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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3:52:39  浏览:90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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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
施行。
  在此批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中,美容师、物流师和公关员三个职业系重新修订,原标准
相应废止。
  附件: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2-02-34-11  物流师(2004年版)
   2  2-09-99-01  珠心算教练师(☆)
   3  2-10-07-09  包装设计师(☆)
   4  3-01-02-02  公关员(2004年版)
   5  4-07-01-05  社会工作者(☆)
   6  4-07-04-01  美容师(2004年版)
   7  5-01-03-02  花卉园艺师
   8  6-02-04-04  湿法冶炼工
   9  6-02-04-06  烟气制酸工
  10  6-05-04-01  铁心叠装工
  11  6-05-04-02  绝缘制品件装配工
  12  6-05-04-03  绕组制造工
  13  6-05-04-05  变压器、互感器装配工
  14  6-26-01-27  变压器试验工
  (※)注:☆号表示新职业,※号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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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5年11月15日,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14号文件发布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制定了《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布置执行。

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奖金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通讯、广播、电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水产、畜牧、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路养护、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地产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均属缴纳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范围。
国营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不包括由国家核拨经费按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国家不核拨经费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属缴纳事业单位奖金税的范围。
军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奖金税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银行单独开设帐户的事业单位,为奖金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包括从各种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多发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含收入分成)等。
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发放的各种津贴以及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不计征奖金税。
第五条 纳税人违反财务制定规定,将奖金〔包括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含收入分成)、实物奖励等〕在费用和其他专项基金中列支的,除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外,并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
第六条 《暂行规定》第二、三条所称“增发工资”,是指事业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增资指标进行工资改革所增发的工资,这次增发的工资,不计入奖金总额。
《暂行规定》第二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次自费工资改革,其自费负担的范围应包括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应增发的工资或补贴额在内。
第七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部份自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核定的增资指标进行工资改革,自费负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业单位。
第八条 《暂行规定》第四条所称“核定限额”,是指完全用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免税奖金限额的标准,按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金额,中央所属事业单位的免税奖金限额由财政部核定批准;省级(含省)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的免税奖金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放奖金超过核定免税限额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奖金税。
第九条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由各该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是指《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举的事业单位的具体适用的批准权限。中央所属事业单位由财政部核定,省级(含省)以下事业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核定。核批文件应抄送当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据此对事业单位的奖金税进行征收和管理。
第十条 《暂行规定》第二、三、四条所称超过规定免税限额,“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是指事业单位奖金税征收一律比照国营企业,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一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3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额一个月以上至二个月基本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规定免税限超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上的部分,税率为300%。
第十一条 奖金税征收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奖金税额=全年发放奖金总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月基本工资总额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相当于基本工资月数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
=--------
月基本工资总额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内发放的各种奖金总额达到免税奖金限额后,再继续发放奖金时,每放发一次都要先行完税,后发奖金。即依照规定由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审查核实并填发纳税缴款书,限期将税款在当地入库后再发奖金。具体缴纳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年度内按次缴纳奖金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占月基本工资月数的计算:
年度内累计发放的
基本工资总额
1.月平均基本工资=--------
当 月 月 份
2.年度内累计发放奖金相当于月基本工
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总额
资月数=------------
月平均基本工资

二、应纳奖金税的计算:
年度内每次应纳奖金税额=年度内累计发放的奖金总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系数×月基本工资总额-
累计已缴纳的奖金税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拖欠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其他征收管理事项,包括纳税申报,纳税检查,违章处理,复议起诉等,均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财政部。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执行。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法字〔2007〕2号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持有本所席位的机构、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加强本所业务与技术管理,按照本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的总体部署,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
为保证《细则》发布前后各项业务的衔接及平稳过渡,现将《细则》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席位与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切换安排

1、《细则》实施后,原席位具有的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将一次性切换给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完成切换后交易单元将承担原席位的所有交易权限及相应功能。

2、本次切换将按照分步实施、平稳切换、方便会员的原则实施,力求系统和业务的平滑对接。会员只需按照原有的业务模式操作即可完成交易单元的上线,无需进行业务流程及操作等方面的调整。

3、席位与交易单元的统一切换时间为2007年5月8日。本所将会员现有的5位编码的席位与交易单元一一对应整体切换。完成切换后,交易单元与其对应的席位编码及交易状态保持不变。本所对原席位进行的交易管理、信息发布等业务处理将转换为对交易单元的相应业务处理。根据《细则》的规定,本次切换同时引入交易单元的流速配置功能。

交易单元的业务办理详情可通过本所网站会员专区的相应栏目查询。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本通知所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籍业务网上办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2007年5月8日前席位业务仍按原席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2007年5月8日后交易单元业务按《细则》及《指引》办理。

4、《细则》实施后,基金管理公司向会员租用席位转换为基金管理公司向会员租用交易单元。此前基金管理公司向会员租用的席位统一切换为交易单元。

二、流速配置及业务办理

1、持有本所席位的会员在现有报盘系统上可以免费获得相应的流速额度,各会员免费流速额度按其持有的席位总数乘以标准流速(目前约为10笔/秒)计算。

2、会员因集中交易等原因需要调整其流速配置的,可以通过本所流速调整业务流程按现有方式办理,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指引》。

3、基金公司向会员租用交易单元的,其流速配置维持现状,不占用会员享有的免费流速额度。

4、保险公司等租用本所会员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费用计收

根据《细则》的规定,本次切换后,原按流量收取的席位年费将调整为交易单元使用费、接入交易系统流速费和流量费,具体收费方式如下:

1、交易单元使用费
会员拥有的每个席位可抵免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费。对超出其席位数量的部分,本所收取每个交易单元每年5万元的交易单元使用费。此项费用按月计算,按年收取;交易单元当月开通使用,当月计费;当月撤销,下月停止计费。
交易单元用于代办股份转让、固定收益类产品、ETF数据传输的,暂时免收使用费。

2、流速费
会员接入本所交易系统的流速之和不超过其免费流速额度时,无需缴纳流速费;会员接入本所交易系统流速之和超出其免费流速额度时,超出部分每年按每个标准流速计收1万元的流速费。此项费用按月计算,按年收取;交易单元当月开通使用,当月计费;当月撤销,下月停止计费。
流速费自新一代交易系统上线后开始计收。

3、流量费
流量费的计收方法与《细则》实施前席位管理年费相同,仍按照《关于调整本所席位年费收费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会字[2004]45号)的有关规定计收。

四、持有本所席位及使用本所交易单元的非会员机构参照本所对会员的规定执行。

五、席位与交易单元业务由本所会员部统一受理,联系方式见《指引》。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会籍业务网上办理指引(见本所网站会员专区)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交易参与人”)参与本所市场的证券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的设立、设置、使用与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三条 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行使相关交易权利,获取相关交易服务,并接受本所管理。

第四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本细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属交易单元相关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功能与配置

第五条 交易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方可参与本所市场的证券交易。
本细则实施后新加入本所的交易参与人必须取得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本所席位后,方可申请设立交易单元。

第六条 本所为各交易参与人提供一个总部管理单元,用于下属全部交易单元的数据交换和交易业务的监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规则规定交易参与人不得监控或者获取数据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 交易参与人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应当使用不同的交易单元,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及其具备的业务资格,本所可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以下相关交易权限:

(一)参与不同类别证券品种的交易;

(二)参与不同类型的交易申报;

(三)参与特定证券的报价;

(四)参与跨市场的交易;

(五)参与本所许可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根据交易参与人申请及其具备的业务资格,本所可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其他业务权限。

第十条 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本所可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以下使用本所交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权限:

(一)查询和维护交易申报与报价;

(二)获取实时与盘后交易回报、交易报表、新闻公告和其他交易相关信息;

(三)获取实时交易行情;

(四)获取交易系统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及市场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本所可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以下限制:

(一)买入与卖出的交易方向限制;

(二)特定品种的买入与卖出的交易方向限制;

(三)与市场风险控制相关的其他行为限制。

第十二条 交易参与人设立的交易单元必须通过本所认可的接入服务系统与本所交易系统连接进行交易申报,并获取相关服务。
各接入服务系统可以设置不同的申报速度。

第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明确其交易单元与相关接入服务系统的对应关系。
交易参与人可以通过多个接入服务系统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也可以通过一个接入服务系统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

第十四条 交易参与人不得通过其它交易参与人的接入服务系统进行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交易参与人可以在交易单元中设置不同权限的交易员用户,代表其进行交易指令的申报。

第十六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交易单元的管理员用户对其交易员用户进行管理,并设置或者调整交易员用户的权限。

第十七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和风险监控的规章制度,并分别通过专门的内设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经本所同意,具备统一集中交易监控系统的交易参与人可以将其交易单元联通进行交易申报,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所规则规定有关业务不得混同的除外。

第三章 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十九条 交易参与人申请设立交易单元的,应当向本所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业务资格文件;

(三)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设立交易单元的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的,本所分配给交易参与人相应的交易单元代码和管理员用户。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本所根据其获准经营的业务许可、交易权限和申请,设置交易单元的功能和属性,包括业务类型、交易品种、交易功能和一级交易商资格等。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参与人需变更、增加或者减少所属交易单元的业务类型、交易品种、交易功能和一级交易商资格等,应当向本所申请变更。符合条件的,本所予以变更。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交易参与人的申请,本所为其设置或者变更相应的接入服务系统及其申报速度。

第二十四条 交易参与人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向本所申请办理交易单元或接入服务系统的注销手续。
交易参与人办理接入服务系统注销手续时,应当同时办理使用该接入服务系统的交易单元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参与人在办理其下属全部交易单元的注销手续时,应同时办理下属全部接入服务系统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交易参与人发生重组、合并、破产、清算等情况涉及交易单元或者接入服务系统变动的,交易参与人应及时向本所申请办理相关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参与人不得转让交易单元。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所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交易参与人业务资格变化的情况,调整其所属交易单元的业务类型、交易品种、交易功能、一级交易商资格和接入服务系统申报速度等交易权限和服务功能。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或其它违规行为的交易参与人,本所可以暂停其交易单元的全部、部分交易权限或者服务功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所对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从事证券交易业务收取相关费用,包括交易单元使用费、接入服务系统流速费和流量费等。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总部管理单元,是指本所提供给各交易参与人用于其下属全部交易单元的数据交换和交易业务监控的基本单位。

(二)接入服务系统,是指用于交易单元与本所交易系统之间发送与接受业务数据的软硬件设施的总称。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7年5月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