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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4:35:48  浏览:8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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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政〔2005〕75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办法

  第一条 为集中收藏、妥善保管和充分利用我市地方文献,开发、利用地方文献资源,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文化遗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版、编印出版物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文献,是指解释报道有关本地区的自然和社会各方面的文献信息资料,在内容上具有地方性,又具有重复使用价值的文献,包括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
  前款所称正式出版物,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和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报纸、期刊等。
  非正式出版物,是指非出版单位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发给准印证,印刷供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图书、报刊等。
  第四条 地方文献的载体类型包括印刷型(图书、期刊、报纸、图片、画册等)、缩微型(缩微胶卷、缩微平片、缩微卡片等)、机读型(磁盘、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等)和声像型(音像制品等)。
  地方文献的出版形式包括书籍(科学论著、考察报告、纪念专刊、工具书等)、报纸、期刊、政府出版物(公告、公报、文件、汇编、白皮书等)、舆图(气象图、交通图、人口分布图、地图等)、谱录(宗谱、族谱、家谱、人名录等)、形象资料(书画、图谱、照片、相册等)、簿记(文人笔记等)等。
  第五条 合肥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是地方文献样本缴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合肥市图书馆负责具体的样本接收和整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单位编印的地方文献应当缴送样本:
  (一)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校正式出版发行和非正式出版发行的反映我市情况的地方文献;
  (二)新闻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地方文献;
  (三)各史志编纂部门编印的地方文献。
  第七条 鼓励下列单位、组织和个人自愿呈缴有关文献资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编印的有关文献资料;
  (二)依法登记的民间组织编印的有关文献资料;
  (三)个人出版编印的反映我市情况的作品。
  第八条 出版物应在出版后30日内向市图书馆缴送样本2至3册(套)。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随时可将文献资料寄送给市图书馆。
  第九条 市图书馆应认真做好地方文献样本的接收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接收的样本进行登记并付回执手续,设立专藏,供读者查阅,并按时编辑《合肥市地方文献目录》。
  第十条 对属于保密资料的样本,应当按《保密法》及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积极呈缴地方文献样本且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不缴送地方文献样本的单位,由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责令改正,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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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中建立学生档案的暂行规定

教育部


关于高中建立学生档案的暂行规定

1984年2月22日,教育部


我部1981年发出(81)教学字007号《关于高中建立学生档案的通知》后,各地高中做了很多工作,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学生档案的建立,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校管理,更好地了解、考查和培养学生,以及对高等学校招生、解放军征兵、社会招工等,都会发挥良好的作用。但档案如何建立,内容应包括些什么,从高中开始还是从初中开始,都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研究。为了适应当前有关方面特别是高等学校招生的需要,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生临时档案是为上一级学校选拔合格新生,为社会选用优良劳动后备力量的参考材料,必须认真搞好。
二、学校应由一名副校长负责学生档案工作。日常工作可由教导处归口管理。档案人员应严于职守。
三、临时档案包括:
1.学年评语表;
2.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
3.体质测试表、体育锻炼情况表;
4.健康检查表;
5.毕业生登记表;
6.高中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除学校确认无重大问题的学生外,对其余学生均须在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高中二年制的即为高二下学期)开学初用此表进行一次函调。有重大问题者,其材料入档,否则不入档。“重大问题”系指历史与现实的政治、刑事、经济等问题。
四、学年评语和毕业鉴定是档案的重要内容,应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共同研究后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填写。
学年评语和毕业鉴定应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和《中学生守则》,主要反映学生政治思想品德的情况,学生的智力、爱好、特长以及参加体育活动的情况。
五、体质测试表、体育锻炼情况表由体育教师负责填写;健康检查表由学校保健医生填写。具体做法按教育部(81)教体字014号文件执行。
六、“奖励”系指校级以上的表彰,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单项奖励,如:学科竞赛优胜者、科技创造发明获奖者、校以上运动会单项前六名、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等。
优秀学生干部系指在高中阶段连续担任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委员以上的干部。优秀学生干部应政治思想进步,模范执行《中学生守则》,一贯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学习成绩优良。
“处分”系指校级记过以上的各种处分,包括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以及公安机关的拘留、少年管制、劳动教养等。同时,须记载所犯错误的基本情节,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悔改表现、处理情况等。
未构成处分的一般性错误和已撤销的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不记入档案。
七、档案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八、被高等学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的临时档案,由录取学校带走;其余毕业生的档案如何保管,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青政[201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日



  青海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坚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的原则。

  统一政策。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参保对象、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基金支出项目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期限及条件等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统一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全部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基金支出由省级统一调剂使用,全省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预决算制度。

  统一业务流程。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审核、待遇核定发放和基金征缴使用等实行全省统一业务流程。

  统一信息系统。失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按照省“金保工程”要求,实现全省统一业务软件、统一信息内容、统一信息指标。

  第三条 按照《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19号)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等全部基金收入以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促进再就业支出等全部基金支出纳入省级统筹。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实行“统一调剂、预算控制,三级核算”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扩面、缴费基数审核、待遇审核发放、基金财务管理、失业保险统计、单位参保缴费信息及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化管理等经办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州(地、市)财政专户撤销后,失业保险基金统一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定期将省级国库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划入省级财政专户,及时审核拨付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地税和财政所属国库部门按规定做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入库、划解工作,确保失业保险费应收尽收。

  第三章 基金征缴和使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在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审核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中央行业单位(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由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未经省政府批准,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上年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

  第七条 失业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收入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地税和财政所属国库部门按省级收入办理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入库和划解。

  取消现行省级调剂金制度。

  第八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应根据核定的年度预算和当年实际需要,编制季度用款计划(附表)逐级上报审批。具体程序是:县(市、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编制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州(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州(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汇总本级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本级用款计划汇总,报省财政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按核定的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到省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再逐级下拨。年末各经办机构支出户经核定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基金管理和核算

  第九条 基金收入全部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基金支出全部通过各级经办机构支出户支付。基金核算实行省、州(地、市)、县(市、区)三级核算,核算办法按《社会保险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执行,并在资产类科目增设“国库存款”一级科目。县(市区)级经办机构根据《缴款书》核算基金收入;州(地、市)级经办机构根据《缴款书》或县(市、区)经办机构提供的《上解失业保险基金核对表》和国库部门提供的《国库失业保险费收入月(年)报表》,分别通过“失业保险费收入”或“下级上解收入”科目核算基金收入。

  第十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财政部门及财政所属国库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失业保险费征收票据的保管、查收、传递制度,认真做好各环节的日对账、月对账、年对账工作。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各地历年滚存结余基金,按享受人数、规定的项目标准计算,留足三个月准备金外,余额全部上交省级财政专户,并撤销州(地、市)、县(市、区)级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由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州(地、市)提供的相关资料统一编制,并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失业保险基金决算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逐级汇总上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2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