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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0:36  浏览:90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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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水利部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1995.06.16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
(1995年6月16日水利部水财[1995]226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
度》,结合水利工程供水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
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
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 水管单位必须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实行全员全过程管理,制定和不
断修订各种成本、费用消耗定额,科学合理编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计划,有效控
制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支出,认真考核、监督和分析消耗定额和成本、费用计划的
完成情况。
第四条 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
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
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 核算对象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
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 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
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三章 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
第七条 为了归集和分配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准确核算供水生产
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设置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四个科目中进行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
(一)“供水生产”直接归集以下项目:
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
原水费,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
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
3.其他直接支出,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以及水利工程供水生
产过程中发生的水文水工观测费、临时设施等支出。
4.制造费用,指水管单位所属供水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发生的管
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
费、机物料消耗、水资源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
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
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水资源费,指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二)“营业费用”,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对用户供水而发生的水费计收机构经
费,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
低值易耗品摊销,代收水费手续费及其他营业费用。
(三)“管理费用”,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分配的管理机构经
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
费、绿化费、土地(水域岸线)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
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等。
(四)“财务费用”,指水管单位为供水生产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水
管单位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
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
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水管单位赞助、捐赠支出;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
其他支出。
第四章 核算方法
第九条 水管单位在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以
及“其他直接支出”应直接计入“供水生产”明细科目。
第十条 水管单位所属供水生产部门发生的“制造费用”应视不同情况进行核
算,对于专为供水生产而发生的“制造费用”应直接计入;对于同时为防洪服务与
供水兴利或者排涝与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应采用一定的办法分配计入

(一)为防洪服务、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采用库容比例法进行分
配。
防洪库容
防洪服务分摊比例=─────────────
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死库容+兴利库容
供水兴利分摊比例=────────────—
死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二)为排捞、供水兴利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采用工作量比例法进行分配

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排涝服务分摊比例=──────────────────────
供水工时(或排水量)+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供水兴利分摊比例=──────────────────────
供水工时(或排水量)+排水工时(或排水量)
(三)供水兴利与其他生产经营共同发生的“制造费用”采用生产人员工资比
例法或其他方法进行分配。
供水生产人员工资
供水兴利分摊比例=────────────────────
供水生产人员工资+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
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
其他生产经营分摊比例=────────────────────
供水生产人员工资+其他生产经营人员工资
第十一条 为便于归集供水生产应负担的各项期间费用,水管单位应在“营业
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科目下设置“供水、防洪、排水、发电及综
合经营生产”等明细项目。
为组织供水生产发生的水费计收机构经费、代收水费手续费、按规定列支的水
费坏帐损失、为供水生产筹集资金发生的支出,应分别直接计入有关期间费用。
为供水生产与其他生产经营共同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生产人员工资比例法或其
他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期间费用中的“供水生产”明细项目中。“生产人员工资比例
法”见第十条。
第十二条 水管单位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构成如下:
供水生产成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制造费用
供水期间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十三条 各类用水中各供水对象之间按供水保证率法或其他方法分配供水成
本。
某一供水对象应分配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水管单位发生的供水生产成本、费
用总额×某一供水对象保证率分配系数
A×A'
工业城镇供水分配系数=───────
A×A'+B×B'
B×B'
农业供水分配系数=───────
A×A'+B×B'
A——年工业、城镇供水量
B——年农业供水量
A'——工业、城镇保证率
B'——农业供水保证率
第十四条 水管单位按工程环节(或级次)管理发生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应在本级用户对象和向下级提供水源之间进行分配:
某一环节(或级次)的供水成本、费用等于上一环节(或级次)分配的供水生
产成本、费用加本环节(或级次)发生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十五条 各供水对象单位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按下式计算:
某一供水对象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总额
某一供水对象单位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某一供水对象实际供水总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各省、市自治区可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文号:[水利部水财[1995]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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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简称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责任体系。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2.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制度:危险因素辨识、危险源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审批及确认、各工种工序操作规程、防护用品、安全资金提取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应急救援与演练、事故报告及处理等,并建立台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把各项制度落实到实际作业中。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及时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和评审。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4.落实安全生产资金、设备、装备投入。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足额提取安全资金,并保证下列事项所需资金的提取和使用: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等。危险性大的企业(分厂、车间、班组)要积极探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5.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和技术研发。企业要明确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发,积极引进先进适用安全技术,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6.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企业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负责,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要按有关规定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7.全面实施安全达标。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作为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抓手,健全企业安全标准体系和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具体要求,深入开展“零事故”活动,全面深入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做到管理台账化、装备现代化、指令书面化、操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

8.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出现事故征兆后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可能波及周边居民时,必须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告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9.注重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企业要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把安全文化建设融入到企业管理工作之中,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的权益,形成全体职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

10.严格目标绩效考核。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重要内容,设置目标绩效考核指标,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实施严格的目标绩效考核,奖优罚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执行到位。

二、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切实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11.加强危险源监控。企业要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确保处于受控状态。对于重大危险源,要按规定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对于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也要登记建档,并自行安排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处于受控状态。

12.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整改。企业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日常性工作进行开展,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要实行台账管理和闭环管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要进行安全评价,确保整改到位。坚决纠正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坚决禁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确保在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组织生产。

13.强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企业必须实行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并实施作业前确认。涉及动火等作业,必须执行相关审批制度。

交叉作业安全管理。企业在正常生产与建设施工或检修之间出现交叉作业的情况下,要全面负责建设施工和检修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建设施工或检修承担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将涉及本企业和施工企业、检修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制定施工或检修方案,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须经相关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对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各个单位的任务、安全技术交底、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未经重新确认不得更改。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封闭、半封闭设备、地下受限空间和地上受限空间等受限空间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落实责任制。落实作业现场通风、照明、警戒、应急等措施;作业前要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要确保机械设备安全可靠,配足安全设备设施,安排专人监护等。

冶金企业要认真落实有关煤气安全管理的要求;水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各类料仓清库的安全管理,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

14.加强外委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企业不得将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的承包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承包单位要服从企业统一管理,并对工程或检修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负责。工程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15.实施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企业要针对本企业实际,制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值班、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值班、带班制度要在企业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16.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定期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作业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应急措施、作业场所危险危害因素等。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冶金、有色企业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17.强化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管理。要确保应急预案程序简明具体、可操作性强,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要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应急预案要与周边相关企业(单位)和当地政府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形成应急联动机制,使应急预案真正发挥在应急状态下挽救生命、减少财产损失的作用。坚决防止因盲目施救扩大伤亡和财产损失。

18.切实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企业要加强事故事前防范,关口前移。要制定本企业的事故调查程序,在配合政府做好事故调查的同时,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查找问题,完善制度。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同时要认真吸取其他企业的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堵塞漏洞,防止类似事故在本企业发生。

三、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

19.采用先进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企业要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修改、补充、完善各项操作规程和技术规程,采用先进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对现有标准规范进行梳理和清理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相关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力争到“十二五”末形成比较健全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20.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企业要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适用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冶金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的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在煤气危险区域,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为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配备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并于2011年底前完成。各有关企业要安装使用桥式起重机准确定位装置、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安全保护装置和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并于2013年底前完成。对于凡未按要求完成的企业,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停产整顿。

21.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企业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订的目录,淘汰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目前仍使用目录中确定的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2.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相关企业要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加快淘汰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制革、印染和化纤等方面规定的落后产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工作。

四、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切实落实责任追究

23.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监管无盲区。要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金融、保险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24.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点多面广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工作。要针对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制订检查计划、检查表,组织对企业开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方面内容的监督检查。要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要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保险费率的奖惩作用,建立健全考核、事故处罚额度、安全生产执法处罚等方面的激励约束机制,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创建工作。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25.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的联系,建立工作机制,强化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核准审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做到同时使用的不得投入生产,并视情况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26.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负责冶金、机械等行业的安全监管人员要了解相关行业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产业政策,了解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发展状况,熟悉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基本状况、特点和事故预防的重点,以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对相关企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执法和技术指导的基本能力,具备分析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的基本能力。要了解辖区内相关企业的性质、主要负责人、设备装备、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以及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风险等基本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加强分类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配备的冶金、机械等行业的监管力量要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27.依法维护职工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大力宣传和依法维护企业职工了解作业场所和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危及人身安全情况下停止作业等权利;公布举报电话,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28.严肃事故查处,落实防范措施和责任追究。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对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把事故经济处罚、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各地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促进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冶金、机械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1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1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