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3:41:42  浏览:8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

铁道部


货车使用费核收暂行办法
1994年1月26日,铁道部

第一条 为了加速铁路货车周转,提高运输效率,扩大运输能力,缓解运能与运量的矛盾,促进铁路企业与路外企业的经济核算,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发展上新台阶的需要,根据《铁路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述范围:
一、专用线内(包括铁路的段管线、厂管线,下同)及其他根据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铁路货车。
二、专用铁路内装卸的铁路货车。
第三条 铁路局在装、卸作业时间最长标准之内,确定各专用线、专用铁路或自装自卸的货车装卸作业标准时间。
第四条 专用线货车装卸作业时间的计算。
专用线内及其他根据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货车的装卸作业时间,自一批货车送到装卸地点交给企业时起,到企业通知铁路该批货车装卸完了时止。
如铁路送到装卸地点的货车数量,超过企业一批作业能力(企业一批企业能力由车站和企业共同查定),则超过的车数按另一批统计装卸作业时间。如一批货车中装卸作业时间标准不同,则按其中最长标准作业时间计算。
第五条 货车使用计费时间的计算。
一、专用铁路货车使用计费时间,等于自铁路将货车送到规定的交接地点交给企业时起,至企业将货车送回规定的交接地点交给铁路时止的时间,减去该货车标准装卸时间,再减去1小时走行及技术作业时间。
二、专用线及其他根据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货车使用计费时间,等于自铁路将货车送到规定的装卸地点交给企业时起,至企业通知该批货车装卸完了的时间止,减去该批货车标准装卸时间。
第六条 货车使用费的核收。
一、专用铁路内作业的货车在规定的装卸作业标准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另加1h走行及技术作业时间,免收货车使用费,超过规定的装卸作业标准时间与1h走行及技术作业时间之和后,核收货车使用费。专用线内及其他根据规定向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货车,在规定的装卸作业标准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时,免收货车使用费,超过规定的装卸作业标准时间后,核收货车使用费。
二、货车使用费的计算公式:
货车使用费=∑各时间档次货车使用费率×该时间档次货车
使用计费时间。
三、超过规定的一批货车装卸作业标准时间的尾数,不足0.5h不计算,0.5h以上至1h的按1h计算。
第七条 专用线及其他根据规定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的货车使用费按日或旬清算核收。同一统计日某一批缩短的时间,可抵偿当日超出的时间,货车使用费按当日抵偿后超出的时间计算核收。核收货车使用费时使用运费杂费收据。当日抵偿后缩短的时间,车站按该货车使用费率的标准,核算货车使用节时费,并使用“车站退款证明书”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支款。该款项从核收的货车使用费中列支。专用铁路货车使用费按旬清算核收,收费收据和支款凭证同上。
第八条 车站应于货车调到专用线或专用铁路交接地点前向企业发出确报,确报时间由企业与车站共同商定。
车站未通知或未按确报时间送车时(提前或错后不足半小时的除外),装卸作业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贻误的时间。
由于铁路责任或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时,站长根据实际情况可延长货车装卸作业时间。
由于收货人责任造成不能及时送到卸车地点或交接地点时,贻误的时间计入货车装卸时间。
第九条 车站与专用线、专用铁路凭货车调送单进行货车交接。
第十条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专用铁路货车运用情况,建立专用铁路使用货车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号码制统计。由车站按日统计,并按月逐级上报铁道部。车站与企业应使用微机管理并联网。
第十一条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4年3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81)铁货字1089号文发布的《货车延期使用费办法》同时废止。其他凡与本《办法》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吉政发[1987]98 号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苇田、鱼塘、人工草场、园地(苗圃、花圃、药圃、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占用耕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计征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参照经济发展情况,核定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如下:
(一)长春、四平、辽源、通化、延吉市城区为七元;
(二)白城、图们市城区和吉林市郊区为六元;
(三)长春市郊区、浑江市城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为四元五角;
(四)榆树、德惠、农安、九台、双阳、永吉、磐石、舒兰、通化、集安、柳河、辉南、抚松、靖宇、长白、东丰、东辽、前郭、扶余、伊通、梨树、龙井县和吉林市左家特区为三元七角;
(五)蛟河、桦甸、和龙、安图、双辽、长岭、乾安县和敦化市为二元五角;
(六)珲春、汪清、大安、镇赉、通榆县和洮南县为二元。
各市、县适用税额,由当地人民政府在不低于省核定平均税额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核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 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军事设施用地,包括省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
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用地;
(二)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三)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四)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五)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六)幼儿园、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七)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
(八)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住宅用地;
(九)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第七条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八条 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减免税的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者征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
第十一条 纳税人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按《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单位或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限额、超过农民住房规定标准占用耕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条例》发布前,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在《条例》发布后应补办手续,照章交纳耕地占用税;截止《条例》发布之日,单位或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已超过两年仍未使用的,照章补交应加征的税额。
第十五条 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对在征占耕地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偷税、漏税的,要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十八条 开征耕地占用税后,原已开征的土地垦复费停止征收。已开征新菜地建设基金的,可以保留。但乡镇集体单位和农民建房占用菜地,只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耕地占用税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征收。




1987年8月18日

邮电部关于邮政通信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邮政通信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邮电部


自部今年机构改革以来,全国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工作逐步加强,但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最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的意见》,对邮政通信行业管理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现进一步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邮政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责划分
鉴于目前的状况,邮政通信行业管理的主要业务工作分别由各管局通信行业管理处和邮政处负责。
(一)通信行业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邮政行业管理政策,管理邮政通信市场;根据部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制定邮政市场管理办法,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2.参与制定地方性邮政通信法规,并监督执行。
3.对邮政企业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经营方针、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等涉及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负责国家及行业邮政通信标准用品的监制和推行中的监督检查。
5.综合掌握当地邮政通信行业情况,及时向部反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邮政处的主要职责:
1.组织宣传、贯彻《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和邮政行业综合性政策法规。
2.按部要求负责邮资凭证的发行管理;归口管理邮资凭证地方题材选题的申报与图稿设计;严格执行集邮业务的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严格邮资凭证的版权(著作权)管理。
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工作涉及局内的部门较多,工作中行管、邮政两处要在分工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同时,要加强与有关处、室的通力协作,共同完成任务。
二、抓紧落实邮政通信行业管理机构和人员
请各局根据上述邮政通信行业管理工作的职责划分,抓紧人员配备并报部邮政司。



199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