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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9:01:14  浏览:9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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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细会计科目的设置
1.农业特产税收入二级科目下的明细科目,按《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规定的税目设置。
2.契税收入二级科目下设置土地出让、土地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五个明细科目。
二、农业税附加解库办法
农业税附加解缴办法,按照《农业税收会计制度》规定的农业税收税款征收解缴程序办理。
三、应按照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发的《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会〔1997〕1178号)和《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京财会〔1997〕1760号)的规定,对农业税收会计帐簿进行规范和统一。
四、会计报表
1.《农业税收征收情况月报表》和《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于次月2日前报送到市财政局。
2.《年度农业税收决算表》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到市财政局。
五、本年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税发〔1998〕216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
)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农业税收会计工作发展变化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会计核算管理,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了《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
度》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税收会计核算,加强农业税收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直接负责农业税收税款征收、解库、提退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农业税收会计业务进行核算。
本制度所称农业税收是指农业税、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所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征收农业税收的各级财政机关、各级地方税务局(分局、所)。
第三条 农业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农业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 凡需要进行农业税收会计核算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都必须配备农业税收会计。
县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没有农业税收会计核算业务的,应配备一名熟悉农业税收业务,具有会计资格或会计工作能力的人员,具体负责农业税收会计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办理征收经费的会计核算、农业税收报表和年度决算等具体事项。
第五条 农业税收会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本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进行工作。
从事农业税收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会计专业职务、职称评聘的规定,评聘会计专业职务或职称。
第六条 农业税收会计基本职责:
(一)办理农业税收会计的日常核算事务。办理农业税收税款的征收、结算、解报、入库以及提退业务的核算和帐务处理;编制、报送会计报表;整理和保管农业税收会计资料、档案。
(二)通过会计核算,反映和监督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三)参与拟定农业税收收入计划;掌握和分析农业税收年度收入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条 农业税收会计按会计期间进行核算。农业税收会计年度,以国家财政预算年度为准,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农业税收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计算到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粮食以公斤为计量单位,公斤以下四舍五入。
第九条 农业税收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十条 农业税收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加强农业税收会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支持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搞好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政策业务水平,保证农业税收会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记帐规则
第十二条 农业税收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记帐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反映农业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农业税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记帐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要以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帐户借方(贷方)和另一个帐户或几个帐户的贷方(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十四条 借贷记帐法平衡公式:
所有帐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帐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
或:所有资金占用帐户余额合计=所有资金来源帐户余额合计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农业税收会计科目,根据现行农业税收制度和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和国家金库制度的规定,按照农业税收资金的来源和解缴、提退去向设置。总帐会计科目设置如下:
农业税收总帐会计科目: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 来源类科目
1 101 农业税收入
2 102 农业特产税收入
3 103 牧业税收入
4 104 耕地占用税收入
5 105 契税收入
6 106 滞纳金、罚款收入
7 111 暂收款
8 112 应退税款
二、 占用类科目
9 201 解库农业税
10 202 解库农业特产税
11 203 解库牧业税
12 204 解库耕地占用税
13 205 解库契税
14 206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
15 207 解库滞纳金、罚款
16 211 提取征收经费
17 221 下拨待退税款
18 231 保管款
19 301 上解农业税
20 302 上解农业特产税
21 303 上解牧业税
22 304 上解耕地占用税
23 305 上解契税
24 306 上解滞纳金、罚款
25 401 待解税款
26 402 待退税款
27 403 待结算税款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税收会计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不需要的可以不用,科目名称、编码不得变更或打乱。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可根据需要增设。
第十七条 总帐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一)农业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农业税税款(含附加收入)。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解库农业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农业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税税款。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下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其它收入三个二级科目。“本年收入”核算征收当年定产计征的农业税税款;“尾欠收入”核算收到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农业税尾欠税款;“其它收入”核算在无固定收益的土地上取得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税款及上年退税结余等。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设置“粮食”、“代金”两个明细科目。
(二)农业特产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农业特产税税款(含附加收入)。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解库农业特产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农业特产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款。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款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农业特产税尾欠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农业特产税的具体征收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三)牧业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牧业税税款。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解库牧业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牧业税税款。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牧业税税款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牧业税尾欠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牧业税具体征收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四)耕地占用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耕地占用税税款。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解库耕地占用税和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耕地占用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和收到以前年度发出纳税通知书应缴未缴的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纳税人性质设置国家建设、乡镇集体、农民建房、其他等四个明细科目。
(五)契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契税税款。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解库契税、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契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契税税款。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契税税款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契税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纳税人的交易行为设置明细科目。
(六)滞纳金、罚款收入
本科目核算收取的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收到滞纳金、罚款收入,记“贷方”,年终结帐与解库(或上解)滞纳金、罚款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收到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七)暂收款
本科目核算向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收取的纳税保证金。收到保证金,记“贷方”,与税款抵顶和退还保证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收的暂收款数。年终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交纳保证金的单位或个人设立暂收款明细帐。
(八)应退税款
本科目核算办理退税或退库的税款。退库,记“贷方”,税款退给纳税人后核销,记“借方”;清理退税结余再次解库时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退库的税款数。年终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继续处理。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九)解库农业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划解地方附加或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帐与农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农业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解库农业特产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特产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划解地方附加或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帐与农业特产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农业特产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一)解库牧业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牧业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帐与牧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牧业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二)解库耕地占用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耕地占用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帐与耕地占用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三)解库契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契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帐与契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契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四)解库农牧业税附加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牧业税附加收入。解库,记“借方”,年终结帐与农业税收入、农业特产税收入、牧业税收入等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农牧业税附加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五)解库滞纳金、罚款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解库,记“借方”,年终结帐与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六)提取征收经费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从农业各税中提取的征收经费。提取,记“借方”,年终结帐分别与农业各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提取的征收经费数。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县级和县级以上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七)下拨待退税款
本科目核算已退库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退库下拨,记“借方”,退税完毕核销,记“贷方”;清理退税结余再次解缴国库时记“贷方”。农业税税款年终如未退完,可结转下年继续清退,其它应退税款,年终应全部退还给纳税人。本科目县级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八)保管款
本科目核算存放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纳税保证金。收到保证金,记“借方”,与税款抵顶或退还保证金,记“贷方”。期末余额在“借方”。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交纳税款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设立保管款明细帐。
(十九)上解农业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农业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帐与农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农业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上解农业特产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农业特产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帐与农业特产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农业特产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一)上解牧业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牧业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帐与牧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牧业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二)上解耕地占用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耕地占用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帐与耕地占用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三)上解契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契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帐与契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契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四)上解滞纳金、罚款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上解,记“借方”,退款和年终结帐与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二十五)待解税款
本科目核算自收税款现金和存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尚未缴入国库经收处的税款。收到税款,记“借方”,解库,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现金、存款余额。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二十六)待退税款
本科目核算国库退出或上级拨来应退给纳税人的多征或减免的税款。收到税款,记“借方”,退付给纳税人,记“贷方”;退税结余款上解,记“贷方”。本科目县、乡两级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二十七)待结算税款
本科目核算粮食收购单位已经代扣,但未按规定期限解缴国库或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农业税税款。粮食收购单位未解缴税款发生时,记“借方”,解缴国库或征收机关,记“贷方”。年终结帐,应无余额。本科目县乡两级使用。

第四章 会计事务处理
第十八条 农业税收税款征收解缴程序:
(一)采取自收汇缴方式征收税款的,征收人员收到纳税人税款时,应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征收人员应在当日根据所开完税证汇总填开缴款书,将所收税款直接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或统一交由农业税收会计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当日来不及办理税款入库手续的,可在次日
办理。
(二)纳税人在银行开有存款帐户的,应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
(三)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按国家规定的当地中等粮食收购价格和税款结算期限与粮食接收单位结算税款,并将税款及时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委托粮食部门代扣代缴农业税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事先将纳税人名单及应纳税额清单抄送给粮食收购单位,由粮食收购单位从支付给纳税人的粮食收购价款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开给纳税人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与粮食收购单位按开具的完税凭证结算税款,由农业税收征收
机关或粮食收购单位将税款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四)采取代收代缴、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税款的,由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税款或从其支付纳税人的价款中扣取税款,并开给纳税人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与代收代缴单位、代扣代缴单位按开具的完税凭证结算税款,由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或代收代缴
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将所代收、代扣的税款直接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未设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乡镇,税款不能按以上规定直接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应将所收税款缴入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农业税收存款”专用帐户,由乡镇征收机关按规定期限汇解到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第十九条 退库办理程序
(一)农业税减免退库。已设金库的乡镇,根据县级核定的减免指标,按规定由乡镇直接退库;如减免指标下达晚,乡镇征收机关当年无法退库的,可由县征收机关办理退库。未设金库的乡镇,由县级金库将退税款直接汇入乡镇所在地银行或信用社“农业税收存款”专户。乡镇征收机
关应将减免税款落实到纳税人,并填开农业税收退还领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送银行、信用社或乡金库做退款记帐凭证,三联交纳税人凭以领款兼做领款收据。银行信用社将领款人签章后的第三联收回,转交乡镇征收机关做核销凭证。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凭此向县一级征收机关编
报“减免清册”,并核销“应退税款”科目。县级凭“减免清册”核销“下拨待退税款”科目。在银行设有帐户的纳税单位,其减免税款可由支库直接划转到其银行帐户上。
(二)超征税款。纳税人实交税额超过应征税额,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办理退税时,向纳税人开具“收入退还书”或开具“红字”完税凭证,冲销多征税款。
第二十条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地方附加一律解缴国库。具体解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将农业税收的征收及解库情况进行汇总,并附完税凭证报查联报县(区)级征收机关审查,县(区)级征收机关应认真审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农业税收会计要经常进行帐证、帐款、帐册核对。结帐时须全面核对,保证帐证、帐款、帐册相符。结帐后要进行帐帐核对,月终在结算出各个帐户余额后,首先编制出“资金平衡表”用平衡公式试算平衡;然后用总分类帐和其所属的各明细分类帐进行核对,以保证帐帐
相符。
第二十三条 农业税收会计应按月、按季、按年进行结帐。每次结帐时,应先进行试算平衡,总帐与明细帐必须核对无误,有关帐户必须办理年度结转冲销工作。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会计业务全部登记入帐。结帐时,应结出每个帐户的本期发生额、累计发生额及期末余
额。即在每月终应结出当月发生额和累计发生额,并在摘要栏注明“月计”和“累计”字样,在其下方划一条通栏红线。年终结帐时,其“累计”是全年的累计发生额,应在其下方划两条通栏红线。年终结帐前,将收入与解库类总帐及其所属明细帐帐户的余额结转冲兑,结转冲兑后,收入
类和解库类各帐户应无余额。年终结帐后,应把各帐户的余额过入下年,并在摘要拦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余额栏填写结转的余额,在下年新帐第一行的余额栏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四条 农业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农业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帐簿的书面证明文件。农业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
第二十五条 农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是记录农业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是进行核算的原始资料,是填制记帐凭证和登记明细帐的依据。原始凭证必须是证明农业税收会计事项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件,凡不能证明农业税收会计事项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的文件,都不能单独作
为农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 农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农业税收业务内容分为以下几种:
(一)征收凭证。是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后开给的完税凭证。
(二)解退库凭证。主要有税收缴款书、收入退还书及退税领款收据等。
(三)其他凭证。
第二十七条 记帐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是登记会计总帐及其明细帐的依据。农业税收会计人员应按下列要求编制记帐凭证:
(一)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为依据,按每一项税收业务或同类税收业务汇总填制。
(二)对记帐凭证应按农业税收会计事项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连续编号。
(三)记帐凭证的应填事项须完整准确地填写。
(四)每份记帐凭证要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并连同原始凭证及时整理、装订整齐。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外保管或几种不同业务共用一张原始凭证的,必须在摘要栏加注说明,以备查找。
第二十八条 会计凭证于记帐后,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及时装订,加具封面,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和签章,于年度终了后归档保管。

第六章 会计帐簿
第二十九条 农业税收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和连续地记录农业税收税款征收、入库和提退等资金活动情况的簿籍。它是编制农业税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农业税收会计帐簿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总分类帐。又称总帐,是综合反映农业税收税款征收入库、减免、提退等情况的簿籍。
(二)明细分类帐。又称明细帐,是按照农业税收会计明细科目设置,具体核算总帐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的簿籍。
(三)日记帐。它是按照农业税收会计事项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进行登记的簿籍。
(四)辅助帐。又称备查帐簿,它是对在总帐、明细帐和日记帐中未能记载或记载不够详细的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簿籍。
第三十一条 农业税收会计帐簿依据会计科目设置。具体设置和登记方法如下:
(一)总分类帐的设置和登记。总分类帐簿必须使用订本式帐簿,总帐科目应按规定的一级科目设置,并分设帐页,根据记帐凭证逐笔登记或将记帐凭证按相同科目加以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然后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
(二)明细分类帐的设置和登记。明细分类帐应按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设置。明细帐必须根据记帐凭证并参考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进行登记。明细帐使用订本式帐簿或活页帐簿,其帐页格式可采用三栏式和多栏式两种。三栏式明细帐结构与总分类帐相同。多栏式明细帐是将某明
细科目所属的一级明细科目或二级明细科目,作为该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合并在一张帐页上进行登记的一种帐页。发生额分析多栏登记方法是:资金来源类科目的贷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借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资金占用类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贷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期末结帐
时,各栏红蓝数字相抵后的差额即为该栏目的余额。
(三)日记帐的设置和登记。为了加强对税款和保管款库存现金、存款的监督管理,农业税收征收单位应在“待解税款”、“保管款”总帐科目下设置现金、存款日记帐,以便及时、逐笔记录各科目的资金运行情况。日记帐必须使用订本式帐簿,由农业税收会计根据记帐凭证或原始凭
证汇总单按日逐笔登记。
(四)辅助帐的设置和登记。各征收单位可根据具体征收业务设置相应的辅助帐。主要有分户明细帐簿、税源情况登记帐簿等。一般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的征管资料进行登记。辅助帐的格式由各单位自定。

第七章 会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农业税收会计报表是以会计帐簿资料为主要依据,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一定的税收指标,集中反映会计报告期内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书面报告。各级征收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上级征收机关编报各种会计报表。县级以上征收机关应及时对下属单位上报的报表
进行审核,并将同类报表加以汇总,向上级征收机关编报会计报表。农业税收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年报及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三种。
(一)《农业税收征收情况月报表》(附表一),是反映每月农业税收资金活动情况的报表。本表根据各税征收及解缴入库的期末余额或累计发生额填列。
(二)《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附表二),是总括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税收资金来源、资金占用全面情况的报表。本表根据一级科目期末发生额填列。
(三)《年度农业税收决算表》(另发),是全面反映农业税收计税基础数据的变化、农业各税的征收、解缴、退库、减免、尾欠、农业税收征收经费提取使用情况以及农业税收人员结构和变动情况的报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收的征收机关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92年制发的《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同时废止。qqqqqqqqqqqqqqqq

附件三:借贷记帐法应用举例(新旧记帐法对照)
一、县市以上和建乡镇金库单位的核算,主要会计事项分录如下:
1.同时收到农业税征收凭证和解库凭证记:
借:解库农业税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
收付记帐法会计分录如下:
收:农业税收入
付:解库农业税
2.收到解库的以前年度农业税尾欠税款记:
借:解库农业税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尾欠收入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农业税收入—尾欠收入
付:解库农业税
3.收到解库的农业税其他收入凭证记:
借:解库农业税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其他收入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农业税收入——其他收入
付:解库农业税
4.收到解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
借:解库滞纳金、罚款——农业税
贷:滞纳金、罚款收入——农业税
5.按批准文件办理农业税因灾减免退库款记:
(1)借:农业税收入
贷:解库农业税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税
(2)借:下拨待退税款——农业税
贷:应退税款——农业税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1)收:解库农业税
付:农业税收入
(2)收:应退税款——农业税
付:下拨待退税款——农业税
6.下级退税完毕上报核销(假设农业税减免全部退完),根据报来的退税清单和退税领据报查联记:
借:应退税款——农业税
贷:下拨待退税款——农业税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下拨待退税款——农业税
付:应退税款——农业税
7.清理上年退税余款解库时记:
(1)借:应退税款——农业税
贷:下拨待退税款——农业税
(2)借:解库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其他收入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1)收:下拨待退税款——农业税
付:应退税款——农业税
(2)收:农业税收入——其他收入
付:解库农业税
8.考虑到附加收入较少,每收一笔就划一笔,手续繁琐,可以定期从入库的农业税收入中划出农业税地方附加记:
借:解库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税
贷:解库农业税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解库农业税
付:划解地方附加
9.粮食部门已代扣税款并开具完税证,尚未与农税征收部门结算时记(假设有部分尚未结算):
借:解库农业税
待结算税款
贷:农业税收入
粮食部门与农税征收部门结算后(假设全部结清),待解算税款入库记:
借:解库农业税
贷:待结算税款
10.年终结帐冲兑时记:
借:农业税收入
贷:解库农业税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税附加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解库农业税
付:农业税收入
11.同时收到耕地占用税征收凭证和解库凭证记:
借:解库耕地占用税
贷:耕地占用税收入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耕地占用税收入
付:解库耕地占用税
12.收到解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记:
借:解库滞纳金、罚款——耕地占用税
贷:滞纳金、罚款收入——耕地占用税
13.征收机关收到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记:
借:保管款
贷:暂收款
结转入库时,分三种情况:
(1)暂收款等于实征税款记:
借:暂收款
贷:耕地占用税收入
借:解库耕地占用税
贷:保管款
(2)暂收款大于实征税款,解库、退还多余款项时记:
借:暂收款
贷:耕地占用税收入
借:解库耕地占用税
暂收款
贷:保管款
(3)暂收款少于实征税款,解库、补征差额税款时记:
借:暂收款
贷:耕地占用税收入
借:解库耕地占用税
贷:保管款
借:解库耕地占用税(差额)
贷:耕地占用税收入(差额)
14.从税款中按比例划出征收经费记:
借:提取征收经费
贷:解库耕地占用税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解库耕地占用税
付:提取征收经费
15.年终结帐冲兑时记:
借:耕地占用税收入
贷:解库耕地占用税
提取征收经费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解库耕地占用税
提取征收经费
付:耕地占用税收入
(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帐务举例略)
二、乡镇级未建金库单位的核算,会计事项举例如下:
1.收到某村农业税款,其中有本年收入,尾欠收入暂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记:
借:待解税款——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本年收入
——尾欠收入
收付记帐法如下:
收:农业税收入——本年收入
——尾欠收入
收:待解农业税收存款
2.将暂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税款上解记:
借:待解税款——农业税
贷:上解农业税
收付记帐法如下:
付:农业税上解
付:待解农业税收存款
3.收到解入国库经收处的农业税款凭证记:
借:上解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
收付记帐法如下:
收:农业税收入
付:上解农业税
4.粮食部门已代扣税款,并开具完税证尚未与征收部门结算时记(假设上解了部分农业税款):
借:上解农业税款
待结算税款
贷:农业税收入
粮食部门与征收部门结算后记(假设全部结清):
借:上解农业税
贷:待解算税款
5.乡级收到县级拨来的退税款时记:
借:农业税收入
贷:上解农业税
借:待退税款——农业税
贷:应退税款——农业税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上解农业税
付:农业税收入
收:应退税款——农业税
收:待退税款——农业税
6.退税完毕(假设全部退完)记:
借:应退税款——农业税
贷:待退税款——农业税
如年终尚未退完,可结转下年继续清退。因此,“应退税款”、“下拨待退税款”及“待退税款”科目允许有余额。如由于各种原因,退库税款没有落实到纳税户,可作为第二年的农业税收入的“其他收入”入库。
7.年终结帐冲兑时记:
借:农业税收入
贷:上解农业税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上解农业税
付:农业税收入
(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帐务举例略)



199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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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受贿人资料库”如何?

     杨涛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于2002年3月率先在国内建立了“行贿人资料库”,一时为全社会所关注。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四部门联手推出了名为《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义乌市下发了《义乌市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招标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处理办法》,对建立“行贿人资料库”的做法进行了进一步推广,行贿人“黑名单”再次成为了社会热点话题。
然而,笔者要问,既然建立了“行贿人资料库”,那么是否有必要 建立“受贿人资料库”呢?
“行贿人资料库”的建立其本意是通过限制行贿者的特殊资格而剥夺再犯能力,避免其利用这种资格继续犯罪,以达到预防贿赂犯罪的目的。如通过限制行贿人准入建筑工程的资格,就可以避免行贿人利用这种资格承包工程,继续进行行贿犯罪。而贿赂犯罪是一种“对合性”的犯罪,有行贿者一般而言也就受贿者,对行贿人限制一定的资格,当然也要对受贿人限制一定的资格,以防其继续利用这种资格犯罪。受贿人能进行贿赂犯罪的资格就是权力,利用权力来收受贿赂,因而,也就应该对受贿人取得权力的资格进行限制。
从现行的法律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来看,受贿人有受贿的行为,受到了刑罚的制裁,就不能再担任公职,也就是说他不可能再获得权力,也就没有了进行贿赂犯罪的资格。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受贿人资料库”没有必要。然而,现实中却有大量的被检察机关查处甚至被法院判刑的职务犯罪分子,不到几年就官复原职或异地为官,继续利用权力进行贪污、受贿犯罪而又被检察机关查处。吉林省长春市工商局经济违法稽查分局局长展文波曾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但又官复原职并很快荣升局长宝座。浙江省临海张家渡镇原镇长、党委书记詹东军在1991年因贪污公款而被革职,并开除党籍,但在1993年3月,竟再次被选为张家渡镇镇长后又因收受多人贿赂人民币5万余元被检察机关查处。
如此之事的发生,个中原因很复杂。检察机关专门负责查处职务犯罪,党委、政府负责人事提拔,可能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原因,当然也可能是党委、政府的某些人徇私情,故意让那些被查处过的犯罪官员“带病上岗”。
因而,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建立“受贿人资料库”的设想就显得很有必要。检察机关通过建立“受贿人资料库”,一方面,给党委、政府提供信息咨询,让他们在干部提拔中避免错用那些被查处过的官员;另一方面,也给民众提供查询,让民众监督党委、政府的人事变动与干部提拔。如此一来,贪官就没有再次掌握权力进行职务犯罪的机会。当然,笔者的所说的“受贿人资料库”应当称作“贪官资料库”更为妥当,资料库中不仅包括被查处的受贿人,也应当包括那些因贪污犯罪及其他职务犯罪的被查处的官员。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7〕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重点工程和《2006年-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确定的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战略重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八日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七年八月)



前 言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体制。随着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以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各级机构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级机构在“十五”期间结合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以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开展了一些信息化基础性、起步性的建设工作,对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出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但是,与国内一些行业信息化实际状况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是信息化的基础资源(包括网络设施和数据资源)难以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指出,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机制,推动安全发展”。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是《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的内容。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已列入《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重点工程,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也已将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列为“金安”工程,并列入2007年工作要点。因此,“十一五”期间对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以信息化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指挥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总体能力和水平,将会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本规划是依据《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建设目标和内容,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确定的指导方针编制的。本规划在对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指挥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信息化当前面临的形势与挑战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安全生产信息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较长一个时期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以及主要任务。对于规划近期解决的问题,在“十一五”期间重点工程中作了部署。此规划是我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是“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等各方面开展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依据。


目 录


  一、现状与问题
  (一)安全生产信息化现状分析
  (二)安全生产信息化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三)安全生产信息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网络基础建设
  (二)卫星通讯建设
  (三)数据库建设
  (四)应用系统建设
  (五)标准与规范建设
  (六)应用支撑平台与门户系统建设
  (七)系统支撑平台及安全保障系统
  (八)其他任务
  四、“十一五”期间重点工程
  (一)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金安”工程)
  (二)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程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业务内网、政府网站群及其应用系统的升级扩容工程
  五、保障条件和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体系
  (二)建立健全项目制度保障
  (三)资金投入保障
  (四)技术保障体系建设
  (五)信息化基础装备保障
  (六)贯彻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
  六、投资估算


  一、现状与问题
  按照《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纲要》,贯彻《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中办发〔2002〕17号),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每年下发的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任务要求,“十五”期间,随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各级机构逐步建立,也逐步开展了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信息化基础性的建设工作,主要包括信息网络基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应用系统和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由于各级机构组建不久,经费投入较少,各地、各级机构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发展不平衡,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
  (一)安全生产信息化现状分析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十五”期间,先后实施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综合政务信息系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视频会议系统”和“国家安全生产基础调度与统计系统”建设项目,基本形成了基于互联网的外网、通过物理隔离和密码设备保障的总局机关内网和租用电信线路以视频会议为初期应用的资源专网。初步形成了符合国家电子政务“三网一库”建设格局的基础框架。各地部分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基本上依托互联网建立了本地局域网,建立了一些基础性的资源数据库和应用系统。目前基本情况如下:
  (1)在网络建设方面
  --基于互联网构建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外网系统,为工作人员获取信息、沟通联络和实现政务公开、服务社会提供了便捷条件;各级机构的本地局域网基本具备,主要用来连接互联网出口,为办公人员提供上网服务。
  --“十五”期间,按照涉密网络建设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内网,实现了总局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接入,并通过隔离卡使内外网物理隔离。通过远程拨号和密码设备实现了47个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机要部门(单机)与总局内网连接,并在该网上实现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省级机构间电子公文、调度传真及相关资料数据等的双向加密传输;省局还可以通过该网进入总局机关内网使用信息查询、邮件传输等各种功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租用电信部门专线实现了与47个省级机构(包括22个省级煤矿安监局<其中2个分局>和32个省级安全监管局,<其中7个省级安全监管局与煤矿安监局合署办公>)的广域网连接,并开通了基于专网的视频会议系统。
  (2)在应用系统推进方面
  --基于互联网建立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始建于2001年,经过不断建设,初步形成了向社会和公众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宣传安全文化、体现政务公开、提供公共服务,加大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的平台,同时成为链接国内外安全生产机构、提供安全生产信息服务的门户,并连续数年位居国务院政府网站前列。各地共有29个省级安全监管局(包括与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办公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18个省级煤矿安监局和地区监察分局开通了政府网站。各级机构基本上依托互联网上的邮件服务系统,实现了信息传输和信息共享。
  --基于互联网初步建立了为各级安全监管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日常使用的,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快报、伤亡事故统计、行政执法统计、煤炭经济运行统计为基本功能的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系统。
  --基于内网初步建立了包括内网综合信息平台、请示报告、会议通知、电子值班、网络会议等办公系统以及安全生产信息展现与查询系统,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提供了一个进行日常办公、实现信息共享的安全环境。
  --部署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内网和外网上政务信息报送系统实现了面向全国各级安全监管和监察机构进行政务信息的采集、存储和统计分析等处理,提高了政务信息化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部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进行了应用推进工作,与研发单位针对当地情况,采用适宜技术开发了应用系统:安全监管部门应用较多的是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用较好的是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和行政执法系统。上述应用系统对当地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的不断提升,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驻地煤矿安监机构对于采用信息化手段需求迫切,一些单位进行了全省安全生产以及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的立项建设。包括网络系统、应用支撑平台、应用系统及数据库等内容。这些项目都处于设计或建设阶段,尚未投入实际运行。
  (3)在数据库建设方面
  开展了有关资源数据库的规划、部分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等工作,基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网和外网建立了部分安全生产监管与煤矿安全监察的基础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
  (二)安全生产信息化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世界上主要工业化国家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以美国为例:美国矿山安全健康管理局作为联邦政府的矿山安全执法部门,在科罗拉多州的丹佛市建有美国矿山安全信息中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网络管理和数据处理方面的工作,包括:采集矿山危险源实时数据,对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和预测,发现事故隐患,记录整改情况,通知现场安全监察员进行监察等内容;同时在网上接收现场安全监察员每日的报告,对执法情况进行分析统计,确定工作重点,进行人员调配,发布每日安全生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安全事故等相关任务。德国、英国、南非及印度也有类似系统,为本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了完善的服务。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历来受到我们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及与信息化的关系。
  安全发展反映了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实现安全发展,需要加强安全生产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提高政府决策水平、调控和监管能力以及服务质量,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方位提高政府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和科学执政的能力。同时,需要借助信息技术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与指挥能力。由此可见,信息化建设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起到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搞好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是实现“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明确规定:到2010年,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系,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基本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体系、培训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为了完成安全生产“十一五”的十项主要任务,信息化是强有力的支撑手段和重要保障,因此将“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列为安全生产“十一五”的重点工程之一,同时,在煤矿事故预防与主要灾害治理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重大危险源普查及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科技创新和技术示范工程、法规、标准及安全文化建设工程等重点工程中,信息化工程建设也都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随着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深化和国内外安全生产领域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为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与监察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崭新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是在近几年才组建和成立,所以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相对落后,目前仍然存在安全生产情况不明、反应不快,不能科学、快捷的应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辅助监管、监察、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工作,该领域的信息化工作刚刚起步,远远不能满足党和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救援指挥以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实际要求。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还没有形成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到省、地、县各级机构间的互联互通、实施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管理和指挥协调工作的信息网络资源;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适应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装备和通讯手段。
  2.还没有建设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以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基础资源数据库。
  3.还没有形成较为完备的、全国统一的、运行可靠的为各级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以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业务所需的共用共享的应用系统。
  4.还没有形成规范的、能够统领全局的、普遍适用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及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业务所需的建设、管理及技术的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各级机构之间,安全生产领域与社会相关领域和部门之间尚未建立基础信息的共享机制,大量有效的信息资源不能得到应有的开发和利用,造成社会信息资源的巨大浪费。
  5.信息技术人才缺乏,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尤其是地、县级机构普遍存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
  6.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刚刚组建,安全生产信息化资金投入较少,普遍存在信息技术装备与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不高,与国内其他部委或行业相比差距较大,与国外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相比差距更大。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安全救护、检测检验等技术支撑体系的信息化也是刚刚起步,还没有作为一个整体纳入到安全生产信息体系的建设中来。
  8.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到各级机构尚未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综合协调机构,因此,难以形成全国统一有效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管理、运行、维护保障机制。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文件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围绕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目标,着力完成有关信息化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不断改善和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的基础资源和应用水平,为坚持安全发展、营造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十一五”信息化发展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从安全生产发展的全局出发,统筹规划和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息化建设,防止各自为政、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合理界定建设规模和内容,分步实施,成熟一项、启动一项,实行分类指导,分级建设,稳步推进,在重点项目上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试点,促进领域内的信息化协调发展。
  --需求主导,急用先行。
  紧密结合安全生产领域发展需求,立足企业、公众和政府机关的相关业务需要,重点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和公共服务等业务中需求紧迫、业务关联度高、条件具备、综合效益好的应用项目,以点带面、有序推进。
  --注重实效,整合资源。
  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源,以业务为主线,以核心部门数据为基础,按照“一数一源、共建共用”方式, 推进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实现业务协同,探索低成本、高效率的发展模式,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发展的质量和效率。在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基础数据库的开发建设中,充分利用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有数据资源、充分利用国家基础数据库资源、充分利用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其他部门已有数据库资源,加大信息整合与共享;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专业数据库建设,并提供标准接口,实现信息共享。
  --统一标准,保障安全。
  制订统一的数据采集、传输、处理、评价和信息发布技术标准,强化管理与技术相结合,形成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管理的要求,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推进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跨密级、跨安全等级的应用。
  (三)规划目标
  1.总体目标
  围绕国家电子政务“三网一库”的基本架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体系,实现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互联互通的安全生产资源专网;建设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共用共享,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主要业务信息化的数据库群和应用系统,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信息保障。建立和完善电子办公系统功能,不断推进各级机构应用协同办公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日常办公效率。建立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机构的政府网站,提高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和网上互动的效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2.具体目标
  --基本建成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到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省、地(市)应急救援机构的统一的安全生产资源专网;基本建成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的主要基础资源数据库;基本建成供各级机构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主要业务的应用系统。
  --依托资源专网系统将覆盖范围的煤矿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纳入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管理;煤矿执法文书实现数字化处理并入库;对高瓦斯矿井基本实现监管;有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信息上报在专网覆盖范围的系统内实现随时报送;明显地提高对事故应急响应、救援指挥决策和综合协调的效率,缩短响应时间。
  --基本完成满足各级政务机构业务应用需要的政务内网建设。
  --形成规范的、能够统领全局的、普遍适用安全生产监管与监察、应急救援以及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业务的建设、管理及技术的规范和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有关网络和信息资源的管理、开发和利用的技术保障和维护制度。
  --支持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门户网站群基本建成,行政许可项目陆续实现在线受理,逐步加强网上为民服务和互动交流的范围和深度。

  三、主要任务
  为确保总体目标的实现,加快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十一五”时期的主要任务有:
  (一)网络基础建设
  充分利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现有电信网络基础,构建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到省、地、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覆盖煤矿安全监察省级、分局等各级机构,覆盖省、地、区域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以及相关单位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专网网络系统,总局和省级局要建设与应用相适应的机房、网管、数据处理和系统存储、备份系统。
  (二)卫星通讯建设
  依托国务院应急办建立的“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形成的移动应急平台系统,构建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到省、地、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煤矿安全监察省级、分局等各级机构和省、地、区域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以及相关单位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信平台,同时满足安全生产网络备用线路的需求。
  (三)数据库建设
  --建设和完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数据库
  建设和完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中重点监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和预案数据库、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数据库、危险化学品监管数据库、政策法规数据库、重特大事故档案数据库、安全生产专家及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数据库、抢险救灾资源数据库、调度与统计数据库、行政执法数据库共计10个数据库的设计开发、实施部署及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实现数据的共用共享。
  --建设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数据库
  “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数据库分为国家级应急救援数据中心、省和市(地)三级数据库,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分别管理和存储所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救援的信息和数据,完成各级应急信息数据库、应急预案数据库、应急资源及资产数据库、应急演练数据库、应急统计分析数据库、应急事故救援案例数据库、应急政策法规数据库、应急知识管理和决策支持模型数据库、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保证应用系统的高效运行, 保证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建立和完善高危和重点监管领域的信息资源数据库,建立数据中心,加强信息资源的管理
  在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数据库和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数据库的基础上,完善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建立数据中心,加强信息资源的收集、加工、发布和信息咨询、反馈等环节的科学化管理,建立自主的信息更新及监督检查管理机制。提高信息资源共用共享,增加政府各部门、政府与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完善安全生产电子政务体系。
  --建立煤炭行业安全管理数据库,非实时的根据需要利用数据交换平台将煤矿企业人员定位实时监控系统、煤矿瓦斯监控系统、产量实时监控系统采集的数据定期或不定期的采集到煤炭行业管理数据库中。完成基础数据的采集工作。为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提供基础资料。
  (四)应用系统建设
  --建设和完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应用系统
  完成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管理系统、调度与统计系统及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三个系统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子系统、危险化学品监管子系统、烟花爆竹监管子系统、重大危险源监管子系统、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子系统、伤亡事故管理子系统、事故调度快报子系统、伤亡事故统计子系统、安全生产辅助决策子系统、行政执法统计子系统、职业病危害统计子系统、煤炭经济运行统计子系统和矿山应急救援中心信息管理系统等13个子系统的开发设计和实施部署工作。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
  完成应急值守管理系统、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应急模拟演练系统、应急统计与分析系统、应急预测预警系统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等7个系统的分析设计、开发和实施。实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的平战结合、预警预报。
  结合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建设,完成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技术研发与示范,重点解决各应急机构应急信息的提取与共享、应急系统整合与接入等问题,并实现与国务院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
  --建立煤炭行业安全管理信息查询、展现和辅助决策系统,实现煤炭行业安全管理数据库信息的浏览和查询展现。为各地实施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和辅助决策的保障服务。
  --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综合政务系统的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将已建好或准备建设的综合办公系统或应用系统部署到内网或专网上,专网上的系统部署到省级煤矿安监局和监察分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完成各自的综合办公系统的建设。提升政务信息化的应用。
  (五)标准与规范建设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工程,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及各级安全监管、煤矿监察和应急救援机构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行监管、监察与应急救援等的重要基础性建设。由于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属于近年来发展的新业务,机构是新建的,同时覆盖面广,在业务上还不成熟,也不规范,目前没有成熟的业务规范可供借鉴,因此加强信息化标准规范是非常必要的,对信息化建设有很重要的作用。
  根据安全生产信息化的总体目标和建设内容,以安全生产信息化对标准规范的需求为基础,以国内外成功的标准化工作经验为参考,以国家电子政务标准体系为框架,按照“统一经济指标体系、统一文件格式、统一分类编码、统一信息交换格式、统一名词术语”的原则,集中力量,规划和研制安全生产信息化标准规范,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主要包括: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煤矿安全监察与安全生产监管指标体系数据结构及代码,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指标数据结构及代码,应急救援指标体系数据结构及代码,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业务流程,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业务流程,应急救援相关业务流程,各类业务对象编码标准规范,各类业务地理信息编码标准规范及数据采集流程规范等。
  (六)应用支撑平台与门户系统建设
  构建上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至全国各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共用共享的应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主要由应用服务器平台、数据交换平台、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和通用开发平台、门户系统平台五个部分组成。
  在统一的应用支撑平台上构建的一站式服务整体框架,可以将现有的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部门的信息系统联系起来,以统一的门户协同为内部办公人员、企业、公众用户提供服务,实现电子政务服务的集中式协调调度和分布式管理运作。
  数据交换平台能够集成不同部门、不同业务、不同操作平台的信息系统,将横向业务系统的功能和数据信息融合起来,消除信息沟通的空间障碍,将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得到最大的发挥。
  地理信息系统平台是整个安全生产信息化应用的底层技术支撑平台,向安全生产信息化应用系统提供地理数据集成与业务集成技术,统一管理安全生产地理数据库,提供地理信息资源和基础地理服务。
  进一步扩展和提升基于互联网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政府网站门户系统,逐步形成以总局政府网站为主站,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业务司局、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为子站的互联网安全生产网站群。各级用户可以方便的通过一站式服务平台统一获得各种电子政务服务。
  (七)系统支撑平台及安全保障系统
  构建上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至全国各地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共用共享的系统支撑平台。系统支撑平台包括安全管理平台、运行管理平台、网络管理平台、存储管理平台以及操作系统、主机服务器等系统软、硬件环境。
  安全保障系统在安全策略的基础之上划分为管理安全、应用与系统安全、网络安全和物理安全等多个层次分别对信息进行保护、检测、响应、恢复和改善。在条件、时机成熟或必要时建立灾备中心。通过安全保障系统的建设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信息不受诸多威胁的侵犯,确保业务运行的连续性,将损失和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
  (八)其他任务
  ?--进一步改造和完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外网邮件系统,强化反垃圾邮件功能、增加硬盘镜像,为各级安全生产机构和业务人员提供较为充足的邮箱容量和可靠、有效的运行维护;
  --依托安全生产信息资源专网构建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平台,为全国各地的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应急救援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等各级机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业务,应急救援知识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
  --改善各级机构办公人员个人装备,包括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对所有设备的采购应包含正版操作系统、正版办公软件,保证监察执法人员所需的移动办公设备;
  --改善各级机构局域网基础条件及连入互联网和安全生产专网的条件,包括局域网布线、网络设备;
  --改善值班、调度、应急指挥等重点岗位的电子装备,包括会议电话、大屏幕显示、投影、音视频设备以及会议室改造等;
  --对从业人员进行长期的、有计划的计算机实用技术培训,以强化从业人员的信息化水平。

  四、“十一五”期间重点工程
  依据《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信息化的重点工程是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即“金安”工程)、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内网和政府网站群改造扩容工程。
  (一)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金安”工程)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已将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正式列为“金安”工程,与金财、金关、金税、金宏、金审等金字号工程一起写入了有关文件。这对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项目后续工程建设特别是二期工程建设、以“金安”工程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资源专网建设的主要项目即“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第一阶段(“金安”工程一期)已在“十五”期间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准并正式立项,在“十一五”期间作为重点项目予以实施;“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第二阶段(“金安”工程二期)建设将涵盖“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第一阶段未能覆盖的内容。
  1. “金安”工程一期
  “十五”期间,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实施,根据批复内容建设的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为第一阶段,即“金安”工程一期。
  “金安”工程一期是在已有的信息化工作基础上,通过购置、定制必要的软、硬件设备,主要建设:
  (1)网络节点建设
  依托公网及已有网络基础设施,构建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网络平台,实现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包括国家煤矿安监局)到省级机构、其中11个省到所属的116个地(市)级机构和900个区(县)级机构、以及现有的72个煤矿监察分局四级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部门的网络系统。
  (2)应用系统建设
  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与煤矿安全监察应用系统的主体框架并使部分主要业务应用系统投入应用并发挥作用。主要应用系统包括: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系统,包括煤矿安全监察、伤亡事故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监管和监察子系统;
  安全生产调度与统计系统,包括事故调度快报、事故统计、行政执法统计、职业病危害统计、煤矿经济运行统计和安全生产辅助决策支持等子系统;
  供国家矿山应急救援中心使用的矿山应急救援信息管理系统。
  (3)数据库建设
  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监管和预案、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危险化学品、行政执法、行政法规、重特大事故档案、事故统计、抢险救灾资源、安全生产专家等基础资源数据库。
  (4)建设相关的安全保障和运行维护系统。
  (5)制定相关技术和业务标准
  组织建立合理的安全生产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根据法律规定和履行职能的需要,明确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实现国家、省、地(市)、县四级机构安全生产信息互通互联和资源共享,并和其它部门实现资源共享接口。
  “金安”工程一期投资估算为2.74亿元。
  通过“金安”工程一期的建设,在全国部分区域初步建成安全生产信息化体系:对专网覆盖范围的煤矿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纳入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管理监察可达到100%,对煤矿执法文书的数字化处理可达到100%,入库率可达到100%,对高瓦斯矿井监管覆盖可达98%以上;确保全国安全生产统计月报上报时间可以提前10天以上,由每月25日提前到15日。安全生产调度快报可以提前13天以上,由每月15日提前到2日。各类伤亡事故的报送准确率可以达到100%,事故信息完整率100%。有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信息上报在专网覆盖范围的系统内实现随时报送;明显地提高对事故应急响应、救援指挥决策的效率,缩短响应时间;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信息的分析和指导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的辅助决策水平,提高安全生产政策策略研究、科技规划制定和提出重大安全生产项目研究与技术示范工作的水平;实现对安全生产形势作出综合分析、预测、评估,为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的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2. “金安”工程二期
  “金安”工程二期是在“金安”工程一期基础上,继续补充和完成其余安全监管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网络扩建,对原有监管和监察应用系统与数据库进行扩容升级。
  (1)网络节点建设
  在“金安”工程一期已形成的局部性四级五层体系结构的专网系统的基础上,对未联通的地级、县级机构和新建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及监察分局,以及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实施专网连接或对部分节点扩容。
  (2)应用数据库建设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在一期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扩充各个数据库的内容,全面装备到地市、县级节点;
  建立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数据库;各级机构协同办公数据库;建立国家、省、市(地)、县四级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建立对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特种设备、消防等有关行业与领域的影响社会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
  健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及申报登记工作,即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锅炉、压力容器、尾矿库等各类重大危险源开展普查登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根据申报登记的数据,基本建立国家、省、市(地)、县四级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以市(地)为基础建立数据库服务器,利用数据库同步技术实现国家、省、地市间的数据库同步,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同时利用公网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门户网站,通过身份认证系统实现各级企业的数据采集。
  实施数据处理中心和培训中心的扩容和功能的扩展建设。加大对各类信息资源的分析、加工能力,使数字化信息的积累满足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需要。为实现对煤矿瓦斯、剧毒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为主的监测监控数据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动态跟踪数据的记录、汇总、分析,为预防性监管和监察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3)应用系统建设
  对“金安”工程一期建设并投入初步应用的安全生产监察和行政执法系统、调度与统计系统功能进一步扩充和完成升级,进一步完善和扩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预测辅助决策系统,全面装备到各级节点;在部门内资源共享和对其它部门资源共享接口的基础上,实现各级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状况的统计分析和辅助决策支持,为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服务支持。
  按照业务需要,新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管理系统,各级机构协同办公系统;对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特种设备、消防等有关行业与领域的影响社会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建立管理信息系统。
  督促和指导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管理,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系统。逐步构建国家、省、市(地)、县四级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及监测预警网络系统。主要包括基于GIS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该系统可实现城市重大危险源的多媒体信息的动态数据管理,远程网络化的重大危险源数据动态采集和整合,重大危险源信息的分布、动态查询显示,重大危险源的危害程度的自动定量评估分析,以及重大危险源的防灾、救灾应急预案快速、形象表述等功能。
  (4)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数据库,加强信息资源的管理
  在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数据库和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数据库的基础上,完善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对历史数据和公用数据进一步提炼,作为安全生产决策支持系统的信息来源。加强信息资源的收集、加工、发布和信息咨询、反馈等环节的科学化管理,建立自主的信息更新及监督检查管理机制。提高信息资源共用共享,增加政府各部门、政府与企业间的信息交流,完善安全生产电子政务体系。
  (5)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测试中心,进一步补充完善各级计算机网络机房和数据中心的基础设施和设备以及运行支撑环境
  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软件测试中心,通过模拟真实环境搭建的测试环境、专业的测试工具,科学的测试方法对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的功能和性能进行测试,保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系统和数据库的高效性和稳定性。
  按照实际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各级计算机网络机房和数据中心的基础设施和设备以及运行支撑环境。
  (6)进一步扩充建设应用支撑平台、系统支撑与安全保障平台
  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所建成的基础支撑平台,进一步建设所需的系统支撑平台;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所建成的基础,进一步建设安全生产所需的安全保障(包括灾备中心)和运行维护系统。
  制定相关技术和业务标准,尽快组织建立合理的安全生产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根据法律规定和展行职能的需要,明确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实现国家、省、地(市)、县四级机构安全生产信息互通互联和资源共享,并和其它部门实现资源共享接口。
  制定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与企业应用系统的数据接口,研究RFID技术(非接触式识别卡)在政府与企业数据共享交换中的技术和应用标准。
  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所建成的标准规范,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以及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相关的指标体系。
  “金安”工程二期投资估算为17.7亿元。
  通过“金安”工程二期的建设,可以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建成覆盖全国的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用共享,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主要业务信息化的数据库群和应用系统,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信息保障;依托资源专网系统将全国范围的煤矿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纳入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管理;煤矿执法文书实现数字化处理并入库;对高瓦斯矿井基本实现监管;有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信息上报在专网覆盖范围的系统内实现随时报送;明显地提高对事故应急响应、救援指挥决策和综合协调的效率,缩短响应时间;形成规范的、能够统领全局的、普遍适用安全生产监管与监察业务的建设、管理及技术的规范和标准,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是国家应急平台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信息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建设内容,也是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主要依托国家基础电信平台、国家电子政务以及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通信、网络、数据库和应用系统,实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和协调指挥主要业务工作的信息化,通过与全国其它应急救援机构和各地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水平和应急响应的能力。
  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主要包括通信系统、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应用支撑系统、指挥大厅和其它部分等内容。
  1.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通信系统
  建设包括卫星、无线移动等通信系统,实现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含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与地方和其他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或基地之间的通信联络。
  2.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网络系统
  建设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含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局域网系统,扩充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主机房、数据中心等网络基础设施,购置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数据库和应用系统所需的软硬件设备;购置与国务院应急办、有关应急管理部门、部分中央企业、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以及矿山医疗救护中心之间的网络接口设备。实现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含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与国务院应急办、有关应急管理部门、部分中央企业、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基地、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基地、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机构、矿山医疗救护中心,以及地市级机构的网络连接。
  3.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应用系统
  建设包括应急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应急保障系统、应急模拟演练系统、应急监测预警系统和应急智能方案系统、应急协调指挥调度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等7个应用系统,实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和协调指挥主要业务工作的信息化。
  4.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数据库系统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专用数据库,用来收集、存贮、管理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活动有关的静态和动态数据,并支持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加工处理及信息服务。数据库分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救援数据中心、省级应急救援数据中心和地(市)应急救援数据中心三级,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分别管理和存储所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救援的信息和数据,包括10个业务数据库和4个基础数据库,其中业务数据库包括应急信息数据库、应急预案数据库、应急资源及资产数据库、应急演练数据库、应急统计分析数据库、应急事故救援案例数据库、应急政策法规数据库、应急知识管理和决策支持模型数据库、应急空间信息数据库;基础数据库包括编码库、数据字典库、用户数据库、权限管理数据库。
  5.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应用支撑系统
  依托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所建成的基础支撑平台,进一步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所需的门户系统、数据交换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系统和应用集成系统。
  6.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指挥大厅系统
  建设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挥大厅系统;建设省、地市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大厅系统。
  7. 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其它部分
  包括应急标准与规范、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网站建设、培训设施扩充和场地建设。
  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工程建设投资估算为22亿元。
  通过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初步建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化体系:实现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国务院生产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地)级应急救援机构及事故现场的数据资源共享,为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使指挥中心能够集中统一指挥生产安全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专业及省、地应急救援机构,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国家生产安全领域的危机管理水平,增强各种突发性生产安全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形成国家统一的技术支撑平台,及时掌握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相关资源信息,做到统筹兼顾、资源共享;通过充分整合和强化安全专家资源和全国应急救援资源,提高应急救援的时效性、准确性、有效性,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伤亡人数;建立“标准、规范、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使应急管理作为日常工作,逐步达到事前防范、事中调度处理和事后分析总结研究的目的。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业务内网、政府网站群及其应用系统的升级扩容工程
  在现有基础上,按照职能和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要求,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日常业务应用的基础设施和设备,推进总局办公内网及其电子协同办公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完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网及其应用系统和政府网站群,即基于互联网构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门户网站,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公众信息服务水平。
  1.内网基础平台的扩容和升级
  升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网信息平台、扩展以ISDN相连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各省级机构加密公文传输系统的用户节点、深入开展业务协同(办公自动化)、连通国务院专网并运行维护好专网网站。
  (1)按照国家电子政务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拓展和提升内网支撑和门户平台。
  (2)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与各省级机构的加密公文传输系统,并扩展到新增的省级煤监局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扩大内网无纸化办公的范围,深化内网办公自动化的应用。
  (3)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网与国务院专网连通,与国办相关节点实现信息共享,完善总局网站节点建设,保障内容的及时更新。
  2.进一步加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内网办公系统的建设和应用
  在进一步扩展现有公文管理系统、会议活动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管理系统功能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建设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值班管理系统、督察管理系统、文档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和内部行政管理系统,发展与内网办公相适应的数据库,促进电子协同办公,提高办公效率。
  3.基于互联网建设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政府网站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群
  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为基础,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政府网站为核心构建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群,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宣传、公共信息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
  (1)创新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理论,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建设、组织与管理理论体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发布、在线受理与反馈、安全生产政府网站建设标准规范、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绩效评估及安全保障制度5项规章。
  (2)突破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现有的运行维护模式,建立和规范垂直管理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子站,初步形成上下联动、统一标志、统一风格和主体栏目对应的安全生产政府网站群。
  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为安全生产政府网站门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业务司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子站。力求做到:总局组网,网站组栏,维护到处,数据入库。以政务活动为核心,细化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加大政务公开的深度,以固定栏目体现规范性,以专题专栏体现特色性,提高政府的透明度。
  (3)初步建成政府网站的三大支撑平台,形成以政务公开为基础,网上办事为核心,公众参与为动力的保障体系。
  建立政府网站采编发平台。支撑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为主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业务司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子站的政府网站子站群。
  建立 “一站式”服务窗口,通过资源整合实现服务的增值,为不同类型的用户群提供获取政府各部门服务的统一入口,为用户带来更多的便利。依托专网已有数据库资源实现12类信息查询: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查询、应急救援救护查询、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查询、事故查询、安全生产许可查询、停产整顿企业名录查询、危险化学品名录查询、安全评价资质查询、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查询、生产用产品安全标志查询、安全生产专家查询、检验检测项目查询。建立“一体化”的信息采集窗口,建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申报系统、建立安全知识培训系统。通过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在线咨询、在线查询、在线申报,在线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
  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网站互动平台。公众参与是大力推行政务公开的一个重要环节。为此完善安全生产论坛、建言献策、事故举报、网站调查四大系统。新建在线访谈、民意征集两大系统。在政务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建立公众参与的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4)及时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进行扩容和系统升级,建立较为完备的总局网站和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机制和强化运行管理服务。
  随着政务公开程度的提高,对于政府网站的运行效率、带宽、功能等的需求不断增加。为确保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系统运行,对网站软硬件基础平台进行扩容和升级改造,以此提升政府网站的整体水平。
  各级机构不断更新和完善局域网系统、网站和邮件系统等的装备,以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外网邮件系统的改造建设
  总局2001年投入使用的邮件系统,已经不能满足各级机构日益增加的数据传输的实际需求,因而需要对现有的邮件系统更新改造,实现具有反垃圾邮件网关,有镜像硬盘功能的符合用户需求的邮件系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升级扩容工程总投资约为4.72亿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升级扩容工程将改善总局内网办公条件,扩展总局到全国范围内各省级节点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网络连接,实现总局内网和国务院专网的互联,形成以全国范围的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安全生产灾害事故报警、抢险救灾调度指挥及事故处理信息的报送为主要内容的通信服务保障体系;促进内网业务协同办公,加强社会公众服务,形成以政务公开为基础,网上办事为核心,公众参与为动力的业务服务保障体系。

  五、保障条件和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体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机构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管理机构,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协调推进信息化建设。要高度重视组织机构建设,健全管理体制,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形成上下联动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大不同业务部门间的协调力度。
  在信息化建设中,要明确项目责任制,建立重点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司局负责人组成,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现负主要责任。将项目建设任务、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到单位、到个人,确保全面完成重点工程建设,实现“十一五”信息化专项规划的目标。
  (二)建立健全项目制度保障
  从工作实际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实际出发,充分发挥信息支撑单位的作用,做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应用、分步实施、技术服务、应用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并注重为全系统安全运行提供解决方案和技术服务。
  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落实专家审议制度、中介机构评估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项目中期检查制度、项目建设绩效考核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形成公开透明的项目建设管理机制,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项目经理负责制,利用市场机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要认真做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顶层设计,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探索成本低、实效好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发展模式。
  (三)资金投入保障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是跨行业、跨地区的重要的社会基础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要确保重点项目的资金投入,包括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编制、调研及评估)、项目建设期及运行维护期等。将法规和标准制定、项目运行维护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将信息安全保障的建设资金纳入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预算,将有关研究开发所需资金纳入财政科技经费预算。
  由于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刚刚起步,基础薄弱,因此,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信息网络日常运行维护列入各专项,给予足够的资金保障。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应积极支持进行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化基础标准、规范以及急需应用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要通过争取各级政府支持,以及调动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力量,解决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其系统运行所需的资金投入。
  (四)技术保障体系建设
  随着各项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和信息系统应用的普及,摆在我们面前的将是一个需要不断操作、维护、升级、对使用人员培训的技术含量很高的复杂系统,因此要建立健全信息技术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需要既懂业务、又熟悉信息技术的队伍。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有效运转,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为信息技术人才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充分发挥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在全系统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的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和技术归口管理方面的作用。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也要广纳贤才,采取多种措施,培养、引进既懂行业知识、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建立相对稳定、技术全面,能够胜任本地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运行保障的队伍。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交流、奖励等机制,落实各项人才政策,创建良好的人才环境。
  围绕电子应用技术和信息管理大力开展全面的技术培训,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信息技术和应用技能的培训,除了造就一批精通各项业务的复合型技术人才,建设一支国家安全生产信息化技术骨干队伍外,还应将提高职工的信息化意识、普及信息化知识、提高信息技术技能纳入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教育培训计划和考核计划,强化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从业人员信息化意识和信息服务能力。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提升地区保障中心的能力。以市场化的方式积极规范、引导和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发展,发挥市场对信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到安全生产信息化的建设与运营中,探索新形势下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体制与运营模式,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服务逐步走向社会化。
  (五)信息化基础装备保障
  保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化基础装备情况,包括办公人员个人装备,网络基础条件,要使用并及时更新维护正版软件。
  (六)贯彻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
  严格贯彻国家有关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与条例,并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相关的流程和必要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快实施信息分级保护,要自上而下地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网络与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信息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网络信息服务运行管理服务体系,保证网络信息安全运行。

  六、投资估算
  “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投资估算为47亿元(国家投资24亿元,地方投资23亿元),其中: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一期(“金安”工程一期)2.7亿元(国家投资1.58亿元,地方投资1.15亿元);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二期(“金安”工程二期)17.7亿元(国家投资9亿元,地方投资8.7亿元);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程22亿元(国家投资9亿元,地方投资13亿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业务内网、政府网站群及其应用系统的升级扩容工程4.7亿元(国家投资)。
  “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信息化对应中央投资建设项目部分年度运行维护费用估算为3600万元,其中: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一期(“金安”工程一期)900万元;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二期(“金安”工程二期)1100万元;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工程1400万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业务内网、政府网站群及其应用系统的升级扩容工程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