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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25:29  浏览:8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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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退休职工能否给予开除处分的请示》(豫劳裁便〔199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适用范围应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在职职工。企业退休人员已经退出公职,不属于企业在职职工范围,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不适用于企业退休人员,即:企业不能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



199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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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事局


汕头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市人〔1998〕50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职改办)、市直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告知市人事局职称科。

汕头市人事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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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进一步开发人才资源,拓宽服务领域,鼓励各类人才到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根据省职改办制订的《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在市编制管理部门登记的非公有制事业单位。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及私营控股公司,海外、国外独资企业或控股公司,私办学校、幼儿园、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非公有制形式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实行统一的评审标准条件,统一的资格考试标准,颁发统一的资格证书,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在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具备资格申报条件,提供个人学历、资历、获取与处理信息能力及业绩成果等有关材料,均可申报评审和报考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条 人事关系虽未正式调入我市,但已与我市某一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签定了两年以上聘约,在应聘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我省资格条件规定的,可在现聘用单位申报评审和报考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条 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和资格考试的材料审核,由市、区县(市)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或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或办理报考手续。
  第七条 从国有企事业单位应聘到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下岗后流向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由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予以申报,下岗一年内可计算任职年限,原单位应在有关的证明、证件、任职年限及业绩材料等方面予以证实。
  第八条 在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资格考核认定,属市、县(市)人事、劳动部门派遣或办理就业手续的,按《广东省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认定暂行办法》执行。申报、确认工作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归口受理。
  第九条 从省、市外引进到我市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引进前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和发证参照《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省、市规定,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受教时间,并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之一。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应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合理规划和安排学习时间,以促进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可参照国有企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按照“自主设岗、自主聘任、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原则,在经评审或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自主聘任,其职务与待遇由企事业单位自主确定。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在聘任管理方面给予指导。
  第十二条 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考核工作,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档案,为专业技术人员的续聘、晋升、奖惩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批转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制订的《天津市白堤路第二科贸街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制订的《天津市白堤路第二科贸街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制订的《天津市白堤路第二科贸街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白堤路第二科贸街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快天津市白堤路第二科贸街的开发建设,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根据市规划局关于建设白堤路的规划意见,自鞍山西道至复康路之间修建一条宽30米的干道(道路全长1.9公里,路宽18米,路两侧各设便道6米)同时修建一座跨复康路卫津河钢筋混凝土桥,并按规划完成沿路的配套管线(包括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电力线缆)。
二、工程的投资采取沿路受益单位交纳配套费(包括增值费)的方法筹集,收费标准按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70元。其中不包括各种基础设施的主干管线的调整和源头建设费(增容费、电力贴费、资源费、排污费、集资费、供热站及设备建设费、通讯扩容费)。
三、按规划,道路中心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所有空地的开发建设项目,其配套费按27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科研基地“88”亩空地,南开大学科技园(指规划道路中心线100米范围以外部分)及科研基地内其余空地的开发建设项目,其配套费(包括环境增值费)按其所
用道路及配套情况确定收取标准。
四、白堤路两侧规划范围及科研基地内所有空地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一律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津计投资〔1993〕572号)执行,超限额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立项和管理并报市计委审批。
五、对本办法范围内开发建设的项目,市规划局、市政工程局、公用局、电力局等市有关部门依据园区管委会批准的立项批准书等有关文件办理建设手续。
六、为保证市人民政府“以开发带修路”决定的落实,确保修路资金到位,各有关管网主管部门对本办法范围内的新开工开发建设项目,只办理与白堤路管网的接网手续。未经园区管委会批准,任何项目不得与其他管网接网。
七、开发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立项时交付应交配套费全额的20%,并与园区管委会签订保证交付其余款项的协议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八、拥有白堤路两侧空地使用权的单位,需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按白堤路规划对所属空地进行开发建设;逾期不开发的,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开发。
九、有关拆迁事宜,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各单位与个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碍与干扰。
十、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凡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后开工的项目均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199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