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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17:16  浏览:9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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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要害部门、部位的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条件配备。”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根据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建立保卫组织、义务或专职消防组织、护厂护校组织,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三、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重要岗位保卫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条件配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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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批捕外籍犯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批捕外籍犯问题的通知

1982年11月1日,最高检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筹备组:
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中央办公厅21号文件批转最高人民法院等五党组《关于改变处理涉外刑事案件审批办法的请示报告》下发后,在执行批准逮捕人犯的规定中,有的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中央办公厅21号文件下达后,审查批准逮捕的涉外刑事案犯,一律按此规定执行。我院以前的有关规定和批复,与此抵触的应予废止。
二、人民检察分(市)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外籍人犯,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将批准逮捕的意见及案卷材料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检察院审批。
三、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应当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批复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分(市)院。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分(市)院根据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复,填发“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请公安机关执行。
四、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分(市)院,对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外籍犯,应按《刑事检察工作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
五、中央办公厅21号文件中规定需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犯有“重大刑事罪”的案犯,可参照公安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中的“特别重大案件”的标准掌握。
六、人民检察分(市)院在作出起诉、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后,应将其副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七、对批准逮捕后需要备案的案件,应以报告格式上报备案。需向有关单位抄报备案时,一律由审查批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办理。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暑假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暑假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暑假即将来临,为加强学校暑假期间安全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重视、认真对待学校安全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维护高校稳定工作会议和《中央综治办、中央维稳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维护高校稳定工作的通知》以及《教育部关于切实落实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防范意识和责任观念,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的安全与稳定。

  二、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各级各类学校要从本校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师生安全和学校稳定的需要,将法制、纪律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有效结合起来,开展好假前安全教育工作。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火、防盗、防溺水和预防雷电、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安全常识教育,尤其是要教育中、小学生不要随意玩火、玩电和登高弄险。

  三、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努力消除安全隐患。各级各类学校在放暑假前,要在前一阶段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尤其要对校园治安安全、防火安全、饮用水、食品卫生安全、交通安全和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方面重点检查,对存在的隐患,认真进行整改,确保安全。

  四、组织参观旅游时要将师生的安全放在首位。各学校组织学生外出,要以安全、就近为原则,中小学生出游要有家长带领,大学生出游要结伴同行,要注意交通安全和餐饮卫生安全。不得前往地势险峻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在电网、高压线等危险区域活动。特别是要注意游泳安全,不得在水库、大江大河、水草繁杂、有钉螺分布等危险水域戏水、游泳。

  五、严格值班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学校重点要害部位和各单位的重要岗位,必须安排人员昼夜值班;学校24小时必须有校领导在校值班。假日期间,必须确保联络畅通。重要情况和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迟报或漏报。

  六、坚决落实学校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及基层单位一把手要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对由于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重大案件、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请迅速将本通知传达到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并按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