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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章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26:17  浏览:88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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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章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章程
1994年2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制度,健全外汇市场管理,维护外汇交易的公正和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特设立本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实行会员制,为独立核算、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 本中心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领导和监管。
第四条 本中心总部设在上海市,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其他地区设立分中心。
第五条 本中心公告刊载于公开发行的日报。

第二章 注册资金
第六条 本中心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一亿元。

第三章 业 务
第七条 本中心办理以下业务:
1.提供外汇集中交易系统;
2.组织外汇交易品种的上市买卖;
3.办理外汇交易的清算交割;
4.提供外汇市场的信息服务;
5.主管机关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八条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成为本中心的会员。中心应将会员名单及有关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撤销会员资格。外汇指定银行和其他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经其总行或总部授权,也可按同样程序成为本中心的会员。
第九条 本中心会员拥有如下权利:
1.有权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对本中心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4.有权利用本中心的通信及计算机网络进行外汇交易,享用本中心提供的服务和设施;
5.有权对本中心的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中心会员具有如下义务:
1.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外汇交易活动;
2.遵守本中心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中心的决议;
3.指定合格代表从事外汇交易活动;
4.维护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5.按规定缴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6.维护本中心的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以及其他服务设施;
7.接受本中心的监管。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本中心有权给予如下处分:
1.口头警告;
2.书面通报;
3.罚款;
4.暂停交易资格;
5.开除会籍。
以上处分,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并处。

第五章 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1.制定、修改或废除本中心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通过理事会和总裁的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5.决定设立或撤销本中心专门委员会;
6.其他必须由会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主席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缺席时,由理事长指定常务理事担任。
第十六条 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至少需有30名会员联合提出,方可付诸审议。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决定事项须由出席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始得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每一会员一票。

第六章 理 事 会
第十八条 本中心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中心的决策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承担如下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根据总裁提名,审议新会员加入本中心的申请;
3.聘任总裁;
4.审定总裁提议的业务规章和工作计划;
5.审议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6.审定总裁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13人组成,其中会员理事8人,由会员大会从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出席会员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5人,由主管机关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任期为两年,均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由非会员理事担任,经主管机关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7人,其中包括理事长、总裁、非会员理事3人,会员理事4人,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工作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常务理事代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决定召开特别会议。

第七章 总 裁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设总裁一人,为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并可自然成为本中心理事会之常务理事。设副总裁若干人协助总裁工作。总裁经主管机关提名,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总裁承担职责如下:
1.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报告工作情况;
2.主持本中心日常工作;
3.聘任副总裁和总中心部门负责人以及分中心负责人;
4.代表本中心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第八章 财 务
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中心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查核鉴定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年度决算。

第九章 解 散
第三十条 在本中心遇如下情况可予以解散:
1.因不符国家规定之设立条件。
2.遇有不可抗拒之事件发生,致使无法正常运转。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未尽事宜,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外,本中心将及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中心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报请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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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46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
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OO二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本市印制商标标识的,应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994年9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9月24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
2002年1月18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决定》再次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商标印制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凡依法登记从事印刷、 制版、印铁、铸模、贴花、刻字、织字、印染、晒蚀、烫印等商标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
  防伪商标印制企业,烟草制品、人用药品商标印制企业和外商投资商标印制企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
  对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公告。
  第四条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印制商标标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
  (二)有健全的印制商标标识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有印制商标的管理机构或人员;
  (四)商标印制业务和管理人员熟悉商标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 确定为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发给《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印制商标经营项目。
  印制防伪商标标识的,在《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中注明。
  第六条《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七条 没有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的, 不得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第八条 企业(含国有、 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要印制商标标识的(以下统称商标印制委托人),应持商标注册证或有关证件,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商标准印证》。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需要印制商标标识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商标准印证》。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需要印制商标标识的,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商标准印证》。
  外地商标印制委托人在本市印制商标标识,须凭有关证明到指定印制商标单位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商标准印证》。
  商标印制委托人印制商标标识,必须凭《商标准印证》到有印制商标资格的单位印制,无《商标准印证》的,不准印制商标标识。
  第九条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本市印制商标标识的, 应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印制在中国注册商标的,代理组织负责查验《商标注册证》及其所属国或地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商标准印证》。
  印制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应当与商标代理组织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印制的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接受境外定牌的除外。
  本条规定适用于港澳台企业或个人。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完备、 齐全的有关证明文件后,即时审核办理《商标准印证》。
  第十一条《商标准印证》有效期为一年。商标印制委托人在同一印制单位印制同一商标标识已经提交《商标准印证》的,在有效期限内可不再办理《商标准印证》。印制单位核对后,应将每次印制情况记录存查。
  第十二条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在承揽商标标识印制业务时,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印制:
  (一)无《商标准印证》的;
  (二)承印的商标标识与《商标准印证》内容不一致的;
  (三)私自涂改《商标准印证》的;
  (四)《商标准印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五)承印的商标标识中未标明商标使用人的真实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六)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八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
  (七)未注册商标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注”、“?”的;
  (八)其他违反《商标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建立健全商标标识印制管理制度:
  (一)审核制度。承接商标标识印制业务时,要设专人严格核查《商标准印证》、墨图等有关证件。
  (二)登记建档制度。承接的商标标识印制业务,应将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证明文件的项目、商标样稿和印制后的商标标识登记建档。
  (三)商标标识管理制度。要加强印制过程的管理,印制后的商标标识进出库时,应认真清点数量,登记台帐,不得买卖商标标识。
  (四)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印制中产生的废次商标标识,应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由印制单位统一销毁。
  (五)防伪材料管理制度。印制防伪商标标识的材料必须严格控制,按实际使用数量分发,并建立分发使用台帐。
  商标标识印制档案和台帐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责令销毁印刷模具,收缴非法印制的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 商标代理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可以收缴《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收缴《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第十七条 对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并可收缴《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第十八条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应定期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对年检不合格的,收缴《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第十九条 没有营业执照承接印制商标业务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商标标识、印制模具并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述的商标标识是指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装潢、说明书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比利时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法语区)
(签订日期1988年2月5日)
  中国代表团团长对受到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并介绍其代表团成员。
  中国代表团:
  吴春德 团长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副局长
  李国庆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欧洲处副处长
  陈伯祥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欧洲处一等秘书
  韩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大使馆一等秘书
  许宝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大使馆二等秘书
  双方通过会议议程,并着手制定本计划。
  比利时法语区代表团团长向中国代表团表示欢迎,并介绍其成员。
  比利时法语区代表团:
  国际联络总局代表:
  皮埃尔·多诺    团长
            首席顾问
  伊莉莎白·范·穆尔 中国事务专员
  罗扎娜·巴勒达   亚洲处专员,会议秘书处负责人
  布里吉特·波特纹  亚洲处专员
  阿妮·罗曼     礼宾处官员
  国民教育部代表:
  安德烈·菲利巴尔 高等教育处长兼顾问
  促进国外教育和培训协会代表:
  佛朗西娜·纳杰勒斯 秘书长
  让·吉埃      行政秘书
  瓦隆区政府代表:
  埃里克·扎格里亚 瓦隆区政府对外联络局行政秘书
  比利时王国代表:
  弗拉斯沙默·范·勃拉盖尔男爵 外交部大使
  1.学习奖学金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一九九0至一九九一学年,中方和比利时法语区每年互换十名为期十二个月的奖学金。
  这些奖学金将优先向学习下列专业的中国学生提供:
  法语、经济学、生物技术、农业食品、遗传学、新能源、新材料、交通。
  2.校际与科学合作
  1)双方在下列校际合作项目中,互换专家和奖学金生。有关校际与科学合作项目的费用均由双方合作单位直接联系解决。此外,比利时法语区将同瓦隆和布鲁塞尔地区就合作项目商签协议。
  a)工业用镧系和锕系元素的物理和化学研究(核化学和放射化学)。
  (正在执行的项目)
  合作单位:列日大学(费杰尔教授)
  北京大学化学系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和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学年中,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北京大学化学系的一名中国研究人员。
  --在一九八八年列日大学接待北京大学化学系一名教授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列日大学的两名专家将于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分别访问中国十五天。
  b)在红萍与鱼腥藻共生群丛中和在浮游的和不动的蓝色藻类中的大气固氮的研究,以使这些有机体充分用作氮肥。
  合作单位:列日大学(布鲁斯教授)
  北京,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九年互换一名专家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在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学年中,互换一名为期六个月的奖学金。
  c)温室气候调节研究
  合作单位:让布鲁农学院(德勒图尔教授)
  浙江农业大学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和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学年中,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浙江农业大学一名研究人员。
  --在一九八八年接待浙江农业大学一名研究人员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让布鲁农学院的两名专家将于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分别访问中国十五天。
  d)热带农业试验技术的改善
  合作单位:让布鲁农学院(德勒图尔教授)
  福建农学院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九0两个学年中,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福建农学院一名研究人员。
  --让布鲁农学院两名研究人员将于一九九0年,赴中国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工作访问。
  e)白薯试管培植、调味、繁殖和改良
  合作单位:让布鲁农学院(塞玛尔教授)
  农业科学院广东粮食研究所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学年,提供一名为期三个月的奖学金给农业科学院广东粮食研究所一名研究人员。
  --让布鲁农学院植物病理研究室的一名专家于一九八八年,赴中国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工作访问。
  f)发展和巩固与福建农学院的科学和学术合作(项目:福建土壤物化性能及含氮量的研究)
  合作单位:鲁汶天主教大学农业科学系(林茨教授)
  实施办法: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一九九0至一九九一学年,分别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福建农学院的各一名研究人员。
  --在一九八八至一九八九和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学年中,分别给鲁汶天主教大学农业科学系研究人员一名为期五个月的奖学金。
  --在本项目实施期间,接待三名中国专家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在本项目实施期间,法语区将派三名专家赴中国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g)用有机物对太阳能进行转移
  合作单位: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有机化学实验室(纳西雷克西教授)
  上海大学
  实施办法:
  --在一九九0至一九九一学年,提供一名为期十个月的奖学金给上海大学一名研究人员。
  2)交换科学出版刊物
  双方一致同意促进科学出版刊物的交换。为实现这一目标,将指定一联系人负责这些交换的实现。
  3.语言教学
  1)法语教学
  双方在下列校际合作项目中互换专家和奖学金生。有关校际与科学合作项目的费用由双方合作单位直接联系解决。此外,比利时法语区将同瓦隆和布鲁塞尔地区就合作项目商签协议。
  a)语言教师的培训
  负责人:蒙斯国立大学(雷纳教授)
  合作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
  上海外国语学院
  四川外国语学院
  实施办法:法语区每年派一名专家访华。
  b)在法语教学方面,促进国外教育和培训协会将给予合作,向中方提供专业法语教师。
  实施办法:派遣该协会合同法语教师。
  2)中文教学
  负责人:蒙斯国立大学(雷纳教授)
  合作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
  上海外国语学院
  四川外国语学院
  实施办法:
  --每年提供一名奖学金。
  --法语区每年派一名专家访华。
  4.教学与培训
  一九八五年在技术教育方面法语区方面对中国已进行了考察。作为对等语区将接待中国负责人,了解以下领域的培训制度:
  --饭店行业。
  --合作饭店行业。
  --保教人员:保育员 幼儿园教师。
  实施办法:法语区接待中国二至三名有关方面负责人进行为期十五天的访问。
  5.文化艺术
  1)文化遗产
  就博物馆学特别是下列项目作实地考察:
  a)展览、保存、目录。
  b)博物馆与观众。
  c)博物馆和艺术品的修复。
  d)博物馆学教育。
  由玛丽蒙皇家博物馆负责。
  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八年秋季起,接待两名专家,为期十五天。
  2)音乐和舞蹈
  a)比利时法语区建议于一九九0年派遣一个由五至六人组成的现代音乐乐队访华演出。
  b)中方于一九八九年派遣一个由三十人组成的民族舞蹈团赴比利时访问演出,为期两周。法语区负责接待一周,并希望演出在四至六月期间进行。
  c)法语区注意到中方邀请瓦隆皇家芭蕾舞团(三十人)于一九八九年访华演出两周的愿望,并研究实现这一愿望的可能性。
  3)造型艺术
  a)法语区于一九八八年五月在中国举办康斯坦丁·默尼埃作品展。
  实施办法:运送展品;派遣两名随展人员。
  b)法语区研究于一九九0年在中国举办现代艺术展的可能性。
  实施办法:运送展品;派遣两名随展人员。
  c)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在法语区举办中国小型版画展,为期两周。
  实施办法:运送展品;派遣一名随展专家。
  d)法语区希望接待中国一高水平展览,展览内容将另行商定。具体建议通过外交途径交换。
  4)视听
  a)中方于一九八八年举办比利时法语区电影周。
  实施办法:运送影片。
  b)法语区于一九八九年举办中国电影周。
  实施办法:与“植物园”合作筹办此项活动。
  5)交换艺术专家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拨出专款,用于从事艺术界专家之间的交流。
  实施办法:每年交换两名专家;每年保留三十人日的接待费用。
  6)双方允许本国艺术家在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各种文化活动期间,前往有关院校在讨论会上或工作室内施展自己的才能;双方鼓励被邀的艺术家与本国艺术家会晤。
  7)双方鼓励本国选手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音乐比赛。
  8)双方交换优秀文学作品,并研究翻译和出版这些文学作品的可能性。
  9)双方鼓励并支持在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的合作。为此,双方将尽可能为对方国家的摄制组在本国土地上拍摄影片提供方便。
  10)双方鼓励图书馆之间建立联系并鼓励专家之间的交流。
  6.青年
  双方鼓励青年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具体项目将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与法语区相应的机构商定。
  7.体育
  双方鼓励体育交流,具体项目将由有关体育部门商定。
  8.会议
  双方互相通报专家国际讨论会、大会及专题讨论会的情况,并鼓励本国专家参加。
  9.其他
  附件是本计划的组成部分。
  10.常设混合委员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
  双方同意常设混合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将于一九九0年秋季在北京举行。具体时间和确切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五日在布鲁塞尔签定,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比利时法语区政府代表
      吴春德               皮埃尔·多诺
     (签字)                (签字)
                      比利时王国政府代表
                        认可上述承诺
                      德·弗拉斯沙默·范·勒
                         拉盖尔男爵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