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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第十条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4:58:15  浏览:9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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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第十条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第十条的决定
省人大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第十条作如下修改:
符合本章规定的劳动教养条件,在下列区域、场所作案的人,应当收容劳动教养: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
(二)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及与铁路交接的水陆交通要道沿线、大型厂矿作案的。
本决定自1995年0901日起施行。
《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5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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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机械部


机械部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4年7月7日,机械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一系列规定精神, 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结合机械部的实际, 现对部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的接待安排、赠送和接受礼品、参加庆典礼仪活动、 严禁用公款旅游等问题,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 关于部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不得超过当地接待标准问题
(1)部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包括到企事业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参观学习及其他公务往来,都应轻车简从, 严格按当地规定的接待标准食宿,不得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2)部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不准重复报销或超标准报销,不准重复享受补助。
二、关于部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准赠送和接受礼品问题
(1)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和有价证券。
(2)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如召开庆祝会、纪念会、新闻发布会、剪彩等,一般不要赠送和接受礼品。
(3)部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进行公务活动,不准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接受礼品,不准向企事业单位及人员索要礼品。 各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给部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送礼; 任何人不得将公物以个人名义赠送他人。
(4)对在国内公务活动中确实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品,应当妥善处理。按市场价格计算,价值150元人民币以上的礼品,受礼人应在回单位后的一周内,将所收礼品交所在单位办公室,统一保管和处理。
三、关于部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庆典礼仪活动问题
(1)部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庆典礼仪活动应从严控制,对于必须参加的活动,主管部门可派2~3名代表,有关部门可派1名代表;参加京外单位的庆典礼仪活动更要从严掌握。
(2)各企事业单位对庆祝会、纪念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应严格控制。必要的庆典礼仪活动,应坚持“热烈、隆重、节俭、 实效”的原则,尽量控制规模和人数,不搞互相攀比,杜绝铺张浪费。
(3)部领导参加各种庆典礼仪活动,由办公厅统一归口管理,统一安排。各司局由其办公室从严掌握,统一安排。
四、关于严禁用公费旅游问题
(1)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借出差、开会、培训、调研等名义用公款旅游。外出执行公务应按计划执行, 不得中途滞留或绕道去风景名胜地区游览。
(2)部机关及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学会、协会、研究会)主办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中,每次可允许就地组织一次参观游览活动, 但必须当日返回。
五、上述各项规定,部属企事业单位及学会、协会、 研究会的党政领导干部可参照执行。
六、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对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 要及时予以表扬。
七、凡违犯上述规定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并视情节轻重及在群众中造成的影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本规定由驻部监察局负责解释。如上级有新的规定, 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园林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园林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园林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舟山市园林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建立舟山市园林管理局,为副县处级事业单位,同时挂舟山市市政管理处牌子,归口市城建委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全市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专业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参与制订定海、临城新区城市绿化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制订定海、临城城市绿化年度管理及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编制城市重大绿化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绿化项目的方案制订、选址定点、扩初会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四)负责全市绿化工程建设和养护市场的管理,参与城市绿化建设项目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定海、临城新区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及景观设施的管理、园艺技术的指导;负责定海、临城新区城市道路绿化、行道树种植管理、城区花卉布置工作;负责定海、临城城市古树名木的调查、挂牌和养护工作;负责城市绿化苗木、花卉产业的宏观指导工作;推广乡土树种及花卉新品种的应用。

(六)负责对全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企业的业务指导;协助做好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及职工技能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统计和行业档案管理工作;参与城市绿化行业有关产业政策、改革方案的研究。

(七)负责定海城区防洪排涝工作;负责定海城区河道?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定海城区、临城新区泵站排水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定海城区、临城新区桥梁、河道护栏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定海城区、临城新区道路和人行道维修、养护工作;参与定海城区、临城新区排水管网设计图纸的会审和新建管道的竣工验收。

(八)负责定海城区隧道市政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九)负责定海城区、临城新区道路雨、污水排水系统的疏通、维护工作。

(十)负责定海城区、临城新区其他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十一)承办市城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园林管理局内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以及文秘、信息宣传、档案、信访、保密、后勤事务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制订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财务科

负责财务预算、结算、编制、统计、医疗保险、资产管理及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三)园林绿化管理科

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及城市重大绿化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负责绿地率审核;参与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定海城区、临城新区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信息收集及档案管理工作。

(四)园艺管理科

指导城区及政府重大活动的花卉布置工作;编制城市用花年度计划,考核检查城区花卉养护工作,对公园、广场、绿地园艺景观、花园式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协调管理;推广乡土树种及花卉品种的应用,负责全市苗木花卉产业指导工作。

(五)市政设施管理科

负责定海城区、临城新区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参与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市政养护工作的考核检查。

(六)工程管理科

负责本局所属园林绿化和市政工程的实施、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组织内部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参与定海城区、临城新区园林绿化、市政工程的图纸会审。

(七)排水管理科

负责定海城区、临城新区污水泵站的日常管理;负责定海城区?门、闸门、河道排水的管理。

(八)鸦片战争遗址公园管理科

负责舟山鸦片战争纪念馆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和中外游客接待、讲解、服务等工作;负责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日常工作;负责对遗址公园设施、山林防火、园容园貌的日常管理。

(九)定海公园管理科

负责定海公园园容园貌管理和儿童乐园设施管理。

(十)海山公园管理科

负责海山公园的景观、绿地、设施、园容园貌管理及山林防火工作。

(十一)广场管理办公室

负责文化广场、港务广场、双拥广场、海滨公园广场的设施维护管理、广场景观管理、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和安全管理。

(十二)园林绿化质量监管科

监督管理定海城区、临城新区绿化质量,考核检查绿地养护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园林管理局(市市政管理处)机关差额拨款事业编制8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

四、其他事项

设立舟山市园林管理局新城园林管理所,为副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5名。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