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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三届一次第2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16:11  浏览:9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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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三届一次第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三届一次第2号)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5年1月3日选出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现公告如下:
委员长
  朱 德
副委员长
  彭 真  刘伯承  李井泉  康 生  郭沫若
  何香凝  黄炎培  陈叔通  李雪峰  徐向前
  杨明轩  程 潜  赛福鼎  林 枫  刘宁一
  张治中 阿沛·阿旺晋美    周建人
秘书长
  刘宁一(兼)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65年1月3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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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相关书式的公告

工商总局


关于发布《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及相关书式的公告

为落实《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我局制定了《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增设了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供台湾地区申请人使用。现一并予以公布,自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

附件:1.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

2.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一(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

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落实《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保障台湾地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优先权权益,现就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自2010年11月22日起,台湾地区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台湾地区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要求优先权。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可以追溯到2010年9月12日。

二、依照前述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参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三、依照前述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其商标注册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式。

四、台湾地区申请人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声明,经认可后,其在台湾地区的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即视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申请日期。

附件二:港澳台_商标注册申请书式.doc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sbj/201011/P020101118659155462333.doc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的通知(已废止)



1990-1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1990〕第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当前搞活流通、启动市场、克服市场疲软,保持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文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现就贯彻《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通知》,提高对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重要意义的认识。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是当前整顿经济秩序、克服市场疲软、繁荣城乡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需要。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贯彻《通知》精神,认真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清理整顿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检查站。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提出清理整顿检查站的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坚决撤销妨碍商品正常流通的各种关卡。凡国家规定允许在全国范围内流通的商品,一律不得随意设置障碍。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必须保留下来的以及与公安交通部门共同设立的检查站,要派驻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较强的工作人员,并在上岗前对他们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政策方面的培训,以增强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观点,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文明执勤,依法管理。
三、要继续稳定贩运政策,组织贩运队伍,扶持贩运活动,疏通城乡流通渠道,搞活集贸市场。凡是放开的商品,都应该允许多渠道进行长途贩运、批发经营。对长途贩运的农副产品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精神,尤其是在运输途中,不得滥罚款,滥收费。
四、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支持企业搞活经营、扩大销售。对一些地方实行地方保护主义、阻碍商品流通的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劝阻、抵制,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促其纠正。有的地方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本地,实行商品报验是必要的,但不得以报验为名抬高外地产品的检验标准或以其他借口阻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区销售。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贯彻《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贯彻执行情况于今年年底前报我局。
一九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