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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兽药抽样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06:06  浏览:8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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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兽药抽样规定

农业部


进口兽药抽样规定


(一九九一年一月九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进口兽药的检验抽样工作,根据《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口兽药到达口岸三天内,进口单位或承运单位应向口岸兽药监察所报验。口岸兽药监察所在接受报验后,应尽快确定抽样日期,并通知报验单位。报验单位在接到抽样通知后,应派出技术人员到抽样现场。
抽样的技术工作由口岸兽药监察所人员进行,报验单位应配合必需的人力、用具、交通工具、场地等,并负责安排搬移、倒垛、开拆和恢复包装等工作。
第三条 口岸兽药监察所应按照《进口兽药许可证》以及进口合同、装箱单、发货票、提单、检验证明与实物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抽样。
第四条 同一合同进口的兽药,其品名、制造厂商、批号、包装、合同编号(唛头标记)均相同者,作为一个抽样单位。
第五条 对每一抽样单位,依其到货数量(运输包装),按下表决定开拆件数:
到货件数 开拆件数
10件以下(含10件) 1
11~50件 2
51~100件 3
注:101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增抽1件(增加不足100件按100件计)
第六条 抽样数量为检验用量的3~5倍,贵重药品为2倍,小包装(1公斤以下)应原装抽样,有特殊规定与要求者除外。
疫苗每个批号暂抽一瓶。
第七条 抽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按第五条规定的数量随机确定开启包装。
2.抽样启封前应核对外包装。启封后应核对小包装品名、批号等。包装破损应另开箱抽样,数量短缺或标记不符者不予抽样。
3.抽样完毕,由口岸兽药监察所开具抽样单据作为凭证。
第八条 抽样工具必须清洁干燥,腐蚀性药品勿用金属抽样工具取样。
第九条 抽样应迅速,以防兽药品吸潮、风化、氧化而变质。
第十条 液体样品应先摇匀后再取样,以免浓淡不匀。含有结晶者,在不影响品质的情况下,应使之溶化后抽样。
第十一条 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及爆炸性药品,在抽样时需戴用防护手套及衣服,小心搬运、取样。并在取样瓶外标以“危险品”标志,以免发生危险。
第十二条 遇光易变质药品,应避光取样,样品用有色瓶装,必要时应加套黑纸。
第十三条 需做无菌、热原试验的原料药,应将口岸兽药监察所抽样人员指定的原包装运送口岸兽药监察所,按无菌操作或特殊要求取样。
第十四条 疫苗由进口单位运至口岸兽药监察所进行核对抽样。样品由口岸兽药监察所保存至有效期满。进口数量较大的,由口岸兽药监察所确定抽样地点。
第十五条 样品瓶(袋)要密封,瓶(袋)签要填写清楚。
第十六条 抽样要填写好抽样记录,并要有抽样人、被抽样单位代表签名。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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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告第195号

民政部


民政部公告第195号

现将2010年民政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及拨付使用情况公告如下:

一、救灾捐款接收情况

民政部本级接收各类救灾捐款304001.116263万元。具体是:

(一)玉树地震救灾捐款279963.069905万元。其中:

1. 民政部本级直接接收社会捐款151992.745488万元(其中定向捐款19107.874382万元,非定向捐款132884.871106万元)。

2. 中央各有关部门转入8571.309847万元(其中定向捐款6644.104193万元,非定向捐款1927.205654万元)。

3.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转入34.95457万元(其中定向捐款33.09957万元,非定向捐款1.855万元)。分别是:中国绿化基金会转入20.146万元,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1.08万元,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12.95357万元,中华环保基金会0.775万元。

4. 各级民政部门、部分地方慈善会转入119364.06万元。

(二)舟曲流石流救灾捐款20512.251135万元。

(三)汶川地震后续捐款2623.605147万元。

(四)旱灾捐款218万元。

(五)洪涝灾害捐款682.837406万元。

(六)雪灾捐款1.35267万元。

二、拨付使用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民政部已将上述捐款全部下拨。具体是:

(一)拨付青海省玉树地震救灾捐款279963.069905万元。

青海省已将首批拨付的玉树地震救灾捐款中的16亿元落实到400个项目,目前正按项目进度陆续拨付。余款及后续拨款正与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项目进行对接。

(二)拨付甘肃省救灾捐款22627.208952万元。捐款中,舟曲泥石流捐款20512.251135万元,目前,甘肃省正在将舟曲泥石流灾区恢复重建规划项目与捐款对接。汶川地震后续捐款2113.605147万元,除定向捐款158.429169万元按捐赠者意愿,通过甘肃省工会用于救助困难职工外,其余捐款由甘肃省统筹用于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三)拨付四川省汶川地震后续捐款360万元,已按捐赠者意愿,通过四川省工会用于救助困难职工。

(四)拨付陕西省汶川地震后续捐款150万元,已按捐赠者意愿,通过陕西省工会用于救助困难职工。

(五)拨付云南省旱灾捐款218万元,由云南省统筹用于解决旱灾区群众冬春生活困难。

(六)拨付海南省洪灾捐款682.837406万元,由海南省用于灾区倒损民房恢复重建。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5年9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85年9月)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阮崇武为公安部部长。
免去刘复之的公安部部长职务。
二、任命贾春旺为国家安全部部长。
免去凌云的国家安全部部长职务。
三、任命朱训为地质矿产部部长。
免去孙大光的地质矿产部部长职务。
四、任命戚元靖为冶金工业部部长。
免去李东冶的冶金工业部部长职务。
五、任命赵东宛为劳动人事部部长。
免去赵守一的劳动人事部部长职务。

一、任命胡乔木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名誉院长。
二、任命胡绳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
免去马洪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职务。
三、任命赵复三、钱钟书、刘国光、李慎之、汝信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