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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系统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3:16:36  浏览:8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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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系统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系统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自《劳动法》实施以来,烟草系统各用人单位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基本实行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开始形成新的用人机制,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依法保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全系统在推进体制改革过程中,部分单位还存在着劳动关系未理顺、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履行劳动合同不全面、平等协商不充分以及集体合同内容不具体、流于形式等问题。为进一步依法理顺劳动关系,规范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行为,建立健全调整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管理体制,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可有效防止因劳动关系矛盾引起的纠纷。烟草系统各用人单位要认识到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既是用人单位的职责,也是合理配置劳动力,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
  各用人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从源头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实现劳动关系契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1.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手段,全系统所有用人单位必须要依法建立。目前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今年年底前必须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要将劳动合同的签订对象覆盖到全部劳动用工。各省级局(公司)除国家局党组管理的人员外,其余人员年底前也必须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
  2.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要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条款要进行修改,必备条款不全的要进行补充和完善。条款过于原则的,要结合实际具体化、数量化,与职工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也可将有关具体内容直接补充到劳动合同书中。通过以上措施,使劳动合同书全面细致地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易于履行。
  3.用人单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内部配套规章制度,包括定额定员、岗位标准、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人员招聘等内容。
  4.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要进行监督,职工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要有记录。用人单位要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等进行动态管理,并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科学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
  1.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机制,要在烟草系统内所有用人单位逐步建立。
  2.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围绕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广泛讨论、沟通协商的重要机制。劳动关系的许多矛盾可通过双方的平等协商解决。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平等协商是签定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平等协商的水平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平等协商不仅是签订集体合同必经的法定程序,也是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处理矛盾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充分认识平等协商的重要性,在调整劳动关系的全过程抓好平等协商。在协商的基础上,加快签订集体合同步伐。
  3.要增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劳动关系中最要害、用人单位和职工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重点。国家局(总公司)将积极探索试行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合同制度,取得经验后在全系统逐步推广。
  四、做好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机衔接
  1.要把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坚持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等标准不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在集体合同续签、修订和变更后,要及时修订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2.加强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管理的监督工作。工会和职代会要积极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监督本单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
  1.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内部的预防和调解劳动关系机制,建立一支懂法律、威信高的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尚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员素质。已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用人单位,要完善调解制度,将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保持劳动合同的平稳履行。
  2.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理工作。各用人单位要建立预测、预报、预警制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集体劳动争议,首先要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引导职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
  各省级局(公司)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地方有关政策及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加强对所属单位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的指导工作。对执行本意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取得的经验,请及时与国家局人劳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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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定竞业禁止协议

一、什么是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它是禁止掌握雇主商业秘密的特定雇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定时期内利用该商业秘密与本单位竞争,从而保护雇主在市场竞争中不会因商业秘密被泄露而遭受损失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在于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单位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此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

竞业禁止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最早规定于民法的代理制度中,旨在用法律防止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利益的损害。后来竞业禁止扩及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雇员携带原雇主的商业秘密离职,到与原雇主有竞争关系的新雇主那里就职或自己开展竞争性营业,与原雇主进行不正当竞争,这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通过签定竞业禁止协议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惯例”,可以有效地保护人员流出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

微软全球副总裁李开复决定离职,并宣布将出任Google全球副总裁及中国区总裁,这跳槽立即引发轩然大波,微软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将Google和李开复一起告上美国法庭。法院应微软公司的请求,发布临时禁令,禁止李开复从事与中国的计算机搜索市场相关的搜索技术、经营战略、规划或开发工作,以及他在微软曾经从事的其他工作领域,Google和李开复被禁止披露或盗用李开复在微软工作期间获得的任何商业秘密,这一裁决还禁止李开复鼓动微软的其他员工跳槽至Google。微软此举正基于竞业禁止制度。

二、我国关于竞业禁止法律规定

我国涉及竞业禁止的相关法律有:

1.《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2.《刑法》第165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劳动法》第22条规定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有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

4.原国家科委公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任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三、竞业禁止的合理运用

除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以外,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合同形式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也是竞业禁止义务产生的缘由之一。无论是法定的竞业禁止还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禁止的内容和范围都是有严格范围限定的,不能任意扩大。竞业禁止的约束力延续到雇员离职之后,将对员工的就业造成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所以我们对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竞业禁止,必须置于合理的限制条件之下,使竞业禁止不与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相冲突。签署竞业禁止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竞业禁止适用的对象

竞业禁止并不能适用于全体员工,竞业禁止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中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特别是那些技术含量高的企业中的主管人员和科技人员。一般来讲包括:(1)企业的技术人员,具体是技术研制、开发、利用人员;(2)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是董事、财务总监、经理等;(3)其他如办公室主任、部门经理、档案管理人员等。

(二)竞业禁止适用的范围

竞业禁止的范围应与职工在本单位任职时接触的商业秘密范围相对应,在特定的地区内,一定的时间内离职者不得开展与原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单位。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约定的竞业禁止,竞业禁止适用的范围包括:1、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甚至任职,2、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3、离职之前不得抢夺雇主的客户,4、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5、离职后的特定时间和特定领域、区域内,离职者不得开展与雇主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需要注意的是新企业与原企业必须是同类且具有竞争关系,只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形成竞业禁止的前提条件。如甲乙两企业虽然生产同一种产品,但甲的产品只能在国内销售,而乙的产品只能销往国外,国内不得销售。此种情况可以认定甲乙两企业不存在竞业禁止,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三)受限期限不能太长

竞业禁止的期限应当取决于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及雇员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国际通行的惯例认为不应当超过离职后3至5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原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现代科技的发展很快,一个员工离开原单位后过一段时间,所掌握的知识即使在别的单位应用,对原单位也不会造成威胁。实际上竞业禁止的时间有一年业就够了,有的企业竞业禁止协议,竟然规定员工在离职后5年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处工作,这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如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仲裁组织、司法机关可能会认定此规定为无效条款。

(四)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由于竞业禁止员工所掌握的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不能发挥,极有可能不从事自己擅长的专业或所熟悉的工作,收入降低在所难免,甚至有些员工可能因此而面临失业,因此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原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凡有这种约定的(竞业禁止),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补偿金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没有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没有支付,则该条款就为显失公平,该条款可能会被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无效,这种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多的。

关于补偿费的支付标准,没有强制的规定,由企业与雇员自行约定。参照《德国商法典》第74条规定,竞业禁止期间,雇主应当给付雇员最后1年报酬的一半以上,作为竞业禁止给雇员造成损害的补偿,否则竞业禁止无效。笔者认为竞业禁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雇员的自由择业等劳动权利,对雇员的损害可能是一定时间内不能工作,或造成一定的时间内的工资收入有差距,合理的补偿应当在雇员因此造成的损失范围之内,企业可以在此范围内支付。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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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被查封销毁的图书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被查封销毁的图书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的通知

1988年8月4日,新闻出版署

凡我署正式通知查封销毁或由各地新闻出版局主动通知查封销毁的图书,其经济损失均由出版该图书的出版社承担。具体办法如下:
一、需查封销毁的图书,由各地新闻出版局会同当地工商和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就地监督执行销毁;
二、由各地新闻出版局将所辖地区查封销毁的图书的版权页汇总,并据此统一向有关出版社索赔,按原批发折扣计算。
三、如查封销毁的图书数量较大,持版权页索赔有困难,可由当地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会同有关出版社核定查封销毁的图书的数量;
四、图书销毁后的纸浆收入归出版社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