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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22:16:07  浏览:81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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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3月21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省的建筑市场,依法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产品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外,都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对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实行国际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可以按照国际惯例办理。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全部建设资金由国内私人或者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
  (二)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百万元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三)建筑面积不足五百平方米或者投资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
  (四)价款总额不足五十万元的设备采购。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防洪、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学实验、保密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包括:
  (一)总承包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自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直至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招标投标。
  (二)分包招标投标,指对承包的建设工程依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分包的招标投标。
  (三)勘察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工程测量和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的招标投标。
  (四)设计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方案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的招标投标。
  (五)施工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的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施工的招标投标。
  (六)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专用设备和非标准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
  (七)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指对建设工程建设全过程或者分阶段进行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五条 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招标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与参加投标的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二)参加投标的单位串通投标、哄抬标价。
  (三)在投标活动中采用行贿和回扣等不正当手段,竞争或者在招标活动中接受贿赂、回扣。
  (四)以征地、拆迁、垫资、介绍建设用地为条件或者利用职权非法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地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制定或者制定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对从事招标投标及其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查或者复查。
  (四)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五)否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调解招标投标纠纷。
  (七)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和有关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八)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省、省辖市(地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的建设单位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选择投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拟定评标办法。并组织或者参加评标组织以及该组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一条 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用全过程招标、分阶段招标、单位工程招标和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
  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招标。


  第十二条 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其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招标的建设工程相适应的建设项目管理资质。不具有相应的建设项目管理资质的,其招标工作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招标业务代理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 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经批准立项。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四)建设资金的来源已经落实。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必须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都可以投标。
  (二)邀请招标。发送招标邀请书,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投标。
  (三)议标。选择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和单位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协商议定中标者。


  第十五条 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少数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或者议标方式的,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申请采用议标的方式招标:
  (一)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未成功的。
  (二)因专利保护的原因,只能由规定的单位投标的。
  (三)因地处偏僻地区或者保密等特殊原因,不能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建设工程招标:
  (一)填写招标申请书,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初审。
  (四)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
  (五)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六)建立评标组织,拟订评标和定标办法。
  (七)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
  (八)签发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和有关合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标底,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编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审定。
  编制标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的标底,参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编制;专业建设工程的标底,可以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编制。
  一个建设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单位,都可以申请参加建设工程投标。
  二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并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各方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提交资质证书、单位简介和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建设工程质量情况,以及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和设备等有关资料,经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初审后,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书,并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价格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书,必须由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并按规定密封送达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组织,并在招标投标管理的机构的监督下公开进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本省的有关规定邀请有关经济、技术人员组成评标组织,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的评标和定标工作。
  评标、定标的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集投标单位和评标组织成员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和标底。


  第二十九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一)单位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未签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的。
  (三)未密封或者逾期送达的。
  (四)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因建设单位的原因中止招标或者招标失败的,由建设单位赔偿投标各方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进行建设工程的评标、定标,应当采用评分、评议或者评分与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评标组织评定的中标单位,由建设单位发给加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印章的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定标后,招标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单位。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承包合同和有关合同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因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定标后,中标单位对承包的建设工程必须自行组织完成。但具有分包资格的中标单位,可以依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分包建设工程。分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中标单位不得转包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定标后,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和中标单位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招标投标管理费的缴纳标准,依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招标,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者议标方式招标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招标投标,已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标底或者转包建设工程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招标投标,已中标的中标无效,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招标投标,已中标的中标无效,停止勘察、设计、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必须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拒不招标的。
  (二)招标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与参加投标的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
  (三)参加投标的单位串通投标、哄抬标价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用行贿和回扣等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五)建设工程定标后,招标的建设单位或者代理人擅自改变中标单位的。


  第三十九条 在招标活动中接受贿赂、回扣,以及以征地、拆迁、垫资、介绍建设用地为条件或者利用职权非法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责任者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和收缴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拒绝、阻碍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投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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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

  1、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反映了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对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途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事关法律的正确实施,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事关社会秩序的稳定,事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

  2、司法部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承担着指导管理监狱工作,指导监督劳教工作,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和指导依法治理工作,指导监督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援助工作,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实施国家司法考试,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等职责,还承担着大量内部行政管理职责,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带头依法行政。

  3.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外部行政管理及内部行政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努力实现与依法行政相适应的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4、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我国司法行政工作的特征,树立职权法定意识、程序法定意识、权责统一意识,尊重依法行政的科学性,提高从严治政、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大力加强司法行政立法和制度建设

  5、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实践,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和规章制度建设。要区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地加快推动立法和建章立制工作,力争在“十五”期间基本改变立法滞后的面貌,为依法行政奠定坚实的基础。

  6、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司法部要努力推动司法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积极推进《律师法》的修改;促进公证、劳动教养、法律援助法律法规的早日出台;完善《监狱法》的配套法规规章;司法鉴定、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等立法工作要有所突破。对于一时难以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根据《立法法》规定,及时制定规章,以规范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经济特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争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项,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机构)做好研究论证工作,切实推动地方司法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

  7、立法工作要依法进行。要遵守《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做到依法建章立制,不越权立法及制发规范性文件。

  8、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立法工作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建立必要的专家咨询制度,法律、法规、规章的草拟,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合法性、科学性论证,必要时可根据情况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9、清理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是建章立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作好论证、建议工作,并在职权范围内,及时进行废止、修改。

  三、 严格依法办事

  10、严格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广大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重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规范司法行政各项职能中的作用,切实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严格依法办事,杜绝渎职、越权、滥用权力以及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

  11、坚持职权法定原则,明确和理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职能机构和有关执法人员的权限和职责。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行使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也不得越权行使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权。委托执法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执法行为要坚决纠正。

  12、要严格遵守依法行政的各项规范和程序。进一步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管理公示制、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等项制度和程序。要根据监狱、劳动教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司法考试、仲裁登记等业务特点逐步推行窗口办文办事、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等制度。

  13、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对于应当公示的制度和事项应进行公示;负有告知义务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法定期限要求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禁止不作为行为。

  14、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办理。要坚持听证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要做到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行政秩序、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

  15、要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对于应当办理的事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理,从时限上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要遵循便民原则,减少办事环节,降低行政成本和相对人办事成本。

  16、要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转变工作职能,认真清理和依法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的行使,禁止违法设置审批权。

  17、要树立服务意识。司法行政机关全体公务员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树立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和为相对人服务的观念,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18、行政执法监督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要严格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化,使之成为司法行政机关重要的行政方式之一。对违法行为,要严格查处。

  19、要重视备案监督工作。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发的超越自身权限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悖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依法予以纠正,保证司法行政法制的统一。

  20、要建立健全投诉制度。探索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行政公开的具体措施,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民主化程度。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

  21、依法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部颁规章,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切实维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五、切实加强领导

  22、依法行政,人人有责。依法行政,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是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各项业务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是本机构依法行政的责任人,对本机构依法行政负总责。

  各监狱、劳教所和负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行政首长是该单位依法行政责任人,对本单位依法行政负总责;每个工作人员对自己承办的行政工作负责。

  23、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立法和制度建设中的综合职能作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和开展执法监督活动中的协调组织作用。法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大力提高自身素质,树立为业务工作服务的意识,积极协调,做好法制建设工作,以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24、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是依法行政的关键。要努力建立一支法制观念强、法律素质高,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队伍,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加以提倡和建设。

  25、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教育培训制度。做到不同的职位要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提倡上岗晋级要经过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的考试考核。司法行政机关广大公务员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努力学法用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实行新工时制后统计报表上报时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实行新工时制后统计报表上报时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实行新工时制后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不变的通知》要求,为保证金融统计月报、旬报的按时报出,现就实行新工时制后,金融统计报表的上报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新工时制后,金融统计报表(月报、旬报)上报的时间,如遇国务院规定的周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上报时间不顺延,按原规定时间加班上报,各单位会计、科技、统计人员由此引起的加班,应按规定安排相应的补休,如确难以安排补休的,可发给加班工资;如逢国务
院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按国务院规定的节日放假天数顺延。
二、新工时制的实行,将给正常的统计报表上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各单位要对会计、科技、统计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会计、科技、统计工作人员要互相配合,协调工作,会计部门要保证按时提供会计报表、软盘等资料,科技、统计部门要按时进行统计汇总,及时上报。
三、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转知所属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负责通知辖内其他金融机构。



199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