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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01:15  浏览:80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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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进口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经贸委所属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1999年为全国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120.99万美元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北京海关89.99万美元,天津海关37万美元。超过上
述规定限额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本通知下达以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
请通知有关海关办理免税事宜。



199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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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给学生投保,身故保险金应当给谁

泰康人寿平顶山公司 马河峰


案情简介:
王天龙,男,7岁,系平顶山某矿子弟小学一年级的学生,父母因感情不和,母亲离家出走多年,父亲在煤矿打工且不务正业,王天龙跟随爷爷王大成一起生活。2003年9月学校组织在某保险公司为学生投保了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交保险费20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10000元;投保时没有指定身故受益人。2004年5月的一个下午,王天龙的父亲来学校接他回家,晚上父子二人在街上吃完饭王天龙的父亲想起了离家出走多年的妻子,想着夫妻关系的破裂及妻子的离家出走肯定是岳父家人从中作梗有关,于是就想给岳父家一些教训,晚上22:00左右将王天龙骗到他外公家门口将王天龙杀死,并将王天龙的尸体放到王天龙外公家楼下;在第二天早上王天龙的尸体被人发现,经公安机关侦破在王天龙三天父亲就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4年6月王天龙的爷爷王大成到保险公司申请王天龙的身故保险金理赔。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王天龙自从父母离婚后就一直跟随爷爷生活,王天龙的父亲对王天龙生活照顾很少。
理赔结论:
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因王天龙属于保险法第64条规定的没有指定受益人,按照法律规定属于法定继承,王天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亲、母亲;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王天龙的父亲将其杀害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丧失受益权;王天龙的母亲下落不明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对被保险人王天龙的爷爷王大成的保险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按照没有申请资格为由,不予赔付王天龙的身故保险金。
mahefeng@taikang.com
(2005年4月27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云南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云南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131号),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制定了《云南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粮食局、中国省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131号)精神,为健全完善省内粮食储备管理体系,加强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发挥省级储备粮油的宏观调控能力,按照购得进、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和节约费用,实
现储备和经营分开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储备粮油权
省级储备粮油权属省政府,未经省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确定储备粮油的购销和随意变更储存品种、数量和储存地点。省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结构、布点和收储、动销由省政府授权省计委会同省财政、物价、粮食主管部门及省农发行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二、储备规模和品种
省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和品种,按照全省粮食总量平衡的要求以及调控市场、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和应付重大自然灾害需要的原则,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确定阶段性储备规模。近期省级储备粮、油规模分别暂定为25000万公斤原粮和800
万公斤植物油。储备粮收储品种主要安排小麦、玉米、稻谷。具体数量和品种比例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储备计划中下达。
三、储备布点
省级储备粮油库点考虑各地产销情况及仓容条件,按照储得进、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和节约费用以及适当集中、形成适度规模的原则合理布局,主要安排省直属粮库和交通便利、大中城市销区受委托的粮库进行收储。
四、收储和动销
1.省级储备粮的收储和动销按以下原则确定:(1)粮食丰收,市场粮价下跌至接近或低于收购保护价时,政府及时委托粮食企业增加储备粮收购,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2)粮食歉收,市场粮价涨至接近或高出作为调控目标的最高销售限价时,政府及时入市抛售储备粮,增加
市场供应,平抑粮价,稳定市场;(3)省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导致粮食供应发生紧张时动销储备粮以保证人民生活需要,平抑市场粮价;(4)省政府批准的其它专项收储和动销。
省级储备粮油收储和动销由省政府确定,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收储计划和动销通知。
2.储备粮油收购来源,主要委托有资格的收储企业向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或省外调入、进口等其它方式购入。
3.储备粮油收储资金由省农发行根据省下达的储备计划,按照“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原则安排贷款和监督管理。
4.储备粮油不同品种的轮换年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合理吞吐,在正常保管期内储备粮油每年轮换三分之一。若承储企业不按规定的年限进行正常轮换,造成储备粮陈化和变质,省政府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5.省级储备粮油的收购、动销、轮库价格及合理费用、利息、适当利润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及粮食主管部门按照保持市场粮价基本稳定的原则核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储备粮油吞吐要降低成本,节约费用,提高效益。企业代理政府吞吐储备粮油所发生的
合理费用,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省级储备粮油销售取得的差价收入由承储企业直接缴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五、承储方式
1.省级储备粮油的收储业务试行委托代理制。省计委下达省级储备粮油收储和动销计划时,会同省财政、物价、粮食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政策规定对省级储备粮油实行代收购、代储备、代销售、代调运和轮换。
2.省级储备粮油实行资格审核制度。承担省级粮油收储任务的收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的地州市和省级直属库;(2)有相应规模的储运设施和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3)在农发行开设帐户并接受其信贷监督和管理;(4)没有严重违反国家
粮油购销政策的行为,对现有的中央和省储备粮油保管得当,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库点;(5)严格做到储备与经营分开。达到上述条件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后下达委托书确定其代理资格。代理委托不搞终身制。为有利于节约费用,省级储备粮油委托代理
任务可逐步试行招投标制,由省政府授权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审核收储企业资格的范围内择优选择收储企业代理收储任务。
六、收储业务管理
1.省级储备粮油的具体业务管理由省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省粮食主管部门要根据委托任务书与承储企业签订具体合同,督促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任务书和代储合同做好储备粮油的收储、保管、轮换工作,确保储备粮油安全,对储备粮油和企业经营性周转粮要实行严格的分开管
理。
2.省粮食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储备粮油收购入库、调出和调运、轮换的计划统计、审计监督、安全储粮和科学保管等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做到专人、专仓、专帐管理。省粮食主管部门建立省级储备粮油专帐,存储单位建立省级储备粮油专卡。储备粮油的出入库必
须由省粮食主管部门签发入库和出库通知单。
3.提高储备粮油管理水平,逐步改善储粮条件,建设“四无”粮仓。储备粮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水平,并在保管中加强质量管理和监测,按规定实施推陈储新。省级储备库要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4.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省级储备粮油实行严格的计划、财务、价格、审计等管理和监督,定期核查库存、资产、负责和损益,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有关省级储备粮油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等文件和报表要定期及时报送省级有关部门。
七、财务管理
1.省级储备粮油财务实行垂直封闭管理。储备粮油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利息补贴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开支。实行费用直拨,储备费用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主管部门和省农发行根据委托任务书和代储合同以及规模以内的实际储备数量按月通过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补到有关
粮食收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或代理行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补贴款。
2.省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费用补贴标准按照中央专储粮油标准执行。粮食储存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斤0.08元;食油储存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斤0.40元。
3.省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同期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给予补贴。
4.储备粮油轮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5.代储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和规定补贴标准正确计算反映补贴收入。粮食收储企业代省级储备的粮油按上述补贴定额补贴后不得发生亏损,否则省财政厅将视为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由企业承担亏损并取消其代理资格。
6.省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必须按月报送定额补贴申报表及有关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省财政厅根据收储企业报送的定额补贴申报表审核无误后,会同省农发行、省粮食主管部门拨付补贴款。省财政厅每年年终办理省级储备粮油补贴决算批复,同时抄送省计委、省价格主管部门。
八、各地州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省农发行负责解释。



199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