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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内容简介、序言/沈木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15:13  浏览:82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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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内容简介、序言


内容提要

本书为作者继《海商法新论》和《中国涉外经济法概论》之后的又一力作,是目前较全面系统论述我国外贸法律规定的一本理论专著。作者研修数年,自成体例,重点阐述我国外贸立法,结合国际惯例,比较外国法规,深入浅出,易学好懂。不仅可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人员学习参阅,而且可作为高等院校外贸法教材。

自序

在特区,人们已经开始忙于迎接90年代的到来,我却还忙于《中国对外贸易法律》一书的修改校对。尽管颇有倦意,但还是与每一个在特区生活的人一样,对未来充满着希望。

《中国对外贸易法律》的写作,已孕育数年,但迟迟未敢下笔。回想起来,正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深入进行的时候,承出版社约稿,我开始搜集资料。当时,一位朋友对我说,中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对外贸易基本法,且外贸体制改革尚未结束,大方向未明,原则性问题无法确定,外贸政策多变,在这种情况下,写作《中国对外贸易法律》为时过早。

诚然,写这么一本书,以我的学养和实践,实不敢欣然应命。40年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实践,既要概括准确,又要深入浅出,让人好学好懂,确非易事。但是,诺大一个中国,其中有4个经济特区,14个沿海开放城市,近10个沿海经济开放区和1个开放省,外贸事业迅速发展,确又亟须这样一部教科书,供从事外贸工作的同志翻阅,供大专院校的学生学习。我国虽未颁布对外贸易基本法,可是,积40年的法律和实践经验,写作“对外贸易法律”这样一本书,尽管困难,还是可能的,且诚有必要,甚有意义。我相信,全国正在研究和从事这本书写作的同仁一定不少,我们身处特区,更有义务为国家外贸事业贡献一份力量。“势”之使然,我想,这份热情,将会为读者朋友所接受。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书稿初步完成。它根据我国制定、缔结和参加的大量法律、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以及案例、资料,对我国对外贸易的性质、特征、作用和内容进行力求全面系统的阐述。全书共分14章,第1章概括了我国各个历史时期对外贸易的发展状况,以及我国新时期对外贸易的性质、特征和管理体制;第2章简述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概况;第3章叙述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机关及其职权;第4章论述了各种外贸企业及其法律地位;第5章主要阐述我国外贸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第6、7、8、9章分别论述如何对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检验、监管、征收关税和外汇管理等问题;第10章详述了对外贸易运输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各种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海运提单的性质、作用,租船合同主要内容以及提单公约的具体规定等;第11章介绍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条款的内容以及投保险别的选择等问题;第12章是关于对外贸易支付结算问题的论述;第13、14章详细论述了如何处理对外贸易纠纷问题。

由于篇幅所限,本书在选材上,尽力求新;论述上,简明扼要。部分章节,在阐述对外贸易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重点论述我国新时期颁布和参加的外贸法律和国际贸易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国际贸易惯例,联系实际案例以及引用外国的某些具体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以求得对问题有较深刻的理解。
本书的写作,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朱奇武老先生的指导和出版社率蕴铤先生、张步勇先生的热诚帮助,在此,一并鸣谢!
拙作匆忙赶就,无论内容见解,或体例结构,谬误及疏忽之处必定不少,至祈各界专家和朋友批评指正。
沈木珠
1989年12月15日
深圳大学粤海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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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610号

2001-07-3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普通发票防伪水平,有效抑制和打击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许多省市国税局、地税局试用了江苏省海门市复写纸厂研制生产的干式复写纸。几年来的试用情况证明,干式复写纸在抑制和打击制售假发票方面效果显著。因此,总局决定将江苏省海门市复写纸厂研制生产的第二代干式复写纸作为普通发票防伪纸正式投入使用。现就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干式复写纸的使用范围
  干式复写纸的使用范围与普通发票水印防伪纸相同,可采用手工票和电脑票。特别是在商业、修理修配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服务业、娱乐业等假发票较多的行业和票种应优先使用。具体使用的票种和范围,除总局已作明确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在总局未明确使用新防伪水印纸前,干式复写纸不采用带水印的原纸。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普通发票时,其他防伪措施不变。
  二、干式复写纸的管理
  (一)为了加强干式复写纸的管理,防止发生纸张的串用,第二代干式复写纸四种背涂颜色按国税局、地税局分别使用(样纸附后),即国税局使用紫色(第一、二联及抵扣联)、黑色(其他联次),地税局使用绿色(第一、二及抵扣联)、蓝色(其他联次),最后一联使用配套的无背涂的普通打印纸。
  (二)为防止干式复写纸的丢失、被盗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流失,干式复写纸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和地税局直接组织定货,印制企业原则上每省不超过2个,有计划单列市的省,可适当增加印制企业。印制企业要严格建立健全防伪品管理制度,要加强对防伪品的入库、出库、半成品、成品、废品、边角料的登记、堆放、回收和销毁。防伪品的存放仓库要有可靠的防火、防盗、防潮、防鼠措施。
  (三)干式复写纸的价格由总局确定。
  三、第二代干式复写纸的启用时间为2001年10月1日,第一代干式复写纸于2002年10月1日停止使用。凡改用第二代干式复写纸印制发票时,背涂颜色必须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转发《潮州市非户籍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潮府办〔2008〕70号



转发《潮州市非户籍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潮州市非户籍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潮州市非户籍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非户籍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广东省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持〈广东省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户籍人口子女在我市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户籍人口子女是指随非我市户籍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我市居住,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和少年。
第四条 非户籍人口子女申请在我市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在我市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时间内,按常住人口子女入学同等做法申请学位。
申请学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我市签领的《广东省居住证》或《暂住证》及复印件;
(二)在我市居住的证明文件(本人在我市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等)及复印件;
(三)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四)子女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五)子女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具的就学联系函或转学证明。
第五条 本省户籍学生跨县、区就读的,按就读学校原借读生收费标准减去免费义务教育财政补助金额后的标准缴费入学。省外户籍学生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暂不纳入免费教育范围,按就读学校原借读生收费标准缴费入学。
第六条 非户籍人口子女必须在办妥入学注册或转学手续后,方能进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不得在没有学籍的情况下就读。
第七条 非户籍学生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施教待遇,学校应做到不分学生户籍,平等实施教育教学。
第八条 我市户籍但跨县、区居住人口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