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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25:15  浏览:88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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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

法发〔2010〕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巡回审判是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立足现有司法资源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途径。为全面提高巡回审判工作质效,现就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重要意义

1.推广巡回审判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在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过程中,最大限度快捷有效处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发现和解决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将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各项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对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以及公正廉洁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2.推广巡回审判是坚持为大局服务的具体实践。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人民法院的历史责任和实现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无论是对于着力提高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切实解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还是对于增强审判工作辐射效应,争取人民法院工作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将产生积极作用。

3.推广巡回审判是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切入点。以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为抓手,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强化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可以最大程度上彰显人民司法的人文关怀,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成果,同时也是新时期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深入群众、方便群众和服务群众精神的具体体现。

二、立足本地实际,切实增强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针对性

4.西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其他群众诉讼不便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应当逐步确立以巡回审判为主的工作机制。通过大力推广巡回审判,全面提高巡回审判工作质效,切实解决当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司法权不能切实覆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的问题。

5.经济发达和较为发达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要以着力化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着力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司法服务为出发点开展巡回审判工作。通过大力推广巡回审判,力争做到审判工作优质高效开展与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两不误、两促进。

三、明确原则目标,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努力追求巡回审判的高质量和高效率

6.巡回审判要遵循“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和“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原则,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以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服务需求和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为目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注重发挥以案施教、法制宣传的社会功能,凸显司法为民、司法效益的价值追求。

7.注意发挥人民法庭在大力推广巡回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确有必要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根据需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继续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有关人民法庭可以直接立案的规定精神,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问题。按照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对抗心理和充分实现巡回审判功能要求选择巡回审判地点,针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还应做好应急预案,维护巡回审判的顺利进行。

8.建立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基层司法所等的联系网络,切实增强巡回审判的针对性,防止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进一步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司法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

9.加大巡回审判点的建设力度,切实解决巡回审判场所不足的问题。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加强与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在派出人民法庭覆盖不到的地方,充分利用派出所、司法所等现有资源建立相对固定、规范的巡回审判点。

10.科学合理地确定人员编制,争取编制管理部门的支持,利用新增政法专项编制,倾斜、充实基层一线,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为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新机制提供编制组织保障。在西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要立足当地,积极培养和录取精通双语的少数民族法官和工作人员,为适应西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巡回审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11.尽快解决人民法庭恢复或新建、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问题。做好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其他群众诉讼不便地区人民法庭恢复或新建工作,解决巡回半径过大的实际问题。根据辖区或者覆盖区域的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等情况,配备能够满足巡回审判工作的特种车辆、活动板房(帐篷)、移动办公设备和通讯工具,构建信息共享的网络系统以及必要的网络终端工具,扩大电子签章的使用等,并将维修、养护、油料、巡回审判补助等费用以及折旧、报废等问题纳入法院预算经费范围,确保巡回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监督指导和调查研究

12.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巡回审判工作的指导力度。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指导意见和专门的庭审程序规范,着力做好有利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工作的制度建设。

13.尽快完善巡回审判工作量的统计工作,采取科学方法,客观反映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实际情况。强化监督检查工作,避免脱离实际片面追求巡回审判案件数量的错误做法。

14.对贯彻落实本意见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认真研究分析成因和对策。积极主动寻求当地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支持,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对本地区难以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必要时应层报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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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民发〔2009〕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各地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部署和2005年民政部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的全国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为加强和改进基层社会管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新期待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社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作用,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根据刚刚闭幕的全国和谐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共同体和人居的基本平台,社区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加强社会管理的重心在社区,改善民生的依托在社区,维护稳定的根基在社区。实践证明,和谐社区建设事关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城乡基层的和谐稳定。当前,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我国正处在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重要时期,社区日益成为各种利益关系的交会点、各种社会矛盾的集聚点、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和党在基层执政的支撑点。做好和谐社区建设工作,对于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满足普通居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对于夯实我们党的执政基础,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的高度,把和谐社区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更大成效。


  二、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


  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把握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关于社区建设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服务居民、造福群众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作为基本目标,把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作为重要方针,把创新体制机制作为根本动力,把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作为基础保证,把和谐社区示范创建活动作为重要载体,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在范围上得到新拓展,在质量上得到新提升,在群众满意度上实现新飞跃,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力争用五年的时间,把全国80%以上的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到建党100周年时,把所有城乡社区全面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健全以基层群众自治为基础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加快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党组织和自治组织的组建工作,健全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城乡社区组织体系。积极推进街道管理体制创新和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加强对吸毒人员、刑释解教人员以及流浪儿童、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监督和教育,加强和改进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管理,实现城乡社区的“无缝隙”管理。积极推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提升社区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深入开展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重要内容的实践活动,健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适应城乡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拓展基层群众自治范围,扩大城市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的覆盖面,完善农村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选齐配强农村村民小组长、城市居民小组长、楼院门栋长、村(居)民代表,形成村(居)委会及其下属的委员会、村(居)民小组、村落、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体系。广泛开展院落、楼座、门栋自治及邻居节等睦邻活动,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代表对政府公共服务的监督和评议,增强民主的实效性。建立健全共青团、妇联、残联、老年协会等群团组织在社区的机构,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适当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降低门槛,简化登记手续,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并在活动场地等方面提供帮助。积极探索业主自治与居民自治的有效衔接,认真研究物业管理机构参与社区管理与服务的方式和途径,切实维护社区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乡社区党组织主导的群众维权机制,引导社区居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以民生需求为导向的新型社区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生活水平。充分发挥行政机制、互助机制、志愿机制、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社区居民的社区服务体系,满足居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服务需求。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积极推进以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教育、体育为主要内容的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促进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作用,提倡“开放式办公、一站式服务”,合理设置服务窗口,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服务标准,鼓励开展全程委托代理、全年无休假等便民服务。大力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城乡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村(居)委会;凡依法应由村(居)委会协助的事项,应当为村(居)委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村(居)委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机构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逐步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大力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尽快建立健全以区、县为单元,以社区、街道为依托,全国统一的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研究制定社区志愿者在升学、择业、晋升等方面的激励措施,鼓励和引导社区居民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大力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组织,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立志愿者服务站,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力争用3-5年的时间,实现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居民人口10%以上的目标。鼓励社区内或周边单位向社区居民开放内部食堂、浴室、文体和科教设施,支持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等群众性自我服务活动,为低收入人群、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城市流浪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提供各种服务,发展慈善事业。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城乡社区服务业,推进社区商业服务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鼓励企业以连锁经营、品牌加盟等服务业态进社区。进一步完善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深入实施以“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为主题的“双进工程”。充分挖掘社区资源,鼓励开设具有一定规模的社区居民食堂或就餐点,为社区居民提供卫生方便的就餐送餐服务。引导社区居民树立节能环保观念,积极推动社区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剩余物资的调剂互换。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化运作等方式,对社区组织开展的公益性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微利服务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通过社区网站、呼叫热线、短信平台和有线数字电视平台、电子阅览室、信息服务自助终端,为社区居民提供“一网式”、“一线式”综合服务。


   (三)进一步繁荣以增强社区凝聚力为宗旨的城乡社区文化,不断提高社区居民文明素质。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普及工作,从城乡社区存在的具体问题入手,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进廉政文化教育进社区,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与和谐的人际关系、邻里关系。加强社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在社区建设方便居民读书、阅报、上网、娱乐、健身等活动场所。充分挖掘社区文化资源,广泛开展各具特色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着力丰富居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利用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民族传统节日,广泛开展节日民俗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倡导终身学习理念。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利用社区资源为社区内中小学开展素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不断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增强社区居民体质。重视社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立健全社区心理咨询网络,加强对居民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要从看得见、摸得着、见效快的问题入手,对社区人居环境进行整治,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健全社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广泛发动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环保活动,普及社区防灾减灾知识,倡导义务植树护草,文明饲养家禽和宠物,自觉养成节约能源资源、爱护环境、讲究卫生的习惯。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推行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搞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少数民族聚居的社区要利用公开栏、宣传统筹为重点的社区党建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城乡社会结构变化的实际,在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社区、居民区、楼宇、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农村专业生产合作社、专业协会、产业链、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相对集中点等建立不同形式的党组织,加快建立开发区、新建住宅区、城中村、村改居地区社区党组织,明确各种新型党组织与社区党组织的关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组织领导体系。对尚不具备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党员联络服务站、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党建工作,消除社区党建的盲点和空白点,使社区党建工作覆盖到社区的各个层面。广泛开展党员设岗定责、依岗承诺、创先争优、帮扶困难群众等活动,构筑社区党员联系和服务居民的网络。主动抓好社区党员的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及时将社区退休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流动人口中的党员,纳入社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范围,促进形成城乡一体、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党员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发展党内基层民主,继续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动员和组织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基层事务的民主管理和志愿服务,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表率。适应城乡基层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以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党建工作协商议事机构,围绕地区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协调解决社区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按照条块结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驻共建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社区民意反映机制、科学决策机制、日常沟通机制和应急机制,确保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社区居民的呼声和驻区单位的意愿,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在城乡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构建城乡统筹的基层党建新格局。


   (五)进一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不断扩大农村社区建设的覆盖面和受益面。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选择不同类型的农村地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合理安排市县域城镇建设、农田保护、产业聚集、社区分布、生态涵养等空间布局。统筹城乡社区干部培训,引导城市人才向农村流动。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全面提高财政保障农村公共事业水平,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加快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每个社区应有一个统一标识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具备办公、管理、服务、活动等多种功能。坚持服务农民、依靠农民,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推行社区化管理,初步具备农村社区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化解等功能。拓展村民自治范围,探索农村社区建设与村民自治衔接配套的有效方法。大力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向农村社区延伸,开展农村社区志愿服务,积极扶持和发展农村社区商业服务,构筑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志愿服务和互助性服务、市场商业性服务相衔接的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在城乡单位、城市社区与农村社区之间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个人以资金、技术、信息、智力、技能等方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切实加强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把和谐社区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党中央、国务院责成民政部门牵头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是对民政部门的信任和重视。各级民政部门要不负重托,采取有效措施,把推进和谐社区建设作为解决民生、维护民利、落实民权的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率先垂范,经常研究部署,提出指导意见;分管领导要抓好落实,经常进行督促检查,提出决策建议;班子成员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和谐社区建设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带头搞好行政和社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整合,在推进城乡和谐社区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


   (二)推动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居民参与的社区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已建立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的地方,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调整充实领导力量,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尚未建立的,应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方案,尽快成立统一的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积极推动市(地)、县(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把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常研究和谐社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引导各地把和谐社区建设纳入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财政投入力度,确保有人做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事。


   (三)切实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城乡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需要选举产生的基层组织成员实行民主选举,把热爱社区工作、群众拥护的人,选进社区组织的领导班子。提倡社区党组织成员与自治组织成员通过民主程序实行交叉任职,鼓励年轻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建功立业。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考录公务员力度。及时组织对新当选或新任社区工作者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轮训,每人每年受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0小时,不断提高他们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逐步推进社区工作者的专业化、职业化,继续推动落实社区党组织成员、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及其聘用的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问题,建立完善城乡社区工作经费和人员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对成绩突出、居民满意的社区工作者,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他们在社区工作中创造优秀业绩。


   (四)继续深入开展和谐社区示范创建活动。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对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为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助手。要以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农村社区建设试验全覆盖”创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完善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指导标准,改进和完善评估方法,努力实现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要研究制定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管理办法,丰富创建内容,拓展创建途径渠道,不断深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为和谐社区建设提供政策支持。要进一步健全社区共驻共建机制和社会参与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合力。继续坚持一手抓推进、一手抓研究的成功经验,加强和谐社区建设的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理论研究和决策咨询,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推动社区建设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和谐社区宣传教育活动,扩大和谐社区建设的影响,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建设和谐社区的良好氛围。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大连市牲畜口蹄疫防控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辽宁省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连市牲畜口蹄疫防控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29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村经济发展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颁发<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办农[2001]77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大连市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大连市牲畜口蹄疫防控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牲畜口蹄疫防控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颁发<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办农[2001]77号),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牲畜口蹄疫防控经费(以下简称“防控经费”),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为应对牲畜口蹄疫突发事件,加强对其防控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来源为:

(一)中央、省财政部门的补助资金;

(二)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防控经费必须专项用于牲畜口蹄疫疫苗购置补助和疫病牲畜扑杀补助。

第四条 牲畜口蹄疫疫苗费用中央补助60%,市财政局补助20%,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承担20%。

第五条 疫病牲畜扑杀费按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市、县两级分担比例按下表执行:

项 目

黄牛
奶牛


补助标准
480元/头
1200元/头
5000元/头
240元/只

市、县

分担
市与北三市

及长海县
420元,60元
1050元,150元
3000元,2000元
210元,30元

市与南三区

及开发区
390元,90元
975元,225元
3000元,2000元
195元,45元


从2008年起,对动物免疫死亡的补偿按我市历年来牲畜免疫死亡情况确定我市牲畜免疫控制死亡率,其中:生猪口蹄疫免疫死亡率万分之二点五,生猪蓝耳病免疫死亡率万分之四,生猪猪瘟免疫死亡率万分之二,黄牛免疫死亡率万分之二,羊免疫死亡率万分之三。市补助额按我市确定的牲畜免疫控制死亡率、免疫数量和规定的猪、牛、羊补助标准及市补助比例计算,计算公式:

市补助额=**免疫数量×我市免疫控制死亡率×补助标准×市补比例

第六条 为防止疫病扩散,从2008年起,“两病”奶牛扑杀后,必须集中到大连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市动物防疫指挥部批准,方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市财政将按处理厂提供的数量和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及市补助比例进行补助。凡未按规定集中到处理厂的,扑杀补助资金由各区市县(先导区)自行承担。

第七条 牲畜口蹄疫扑杀补贴对象是饲养企业和饲养户。补贴条件:

(一)饲养业户按规定由动物防疫部门组织进行免疫,并有免疫台账、免疫证明卡(健康证)或免疫标识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现场监督记录。

(二)能够执行疫情核报制度,一旦发生口蹄疫疫情,能在12小时内主动上报到市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三)能够积极配合疫点、疫区封锁,协助对疫畜和同群畜及时扑杀、深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外购牲畜事前报批,购入后主动报检报验,并通过动物防疫部门及时进行免疫。

(五)在免疫注射中,非疫苗质量或违规操作原因造成死亡的,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部门进行临床鉴定(附有死畜照片),并经畜主、村委会主任、乡镇主管领导及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市动物防疫机构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实后,报市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核批。

第八条 牲畜疫苗采购。全市疫苗采购由市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实施。各区市县(先导区)农业部门每年年初根据牲畜上年末存栏和出栏数,按照免疫密度达到100%的要求,测算出疫苗需要量报市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市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全市牲畜疫苗需要量和各区市县(先导区)疫苗经费安排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牲畜口蹄疫疫苗补助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由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按国家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及时发放。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并及时拨付防治经费,对扑杀补助资金的拨付,要采取银行储蓄“一卡通”等方式及时将资金发放到位,特别是对贫困农户的扑杀补偿资金,一定要快速、足额到位。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防治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浪费疫苗以及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防治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