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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8:08:48  浏览:9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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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实施<商标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工商〔1994〕1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即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上加注注册标记,包括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外的其它商品上使用该商
标并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如何掌握和区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和“冒充注册商标”二种行为之间的关系和界限,需针对具体商标案件个案认定。其基本原则是:对注册商标作局部或较轻微的改动,如改变商标文字部分的字体,或在不改变图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部分作某些变动或增
减等,则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如果对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包括文字和图形)进行大的或根本性的改变,则该商标应视为一个新的商标,在此商标未经注册前就在使用中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199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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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42 号


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9月26日经市
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 月1日起
施行。
          
              市 长   黄 兴 国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健全地下空间信息动
态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天津市地
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

更新、维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地表(含水面)以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
活动所产生的信息。地下空间信息包括:
  (一)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电信、工业等
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信息;
  (二)地下交通、人防等地下设施信息;
  (三)各类建(构)筑物的地下主体、地下基础及其围护信
息;
  (四)各类水井、地源热泵(井)等信息。
  第四条 地下空间信息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
数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管理应当实行集中统一、信息共享、
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统一管
理工作。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是地下空间信息日常
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
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
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与开发利用。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工作,可以委
托有关单位从事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人防、水务、国土房管、电力、电信、市
政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
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市地下空间信息发展规划,并纳入市信息化
发展相关规划。
  第七条 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
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各相关管理部门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纳入地下空间信息
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八条 地下空间信息通过汇交、普查、补(修)测等方式
取得、更新。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其地下空间信
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汇交,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汇
交下列纸质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一)地下建设工程的实测平面图、剖面图或者纵断面图、
横断面图等图纸;
  (二)反映地下建设工程相关属性的数据成果;
  (三)地下空间信息相关技术报告和工程勘察报告。
  第十条 报废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等,其管理单位、

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汇交相关信息的纸质

材料和电子数据。
  第十一条 汇交地下空间信息应当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
角坐标系、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符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确定的高程年代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技术要求。
  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
造。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
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同步监测或者竣工
跟踪测量。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的地下空间信息以及跨区县
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向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交;其他
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向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
位汇交。
  按照前款规定接受汇交的单位统称为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收到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
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
工作日内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告知汇交单位,不符
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汇交材料并要求其修改后重新汇交。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地下空间现状进行测量的,应当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测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汇交。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制度。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建设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
普查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
息年度补(修)测计划,并由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年度补(修)测活动涉及其他管理部门
或者地下建(构)筑物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
位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年
度补(修)测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维护经费纳
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普查、补(修)测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经审核
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信息
综合管理系统的更新、维护,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信息资源,为市
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公共突发事件、防灾减
灾等提供信息。
  第二十条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
间规划。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
政工程规划方案前,应当向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查询相关区域
地下空间现状信息。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
护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建
设工程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建设进度,做好竣工测量的监
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提供地下空间信息利用
和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收取相应
费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汇交地下
空间信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

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汇交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不完整的,汇交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涉及测绘单位
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测绘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查询、
取得施工区域地下空间信息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因擅自组织施工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依
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6〕27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重庆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重庆市重大科技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建立重大专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重大专项的实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根据重庆市科技发展规划和重点发展战略部署,由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市财政科技经费部分资助的重大科学技术活动,是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大专项面向重大产品(含装置)开发和重大科技应用(含工程建设),以突破关键共性技术、培养领军科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技术升级为目标。

第三条 重大专项的设立、立项和实施,坚持“体现政府目标主导、突出集成联动成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管理”的组织原则和“整体规划、一次审定、分批滚动、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第四条 重大专项应对项目、人才、基地、标准、知识产权等进行统筹设计和部署;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计划安排应优先以重大专项为载体,主动进行相互衔接、形成联动。

第五条 重大专项一般分主题和项目两个层次。主题对专项总体目标任务进行分解。项目是专项实施的载体,是对专项及主题目标任务的具体落实。重大专项项目纳入市科技计划统一集中管理。重大专项实施周期一般为3—5年。



第二章 设立与立项



第六条 重大专项设立依据:

(一)《重庆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科学和技术发展重点专项规划》;

(二)市政府有关决定、决议;

(三)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急需。

第七条 根据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急需而设立的重大专项,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意见,经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已批准设立的重大专项如需修订调整,由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商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并依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重大专项立项基本条件:

(一)产业带动作用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二)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内容和可考核的目标;

(三)具有较好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基础;

(四)结构设计合理、项目关联度高、产学研结合;

(五)经费预算合理、配套经费落实;

(六)组织措施保障有力。

第九条 重大专项立项程序:

(一)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会同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下称重大专项提出方)根据市政府已批准设立的重大专项,在充分调研和有效设计的基础上,提出重大专项实施方案。

(二)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专项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并商重大专项提出方择优确定启动实施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

(三)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科技计划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商重大专项提出方确定启动实施的重大专项资金总规模及其来源渠道,批准重大专项实施方案,下达重大专项计划。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重大专项提出方共同设立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和重大专项监督工作组。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重大专项的具体管理,选聘首席专家具体实施重大专项;监督工作组负责重大专项实施的监督和考评。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根据批准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写重大专项项目申报指南并由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发布,采取择优委托或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项目。

第十二条 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专项项目进行立项咨询论证,商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择优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第十三条 列入计划的重大专项项目按市科技计划有关规定管理,建立项目责任制、年度报告制、阶段评估制、验收考评制、信息发布制等管理制度,保证重大专项的实施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实行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运行机制。重大专项管理办公室根据实施过程中的客观实际情况和评估检查情况的需要,提出重大专项项目适时调整意见;根据实施进展情况和需求变化情况的需要,提出重大专项主题或项目滚动支持意见,涉及投入资金的各方按各自有关管理规定履行程序后,由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按程序统一下达调整计划。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形成的技术文件、科技成果、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按市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建立数据、成果、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机制。重大专项提出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重大专项成果的标识、统计等工作提出要求,并在相关规定确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六条 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对重大专项首席专家、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等关系人建立信用档案,作为后续支持的依据;会同重大专项提出方对重大专项相关管理责任人进行绩效考评,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经费由财政性经费(包括上级财政专项经费、市级财政科技经费、市级其他财政经费等)、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其中,财政性经费投入原则上不超过总投入的50%。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市级财政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重大专项提出方各自的管理办法执行,并在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约定。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财政经费拨付后,项目承担单位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财政科技经费在重大专项验收时,应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必要时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也可以进行经费审计。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费支出,应予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因非不可抗拒原因致使项目无法进行时,应退还全部财政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制订重大专项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