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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49:12  浏览:84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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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开展2010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办保函〔201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2010年度考古发掘资质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单位可按程序申请考古发掘资质;符合《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个人可按程序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
  二、申请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须填报《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人证书、领队的个人简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领队证书》复印件;其他专业人员情况简介。
  (二)单位参加的考古发掘项目及相关工作的情况介绍。
  三、申请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个人,须填报《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本科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务证明材料。非考古专业人员需提交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代表性学术论文和2篇田野考古发掘报告(简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负责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申报材料,并报送我局;同时,请将申请单位、申请人填报的《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的电子文件发送至kaoguchu@sach.gov.cn。
  五、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1日。《考古发掘资质申请书》及《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申请书》可从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主页(www.sach.gov.cn)下载打印。
  六、在以往的评审工作中,个别省份申报材料存在漏填项目、字迹模糊潦草、无初评意见、公章不全等问题,给评审工作增添了难度。请你局(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初评和申报工作,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七、材料请寄送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考古处收,邮编:100020。
  联系人及电话:张磊、王铮,010—59881655,59881643。
  传真:010—59881703。
  电子邮箱:kaoguchu@sach.gov.cn。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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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有关全国妇联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5〕13号



关于印发有关全国妇联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会的安全保卫工作,使这项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重新修订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和《机关消防安全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5年6月25日

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一、办公楼出入及会客
1、全国妇联办公大楼实行出入验证、会客登记制度。
2、非本单位人员需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经工作人员联系,填写会客单方能入内。来访者离开时,应将接待人员签字的会客单交回传达室。
3、推销产品者一律谢绝入内。
4、节、假日及非工作时间,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区域应登记。
5、携带大宗物品出入,应持有本部门领导签字的字条;携带公物出办公区域需持有办公厅人保处签发的出门条,发现可疑物品值班人员有权进行查验。
6、办公区域严禁留宿(特殊情况需经办公厅人保处批准)。
二、地下车库管理
1、地下车库开启时间为:周一至周五7:30—18:00。
2、进入地下车库的车辆,需凭机关机动车辆通行证。未经批准,无证车辆不得进入。
3、进入地下车库的机动车辆应遵守地下车库停车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规定车位停放整齐。
4、不得随意挪动消防器材,禁止在地下车库检修保养车辆。
5、地下车库卫生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
三、自行车存放管理
1、机关职工使用的非机动车一律凭牌停放在楼后东侧自行车棚,并按顺序摆放整齐,严禁乱停放。
2、需办理自行车停放牌照人员,凭机关及办公楼内各直属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名单,到机关服务中心物业管理部办理领取车牌事宜(每牌成本3元)。
3、自行车棚存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7:30—18:00。节假日或遇特殊情况需存放,请拨打电话3347随时存放。
4、自行车棚内存放的残旧或三个月不动用的自行车,又不声明者,每半年清理一次;对无车主的非机动车,由建国门派出所统一处理。
四、举办大型会议、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1、举办重要活动(有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大型活动时(人数在200人以上),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方案和措施。
2、举办重要或大型会议、活动前,主办单位须向办公厅人保处提交举办会议、活动的工作方案(包括日程安排、参加人数、出席领导名单等)、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与其它部委(门)联合举办会议、活动的,应提交联合签发的举办通知。
3、举办重要或大型会议、活动的警卫工作,由办公厅人保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

机关消防安全工作规定

全国妇联机关消防安全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一、管理规定
(一)消防设备及灭火器材不得随意开启、挪动或移作它用。
(二)机关办公区域内禁止使用各种电热器具,严禁随意拉设电源和乱接临时电路,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厅人保处批准。电器设备安装应符合《电器工程安装标准》和防火技术规范要求,并由专人负责安装。
(三)禁止在楼道、电梯、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吸烟,严禁随意乱扔烟头。
(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机关办公大楼。
(五)仓库、地下车库、配电室等重点防火部位内严禁烟火。后勤大楼、汽修班等单位要严格明火作业制度。
(六)机关办公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施工应严格审批手续,经办公厅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设计送办公厅人保处审核把关,并按规定申报北京市消防局批准后方可施工。
(七)施工中必须保证防火安全,如需明火作业的,应到办公厅人保处办理动火证,由持有正式专业人员证书的技术人员操作。
二、应急预案
(一)当机关工作人员发现火情后,应立即拨打机关内部火警电话“3119”,向消防监控室报告火情,经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确认发生火灾后,迅速分别通知如下部门和人员:
办公厅人保处处长、办公厅值班室、机关服务中心物业部设备科。
(二)消防监控室向“119”报火警。
(三)启动机关现场组织指挥系统:
总指挥:办公厅主任
成 员:办公厅人保处处长,消防、治安保卫干部、机关服务中心物业部设备科科长,电话班班长
(四)相关人员和部门按如下分工进行工作:
1、消防监控室值班人员启动消防泵及自动喷淋装置;打开防排烟系统;关闭防火卷帘门等消防设施;及时切断无关电源。
2、义务消防队第一组组织人员利用灭火器材、消防栓进行火灾扑救;第二组组织人员疏散、转移易燃易爆物品、抢救贵重物品和重要文件。
3、物业部负责供水、断电。
4、医务室联系医院、救护车辆,临时处置和护送伤员。
5、消防监控室人员前往长安街路口,引导消防车进入机关大院,指示交通道路、地理水源、消防设施等位置。
6、保安队严格控制、警戒机关大院各出入口,保障各通道畅通,劝阻无关人员远离现场,保护现场。
7、单位内部所有人员听到消防广播、警铃或得知火警后,迅速离开现场,疏散到安全地带。火灾现场被困人员利用毛巾、衣物等纺织物品捂住口鼻,寻找就近安全出口,迅速离开火灾现场,撤离到安全地带。
8、火灾扑救后,办公厅人保处组织相关人员保护好火灾现场,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核实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公告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公告

2012年第5号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为及时办理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比例手续,进一步减轻旅行社交存质量保证金的资金负担,我局已经发出通知做出工作部署和安排。

  自2012年5月1日起,请符合我局《关于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旅办发〔2012〕197号,已在中国旅游网公开发布)规定的旅行社,按照该通知和《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等规定,到提交保证金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或《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数额通知书》,然后到保证金交存银行办理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比例及核退资金、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等手续,或到提供保证金担保的银行办理降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担保数额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等手续。

  特此公告。


国家旅游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