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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27:29  浏览:97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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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卫生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2〕321号),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提高农村中医药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我局制定了《关于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九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县、乡、村中医药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据调查,总人数约为52万人,提供的服务量约为农村医疗服务总量的三分之一,已经成为农村医疗保健服务的重要力量,为保护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农村中医药队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不能适应农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中医药服务需求。据调查测算,农村现需要中医药人员约60万人,缺少约8万人,随着农村居民中医药需求的增长和中医药队伍自然减员,每年还需要新补充约2万人;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高,技术骨干匮乏,中专学历者占43.82%,无专业学历者占36.24%,初级职称者占61%,无职称者占17.95%,尤其是村卫生室低学历、低职称人员比例更高;地区间发展也不平衡,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中医药人员缺乏。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的中医药服务质量和水平。

  为切实提高我国农村中医药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卫生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就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政府对农村

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宏观管理,落实各项农村卫生人才政策,建立良好的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管理机制,以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教育培训为重点,多渠道开展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农村中医药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自2004年—2010年,全国每年为农村培养约4万名大、中专学历为主的中医药人才。大专生主要补充到乡(镇)卫生院,中专生主要补充到村卫生室。

  创造条件,通过在职教育培训,努力使全国乡(镇)卫生院临床中医医疗服务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的执业资格,其他中医药人员具备初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对既无专业学历、又无执业资格和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经培训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逐步分流。

  到2010年,通过在岗教育培训,努力使全国以中医药知识结构为主的乡村医生大多数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院校教育结构,加强农村实用人才培养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农村中医药人才实际需求,协调教育部门,合理配置中医药教育资源。指导高、中等中医药院校调整教育结构和规模,深化教学改革,构建适应农村需求的人才培养知识模块,突出实用性,为农村基层培养用得上的中医药人才。

  各高等中医药院校要根据农村中医药人才需求,调整教育层次和专业结构,开展面向农村的专科层次人才培养。具备条件的中等中医药学校要积极申办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提高办学层次,拓宽为农村培养高等中医药专科人才的渠道。要在中等医学专业中继续保留中医(民族医)类专业,以适应乡村对中等中医药人才的需求。

  我局将根据《意见》要求,会同教育部组织制定面向农村、初中起点的5年制中医大专人才培养方案,并在部分中医药院校进行试点,探索初中起点的5年制中医药大专人才培养模式。

  (二)加强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的学历教育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有计划的组织开展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的学历教育,不断提高农村中医药人员的学历层次、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

  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学历教育的对象以乡、村卫生机构的优秀中青年中医药人员为重点;学历教育的层次以大、中专为主;学习内容以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主,并加强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的学习,侧重中医药临床能力培养;学习形式以远程教育和成人教育为主,可实行弹性学制。要通过学历教育培养一批取得大、中专学历和最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农村中医药技术骨干。

  我局将总结6省农村中医药人员学历教育试点工作,完善实施方案,巩固扩大试点工作。

  (三)加强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的继续教育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方案。将终身接受教育培训,不断巩固和更新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作为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应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把教育培训合格作为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

  县、乡两级卫生机构的中医药人员要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应达到25学分,初级人员应达到20学分。村级卫生机构以中医药知识结构为主的乡村医生每两年要接受100学时以上的在岗培训。要继续加强县级中医医院专科(专病)技术骨干的培训。

  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的培训内容应以中医药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的培训为主,以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我局将组织制定《中医药知识结构为主的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写培训教材。我局还将组织制作《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药防治》和《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多媒体课件,供各地选用。

  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要因地制宜,采用举办培训班、学术讲座、远程教育、师承教育、临床进修等多种形式,讲求实效。

  (四)加强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决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将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内容纳入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基本要求和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开展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工作。

  面向乡村医生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要针对他们的特点,适应他们的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重点提高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使乡村医生通过接受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掌握中医药的基本知识,并能够运用中医药方法防治常见病、多发病。

  我局将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应具备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基本标准》和《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大纲》,供各地组织乡村医生在岗培训使用。

  三、加强领导,制定规划,保障实施

(一)切实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工作是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键,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的基本保证,是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的精神,深刻认识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工作纳入本地区农村卫生工作的总体规划,作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任务抓紧抓好。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逐项落实有关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各项政策,建立健全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评估制度,定期检查和督促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确保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研究制定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规划与实施方案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农村中医药队伍的现状和需求,根据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与实施方案。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

  要根据本地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中医药教育资源,建立广覆盖、多层次的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在职教育培训网络。组织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承担农村实用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和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的学历教育任务。县级及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要承担农村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任务。

  要根据农村中医药队伍的人才结构需求情况,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要根据不同的教育培训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培训内容和形式,着重培养农村急需的中医药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和基层适宜人才,以带动整个人才队伍建设。

  (三)逐步完善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相关机制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与教育、人事等部门进行协调,落实《决定》和《意见》的卫生人才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激励机制和市场机制。

  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农村中医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吸引中医药大、中专毕业生到县级以下农村卫生机构就业。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工作的中医药人员,要在工资待遇和职称晋升上给予政策倾斜。要落实有关优惠政策,鼓励高、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服务。要落实城市中医医疗机构的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并组织城市中医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为重点的支援工作。

  要积极培育农村中医药服务市场和人才市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鼓励城市中医药人员采取兼职、定期服务、技术指导、技术开发、技术培训等方式到农村工作或承担农村中医药人员培训任务。要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办医模式,鼓励社会、个人在农村投资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城市在职及离退休中医药人员到农村服务,逐步打通城市中医药人才向农村流动的渠道,促进中医药人才向农村基层合理流动。

  (四)不断加大对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的投入的观念,不断加大对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的投入力度。要充分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起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费用的多元投入机制。

  我局将计划安排一定的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的重点项目。各地要在中医专款中安排一定的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纳入卫生人才培养经常性经费补助范围,并在各级政府今后每年增加的农村卫生事业经费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农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中医药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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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国科学院佛山市合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国科学院佛山市合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中国科学院佛山市合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业经市政府十三届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四日





中国科学院佛山市合作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佛山市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院市合作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与佛山市人民政府共建中国科学院佛山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协议书》、《印发佛山市科技孵化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9〕28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院市合作项目是指中国科学院与佛山市合作开展的项目,包括中科院佛山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以下简称“育成中心”)建设项目、中国科学院与佛山市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各区合作建立的专业中心(以下简称“专业中心”)建设项目、中国科学院所属相关研究院(所)和佛山市企业合作项目(以下简称“所企合作项目”)。

一、育成中心建设项目。对育成中心,从启动建设当年起,连续3年从佛山市科技孵化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孵化基金”)中,每年无偿给予50万元的日常管理和建设经费。

二、专业中心建设项目。对建在佛山国家火炬创新创业园内的专业中心,从启动建设当年起,连续3年从科技孵化基金中,每年无偿给予50万元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经费,以及一定的基本建设经费(具体数额根据专业中心建设协议确定);对建在各区的专业中心,从启动建设当年起,连续3年从科技孵化基金中,每年无偿给予25万元的日常管理和建设经费。

三、所企合作项目。受佛山市科技孵化基金(有限合伙)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佛山市科技局和育成中心负责所企合作项目的申报、专业评审、管理考核和验收。

第三条 所企合作项目评审、管理考核、验收和资助经费从科技孵化基金中专项列支。

第四条 项目的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项目优先支持;项目资助经费的安排,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指导原则。



第二章 所企合作项目的评审

第五条 评审对象

所企合作项目必须有中国科学院所属相关研究院(所)参与,主申报是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且在佛山市内实施或产业化,同时原则上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各联合申报单位之间拟签订责权明确的合作协议,各方任务分工和研发进度明确,经费预算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生产条件。

二、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完成该项目所需的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产业化经历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申报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从受理申报之日起算),申报项目须有明确的技术和经济考核指标。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投入不低于本项目获得资助经费总额3倍以上的自筹资金。

第六条 评审指标体系

所企合作项目评审指标包括筛选性指标和评价性指标(详见附件):

一、筛选性指标

考察申报单位之间是否开展实质性合作,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指南的要求,重点定性评估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二、评价性指标

(一)项目实施依据的评价

重点评价申报单位对产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分析的准确性,以及项目实施对产业和技术的提升作用。

(二)技术路线与实施方案评价

重点评价项目研发内容选择的准确性、关键技术的先进性和创新性、研发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计划进度安排的合理性、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验收目标的明确性。

(三)工作基础条件评价

重点评价申报单位前期研究基础、现有研发和生产条件和产学研结合的合理性。

(四)运行管理能力评价

重点评价申报单位组织管理架构的合理性、分工的合理性、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对实施项目经费筹措落实的能力。

(五)产业化能力评价

重点评价项目实现产业化可行性、完成后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可能性。

(六)专家综合评价

重点对项目提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七条 资助等级

所企合作项目资助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5个等级,分别资助150万元,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

第八条 评审流程

一、市科技局和育成中心根据佛山科技、产业发展的需要和院市合作工作的要求,制定并发布年度《佛山市所企合作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组织方式采取专项组织和自由申报两种方式进行,每年组织申报1次。

二、所企合作项目的评审,一般按照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书面材料评审、组织答辩和立项等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佛山市所企合作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填报《佛山市所企合作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二)项目推荐。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所属辖区内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按要求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初选和筛选,同时加具推荐意见,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三)书面材料评审。市科技局和育成中心根据申报项目的情况,按照技术领域及产业关联性将项目进行分类,并成立专家组(由3名以上单数组成),专家组对项目书面材料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局和育成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照计分原则,对项目进行综合择优排序,确定入围答辩的项目。

(四)组织答辩。市科技局和育成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组织答辩专家委员会对入围的项目进行审查,采取项目承担单位代表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投票等程序,形成答辩综合意见。

(五)立项。市科技局和育成中心综合书面材料评审意见和答辩综合意见,形成专业评审意见,提出项目立项安排方案,送科技孵化基金专家顾问委员会(科技孵化基金专家顾问委员会由市科技局、金融工作局、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中国科学院等部门或机构及外聘专家组成,具体工作规程另行制定)讨论并确定立项项目和资助等级。



第三章 所企合作项目的管理考核和验收

第九条 签订合同与责任义务。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制定详细的经费预算方案,报基金管理公司审批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并分别按照企业、行政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资助经费下达。原则上在项目承担单位首期自筹经费到位后,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程序下达。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资助经费的管理。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个人补助和财务审计等,不得在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和挪用资助经费,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年度检查。项目承担单位每年要对全年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撰写《项目执行年度工作进展报告》,主要内容包含项目进展情况、经费决算和取得的成效等情况,由各区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报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期满评估验收。项目期满后,由市科技局和育成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等进行期满评估验收。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四条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及重大科技成果实施情况,在科技孵化基金政府出资部分所获投资收益中,对重点产业发展和提升具有突出贡献的项目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铜冶炼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铜冶炼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节[201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重点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我部组织编制了铜冶炼、铅锌冶炼、造纸、皮革、制糖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方案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要将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工作作为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加大力度,加快实施推行方案。

  (一)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清洁生产技术推行现状、推行潜力,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清洁生产技术推行计划。

  (二)加大政策资金引导和支持力度。方案中载明的清洁生产技术是国家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领域,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要将其列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财政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

  (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有关信息交流,引导企业应用清洁生产技术。

  二、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交流研讨等工作,推动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升级,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三、企业作为应用清洁生产技术的主体,要把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作为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污染物产生,实现清洁发展的根本途径。中央企业集团要积极支持所属企业应用推广方案中的清洁生产技术,对相关示范推广项目要优先列入集团项目实施计划并提供资金支持。
  
  附件:铜冶炼、铅锌冶炼、造纸、皮革、制糖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