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民政部民政司关于香港政务总署出具的《未婚声明书》是否有效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14:07  浏览:84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民政司关于香港政务总署出具的《未婚声明书》是否有效的复函

民政部民政司


民政部民政司关于香港政务总署出具的《未婚声明书》是否有效的复函
民政部民政司



北京市民政局:
你局(86)民民字第215号《关于香港政务总署出具的〈未婚声明书〉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向有关方面查询,现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香港政务总署不属于我部一九八三年颁布的《关于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规定的出证机构。因此,该机构(包括香港各区政务处)所出具的《未婚声明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复。



1986年7月1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不准汇总更正预算收入入库数字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等


关于不准汇总更正预算收入入库数字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
近年来,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汇总更正预算收入的问题,造成预算收入入库数字不准,不仅影响了财政资金的正常调度,也不利于对预算收入缴库进行监督。为了保证预算收入入库数字的准确性,加强对预算收入缴库的监督,现就有关更正预算收入错误事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征收机关、国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退付和报解。发现错误事项,应及时逐笔办理更正。不得定期或不定期办理汇总更正。
二、国库办理预算收入错误更正,原则上由发生错误的单位进行更正:
(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征收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送国库更正;
(二)国库在编制收入日报表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三)国库在办理库款分成上解工作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更正。
三、国库办理更正事项应在发现错误的当月调整帐表,不再变更以前月份的帐表;年终整理期内更正上年度的错误,均在上年度决算中调整。
四、任何单位不能出具汇总的更正通知书,否则,国库有权不予受理。
对于无正当理由的更正,国库一律不予办理。



1996年11月20日

北海市扶贫开发企业审批登记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扶贫开发企业审批登记管理办法

北政发[1996]8号




  第一条 为了推进北海市异地扶贫开发改革试验,做好扶贫开发企业的审批登记管理工作,依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北政发[1995]58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试验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输办)是在北海市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试验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劳输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统一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贫困地区劳动力定向输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负责做好全市吸纳安置贫困地区劳动力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根据北政发[1995]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审批扶贫开发企业的标准如下:

  ㈠世界银行扶贫贷款支持的项目,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不低于职工总数60%的;

  ㈡在扶贫开发项目中和扶贫工业区内自筹资金投资的企业,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不低于职工总数30%的;

  ㈢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不低于职工总数40%的其他企业;

  ㈣与贫困地区合资兴办的企业,其中贫困地区出资比例不低于总投资额30%、安排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不低于职工总数20%的;

  ㈤在扶贫开发项目区和扶贫工业区内,直接为扶贫开发项目提供商贸、仓储、运输、技术、培训等服务及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凡申报扶贫开发企业的单位,需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向市劳输办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新建立还未用工企业申报时,需上报企业用工计划和《吸纳安置贫困地区劳动力承诺书》。

  ㈡市劳输办自收到申请书后30天内,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劳输领导小组审批。

  ㈢对符合条件并经市劳输领导小组正式批准的企业,颁发《北海市扶贫开发企业批准证书》和《北海市扶贫开发企业登记证书》,同时在市财政局和市税务机关备案。

  ㈣申报企业收到批准证书和登记证书后,即成为北海市扶贫开发企业,享受北海市政府制定的扶贫开发企业优惠政策。

  第五条 为确保扶贫任务的落实,被确认为扶贫开发企业的单位必须向市劳输办缴纳完成任务保证金。已按规定吸纳安置贫困地区劳动力的企业缴纳3万元,新建还未安置贫困地区劳动力的企业缴纳5万元,待其建成投产并按规定吸纳安置贫困地区劳动力,经验收合格后退回2万元。保证金在企业不再承担扶贫任务,不再享有扶贫企业优惠政策时退还给企业。

  第六条 扶贫开发企业必须接受市劳输办在吸纳安置贫困地区劳动力方面的指导和管理,每年年初上报一次年度用工计划和贫困地区劳动力花名册,每季度汇报一次贫困地区劳动力安置使用情况。

  第七条 市劳输办与劳动行政部门联合每半年对扶贫企业使用贫困地区劳动力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存在问题的企业必须尽快采取措施在30天内达到整改意见提出的要求,不采取整改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但仍不能实现整改要求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市劳输办取消扶贫企业的资格。

  第八条 扶贫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雇贫困地区劳动力,如因正当理由需解除用工合同的,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报市劳输办备案。

  第九条 扶贫企业需要歇业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市劳输办和劳动行政部门报上贫困地区劳动力安置处理方案,经审核同意,缴回所发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歇业;复业的需提前一个月提出复业申请和安置贫困地区劳动力计划,经审核后领回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复业。

  第十条 扶贫企业需要停业关闭的,需提前二个月向市劳输办和劳动行政部门报上贫困地区劳动力安置处理方案。经审核批准,缴回所发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领回所缴纳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扶贫企业需要变更营业场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生产经营种类时,在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需及时向市劳输办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输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