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哈尔滨市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哈尔滨市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已经2007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规范工业节能监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业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对能源生产、使用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帮助企业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工业节能监察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市节能监察机构受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工业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能监察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遵循监督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实施工业节能监察,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企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举报。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企业重大节能违法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者,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每年应当根据本市节能规划统一编制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计划。
第九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宣传节能知识,提供先进节能信息;
(二)监督检查企业遵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情况;
(三)受理企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举报;
(四)依法查处企业节能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十条 工业节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合理用能的专项论证情况,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执行国家、省和市节能设计规范和合理用能标准的情况;
(二)企业停止生产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情况,或者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情况;
(三)企业节能资金合理使用的情况;
(四)企业能源管理以及能源计量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执行国家和省节能技术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情况;
(六)重点用能企业设立能源管理专职人员以及报送备案的情况,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接受节能教育培训的情况,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十一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可以采取现场监察、书面监察或者其他合理方式。
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人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时,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印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三)对企业的有关产品、设备、工作场所等进行检查、检验、测试;
(四)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如实做出书面答复;
(五)制止、纠正企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行为;
(六)对重要的证据进行录音、照相或者录像;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企业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影响节能的重大变化的;
(二)需要对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三)需要现场确认企业落实节能整改措施情况的;
(四)根据举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企业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
(五)按照工业节能监察工作计划要求,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实施现场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实施现场监察,应当提前10日将实施监察的时间、内容和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企业。
第十五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使用等过程中用能产品能耗指标进行监察时,被监察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样品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
监察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监察的实际情况,并由被监察企业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不影响监察工作的进行,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第十七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监察结束后15日内做出节能监察报告,送交被监察企业。
第十八条 被监察企业对节能监察报告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节能监察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申请复查。
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安排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被监察企业。
复查工作中涉及耗能设备复测的,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重新进行监测。复测结论证明被监察企业的异议成立的,复测费用由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承担;不成立的,复测费用由被监察企业承担。
第十九条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采取书面监察方式时,重点用能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被监察企业应当按照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不得虚报、瞒报,不得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证据。
第二十一条 被监察企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依法需要限期整改的,由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确定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延期申请。
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延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监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并按照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被监察企业认为节能监察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提出。
节能监察人员认为自己与被监察企业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节能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察人员违法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被监察企业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其所在单位、上级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举报。
第二十五条 重点用能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 由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被监察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虚报、瞒报,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证据的, 由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他行为的处罚,由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节能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节能监察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二)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 违法向企业收取费用的;
(四) 妨碍企业正常生产、销售等活动的;
(五)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33号
经研究,部决定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北京等86个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变化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范围为卫片反映的86个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变化情况(基本监测时段为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各城市具体监测时段以卫片标注的时段为准)。
部向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城市的卫片数据光盘(含卫片出图数据及外业调查记录表)。有关卫片检查的方法、步骤等,按照《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七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6号)的要求进行。根据经济形势分析的需要,在原4张报表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并另外新增了4张报表,有关报表格式以此次下发的为准(见附件3至10)。有关报表的填写和汇总,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界限和填表说明》(见附件2)进行。此次卫片执法检查要求应用部信息中心与部执法监察局联合开发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有关卫片执法检查数据的汇总和上报,最新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可在部官方网站(http://www.mlr.gov.cn)下载,下载时间另行通知。
在时间安排方面,2008年2月至5月为各城市自查阶段, 5月31日前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完成本省(区、市)的自查工作,写出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并与《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表》、《农村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城市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和《重点工程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一并报部执法监察局;8月31日前要完成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将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及《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报部执法监察局。部将于2008年6月开始,对各省(区、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9月组织验收。另外,对于自行购买数据开展卫片执法检查的上海、广州2个城市,也要按要求上报执法检查成果和汇总分析报告;沈阳、吉林、芜湖、商丘、武汉和嘉兴等6城市在2007年11月先期开展卫片执法检查的基础上,要继续做好对违规违法用地问题的查处工作,并将《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于4月底前报部执法监察局。
各地要切实做好卫片执法检查与百日行动查处情况的校核,对于已在百日行动中立案查处的违规违法用地,要在《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附件3)备注栏注明,并继续按照百日行动的有关要求抓好案件查处和有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到位等后续工作;对于百日行动中未清理出的违规违法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首先查明未清理出来的原因和责任,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报告后,严格依法查处。
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是进一步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推进执法关口前移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围绕土地违规违法行为的特点,从预防、查处、监管和部门联动4个方面,进一步探索如何应用卫片执法这种高科技手段构建土地执法长效机制。
附件:1.86个城市监测区一览表
2.有关政策界限及填表说明
3.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
4.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
5.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
6.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
7.违法用地分类统计表
8.农村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
9.城市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
10.重点工程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