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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债权转让中的抗辩与反诉/吴亚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38:25  浏览:91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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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债权转让中的抗辩与反诉
吴亚频

  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否向受让人提起反诉?反诉是否属于抗辩范畴?因《合同法》未对抗辩作出明确的解释,仅规定了三大抗辩权,致使在司法实践中,认识不能统一,争议较大,最主要有以下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反诉不属抗辩范畴,债务人不可以向受让人提起反诉
  (一)反诉不属抗辩
  其区别:反诉是指在已经发生的诉讼程序中,原诉的被告对原告提出相反的独立诉讼请求。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担保法》第20条第2款)。很显然反诉不是抗辩。具体表现在:
  1?二者目的不同。a?反诉是一个独立的新诉讼请求,目的是以达到与本诉债权抵销、并吞原告的权利,使原告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失控,甚至超出原告所主张的权利范围。b?抗辩是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来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使自己可以少履行或不履行义务等。但无论如何抗辩,其都不可能产生新的诉讼请求。
  2?二者法律关系不同。a?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本诉被告可以提起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b?抗辩是债务人只能在债权人提起的诉讼程序中进行,不能单独进行。
  3?二者法律地位不同。a?本诉被告因反诉理由成立而与本诉原告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成为反诉原告,即使本诉撤回也不能影响其反诉部分的审理,与本诉原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b?抗辩则不可能改变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无论如何抗辩,其始终是被告。
  4?二者提起的时间不同。a?反诉只能在一审法院裁判前提出,否则就达不到反诉的目的。b?抗辩则不然,只要本诉未最后审理终结,在一审、二审或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抗辩意见。
  5?二者结果不同。a?反诉提出后,法院必须从程序上或实体上依法作出明确的裁判。b?抗辩意见,只能对抗原告行使请求权,法院在裁判时对原告的请求是否支持仅以其作参考,而不必对抗辩意见作出裁判。
  (二)债权转让中债务人不可以向受让人反诉
  《合同法》虽规定了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抗辩,《合同法》及其解释(一)中也规定了抗辩时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但未规定可以反诉。因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受让人仅接受权利而未接受义务。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仅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所以,不是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不可以提起反诉,反诉必须是权利与义务由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在买卖合同中债务人如发生质量等问题完全可以向债权人提起诉讼。否则会出现下述问题:
  1?与债权转让的初衷相悖。债务人如果反诉,受让人就要承担债权人的义务,但债权转让中,受让人仅接受权利而并未接受义务。债权人一般是受让人的债务人,其把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以达到债务抵销的目的,如果债务人作为被告可以向受让人反诉,那么,这与债权转让的初衷相违背。
  2?与债权人有权转让相悖。抗辩是关系到债权是否有权转让的问题,如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债务已履行完毕的抗辩等等。如果抗辩意见成立,则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影响或完全丧失,这涉及到债权人无权转让的问题(即有人称之为权利瑕疵)。而反诉是债权人在有权转让的前提下,债务人提起的另一诉讼请求,如房屋租赁合同中,债权人(出租人)把租金转让给了受让人,但债务人(承租人)以租金未付是事实,但债权人(出租人)未修理房屋为由提起反诉,这是债权人的义务,债务人完全可以直接起诉债权人,而不应反诉由受让人来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义务。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债权人与受让人的权利与义务,混淆了债权人有权转让与债权人应承担的义务;混淆了债权转让前后已改变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3?与立法的目的相悖。《合同法》及其解释,均明确规定了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也规定了债权债务同时转让,如果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反诉并反诉理由成立,则受让人就必须承担义务,那么立法时无须分别规定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仅规定债权与债务同时转让就可以了;如果是债务转让,在买卖合同中,新债务人当然可以向供货的债权人提起质量反诉,这本来就是债权人应尽的义务;如果债权、债务一并转让,那么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受让人就完全取代了让与人的地位,受让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义务,债务人当然也可以向受让人提起反诉。但仅是债权转让,债务人则不可以向受让人反诉,否则,即与立法的原意相违背。
二、反诉属于抗辩范畴,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起反诉
  1?法律依据。《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人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2?抗辩的范围。抗辩是个大概念,在具体操作中,不能狭义地去理解,除《合同法》明文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外,还应包括其他抗辩事由:如时效完成的抗辩、合同撤销的抗辩、在买卖合同中债务人提出质量瑕疵的反诉抗辩、权利瑕疵的抗辩。如受让人以20万元起诉债务人,而债务人抗辩称已还了5万元并提供了证据,债务人实际应给付受让人15万元。对这已付的5万元,就是债权人(让与人)的权利瑕疵。
  3?债务人的权利不因债权人转让权利而丧失。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必须向受让人履行义务,同时也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即债务人得以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亦可以对抗受让人。所以,买卖合同中既然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提起质量反诉,在债权转让后当然也可以向受让人提起质量反诉。因考虑到受让人不是买卖合同中的供货方,其无法举证,故《合同法》解释第27条采取了司法救济,“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这样便于法院在合并审理时能及时查清案情,避免诉累,以便及时结案。当然,债务人可以在本诉中选择直接提出质量反诉的抗辩从而达到反诉与本诉的合并审理,也可以对质量问题向债权人另行起诉,该决定权在于债务人的意思自治。综上所述,反诉是抗辩的一种表现形式,债务人向受让人提起反诉完全合情合法。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三、对债权转让问题的几点想法
  (一)应明确抗辩的范围
  因《民法通则》未对抗辩作规定,《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也未明确规定抗辩的范围,仅规定了三大抗辩权,而《担保法》中仅对保证人的抗辩权作了原则规定,这样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为便于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建议对抗辩作出明确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划定抗辩的范围。根据目前国内外对抗辩的立法解释与学理解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及立法原意,抗辩大致可分为:
  1?延诉抗辩:是指“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之实体问题,并按情况导致起诉被驳回或将有关案件移送至另一法院。”(《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412条第1款第2项)分为:a?对法院管辖权的抗辩;b?暂时中止诉讼的抗辩,如对整个诉讼程序无效的抗辩、回避申请的抗辩、当事人及代理人资格不合法的抗辩等。
  2?暂时抗辩:是指暂时阻止请求权的行使。分为:a?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不可抗力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67条、68条、117条);b?先诉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第2款);c?合同违反法律而无效不能继续履行的抗辩;d?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条件尚未成就的抗辩等等。
  3?永久抗辩:是指请求权被永久排除而不能行使的权利。分为:a?时效完成的抗辩;b?债权未发生的抗辩;c?附解除条件的债权条件成就提出合同终止的抗辩;d?合同撤销的抗辩;e?债务已全部履行、抵销、提存、免除等债权业已消灭的抗辩。
  4?债权转让中的抗辩不能超出上述范围。反诉是起诉的一种特殊形式,从广义上讲也属抗辩的一种特殊方式,但反诉毕竟不是抗辩。目前美国、日本、法国等法律中也未规定反诉属于抗辩、债权转让中可以反诉。相反,我国《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却明确规定了抗辩与反诉的不同概念。笔者认为,除当事人特别约定或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外,债权转让中债务人不能以抗辩为由向受让人提起反诉,否则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及立法原意不符。
  (二)应明确债权转让的条件
  除《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第81条、第82条的规定外,还应明确:
  1?在债权转让前,债务人依法已提出质量异议的,且对质量异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债权不得转让。如果让与人将此债权转让后即丧失支付能力,那么债权人是在逃避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这种风险,如果债权不转让,债务人完全可以在质量反诉和另行起诉中避免的。
  2?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中约定对质量异议时间未过的,债权不得转让。
  3?债权转让经债务人同意的或对该债权中的质量问题三方另有约定仍由债权人承担的,不得向受让人反诉。
  4?至于是否对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后也应给予一定提异议的时间(如5天或10天)与条件,规定在何种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异议等,也值得商榷。如在债权转让前已依法提出异议的,或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提异议时间未过的,或有法律规定除外情况的,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排除债权人与受让人从自身利益出发或因不懂法而损害了债务人的权利。如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不得向受让人反诉;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则可使债权人与受让人重新考虑是否还继续转让,是否需三方达成协议等等。
  如果不对上述作出限制,债权随意转让,债务人不依法行使权利又拒不履行义务,直到受让人诉至法院时才以质量等问题为由反诉,则势必造成受让人的财力、精力的极大浪费,损害了受让人的合法利益,也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三)应明确债权人(让与人)在抗辩与反诉中的法律地位
  1?债务人提出抗辩,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合同法》解释(一)第27条已明确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这无疑对债权人及时举证、及时查清案情、及时审结案件极为有利,这充分保护了受让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债务人提起反诉,债权人列为被告。对债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直至受让人起诉债务人时,才提出反诉而且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况即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等,那么,为了切实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债权转让的特殊性,避免讼累,债务人可以提起反诉,但必须申请追加债权人为反诉被告,请求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因在审判实践中,即使把债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但反诉的被告仍是受让人,所以,判决时仍应由反诉被告即受让人向反诉原告债务人履行义务,再由第三人即债权人向反诉被告履行义务。这样处理,其实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那就是受让人没有义务要向反诉原告受偿。所以,笔者认为,如果债务人提起反诉,把债权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如果反诉请求成立,则可以由债权人直接对反诉原告承担义务,这样既保护了受让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债权人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且与立法的初衷、与债权转让的目的相符。
  
  (作者单位:江苏省武进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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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规划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开展城市规划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建规函[2003]252号

南京、贵阳、保定、邯郸、包头、鞍山、泰安、洛阳、新乡、襄樊等城市规划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有关精神,推广中西部地区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座谈会的经验,经研究决定,首期选择南京、贵阳等10个城市开展城市规划动态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

  建立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城市规划动态监测,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行政监管能力的有效措施,是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首批选择10个城市开展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动态监测的工作方法、技术路线、监督软件系统,摸清监管工作重点和难点,为在全国普遍建设城市规划监管系统积累经验。

  二、首批选定的城市

  首批选定南京、贵阳、保定、邯郸、包头、鞍山、泰安、洛阳、新乡、襄樊等10个城市,先行开展城市规划动态监测工作。

  三、工作方式、阶段及重点

  城市规划动态监测是利用遥感影像数据与城市规划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城市建设发展中的情况和问题。

  工作阶段主要分为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情况核查、提出报告和事件处理五个阶段。

  监测工作重点是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的总体规划实施情况,以及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实施情况。

  四、工作组织及表任

  全国城市规划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在建设部统一组织下进行。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城市规划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监管工作目标和要求,规范监测工作程序,组织监测成果核查,提出对核查结果的处理意见。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系统总体方案设计、技术审查和技术支持,负责监管系统与建设部电子政务的组织协调,规划动态监测系统平台的完善,与系统建成后的测评验收。

  建设部综合财务司负责已落实监测资金的监督使用。

  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和日常工作,具体落实规划动态监测的工作要求,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城市名单,确定遥感影像规格,组织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及其处理、分析、成果鉴定,组织制订相关标准、规范、规程,提出动态监测报告等。

  建设部信息中心作为技术支撑部门之一,负责具体技术工作,包括规划动态监测系统平台的后台支持与网络服务,与部办公自动化的衔接,相关系统的开发、更新和维护,及其他有关技术工作。

  10个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联络人,负责提供规划动态监测相关的总体规划资料、历史名城保护规划资料、地形图及必要的规划管理资料,并配合做好核查工作。要在2003年12月底前向建设都城乡规划司报送规划监测工作报告。具体工作要求见附件。

  上述要求提供的城市总体规划资料应为电子资料,以经审批的规划为主,正在进行修编或审批中的规划资料也应提交作为参考。

  动态监测工作依托城市规划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平台进行,建设部向首批10个城市提供监测软件(地方试用版),其与地方规划管理系统的衔接由技术支撑单位帮助解决。

  附件:2003年首批10个城市规划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2003年首批10个城市规划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求

  为做好2003年首批10个城市规划监管信息系统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相关城市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组织领导工作

  各相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主要领导同志汇报此项工作,取得市委市政府的支持。按照文件要求,确定一名负责同志负责此项工作,一名工作联系人,并将名单及联系方式在10月底前报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二、工作重点

  对总体规划实施监测的重点是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特别是规划中确定的用地性质和用途的变更,包括可能影响城市重大布局的开发建设,以及影响城市重大功能组织的用地性质和用途的变更。监测出的其他违反规划的建设活动将在监测报告中作为参考因素考虑。

  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监测重点是历史文化保护区中的各类建设活动。特别是要监测那些损毁、拆毁历史文化建筑的行为。

  对城乡结合部或城市规划区外的重大建设活动进行一般性监测。

  三、工作要求

  工作阶段主要分为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情况核查、提出报告和事件处理五个阶段。

  资料收集内容主要为城市总体规划、地形图、不同时相的遥感影像等。其中城市总体规划与地形图由相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遥感影像由建设部统一购买。城市总体规划应以经批准并正在实施的规划为准,并附批准文件。对正在报批或正在修编已有规划成果的,也应提供作为参考依据。

  资料分析主要包括遥感影像的处理、不同时相的遥感影像的比对找出差异图斑、差异图斑与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图的比对及对有关情况的分析等。

  情况核查主要为对差异图斑实际情况的核查,包括交由地方核查和建设部组织的抽查。核查内容包括符合规划情况,用地性质变更情况,用地面积,相关规划实施管理情况,及其他建设部认为有必要了解或地方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情况。

  提交的报告为各相关城市的监测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监测核查工作情况等。今年12月底前各相关城市应向建设部提交本城市的监测工作报告。

  事件处理是指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的重大事件进行处理。

  四、有关数据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应为电子数据,其中图件应为AUTOCAD格式,文字应为常用文字处理软件格式。遥感影像数据根据每年工作需要,由建设都城乡规划管理中心提出要求,经城乡规划司同意确定。

  五、其他事项

  对地方根据本地情况,在建设部进行规划动态监测的区域外,自主要求扩大监测面积的,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可提供咨询、遥感影像的统一购买及影像数据的处理等服务。

  联系人: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龚威平

  联系电话:010-68393418

  传真:010-68394529

  电子邮箱:ghzx@mail.cin.gov.cn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方税务局使用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实现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方税务局使用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实现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推动全国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研究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开发建设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系统),并与各商业银行联网;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共同制定、发布全国统一的税务、国库联网业务需求和技术接口标准,税务系统根据业务需求和技术接口标准,开发建设综合征管软件与TIPS系统连接的前置系统,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前置系统、TIPS系统的连接,实现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财政部门通过与TIPS系统的连接,取得应征和入库信息。
  目前,税务、国库联网业务需求已印发,TIPS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前置系统、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已建设、开发、修改完成,6月28日将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联通试运行,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试点情况布置在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推广应用。为做好地方税务局系统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地方税务局系统的综合征管软件全国尚未统一,各省地方税务局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与国库横向联网业务需求书〉的通知》(银发〔2005〕2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税务国库横向联网系统接口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5号),自行完成前置系统及综合征管软件的开发建设、修改工作。
  二、前置系统及综合征管软件开发建设、修改完成后,各省地方税务局应与省国库共同向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报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联调测试、上线运行申请。报送的申请应注明计划联调测试时间、上线运行时间、上线具体单位、上线运行纳税人户数、自缴核销户数及其他准备工作开展情况。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将组织申请单位开展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的联调测试。
三、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系统联调测试结果、实时划缴和银行端查询缴税户数、TIPS系统承受能力、联网系统推广方案等情况,适时安排申请单位的上线运行。
  四、各省地方税务局应本着积极稳妥和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开展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做好系统上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明确具体部门和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二)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编写联调测试的业务案例。业务案例应覆盖《税务与国库横向联网业务需求书》(包括与综合征管软件有关的部分)所述的所有业务。
  (三)根据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技术方案要求,完成设备配置、网络联接、数据整理等准备工作。
(四)制定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应急处理预案。
(五)对业务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六)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开展纳税人授权其开户银行按税收电子缴款书划缴税款签约工作。
  五、各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库应密切合作,加强沟通,明确职责,共同组织开展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