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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51:54  浏览:8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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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2009年7月16日以粤司办〔2009〕276号发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执业证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执业证中各记载事项必须由省司法厅填写完整,并加盖省司法厅印章。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高效、规范、透明、公正、便民的原则,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律师执业证申领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律师执业证: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六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

  第七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九条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呈报表》(附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附表二);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近期大一寸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3.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五)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1.《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

  2.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3.《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登记表》。

  (六)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应提交原单位批准辞职的正式文件(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2.其他从业人员,应提交已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书、证明书(由原单位人事部门与申请人共同签订);

  3.城镇无业人员,应提交失业证、待业证或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

  4.农村无业人员,应提交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乡镇以上政府出具);

  5.离岗退养或退休人员,应提供离岗退养正式批文或退休证复印件;

  6.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应提交转业证或自主择业证、复员证、退伍证。

  以上1-4类人员从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毕业的,还应提交就业报到证复印件。

  (七)申请人聘用合同期限内在户籍地或执业地存放人事档案的证明材料(由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八)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申请执业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执业证呈报表》(附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附表二)。

  申请人有执业经历的,可不提交第(五)项材料。

  第十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五)项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三)近期工作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总所在外省,分支机构在本省的,其派驻律师换领律师执业证,应提交第九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材料,其聘用律师申领律师执业证应按照本办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 核准颁发的律师执业证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到省司法厅领取,并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颁发给申请人。

  第三章 律师调档

  第十三条 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外省,以及在外省有执业经历的,在本省申请执业前必须先申请调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档案及执业档案。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本省,在外省无执业经历的,不需调档。

  律师调档包括调入律师档案和调出律师档案。调资格档案可在实习期间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调入律师档案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不在本省,在外省有执业经历的,应当调入资格档案、执业档案;

  (二)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不在本省,在外省无执业经历的,应当调入资格档案;

  (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在本省,在外省有执业经历的,应当调入执业档案。

  第十五条 申请调入、调出律师档案的,由接收律师事务所、所在律师事务所通过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网址:http://www.gdlawyer.gov.cn/)

  提交电子材料,同时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交书面材料,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 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在十日内做出审查、核准并向外省发出调档函或将律师档案寄出。

  第十六条 申请调入律师档案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档案调入(调出)申请表》(附表三);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申请调出律师档案的,省司法厅收到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调档函和申请人提交的《律师档案调入(调出)申请表》(附表三)等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人在本省无执业经历的,省司法厅将律师资格档案寄出;

  (二)申请人在本省有执业经历且为非占编人员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出具财务、案源结清证明,并将律师执业证上缴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收到材料后,出具有无受处罚记录及是否同意调出的意见,连同律师执业证一起上交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审查、核准后,将律师档案寄出;

  (三)申请人在本省有执业经历且为占编人员的,提交辞职的正式文件;离岗退养或退休人员的,提交离岗退养正式批文或退休证复印件,按本条 第(二)项办理;

  (四)申请人在本省有执业经历,但停止执业已超过两年的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将律师执业证上缴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上缴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将律师档案寄出。

  第十八条 省司法厅应及时在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和司法考试网上公布发函时间、收档时间、调出时间等调档信息。

  第四章 律师转所

  第十九条 律师转所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律师从一家执业机构变更为另一家执业机构执业的情形。

  变更执业机构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市内转所;变更执业机构不在同一市属辖区内的,为跨市转所。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转所执业:

  (一)申请市内转所,在转出所执业已满六个月的;

  (二)申请跨市转所的;

  (三)设立新所或加入转入所合伙人的;

  (四)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

  (五)其他确需转所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不予转所:

  (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合伙人、派驻律师申请转出而未办理退出合伙、撤回派驻登记的;

  (五)其他不予转所的。

  第二十二条 律师申请转所,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办理:

  (一)市内转所的,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负责登记变更,并于变更后十五日内报省司法厅备案;

  (二)跨市转所的,省司法厅自收到材料审查、核准后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退伙登记手续;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派驻律师申请转所的,应先办理撤回派驻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律师转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附表四)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附表五);

  (二)律师执业证;

  (三)与接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国资律师事务所占有编制的律师转入合伙或个人所执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附表四)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附表五);

  (二)律师执业证;

  (三)辞职材料或退休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

  (五)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材料;

  (六)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合伙或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转入国资律师事务所占有编制执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附表四)或《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附表五);

  (二)律师执业证;

  (三)工作调动或录用的有关人事部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工作证复印件。

  第五章 律师执业类别变更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执业类别变更是指专职律师申请转换为兼职律师或兼职律师申请转换为专职律师。

  第二十六条 现任专职律师,调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或调往政府机关申请岗位公职律师的,可申请转换为兼职律师。

  现任兼职律师,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单位或从政府机关公职律师岗辞职、退休的,可申请转换为专职律师。

  第二十七条 专职律师申请转换为兼职律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附表六);

  (二)工作调动或录用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法学院校或法学研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及工作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兼职律师申请转换为专职律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附表六);

  (二)提交辞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离岗退养或退休人员,提交离岗退养正式批文或退休证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的复印件;

  (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第六章 律师执业证的补发与换发

  第二十九条 律师应妥善保管和依法使用律师执业证书,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抵押、转让和故意损毁。

  第三十条 律师执业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发。

  第三十一条 申请补发律师执业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补发(换发)申请表》(附表七);

  (二)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三)大一寸近期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

  (一)执业证因意外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原执业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无法在执业证上进行变更备案的;

  (三)原执业证有关事项填写已满,无法继续记载的;

  (四)因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被公告注销后需要换发执业证的;

  (五)其他应当换发执业证的。

  第三十三条 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补发(换发)申请表》(附表七);

  (二)原执业证;

  (三)大一寸近期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第七章 律师执业证的收缴与注销

  第三十四条 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其律师执业证逐级上缴省司法厅: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

  第八章 办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律师跨市转所、律师执业类别变更、律师执业证的补发与换发等业务,由接收律师事务所、所在律师事务所通过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以下简称审批网,网址:http://www.gdlawyer.gov.cn/)提交电子材料,同时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交书面材料,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至省司法厅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市、区)司法局接收材料。

  第三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或告知不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五日后视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 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对申请人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在审查过程中,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的县(市、区)司法局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市、区)司法局进行核实。

  第三十八条 申请律师执业,省司法厅自收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一)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

  (二)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受理申请的司法局说明理由,并由受理申请的司法局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申请律师跨市转所、律师执业类别变更、律师执业证的补发与换发等业务的有关审查、核准期限,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需提交的材料及复印件,统一用A4纸,所有复印件应由律师事务所及受理申请的司法局核对原件,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受理申请的司法局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意见,并由核对人签名或盖章。

  第九章 律师执业考核

  第四十二条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第四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向地级市以上司法局提交上一年度本所律师执业考核结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

  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按照有关考核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申领公职、公司律师执业证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五条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按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律师调档、律师转所、律师执业类别变更、律师执业证的补发与换发等业务表格可在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上下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此前司法厅制定的有关律师执业证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发布的《广东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律师执业证呈报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3.律师档案调入(调出)申请表;4.执业律师市内转所申请表;5.执业律师跨市转所申请表;6.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7.律师执业证补发(换发)申请表)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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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动员各类学校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动员各类学校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的通知
教育部



近一时期,不少地区教育部门及行业、企业所属学校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区域经济发展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迫切需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对下岗、转岗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受到了社会的欢迎,也促进了学校自身的改革与发展。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及九届人大一次
会议精神,使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就利用学校资源,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1、面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大力开展对下岗、转岗人员的再就业培训,是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促进改革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参与再就业工程实施,为开展再就业培训服务,做为重要责任和紧迫任务
。要积极创造条件,广泛动员和组织有条件的学校,特别是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主动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努力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发挥作用,做出贡献。
2、要结合本地区实施再就业工程要求,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开展再就业培训。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和下岗职工的实际需要开设培训课程,举办有针对性的培训,促进培训与再就业的紧密结合;要以职工再就业必需的知识、技能为重点,认真组织教学
,提高职工再就业能力;要加强对下岗职工的择业观教育,帮助他们树立创业、竞争意识和信心。对已经实行职业(岗位)资格证书制度的,要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教学,以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要支持、鼓励各类学校在开展再就业培训中发挥优势、办出特色。要选择办学指导思想端正、设施设备条件较好、管理规范的学校定点开展再就业培训。要抽调责任心强、教学水平高的教师参与再就业培训,确保再就业培训的工作质量。
4、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下,充分体谅下岗职工的实际困难,尽量减免他们接受再就业培训的相关费用。要坚决杜绝在再就业培训中出现“乱办学、乱收费、乱发证”的现象。要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子女提供各种帮助和资助,以减轻他们的就学负担。
5、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等方面的配合与协作,争取各方面对学校开展再就业培训的支持,协调解决学校开展再就业培训中遇到的困难,努力提高再就业培训的整体效益。
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再就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典型,对取得突出成绩、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要认真做好协调、指导和服务等工作,以使再就业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各单位在部署和组织实施再就业培训过程中有何情况、经验及问题、建议等,请及时告我部。



1998年4月15日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通知

教语用[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相关省、自治区民委(民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国家语委委员单位:

  现将《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以下简称《语言文字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党的十八大指出,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这是党中央以全党代表大会报告的形式对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凸显了党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高度重视,凸显了语言文字工作在我国“五位一体”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的重要地位,凸显了语言文字工作在实现教育现代化、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语言文字规划纲要》是21世纪我国第一个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语言文字工作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语言文字事业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社会性和全民性特点,是国家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历史文化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事关国民素质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制定并实施《语言文字规划纲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备条件,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深刻学习把握《语言文字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语言文字规划纲要》。要建立和完善语言文字工作“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推动本地区各级政府切实担负对语言文字工作的主导责任,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切实履行统筹职能,充分发挥语委成员单位的作用,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支持,建立和完善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的长效机制。将语言文字工作要求纳入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年度工作总结、相关干部考核和教育督导范围,将语言文字工作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机结合。要努力推动将语言文字规范要求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普法宣传教育、机关行文规范、新闻出版编校质量、广播影视制作播出质量、工商行政监管和城市市容管理等范围。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把推动语言文字事业科学发展作为重要职责,把落实《语言文字规划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语言文字规划纲要》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和分工,确保《语言文字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



教育部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2年12月4日



附件

  

  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二)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三)加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和服务

  (四)提高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五)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

  (六)弘扬传播中华优秀文化

  (七)加强语言文字法制建设

第三章 重点工作

  一、推广普及

  (一)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

  (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

  二、基础建设

  (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

  (四)语言数据库和语料库建设

  (五)语言国情调查

  三、督查服务

  (六)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和服务

  (七)国家语言应急服务和语言援助服务

  (八)手语盲文规范和推广

  四、能力提升

  (九)构建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测评体系

  (十)提升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十一)提升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五、科学保护

  (十二)各民族语言文字科学记录和保存

  (十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

  (十四)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抢救和保护
  六、文化传承

  (十五)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

  (十六)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合作交流

第四章 创新与保障

  一、创新理念思路

  二、创新工作机制

  三、创新管理服务

  四、扩大对外开放

  五、强化人才保障

  六、提高科研水平

  七、加大宣传力度

  八、保障经费投入

序 言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文化的基础要素和鲜明标志,是促进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语言文字事业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社会性和全民性特点,是国家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历史文化传承和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事关国民素质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在国家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都对语言文字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树立和增强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努力推进语言文字事业全面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一章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尊重语言文字发展规律,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视野、改革创新,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加强语言文字基础建设和管理服务,增强国家语言实力,提高国民语言能力,构建和谐语言生活,服务教育现代化,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推进语言文字事业全面发展。

  大力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国家主权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内容。要健全完善语言文字法律制度规范,加强宏观政策指导。要增加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大培训测试及评估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

  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提升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

  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树立各民族语言文字都是国家宝贵文化资源的观念,有针对性地采取符合实际的保护措施,充分发挥语言文字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中的重要作用,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构建和谐语言生活。语言文字工作要创新理念和体制机制,要自觉融入国家改革发展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主动结合教育、文化、传媒、信息、商务等领域的建设和发展,坚持监督检查和服务社会并举。科学规划各种语言文字的定位和功能,妥善处理语言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语言文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普及,汉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汉语拼音更好地发挥作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基本满足社会需求,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语言文字社会管理服务能力全面提升,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保护得到加强。语言文字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国家语言实力显著增强,国民语言能力明显提高,社会语言生活和谐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列入普法教育内容,增强教师、机关工作人员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法制意识,树立全体国民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意识。

  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程度。到2015年,普通话在城市基本普及,在农村以教师、学生和青壮年劳动力为重点基本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到2020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社会基本普及,全国范围内语言交际障碍基本消除。

  加快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普及。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双语教育。到2020年,少数民族双语教师达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要求,完成义务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能够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加大《汉语拼音方案》的推行力度。加强学校汉语拼音教学。充分利用汉语拼音作为拼写和注音的工具,进一步发挥其在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领域,以及信息处理、国际交往、国际汉语教育和海外华文教育中的作用。

  (二)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树立科学的语言文字规范观,进一步完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妥善处理语言文字规范与发展的关系,深入研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和施行的规律,积极做好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应用的社会服务工作。

  推进语言文字标准化建设。加强国家语言文字标准的统筹管理,健全语言文字标准的层级和体系。加快制订、完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基础标准、应用能力标准、评测认证标准、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标准、外国语言文字使用规范,重点建设教育、信息处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辞书编纂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及时开展标准的复审、修订等工作。

  提升语言文字信息化水平。加强面向中文信息处理的语言文字基础工程建设,开展以语言文字处理为核心的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中文信息处理水平。建设语言文字数据库、资源库和学习平台。

  (三)加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和服务。

  强化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语言文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教材、图书(特别是辞书)、影视剧等文化产品和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强外国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推进外语中文译写规范工作。

  加强社会语言生活监测和引导。引导网络、手机等新媒体规范使用语言文字。打造社会语言生活监测平台,跟踪研究语言生活中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纠正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的现象,引导社会语言生活健康发展,形成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的社会氛围。

  做好语言文字社会咨询服务工作。建设语言文字应用咨询服务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多种手段,为社会提供语言文字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语言文字使用等的咨询服务。

  (四)提高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提高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建立和完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测评体系,提高全社会对语言文字学习的重视程度,促进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提升。

  受过初等教育的国民普遍具备普通话、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的应用能力;具有中等及以上教育程度的国民,其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到相应要求,具有较好的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表达、沟通的能力。全社会语言规范意识进一步增强,公民在公共场合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

  正确处理各种语言文字关系。依法妥善处理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汉语方言、繁体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关系及学习使用问题,努力营造守法、健康、和谐的社会语言文字环境。

  增强全社会的语言资源观念和语言保护意识。积极开展树立语言资源观念和科学保护意识的各项公益性活动。

  加强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和资源开发利用。加强语言资源数字化建设,推动语言资源共享,充分挖掘、合理利用语言资源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建立和完善语言资源库,探索方言使用和保护的科学途径,用现代技术手段记录保存少数民族濒危语言。

  (六)弘扬传播中华优秀文化。

  充分发挥语言文字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载体作用。积极开展中华经典诵写讲等活动,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提升国民的文化素养和道德素养。

  拓展深化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建立民间语言文字协商机制,促进语言文字学术交流和语言文化交流,为港澳台同胞学习使用普通话提供服务。

  推进国际汉语教育。加强国际汉语教育教师培训、教材建设和教学研究,继续推动汉语相关水平测试向海外拓展,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继续发挥普通话、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方案》在国际汉语教育和海外华文教育中的主导作用。

  提升中文国际地位。促进中文成为有关国际组织的正式工作语言、国际会议的会议语言,提升中文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力。扩大、深化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语言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加强语言文字法制建设。

  研究修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争取在2020年前完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修订工作。及时跟踪、研究语言文字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实际需要和研究成果,研究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加强语言文字执法工作,增强公民依法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使有关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第三章 重点工作

  一、推广普及

  (一)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

  继续实施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项目。完善国家级和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项目标准,将示范校创建作为教育质量监测、高校教学评估、各级示范性学校评审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继续推进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调整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对尚未达标的城市加强指导、检查、督促。二类城市在2015年、三类城市在2020年完成达标验收。建立城市评估复检制度,促进已达标城市保持并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推动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各级政府及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范围。

  开展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达标工作。以城市为中心、辐射带动农村地区,促进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整体提升。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实际制订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推进方案,开展试点,分步实施。

  推进重点行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推动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适时开展行业规范化示范单位创建评估工作。推动军队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和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

  教师、校长(园长)普通话培训。新进教师普通话水平应符合教师资格所规定的普通话等级要求。全体教师都要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对普通话水平未达标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长(园长)进行普通话培训,使其达到规定标准。开展国家级和省级中华经典诵读教育骨干教师培训。

  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列为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加大培训力度。开展多层次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训,满足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业务培训要求。

  进城务工人员普通话培训。推动用人单位、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和进城务工人员输出、输入地相关部门对务工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二、基础建设

  (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

  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统筹管理。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工作长效机制,构建和完善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相配套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加强语言文字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建设,健全规范标准层级。

  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订和修订工作。重点制订和完善汉字字形及属性、普通话语音、地名、科技术语、外国人名地名译写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及评测认证标准;研究制订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标准和国际汉语教育中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导中国语言文字国际标准的制订。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特别是国际标准研制人才的培养。

  (四)语言数据库和语料库建设。

  建设古今汉字全息数据库。收集整理中国古今汉字,包括国外应用汉字,理清汉字发展演变的历史,推动中国文字的历史传承、现实应用及国际传播。

  建设中国百年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数据库。收集整理中国百年来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数据库。

  建设国家语言资源动态流通语料库。继续建设面向语言资源监测的平面媒体、有声媒体、网络媒体和教育教材等国家语言资源动态流通语料库。完善现代汉语语料库。

  (五)语言国情调查。

  开展语言国情调查。调查特定地区的语言文字使用情况,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调查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语言使用情况,为制定相关行业语言文字政策和满足语言使用需求提供服务;调查手语、盲文等特殊语言文字使用情况,为制订完善手语、盲文规范标准,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提供服务;调查网络、手机等新媒体语言和外语词、字母词等的使用情况,加强对虚拟空间语言使用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开展语言普查。建立定期语言普查制度,开展普通话、汉字、汉语拼音等使用情况普查;汉语方言的种类、分布区域、使用人群和使用变化状况普查;少数民族语言及其方言的种类、分布区域、使用人群和使用变化状况普查;跨境语言的分布和使用情况普查;外国语言文字在境内的使用情况普查。争取在国家人口普查及其他相关调查中增列语言文字使用状况内容。

  建立中国语言数据库。绘制多媒体语言地图,发布中国语言国情报告。促进语言普查数据的开发、利用和社会共享。

  三、督查服务

  (六)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和服务。

  完善社会语言生活监测平台。监测研究语言使用实态和语言生活热点,分析语言生活中的新现象,预测语言发展趋势,定期发布语言生活状况报告,并进行基于数据分析的语言战略研究。

  打造汉语汉字学习平台。整合汉语汉字规范标准及信息资源,提供资源共享、技术开放的现代化助教助学模式,服务于中小学教学、公民学习和国际汉语教育。

  建设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督查平台和测查认证系统。对传媒、出版物(重点是教材、工具书)、公共场所、信息技术产品以及汉字输入系统中的语言文字使用状况,进行规范标准符合性的测查认证和监督管理。

  建设国家语言文字咨询服务平台和语言文字应用服务系统。面向社会开展语言文字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应用业务等的免费咨询服务。加强对网络语言、新词新语等的规范引导。组织开展外语中文译名的监测、规范、审定和发布工作。

  (七)国家语言应急服务和语言援助服务。

  建立国家语言应急服务和援助机制。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制定应对国际事务和突发事件的关键语言政策,建设国家多语言能力人才资源库。促进制订外语语种学习和使用规划。推动社会建立应急和特定领域专业语言人才的招募储备机制,提供突发条件下的语言应急服务。及时为国家有关部门就我国海域、疆域等相关地名和天体命名提供语言文字方面的支持和服务。发挥语言社团作用,建立语言志愿者人才库,广泛吸纳双语、多语人才,为社会提供语言援助。

  (八)手语盲文规范和推广。

  加快手语、盲文规范标准研制。加强国家通用手语和盲文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修订通用盲文国家标准,研制通用手语国家标准,研制手语、盲文水平等级标准和手语翻译员等级标准。根据需求,研究制定少数民族手语、盲文。加强手语、盲文推广运用。结合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改革,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盲文。培育和发展手语、盲文社会服务机构,为听力、视力残疾人提供国家通用手语、盲文翻译和语音阅读、提示等服务。加强手语、盲文基础研究。重视手语、盲文高层次人才培养和研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国家手语和盲文研究中心作用。

  四、能力提升

  (九)构建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测评体系。

  推进和完善普通话水平测试、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和汉语能力测试。加快推进普通话培训测试的信息化建设和资源建设,推进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适时修订《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编写系列普通话学习教材,研制和推行中小学生普通话水平测试标准。修订和完善《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大纲》,完善测试系统,加大汉字应用水平测试推进力度。总结试点经验,修订和完善《汉语能力标准》和《汉语应用能力测试大纲》,推进汉语能力测试。

  (十)提升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提升幼儿普通话水平。幼儿园要创设自由、宽松的普通话交流环境,引导幼儿学会倾听并能清楚地用普通话表达,培养阅读兴趣,养成良好阅读习惯。

  加强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培养。中小学校要依据语文课程标准组织教学,加强识字与写字、口语交际、阅读、写作等方面的教学,加强中小学规范汉字书写教育,注重语言文字的综合运用,全面提高中小学生听说读写能力。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要科学设置语言文字相关课程,以提高语文鉴赏能力、文字书写能力和语言表达与交际能力为重点,全面提升学生的语文素养及语言文字综合运用能力。

  建立并完善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评价标准。分级分类制订高校学生和中小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评价标准和测评办法,将口语表达、汉字书写纳入语文教学和评价范围。

  (十一)提升国民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提高教师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在教师资格标准中明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要求。将语言文字纳入教师培养和培训的重要内容,全面提高教师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提高相关职业人群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健全学校、机关、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职业标准。

  提倡国民发展多语能力。在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主导作用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合理规划,为提升国民多种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创造条件。

  五、科学保护

  (十二)各民族语言文字科学记录和保存。

  建设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科学设计,统一规划,调查收集普通话、汉语方言、少数民族语言的有声语料,整理保存和深入开发利用,科学保存中国各民族语言实态。

  (十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

  研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加快制订社会应用和信息化急需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基础规范标准。做好少数民族语言的术语规范化工作。

  建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数据库。收集梳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历史和文化信息,建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化资源库和传统通用少数民族语言的大规模语料库。

  (十四)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抢救和保护。

  支持国家民委完成20种少数民族濒危语言的调查工作,出版《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丛书》。

  六、文化传承

  (十五)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

  推进学校开展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经典诵读和规范汉字书写教育,广泛深入开展中华经典诵读、书写、讲解的社团活动和校外活动。组织诵写讲下基层活动,对师生进行诵写讲辅导。加强诵写讲的研究,包括诵写讲与语文教育、养成教育、青少年成长、人文情感培养等方面关系和作用的研究。探索以中华经典诵读、书写教育为基础的诵写讲教育教学方法。

  建设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社会参与平台。继续举办中华经典诵读、规范汉字书写赛事等系列活动。举办传统节日诵读活动。通过对传统节日经典诗文、民间习俗的梳理、筛选,挖掘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运用多种形式予以呈现,增强传统节日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建设中华经典诵写讲资源库。遴选体现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经典诗文及反映传统节日、各民族文化的优秀篇章,建设中华经典诵写讲资源库,以诵读、书写、讲解等形式予以记录、保存和展示、传播,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传承体系建设。

  (十六)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合作交流。

  服务港澳同胞普通话学习和培训测试。根据港澳同胞学习普通话的需求,对港澳同胞普通话水平测试、港澳地区教师普通话培训、内地和港澳地区学生暑期普通话交流项目提供支持和服务。合作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科学研究。

  推动海峡两岸语言文字业务交流。积极推动两岸合作编纂中华语文工具书工作,完善“中华语文知识库”网站建设,推动两岸语言文字智库、合作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等项目的实施,举办两岸语言文字学术研讨会及语言文化交流论坛,继续开展术语和专有名词等的研究规范工作,推动异读词审音、汉语文本简繁转换系统研发、字词对应数据库研制等方面的合作。实施两岸青少年语言文化交流项目。

  鼓励海外侨胞来华学习汉语。举办海外华人华侨子弟“母语寻根”夏令营活动,实施海外华文教师普通话培训工程。

  加大普通话培训测试的海外推广力度。深化与境外相关机构在普通话培训测试、汉语口语水平测试等方面的合作,进一步拓展在境外的培训测试范围。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与国际汉语教育、海外华文教育的有效对接。

第四章 创新与保障

  一、创新理念思路

  更新工作理念。适应时代发展,积极培育和树立语言文字的新理念。语言文字是国家的战略性文化资源,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性资源;推进语言文字事业科学发展,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备条件,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的战略需要,是促进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升我国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的迫切要求。

  转变工作思路。语言文字工作要拓宽视野看作用,融入发展促发展,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主动与包括教育工作在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努力探索新的事业发展增长点和工作着力点,在提供支撑和服务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价值,推进自身的发展。

  完善工作内容。语言文字工作要自觉履行“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职责,努力实现工作内容的拓展,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创新服务方式,做好语言文字社会咨询服务工作,坚持监督检查与社会服务并重;要注重语言文字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注重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质量水平的提高,加大投入力度,在农村、边远、民族地区扎实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注重发挥语言文字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中的重要作用。

  二、创新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全国语言文字工作“政府主导、语委统筹、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语言文字工作的主导责任,切实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职能,充分发挥语委成员单位的作用,积极争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支持,建立和完善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从体制和机制上确保语言文字工作的有序开展。

  建立健全语委议事机制。建立健全语委全体会议、语委咨询委员会、外语中文译写规范部际联席会议及专家委员会,以及各专业机构、专项工作组等制度或组织。充分依靠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专家群体的才智和作用。建立健全语言文字及相关领域学术团体和社会组织,积极支持其开展或参加语言文字方面的宣传教育、学术研究、业务培训、合作交流、维权自律等活动。

  三、创新管理服务

  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要求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督查范围,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完善和细化执法程序和标准,切实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尊重和依靠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健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监督执行机制。

  建立长效协调督查机制。将语言文字工作要求纳入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干部考核范围。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将语言文字规范要求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普法宣传教育、机关行文规范、教育督导、新闻出版编校质量、广播影视制作播出质量、工商行政监管和城市市容管理等范围,并建立相应机制或制度。

  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和改进行政督查的方式和手段,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实效。探索并建立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科技、自律等综合手段实施督查的新体系。建设基于数字网络技术的,覆盖广泛、查询便捷的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应用监督检查与服务网络平台,实行科学有效的监督检查。

  创新服务方式。通过协作机制或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为经济、民政、国土、民族、外交、国防等部门提供语言文字业务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核心利益。通过与学校、学术团体、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合作,为相关行业提供语言文字方面的专业培训、职业培训和评估测试等服务。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各种媒体和相关社会活动,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语言文字咨询服务和应急援助。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结合文化产业发展,注重开发语言资源,支持发展语言产业,为社会提供多样化语言文字服务。

  四、扩大对外开放

  进一步扩大语言文字工作的对外开放程度。通过多种途径加强语言文字的对外交流和传播,扩大中华语言文字的国际影响力,拓展中华文化传播的广度和深度。

  建立健全与相关涉外机构、对外传播机构的协作关系和协作机制,通过孔子学院教学、海外中国文化中心活动、高校来华留学生教育、对外汉语培训、对外传播媒体和新媒体的宣传报道,以及节目交流、民间外交、青年交流活动等各种方式和途径,积极主动地对外传播包括语言文字在内的中华文化,为展示当代中国和平发展的国家形象和增进世界人民对中国的理解信任发挥积极作用。

  五、强化人才保障

  创新管理队伍培训方式。建立培训制度,通过举办“中央普通话进修班”,实施中青年骨干海外研修计划、语言文字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和专题研修、测试员提高培训等项目,对语言文字专兼职管理队伍开展上岗培训和定期轮训,建设高水平、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和测试员队伍。以现有资源为基础,建立国家级培训基地。

  加大专家队伍培养力度。通过科研资助、出国研修、重点培养等方式遴选培养一批优秀的语言文字专家,改善工作条件,完善用人机制,进一步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术理论和政策研究、规范标准研制和咨询服务中的作用。

  健全奖励制度。对在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六、提高科研水平

  发挥科学研究的支撑作用。围绕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规范标准,以及社会语言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对策性研究,为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智力支持。

  加强科研管理和机构建设。积极整合相关研究力量,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学术团体的作用,重点建设好国家语委科研基地。建立和完善科研管理制度,提升科研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重视研究成果的共享和社会应用。

  加强应用语言学学科建设。注重培养、扶持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物,支持其开展学术、业务研究与创新。提升学科地位和学术影响力。促进语言学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的现代化。鼓励跨学科、跨领域开展研究,鼓励协同创新。

  七、加大宣传力度

  创新宣传方式。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规划和普法教育内容。继续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创新活动内容、载体和方式,推动农村、边远、民族地区提高普通话普及程度。编写有关语言国情、语言文字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等系列普及丛书。

  构建宣传体系。加强语言文字网站、报纸、期刊和出版物等宣传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创新宣传手段,加强舆论引导,注重对社会关注的语言文字热点问题的宣传解释,营造有利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和规范使用的社会环境。

  八、保障经费投入

  建立健全语言文字事业经费投入机制。加大对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力度。推动各级财政加大对本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经费投入,增加农村、边远、民族地区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经费投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地区间建立对口支援和互利合作关系。设立语言文字事业发展基金,支持多渠道筹措经费,鼓励企业、团体、个人捐赠。

  本规划纲要的实施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协同单位是语委成员单位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把落实本规划纲要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能,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协调好语委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全力推进本规划纲要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