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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36:48  浏览:9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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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1〕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进一步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健康发展,结合《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各商业银行应当在2011年1月31日前向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报送资产转表计划,原则上银信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

二、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

三、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红,直至上述指标达到标准。

四、各银监局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督促商业银行资产转表、信托公司压缩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业务。

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按上述要求抓紧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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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衡政办〔2003〕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现将《衡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要按照暂行管理办法,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统一规划,并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管理,注意抓好典型,全面开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和社区建设新局面。

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衡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保障社区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卫生厅等十个部门下发的《河北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三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维护和促进城市社区居民健康,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服务的非营利性基层卫生机构。

  第四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医疗机构建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社区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行使监督和撤、建的建议权。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是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卫生服务是社区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社区建设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做好社区卫生服务,以使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顺利健康地发展。

  第六条  各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并接受同级社区建设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及所在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应符合《衡水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

  市直医疗机构和门诊部按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桃城区卫生行政部门所辖的医疗机构,即:衡水市第二人民医院、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桃城区妇幼保健院和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个体诊所,按规定的社区范围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审批,先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然后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所有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至同级社区建设办公室。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权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房屋、设备、人员基本情况

  4、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告(只限于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医疗机构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5、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以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服务人口约2-3万;

  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补充,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适当设置,服务人口一般应5000左右。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

  1、基本功能

  ⑴、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进行社区诊断,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的建议及规划,对社区爱国卫生工作予以技术指导。

  ⑵有针对性地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与寄生虫病的健康指导、行为干预和筛查,以及高危人群监测和规范管理工作。

⑶负责辖区内免疫接种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⑷提供适宜的中西医药及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

  ⑸提供急救服务。

  ⑹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⑺提供会诊、转诊服务。

  ⑻提供临终关怀服务。

  ⑼提供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卫生咨询服务。

  ⑽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⑾提供康复服务。

  ⑿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⒀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宣传并提供适宜技术服务。

  ⒁提供个人与家庭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

  ⒂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与上报。

  ⒃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建设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⒄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2、基础设施

  ⑴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⑵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居民需求、社区资源等可设置适宜数量的床位。

  ⑶常用医疗设备(见附二)

  ⑷常用药品:配备常用药品和十八类急救药品。

  3、科室设置:有开展全科诊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和信息资料管理等工作的专门场所。

  4、人员配备

  ⑴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⑵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辖区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8名卫生技术人员,其中有2名是经过全科医师培训合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社区护士及预防保健人员3-4名。

  护理及预防保健人员上岗前需经全科医学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5、管理制度

  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⑵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

  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人员的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⑷社区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医疗、康复等各项技术服务工作规范;

  ⑸家庭卫生保健服务技术操作常规;

  ⑹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⑺会诊及双向转诊制度;

  ⑻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⑼财务、药品、设备管理制度;

  ⑽档案、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⑾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

  ⑿社区居民及社会各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社会民主评议监督制度;

  ⒀其它有关制度。

  (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标准

  1、基本功能

  ⑴开展社区卫生状况调查,协助社区管理部门实施健康促进;

  ⑵开展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⑶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规

  范化管理工作;

  ⑷提供院外急救服务;

  ⑸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保健服务;

  ⑹提供双向转诊服务;

  ⑺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服务;

  ⑻提供康复服务;

  ⑼开展健康教育与心理卫生咨询工作;

  ⑽提供计划生育咨询、宣传服务;

  ⑾提供个人与家庭的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

  ⑿在社区建设中,协助社区管理部门不断拓展社区服务,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氛围;

  ⒀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和社区居民需求,提供其它适宜的基层卫生服务。

  2、基本设施: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有健康教育宣传栏,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及体现无障碍设计要求。

  3、科室设置:至少要有门诊处置室、治疗室、药房、预防保健室。

  4、人员配备(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

  5、管理制度(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主要由全科医师、社区护士、预防保健等有关专业卫生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在国家普遍实施全科医师资格认可制度之前,可暂由经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的临床医师代替。护士在上岗前需接受必要的社区护理培训。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必须统一规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为:县(市、区)名+所在街道+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名称为:所在街道+所在居民小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五条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要以居民健康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以社区为范围,以深入居民家庭服务为主要形式,加强健康管理,推进健康促进,为个人与家庭提供以预防为主的综合卫生服务。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和专科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接受预防保健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药品管理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批,对市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指导。

  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医疗机构建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初审、报批。并对所管辖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开展的工作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  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价标准》,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混乱、各项工作落实较差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取消其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已经建立起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凡是未按本办法审批和备案的,一律要在12月底前重新申报,验收合格后,颁发证件、备案。到12月底不按要求办理者,一律取缔。

  第二十二条  衡水市城区内以下两种情况被视为自动放弃或无能力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社会公开招标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

  1、截止2003年12月底,在指定责任区没有建立起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

  2、截止2003年12月底经市卫生局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一个月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0日起施行。

附件:衡水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责任区域划分$?

  2000年5月,市社区卫生服务办公室根据市区居委会的数量及居民居住区域,对市直及桃城区医疗服务机构布置了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具体任务,并下发了〔2000〕第1号文,各医疗机构积极行动,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最近,市委及桃城区委社区办对市区内原有居委会调整为50个,并重新命名。为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调整后的居委会更好地配合工作,以便于管理、利于规范,故在〔2000〕第1号文的基础上对市直及桃城区医疗机构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责任区域重新进行了划分。现调整如下:

  一、衡水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责任区为滏兴、牛佐、市府、广场、站前五个社区。

  二、衡水市第三人民医院:责任区为金光、石油、牛佐北、京华、红光、宝丽六个社区。

  三、衡水市中医院:责任区为河西街、南菜园、翠景、小庄里、同乐里、享园、中心街、平安里八个社区。

  四、衡水市第二人民医院:责任区为程大、三徐庄、桥东、南门口、南门外、城东六个社区。

  五、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责任区为强业、北盐道、南盐道、滏阳、华东五个社区。

  六、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责任区为区府、育才、宝云、东团马、花卉园、广厦六个社区。

  七、衡水市红十字医院:责任区为电厂、育新、怡水园三个社区。

  八、衡水市第五人民医院河东分院:责任区为西门口、集贤社区。

  九、衡水市老白干集团平安医院:责任区为老白干、王庄、农场、游园四个社区。

  十、衡水市后马医院:责任区为金城社区。

  十一、衡水市监狱医院:责任区为北门口社区。

  十二、衡水市远大友谊医院:责任区为远大社区。

  十三、衡水市东风集团化工厂医务室:责任区为东风社区。

  十四、衡水市冀衡集团医院:责任区为冀衡社区。


关于完善国营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关于完善国营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0年9月14日财政部以(90)财商字第316号文印发)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承包,兴利除弊,不断加以完善的精神,1990年国营商业承包期满的企业,可按照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的试点方案和有关规定精神,积极试行“税利分流,税后承包,税后还贷”(以下简称“税后承包”)。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财政部(90)财工字第15号《关于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对暂时不实行“税后承包”的国营商业企业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合理确定承包期限和承包基数
凡是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新一轮承包原则上一律从1991年开始,承包期一般不得少于三年。企业的上交利润基数,应按前三年平均实现利润乘以第二步利改税核定的所得税、调节税税率,参考同行业平均资金利税率和人均利税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经适当调整后确定。
对第一轮承包基数和递增比例过低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其基数和比例。在承包期间,企业有新项目投产扩大营业面积和发展能力的,或者承包、兼并其他盈利企业的,都要调整承包上交利润基数;企业的商品(或产品)涨价收入,在抵掉商品进价成本增支(或产品原材料涨价)因素后剩余部分,要通过调增企业承包基数或通过专项上交方式上交财政一半以上。除国家出台新的税种和调整税率,可相应调整企业上交承包利润基数外,其它费用增减一律不调整基数。
承包前,企业未完成承包上交利润任务时,其欠交部分应依次用下列资金抵补:从企业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经营者或经营者集团成员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职工个人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企业留利及其他自有资金结余,等等。如上述资金仍不足以弥补欠交利润的,应用下年度留利补足。因商业企业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上交利润应实行递增包干加超收分成(或分挡分成)办法。对政策性亏损企业继续实行定额补贴(或递减补贴)加减亏分成办法;对微利企业可酌情给予照顾。
二、改进税前还贷办法,取消税前还贷提“两金”
为了控制投资过热,解决商业企业税前还贷增长过快影响上交财政收入问题,企业承包后发生的基建和专项借款,一律实行税后还贷办法,个别企业还贷任务重、税后还贷确实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继续在税前归还一部分,但还款额不得超过1987、1988、1989三年实际年平均利润还款额的50%。企业在承包以前借入的基建和专项借款(简称老借款),尚未还清部分,可继续实行税前归还,并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还清期限和每年还款数额,但只能用新增利润归还,不得挖用原有利润。老借款还清后,按承包期内企业实际还款的年平均数额,相应调增企业承包上交利润基数。对于利润全额用于还款的新建企业,取消提取“两金”后,可酌情核定企业一定的留利,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支出。待还款结束后再实行承包。企业留利中用于归还借款的部分,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从1990年起,对所有商业企业(包括承包和非承包的)取消利润还贷提取“两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办法。
三、防止短期行为和以包代管
承包合同必须贯彻财政部(88)财商字第293号文印发的《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有关精神,切实防止企业短期行为。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企业承包期满后应达到的库存商品适销率、固定资产完好率、国有资产增值率等指标。企业必须继续按规定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建立税后风险基金。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在承包期内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可跨年度结转使用,但不得故意多提少用,承包期满后,经审查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库存商品适销率的,其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结余部分,不得转作当年利润。企业要继续推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办法,职工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不得实行保息分红,可作为专项存款,用于承包风险的抵偿,承包期满后,全面完成承包任务的企业可将抵押金和利息(风险抵押金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返还给本人。在新一轮承包期内,财政部门要切实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企业内部各种经营机制。对企业上交的利润,要坚持先征后退,承包合同的兑现要坚持先审核后兑现。承包期满或承包期间承包人调离时,要进行严格的财务审计。承包人聘任的财会负责人,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可。
对因双方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签定新的承包合同,不能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又不愿实行“税后承包”办法的企业,应一律执行第一轮承包前的利润分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