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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卷手续及整理诉讼卷证应注意事项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21:17  浏览:8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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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卷手续及整理诉讼卷证应注意事项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卷手续及整理诉讼卷证应注意事项的通报

1950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华北各级人民法院:
关于各级审判机关直接或间接送到本院的诉讼卷宗,仅就近半年收案情形,加以检查;在整理刑民案件的卷证及送卷手续等工作上,还存在着重视不够的现象。其具体表现,有下列数种:
一、送卷手续及寄回送证的缺欠
1.一函数案——上诉案件数起用一函送来时,就使终审法院的收案工作增加困难,无法附卷。必须照原函另缮数份,连同原件分别订入各案的本院院卷内,而案结后发回原法院时,原送卷函稿亦须照缮数份,分别附卷归档,以利检查。
2.案件有一、二两审卷宗,而只送二审卷宗——上诉案件的一、二审卷宗应一并送终审法院,但往往因该案已过上诉期限,二审法院便将一审卷宗寄回原法院去,而当事人一方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送卷时,就只将该院院卷送来,这种情况较多,实际上先送二审卷是可以的,但二审法院应该负责通知一审法院,令其迳向第三审法院送卷,以节省时间,并在送卷函上注明已向一审法院通知送卷。
3.本院调卷时,下级法院将其他案卷或文件,于同一函内送来。
4.送证数件不能一齐寄回本院,亦未附公函说明。
二、整理卷宗中的若干问题
1.一、二两审卷宗订为一册——联订一册对案卷的归档保管极为不便;联订的卷,应由哪一级法院保管呢?当然各级法院的院卷,仍以分别保管为妥,这样便于在办理同一性质案件时考虑;或有两案互有关联时的参考。
2.一判决数被告,个别讯问,而每个讯问卷各自独立,并未订成一卷。
3.数被告人中有一人先判,而其讯问卷或有关卷宗,未予一同送来。
4.卷内当事人的年龄、性别、籍贯、职业、成份、文化程度及住所的记载不备或不齐备的——这种情况最普遍,这就使我们不能掌握较正确、完整的材料,进而研究刑事犯罪,民事纠纷的社会根源,同时对于案情的斟酌及日常工作——统计资料的收集上,亦均感困难。
5.讯问笔录未订卷,或订入卷内,而承办审判及记录人员不署名,亦无讯问处所(院外审讯一定要记出地点)或年、月、日。——实际上,讯问笔录是诉讼案件中的重要部分,不能放置卷外。
6.卷内散置文件,而不加装订——这样极易丢失,而归档时亦难整理。
三、卷判文中的错误
1.判决只有年、月、日,而不编字号。
2.判决上的月日填错。
3.卷面将上诉人写作被上诉人,或双方上诉只写一方,甚至将当事人姓名填写错误——送卷的函内年月日一定要填写清楚正确,这样才能使二审或三审机关详细检查,清点卷证。且判决的缮印及校对,如有疏漏的地方,亦足以引起不良的印象。
四、处理物证的若干问题
1.函证不清(即送卷公函文中记载证物若干,与证物实在情况不符)。(1)函内载有“证物”,而卷内并无。(2)函内未载有“证物”,而卷内却有。
2.证物与封套记载不符。(1)证物件数多于封套的记载。(2)证物少于封套的记载。
3.证物封套记载不明确。(1)笼统的写法,如将许多证物按交证人而分,文中写作“证物三大件”,实际上却是3个人共交了19件。(2)只记数件,而无名称。(3)只记名称,而某种证物有两种以上,而未将件数记明。(4)名称不符,如有一案,证物11件,其中:“像片(附说明)4件”,实际上是像片3件,附有说明,另一张是剪报,无像片。
4.涂改函内或封套上所载证物或其件数,而并未由负责涂改人签名或盖章。如原用毛笔写物证“14件”,复用钢笔勾掉改注“11件”,这种涂改很难辩认是否原经办人改的。
5.卷内有证物,而无证物封套(京津两院一般的有封套,其他各法院多无封套),有的订入卷内,有的粘在卷内,有的夹在卷内。
综合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必须加强整理卷宗及证物的工作,特别要重视函证文实相符,填写处理证物之存放及转移,把这一工作做得更正规便于随案卷移转,能逐步检查清点,而层层负责,以树立起对人民诉讼严肃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科学方法。我们认为应照下列三项办法办理:
一、关于送卷手续及寄回送证:
1.函送上诉案卷,要一案一函(可采用例稿),补送卷宗应专函送来,如系本院调阅,并应将去文的年月日及字号引出,以便利收文机关的检查和收发工作。
2.如送证数件,而先将一部分送还本院,应附公函说明。
二、关于整理卷宗:
1.一、二审卷宗不要联订,卷宗要有卷面,还要订好卷底,卷面各栏不要填错。
2.一案数被告,如非分别审判,应将讯问卷订成一个。
3.卷内当事人的年龄、性别、籍贯、职业、成份、文化程序及住所一定要问明而有清楚的记载,第一次讯问笔录,即应记明上述各项。
4.卷宗应附有目录,登载清楚,注明文件的页数,(照书籍目录的记法),而全卷自目录以后也应每页在左角上注明页数,与目录符合。
5.每次讯问笔录皆应由审判及书记人员在笔录最后签名,如在法院以外就讯时,更应注明讯问处所。
6.文件不应散置卷内。(除送卷函、上诉状、答辩状及证物外,凡原法院所收所作的文件,皆须订入卷内)。
三、关于证物的处理:
1.函证必须相符,在送卷例函上,证物一次若仅填“若干袋”、“详套”或“详面”时,在证物封套上一定要记载详细明确。
2.制定“证物封套”应有目录,包括“名称”、“件数”、“交证人”三项,皆须逐一填写。(或用较大的信封代替)。
3.一般证物皆应放置证物套内,件数多者,可酌分两袋或若干袋,特殊证物,不适用于装入封套者,应另纸包装妥当,包内要有证物目录单,面上则写明证物件数。而送卷函上亦须注明,封套之外尚有物证若干包,共计若干件。
4.送卷函及证物封套上之证物名称、件数如有涂改,应由原办人签名或盖章,以示负责。如其中证物有已交证人取回者,应予注明,以便易于清点。
我们希望各级法院同志能够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克服困难,认真执行上述三项办法,使我们工作效率更提高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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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救灾物资中危险品运输有关事宜的通知

民用航空局


关于救灾物资中危险品运输有关事宜的通知

(局发明电[2008]1707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
近日发生的汶川地震给灾区带来了极大的破坏,为解灾区的燃眉之急,由各地调拨的救援物资正源源不断地发往灾区。由于救灾物资中可能含有危险品,为保证救灾物资能够及时顺利地运抵灾区,同时又要保障航空安全,经研究,我局决定对汶川抗震救灾物资中危险品的运输做出以下规定:
一、简化手续,保障救灾物资快速运往灾区
保障救援物资能够顺利运抵灾区,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物资的效能,已成为民航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要求各有关单位简化手续,优先、快速地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对于实施简化手续进行运输的含危险品救灾物资,有关航空公司须在完成运输当天将有关信息报当地民航监管机构备案。
根据民航局公安局文件《关于为抗震救灾人员物资提供快速安检通行的紧急通知》(局发明电〔2008〕1590号)第三条的规定,航空公司同意收运有危险品的救灾物资后,可出具书面证明,由安检部门提供通行便利。
二、严格检查,确保救灾物资安全运抵灾区
为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救灾物资中危险品的运输应确保符合如下要求:
(一)确系危险品货物是运往灾区的救灾物资;
(二)危险品货物的包装、机上装载和通知机组等操作应符合CCAR-276部规定的同等安全水平;
(三)操作人员应接受过相应的危险品基础知识训练并合格;
(四)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告知救灾物资托运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危险品。
三、包机运输救灾物资
对包机运输含有危险品的救灾物资,可视为国家航空器运行,不受CCAR-276部规章的限制,但对货物的安全处理仍需满足第二条第(二)款的要求。
四、救灾人员行李中的危险品
救灾人员行李(包括托运、手提行李和随身物品)中的危险品应遵守CCAR-276部和《技术细则》第八部分第1章“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危险品的规定”。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李中的危险品必须按货物交运。
特此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卫生部 公安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卫 生 部 文件
公 安 部


环发[2002]78号


关于开展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卫生厅(局)、公安厅(局):

放射源在我国工业、农业、医疗、科研和教育等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全国现有放射源用户上万家,放射源约5万枚,总活度约1350万居里。但是,由于放射源是一种危险物品,近年来因使用、保管不善,致使丢失、被盗放射源而引发的放射事故时有发生,对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造成了很大危害。为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放射事故,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党的“十六大”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公安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和开展放射源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要亲自动员部署,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作。放射源安全管理涉及放射源的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贮存、处置等多个环节,各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认真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环保部门负责核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环保设施落实情况,检查废放射源管理情况。

(二)卫生部门负责核查放射源许可证,检查辐射防护设施及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三)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放射源登记证,检查放射源安全保卫情况。

各地环保、卫生、公安部门应按上述分工,明确责任,加强协调,组织专门力量,根据辖区内放射源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联合开展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2002年9月30日前完成检查、整改工作。

1、检查范围:生产、销售放射源的单位,使用强辐射源的行业、闲置退役源较为集中的行业。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

2、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并严格监督检查落实。对无许可、登记证的放射源要立即补办许可、登记手续,对退役的放射源要办理注销手续。对没有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单位的废放射源,应要求管理责任人将其送回到原放射源销售商或送到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重大事故,导致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02年10月31日前完成总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负责汇总本省专项整治工作资料,并写出总结报告,与同级卫生、公安部门会签后于2002年10月31日前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和公安部。

在专项整治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公安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1、放射卫生防护监督检查内容
2、辐射环境管理监督检查内容
3、公安放射源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