termination of its operation. After clearing up its debts,
paying its taxes and winding up other related matters, the resident office
shall go through the formalities with the original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issuing department for cancelling the registration and turn in
the certificate.
The foreign enterprise which the said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represented, shall continue to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any matter that the
said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may leave unfinished at the time of
its termination.
Article 17
Thos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that have already been established
with approval shall, within 30 days of the promulgation of these
Provisions, go through the procedure of registration with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strength of their documents of approval.
Article 18
Any other matter that may not be covered in these Provisions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Chinese laws, decrees and
regulations.
Article 19
Matters relating to resident representatives to be instituted by foreign
enterprises shall be dealt with by applying mutatis mutandis these
Provisions applicable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Article 20
These Provisions shall enter into effect as of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