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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34:41  浏览:9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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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安委办字〔2004〕6号

 
关于推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提升乡镇煤矿的整体安全水平,切实保护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根本利益,实现乡镇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的高度,把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煤矿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现对推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安全质量标准化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基础建设,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工作、落实企业责任主体的基本途径。《决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在全国所有工矿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是认真研究和深入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而所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经过近几年的整治,乡镇煤矿安全状况有所好转,总体水平有所提高,但安全基础差,从业人员素质低,管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依然严重制约着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是现阶段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客观需要,是对乡镇煤矿进行整顿改造和规范提高的需要,是全面提升乡镇煤矿整体素质的需要,是把乡镇煤矿纳入健康发展轨道的需要。各地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最根本利益、扶持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高度,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乡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树立典型、稳步推进;全面实施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乡镇煤矿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工作目标:2004年,各产煤省(区、市)要建成1~2个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样板县",重点产煤市(地)要建成2~3个"样板乡镇",重点产煤县(市)要建成3个以上"样板矿";2005~2007年,每年要有15%以上的乡镇煤矿达到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力争到2007年,全国乡镇煤矿在全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基础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率达到50%以上。

  三、切实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要特别加强县(市)政府对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明确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或牵头部门,落实工作职责,做好宣传发动、标准制定、编制达标规划、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等工作。要学习借鉴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山西省晋城市的经验,在体制、机制和投入等方面,制定和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地区要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的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提出具体要求。

  各省(区、市)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或牵头部门要在3月底前,将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的工作实施方案和落实进展情况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四、制定标准,讲求实效,突出重点

  按照全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和矿井要组织达到全国统一标准。考虑到乡镇煤矿基础差、起点低、质量标准化工作刚刚起步,各地可按照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参考全国标准,抓紧制定出符合本地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组织进行达标。具体等级标准及评级办法由各省(区、市)主管或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求真务实,讲求实效,突出重点,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基础条件较差的地区,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先从解决制约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关键环节或系统入手,从通风、采掘、防治水等"主项"的达标着手,解决主要问题,切实推进煤矿加强安全基础工作。

  五、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各地要研究制定本地区的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和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2007年长远规划。今年,各地都要以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县"、 "样板乡镇"和"样板矿"为工作重点。重点产煤县要选择3个以上积极性较高、基础条件较好的煤矿,先行搞好标准化建设,使之成为本地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矿井、示范矿井,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通过树立典型、政策引导、建立激励机制,提高乡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以先进促后进,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扎实、稳步地推进。

  六、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把安全整治进一步推向深入

  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既是煤矿安全整治的继续和深入,也是对整治成果的巩固和扩大,是整治工作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现阶段乡镇煤矿安全整治的重点要转移到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综合抗灾能力上。随着整治的深入,乡镇煤矿的安全管理必须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地在制定2004年乡镇煤矿安全整治实施方案时,要把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把规范煤矿安全质量工作、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作为深化整治的重要内容。以整治促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动专项整治向纵深发展。通过安全整治的不断深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提高乡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实现乡镇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

  七、加大安全监察执法力度,推动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广大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自觉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深入煤矿,搞好监督监察,大力推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通过监察帮助煤矿找出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重大隐患以及突出矛盾,作为矿井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立足点和出发点。要对存在严重安全质量问题,以及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不力、进展缓慢的,提出监察整改意见,促进乡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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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烟尘控制区管理细则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烟尘控制区管理细则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1989年12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尘控制区(以下简称烟控区)、管理,防治烟尘污染,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烟控区,县属镇也应参照执行。

  第三条、烟控区的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第四条、烟控区的基本要求:

  (一)、一吨以上锅炉全部采用机械燃烧加除尘器,烟尘排放浓度达标率大于90%,烟气黑度小于林格曼1级(含1级)、,达标率大于95%;

  (二)、一吨以下锅炉全部采用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烟尘排放浓度达标率大于80%,烟气黑度小于林格曼1级(含1级)、,达标率大于85%;

  (三)、窑炉采用消烟除尘措施,烟尘排放浓度达标率大于90%,烟气黑度小于林格曼2级(含2级)、达标率大于95%;

  (四)、茶炉、大灶(包括营业小炉灶,下同)、采用型煤或无烟燃烧技术,烟气黑度小于林格曼1级(含1级)、,达标率大于95%;

  (五)、各种采暖、生产加工用小火炉必须采用型煤或无烟燃烧技术,民用炉灶应逐步实现型煤或无烟燃烧技术。

  第五条、烟控区内所有超标排放烟尘、粉尘的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都必须按烟控区标准要求,治理污染,加强管理,接受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烟控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

  第七条、烟控区内超标排放的锅炉、窑炉、茶炉、大灶(简称炉、窑、灶,下同)、和工业排尘设施必须进行治理,对难度较大的可分批限期治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炉、窑、灶和工业粉尘排放设施和净化装置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坚持自检自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月应将环保装置(不含民用炉、窑、灶)、运行情况报告环保部门。

  第九条、市、区环保部门对烟控区内锅炉和窑炉每年应测试一次,测试合格者发给合格证,免交排污费,对不合格者限期治理,加倍收费。

  对取得合格证的锅炉和窑炉,如发现其超标排放时,应予以加倍收费。

  被测试单位应承担测试费用,并为测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条、市、区环保部门对烟控区内炉、窑、灶和工业粉尘排放应加强监督管理随时检查抽测,对超标排放、违章作业或弄虚作假行为予以罚款,被罚款单位承担其测试费用。

  第十一条、一切消烟除尘和净化设施必须纳入企业正常管理,同生产设备一道进行考核、维护、检修和更新,不得擅自闲置不用或拆除;因特殊原因需要闲置或拆除时,须经过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凡已加入集中供热、联片采暖单位不得擅自退出,因特殊原因需退出时,须经过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烟控区内原则上不准再建分散锅炉房,不准在原有锅炉房内增建小锅炉;扩建住宅的取暖应挂网或参加联片、更新扩大原有锅炉。

  第十四条、凡在烟控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炉、窑、灶和排放工业废气设施,必须按照《抚顺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烟控区内炉、窑、灶和除尘器的更新应选用先进设备,更新后须经环保部门测试,不合格者不准投入使用。被测试单位承担测试费用。

  第十六条、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城建和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贸市场、商业网点的取暖和生产加工的管理,解除烟尘和烤制食品产生的有害烟气。

  有条件的营业灶和食堂大灶必须使用型煤。民用炉、灶要逐步推广型煤。

  第十七条、禁止在烟控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十八条、烟控区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应进行掩埋或送生活垃圾场,不得在烟控区焚烧。

  第十九条、在烟控区进行沥青施工作业或加工制作,必须采取密闭式加温、沥青烟进行二次燃烧,不准敞锅熬制;

  如修修补补用量较少,不宜采用密闭方式加温,应报环保部门批准,根据气候和地理条件,选择合适的熬制地点,并躲开人群集中活动高峰进行维修作业。提倡冷涂技术。

  第二十条、向烟控区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大气环境,影响或干扰群众生活。

  第二十一条、在烟控区进行建筑施工和工程拆除,必须设置围墙,采取防扬尘措施,施工残土随时清理,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二条、在烟控区贮存、装卸、运输煤炭、石灰、水泥、铸造砂、石英砂等易飞扬物质应采取覆盖、喷淋等措施,煤炭长期贮存还应采取防自燃措施。

  在烟控区运送生活垃圾应采取封闭车箱或加盖苫布。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快烟控区内土路改造和软硬覆盖建设,进行庭院绿化,减少尘土飞扬。

  第二十四条、市、区劳动部门对司炉工和炉窑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设施性能、操作规范和维修养护知识,经考核发给证件,无证件者不准上岗。

  第二十五条、市、区环保部门均应设置监督管理机构,各区并应设立专职环保监察中队。环境监督管理人员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执行任务时应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业务秘密。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环保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细则第七条规定,限期期满后仍超标排放的予以罚款:茶炉、大灶处以三百元以下的罚款,锅炉、窑炉、工业排尘设施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对限期治理仍不合格的锅炉、窑炉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取得合格证后仍超标排放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分别处以下列罚款:茶炉、大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锅炉、窑炉、工业粉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分别处以下列罚款:不按操作规程使用或更换原茶炉、大灶的消烟措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锅炉、窑炉的消烟除尘设施擅自闲置不用或拆除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工业粉尘净化设施擅自闲置不用或拆除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擅自退出集中供热、联片采暖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按《抚顺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坚持烧散煤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扬尘和自燃的污染,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该条第二款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对拒绝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被处罚单位应按罚款通知单规定的限期按时交纳罚款,超过限期每日征收千分之一滞纳金。

  被罚款单位应按照被罚款的原因治理污染、排除危害。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罚款由环保部门决定,区环保局可以批准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市环保局可以批准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五万元罚款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对炉、窑、灶和工业生产的局部排放点源的限期治理,市属以上企业由市环保部门决定,区属以下企业,由区环保部门决定,封炉和关闭处罚分别由市、区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区环保部门对市环保部门直管企业的罚款,按月全部上缴市环保部门。市环保部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适当比例返回区环保部门,作为区自身建设补助资金。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抚顺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对在国内销售药品使用注册商标问题的函》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对在国内销售药品使用注册商标问题的函》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
你局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关于在国内销售药品使用注册商标问题的函》(药行保字〔95〕第3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药品使用注册商标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85〕工商字第226号)已经废止。但考虑到进口药品的审批手续和检验制度非常严格,而商标注册程序复杂,要有较长的时间等因素,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我局仍按三部门联合
发文中关于“进口药品不要求必须使用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精神掌握。
二、进口药品不要求在我国注册商标,但要求药品分装出售时,必须在其说明书或包装上注明原商标或分装企业自己的注册商标。外国商标不要求到商标局备案。
三、为了保护在我国注册的药品商标专用权,进口药品使用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已在我国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



199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