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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15:15  浏览:8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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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实施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整顿粮食流通秩序,规范粮食批发交易行为,把粮食批发市场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保护交易双方的正当经营及合法权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商品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发布实施的《批发市场管理办
法》和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批发市场”,是指为买卖双方进行粮油批发交易提供经常性的、公开的、规范的并具有信息、结算、运输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
第三条 粮食批发市场坚持以服务为宗旨,遵循公开交易、平等竞争、自由议价的原则,是社会公益性的非盈利事业法人。
第四条 粮食批发市场实行会员制、会员可分为长期会员和临时会员。凡具有粮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各类经营企业都可成为批发市场的会员,享受会员待遇。国有粮食购销、经营企业必须成为长期会员,自觉进场交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所有旗县及旗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区域性、盟市级粮食批发市场须经自治区粮食局批准、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方可设立;旗县级粮食批发市场须经盟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盟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方可设立,并报自治区粮食局备案。
第七条 自治区粮食局和各级粮食管理局是粮食批发市场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粮食批发市场的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各级工商、物价、银行、税务、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粮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有条件的区域性、盟市级粮油批发市场要逐步扩大辐射范围,把辐射范围以内的旗县粮食批发市场改造为分市场,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网络手段,实行统一发布信息、统一合同用纸、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结算方式、统一收费标准,逐步实现网上交易,扩大服务功能和交易量

第九条 经批准、登记设立的粮食批发市场必须使用“粮食批发市场”名称,并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挂牌。未经批准、登记的粮食市场不得使用“粮食批发市场”字样。

第三章 交易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是指符合自治区规定的粮食批发经营条件并取得粮食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粮食批发市场内进行的交易。
第十一条 具备粮食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经向粮食批发市场申请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市交易。粮食批发市场不得在国家批准的标准之外另行收费。
第十二条 粮食批发市场有监督交易双方履约的权力和义务。为保证交易合同的履行,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在买卖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粮食批发市场可在确认交易合同时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合同履行后退回。
第十三条 粮食批发市场和须建立会员登记、交易合同登记、收费登记制度,并于粮食年度结束后15日内向自治区粮食局报送全年运行情况。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粮食批发市场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政策,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审查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粮源,严禁为非法交易提供方便,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粮食批发市场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原则,为交易双方提供规范场所、信息咨询等配套服务。为了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转,粮食批发市场可以收取合理的交易手续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标准为成交额的3‰,由粮食批发市场向买卖双方各收
取50%;此外,粮食批发市场还可积极开展代购、代销、代办运输、代理结算等系列化有偿服务。各级粮食批发市场要认真执行收费政策,健全管理制度,接受同级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粮食批发、经营企业进入市场销售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质量、卫生标准,违者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批发市场的监管,各有关部门在对入市交易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对违规交易、无证经营、违禁运输等不法行为,要按照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工商
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入市交易的粮食批发企业应服从和配合粮食管理部门的检查,以便整顿流通秩序,规范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 市场工作人员及行政检查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关部门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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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规则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公开交易规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01年11月16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公开、公
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挂牌公开交易是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在规
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地块的基本情况、竞买规则等内容,竞买人轮番报价,按价高
者得的原则确定中买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方式。
挂牌公开交易适用于出让、租赁、转让。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租赁、转让外,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挂牌公开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1)市政府储备的土地,应依法有偿供应的;
(2)未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的,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特困国有企业需要处置
土地的;
(3)在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下,委托转让以出让方
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委托整体转让房地产的。
第四条 挂牌公开交易时,土地的基本情况应在石家庄市地产交易市场公示栏
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报价期限、地块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容积
率、最低交易价、当前报价等,报价期限根据土地面积大小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
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 挂牌公开交易的程序:
(1)拟定挂牌公开交易的地块;
(2)拟定挂牌公开交易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3)经批准可以挂牌公开交易的地块在报刊上公告,并在地产交易市场交易
厅公示,地块面积3333.34平方米(5亩)以下的,只在地产交易市场厅公示;
(4)有意受让单位索取有关竞买文件;
(5)有意受让单位,持下列资料报名登记:
a受让申请书;
b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其他权力机构(非股份制企业有权决定机构)关于受让土
地事宜的决议及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文件(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c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d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e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f《报价承诺书》。《报价承诺书》的格式和内容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
制。
g竞买文件规定的数额履约保证金。未能受让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履约保证金,
在报价截止日期后两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不计利息),受让土地使用权单位的保
证金可在交纳最后一期土地出让金时冲抵。
(6)及时公布当前报价和竞买人。
(7)报价时间截止后,按第六条的规则确定中买人,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
当场宣布交易结果。
(8)成交之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中买人签署《挂牌公开交易成交确认
书》;
(9)签署《挂牌公开交易成交确认书》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土地
行政主管部门与中买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委托转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人与中买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六条 报价期限结束后,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买人。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市场状况和地块的具体情况制定细则。
第七条 最低交易价的确定方法。
属于第三条(1)、(2)项情形的,挂牌交易价格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
价评估结果,充分考虑政府产业政策、地价政策等综合因素确定;
属于第三条(3)、(4)项情形的,挂牌交易价格由委托单位确定。
第八条 中买人拒不签署《成交确认书》或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市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受让人有提供虚假竞买文件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有权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予退还履约保
证金,并对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采用综合评定,分值高者得或先交清地价款者得等原则确定中买人
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市土地管理局。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1年11月16日起施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山水库二期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山水库二期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种畜场,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桃山水库二期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桃山水库二期工程淹没区补偿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第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二月二日

  

  

  桃山水库二期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桃山水库二期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全面反映移民资金计划及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移民资金投资效益,妥善安置水库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桃山水库二期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桃山水库二期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移民迁建单位。

   移民管理机构是指七台河市和有关区、乡镇各级政府设立的管理地方水库移民工作的机构。  

   移民迁建单位是指使用移民资金对专项设施和经营场所进行搬迁建设的单位。  

   第三条 移民资金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级移民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移民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财务人员,并应保持财务人员相对稳定。 

   第五条 移民资金来源包括项目法人拨付的库区淹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及移民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资金。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依据移民安置总规划,制定本级年度计划和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并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依据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和实际工作实施项目。确需调整项目计划且资金总规模不变的,投资大类计划之间的调整,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投资大类计划内的调整,由区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移民投资项目,其超过部分的投资额由实施单位负责筹措。

   第九条 区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向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本级执行年度计划的书面报告。各专业设施迁建实施单位,亦须按规定向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移民统计工作,收集与移民有关的统计资料,向有关方面提供统计信息。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对移民工程进度和投资建立统计台帐制度。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在国家商业银行开设移民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二条 移民资金必须按批准的范围使用。

   水库淹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工矿企事业迁建费、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库底清理费、基本预备费、有关税费和其他费用(包括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勘测设计费及监理费)。

   第十三条 移民资金的拨付程序

   桃山水库二期工程移民资金,由项目法人拨付给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按项目的用款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拨付给区级移民管理机构。

   专项设施和企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资金,按市政府与各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包干”协议,由市级移民机构拨付补偿资金。

   移民资金应根据移民工程建设进度拨付,保证移民工程项目的实施,禁止滞留资金。

   第十四条 移民迁建单位应按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

   第十五条 移民资金其它的使用分配。

   移民实施移民培训费、实施管理费、基本预备费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掌握,统筹安排,报批使用。

   实施管理费分配比例为,市级移民管理机构50%,区级移民管理机构50%。

   第十六条 移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属移民经费,应纳入移民资金管理,按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级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并对下级单位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移民工程项目由实施单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管理,不得越级越权申报或审批。

   第十九条 对实行承包管理的移民工程项目,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参与项目的审查和资金的审定,对项目的进度、质量、经费使用和移民安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移民项目竣工后,按国家制定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工程项目在立项、设计、评估、检查、验收等过程中的报表、决算、资料要妥善保管,建立项目建设管理档案。

  

  第五章 财经纪律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管好用好移民经费。对不符合财经纪律的开支,移民部门应予拒付。

   凡属移民单位或个人的财产补偿费,必须按补偿标准和有关规定,确保兑现到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代扣各种款项。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对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的法定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区两级移民管理机构应经常检查移民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同时,接受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移民管理机构的财会人员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履行职责,对移民资金进行源头把关。

   第二十六条 移民管理机构应将移民资金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有关政策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使用情况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贪污、挪用移民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轻微的,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移民资金不包括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参照《黑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七台河市移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桃山水库二期工程淹没区补偿

  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桃山水库二期工程淹没区补偿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保障各项移民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偿资金是指桃山水库二期工程淹没区内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工矿、企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以及林地征用补偿费等。

   (一)农村移民安置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村民搬迁生活补助费;小型水利设施补偿费、基础设施补偿费,以及村办企业和基础设施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二)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包括移动、联通、铁通、电信、电力、广电等线路及资源压覆补偿资金。

   (三)工矿、企事业单位迁建补偿费,包括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茄子河煤炭实业有限公司、七台河监狱等单位资产迁移补偿资金。

   (四)林地征用补偿费,包括茄子河区、北兴农场、种畜场征用林地补偿资金。

   第三条 移民机构在实施迁移工作期间发生的办公、差旅等工作经费按本办法拨付。

   第四条 补偿资金拨付原则

   (一)依照市政府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包干协议确定的补偿资金,实行一次性拨付。

   (二)依照茄子河区专项设施补偿工作进度拨付。

   第五条 补偿资金审批程序和拨付方式

   (一)需市移民办拨付的资金,由市移民办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主管市长审核后,依照财政资金管理审批规定程序审批后,拨付被补偿单位。

   (二)需区移民办拨付的资金,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依照财政资金管理审批规定程序审批后,拨付被补偿单位

   第六条 各级移民机构和相关被补偿企事业单位需开设移民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并制定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上报市移民办,市移民办将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七台河市移民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