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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48:44  浏览:8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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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其他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个人可凭其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所确定的原则,个人取得的银行结算帐户利息所得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银行营业机构在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具体征管事宜依照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各银行营业机构应高度重视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作,按照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相应工作,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保证及时、足额代扣代缴税款。涉及修改计算机程序的银行营业机构,必须在2004年2月29日前完成计算机程序的修改、调试工作,2004年3月1日正式投入运行。在过渡期间,可以手工操作代扣代缴税款。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与各银行营业机构共同解决好对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200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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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扩大的联席会议关于中国人民志愿军八年来抗美援朝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扩大的联席会议关于中国人民志愿军八年来抗美援朝工作报告的决议

(1958年10月30日通过)

会议热烈欢迎中国人民志愿军胜利回国。
会议在听取了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杨勇上将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八年来抗美援朝工作报告”以后,一致认为,中国人民志愿军卓越地完成了祖国人民所赋予的光荣使命。他们同英勇的朝鲜人民军一道,经过了近三年艰苦卓绝的战斗,打退了美帝国主义的侵略。在朝鲜停战以后,他们又对巩固朝鲜停战和支援朝鲜人民的和平建设,作出了贡献。中国人民志愿军在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和拯救和平的崇高事业中所建立的丰功伟绩,将永远与日月争辉。中国人民志愿军不愧为伟大中国人民的优秀儿女,在抗美援朝的战斗中贡献出宝贵生命的烈士们,永垂不朽!
会议指出:朝鲜人民军和朝鲜人民在反对美国侵略的卫国战争中,捍卫了自己国家的独立,同时也保障了我国的安全,支援了我国人民的和平建设。会议对于朝鲜政府、朝鲜人民军和朝鲜人民八年来给予中国人民志愿军的无微不至的照顾和关怀,表示衷心的感谢。
中国人民志愿军全部撤出朝鲜,为朝鲜的和平统一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美国侵略军队还赖在朝鲜南部不走,美国还在阻挠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美国军队必须从朝鲜撤退,让朝鲜人民自己用和平的方法统一自己的国家。中国人民将继续关怀和支持朝鲜人民的正义斗争。
美国在发动侵朝战争的同时,用武力侵占了我国领土台湾。最近,美国更公开进行制造“两个中国”的罪恶活动,企图长期霸占台湾。中国人民必须再接再厉,为解放台、澎、金、马,完成统一祖国的神圣事业,而奋斗到底。
会议深信:中国人民实现自己祖国完全统一的斗争一定胜利,朝鲜人民和平统一自己祖国的斗争一定胜利,世界各国人民反对美国侵略、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一定胜利!




民政部关于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落实中央“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创新发展,更好地服务广大孤残儿童,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的总体方向和基本思路,现就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7年12月,国家正式确立“孤残儿童护理员”为新职业。随后,民政部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先后制定颁布了孤残儿童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组织编写了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程,初步建成了国家题库,建立了“全国儿童抚育示范培训基地”,培训认证了一批培训师资,组织开展了示范性培训和鉴定,为在全国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孤残儿童护理员是民政技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是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养护水平、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和全国民政技能人才大会精神,立足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长远发展,以提升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推行孤残儿童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专业化、职业化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全面提高孤残儿童养护水平。


  三、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建立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站。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完成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任务的执行机构。自2011年起,在全国分期分批设立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站,2012年底前完成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站布局。


  (二)培训认证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和鉴定考评人员。培训师资是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力量。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肩负着鉴定评判的重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自2011年起,组织培训认证一批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和鉴定考评人员,为全面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提供人才储备。


  (三)分阶段完成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2010年,我部已在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建立示范培训基地。2011年,选取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等10个省市的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对所在省(市)儿童福利机构的孤残儿童护理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12年,在全国各省会城市儿童福利机构普遍建立培训基地,在全国范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15年,完成全国儿童福利机构一线孤残儿童护理员的全员培训。


  (四)分阶段完成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2011年至2015年,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在示范性鉴定基础上,完成对全国儿童福利机构所有在岗孤残儿童护理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实现全员持证上岗。今后,儿童福利机构新进孤残儿童护理人员应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四、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工作要求


  (一)建立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考评体系。各地应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劳社部函〔2004〕207号)和《民政部关于筹建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推荐考评人员的通知》(民函〔2006〕88号)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依托儿童福利机构和民政职业院校等资源,抓紧做好鉴定站申报和建设工作。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等10个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11年内完成培训基地和鉴定站的申报筹建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11年内完成培训师资和考评人员的推荐工作,在2012年底前完成培训基地和鉴定站的申报筹建工作。


  (二) 加大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按照国家规定,参加鉴定人员必须从事本职业达到规定年限,或接受正规职业培训达到规定学时。各有关方面应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要求、分级培训、提高质量的原则,大力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承担示范性培训和中、高级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初级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各有关方面应将孤残儿童护理员日常业务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有机结合,通过建立培训基地、改进培训方法、丰富培训内容等措施,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内容的培训,不断提高孤残儿童护理员在孤残儿童生活照料、日常保健与护理、康复训练和心理指导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全面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护理水平。


  (三)积极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由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应按照部开展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儿童福利机构的孤残儿童护理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分期分批完成在岗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并探索在家庭寄养养护人员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逐步提高孤残儿童护理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四)健全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运行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在民政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民函〔2007〕290号)、《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试行)》、《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试行)》、《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民人劳字〔2007〕23号)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建设的通知》(民办函〔2007〕257号)要求,建立健全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强化管理,确保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质量。


  五、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责分工。


  民政部人事(社工)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负责制定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实施。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负责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提高孤残儿童养护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抓细,要在部统一领导下,按照民政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总体规划,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创造条件,落实经费保障。


  民政部每年从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各地也要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专项资金,为开展这项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孤残儿童护理工作的形势和要求,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工作日程、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三)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各地民政厅(局)人事、社会福利等有关部门要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主动协调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争取支持。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