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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18:38  浏览:8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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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发布《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6年1月8日,电力部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有关单位:
《火力发电厂厂内通信设计技术规定》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
其编号为:DL/T5041-95
该标准自1996年5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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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本市蓝印户口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符合《管理规定》条件的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1996年10月18日起在本市指定范围内购买合法商品住宅房屋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人员。
(二)1998年7月28日起来穗投资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投资者或经营者及派出人员或亲属。
(三)国内和港澳台地区的单位从1998年9月22日起,到本市投资注册设立的企业中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派出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亲属。
(四)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央各部委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穗设立的非企业性质办事机构中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派出人员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在穗设立的非企业性质办事机构中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派出人
员。
(五)1997年10月30日起被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聘用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六)1997年10月30日起出国留学人员的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三条 凡符合《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的条件申请入蓝印户口的人员,除提供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籍户口所在地和拟入户地街、镇一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外(其中第二条第二、三、四、五、六款规定的申请人须房屋管理部门或屋主提供可供其固定居
住1年以上的合法房屋的证明或合约),同时还须根据申办蓝印户口的类别,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宅房屋申办蓝印户口人员,须提供市国土局房管局核发的《房地产证》或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经鉴证的购买房屋合约书(须注明购房地址、门牌号码)、购房发票、购房者身份证及申办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与购房者亲属关系证
明。
(二)投资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申办蓝印户口人员,须提供本市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市地税局核发的《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缴纳税款证明》、市国税局核发的《广州市纳税人缴纳税款证明》、董事会或企业出具同意其入
户的证明、申办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与投资者或经营者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属高新技术企业的,须提供市科委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属承包、租赁、购买、兼并国有困难企业的须提供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国内和港澳台地区的单位投资兴办企业申办蓝印户口人员,须提供本市工商、税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市地税局核发的《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缴纳税款证明》、市国税局核发的《广州市纳税人缴纳税款证明》、《广州市职工劳动手
册》、董事会或企业出具同意其入户的证明、申办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与随同入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属高新技术企业的,须提供市科委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四)驻穗办事机构申办蓝印户口人员,须提供市政府办公厅批准设立驻穗办事机构的批文、市经协办核发的《驻穗机构登记证》、市计委委托各区计划局出具的《驻穗办事机构申办蓝印户口指标函(批件)》、办事机构正式工作人员证明。属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办蓝印户口的,
还须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五)被本市单位聘用申办蓝印户口人员,须提供劳动、人事部门的审核证明、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暂住证》、《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同申办蓝印户口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六)出国留学人员家属申办蓝印户口,须提供本市就业单位证明或生活来源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并提供出国留学人员的学位证明、居留资格证明、在本市投资开办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本市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
第四条 蓝印户口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申办蓝印户口人员,在其入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其中属购买商品住宅房屋申请入户者,须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半年内向购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广州市蓝印户口申请登记表》,并提供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派出所在受理申请后,要对申办蓝印户口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其申办入户的房屋是否合法,是否有门牌号码。属购房入户的,该房屋是否纳入可入蓝印户口计划。经核实后提出意见按现行户口审批权限逐级报批,最后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
(三)凡经批准入户者,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将《广州市蓝印户口申请登记表》连同《批准入蓝印户口通知书》退回区公安分局,由公安分局退回派出所,派出所负责通知被批准入户者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凭《通知书》按《管理规定》有关缴费的规定,到市商业银行系统各网
点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再凭银行的交款凭证及《通知书》到市公安局综合办证厅验讫盖章后,到申请入蓝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蓝印户口登记手续。
(四)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按市计委每年下达的蓝印户口总指标及分类指标控制审批入户人数,各区公安分局按区计划局根据市计委下达的本区蓝印户口具体计划指标审核入户人数。凡批准入广州市蓝印户口的人员,均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发给由市计委印制的《广州市蓝印户口
指标卡》,附申请材料转派出所存档备查。
第五条 蓝印户口管理措施:
(一)对批准入广州市蓝印户口的人员,由派出所核发广州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广州市蓝印户口簿》及有关证件,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二)蓝印户口纳入当地常住户口管理范畴进行日常管理并作专项人口统计,每半年由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将办理人数抄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属住宅小区的,当地居委会和群众治保组织要将其纳入管理,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蓝印户口只在当地街、镇其入户地址有效,在市区内不得迁移。离开本市并且今后不在本市居住的,由持蓝印户口人员到入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蓝印户口。凡入户者未在入户地址的房屋居住超过半年且去向不明的,由公安机关按规定注销其蓝印户口。
(四)持有广州市蓝印户口的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子女,在生母或生父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入户后,可按随母或随父落户的原则再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登记手续,给予优先解决。
(五)属驻穗办事机构被批准申办蓝印户口的,参照现行外地驻穗办事机构人员户口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六)被批准入蓝印户口人员,不在原居住地办理户口及粮食供应关系迁出手续,也不在广州市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广州市蓝印户口的有效期限为5年,在有效期限内如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按规定履行了劳动合同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满5年后由入蓝印户口本人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转为广州市常住居民户口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由公安机关按
国家户口迁移政策进行审批。经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户口、粮食供应关系迁移手续,转为广州市常住居民户口。其中驻穗办事机构取得蓝印户口人员,转为本市常住居民户口后,按现行驻穗办事机构集体户口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变卖、转让蓝印户口指标、伪造证明材料,发现变卖、转让蓝印户口指标,伪造证明材料及其他违反规定的,取消其申请入户资格。已办理蓝印户口的,一经发现即注销其蓝印户口,并按我国现行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申办蓝印户口期间或获批准入蓝印户口后,发现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或因本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一律停止受理其入蓝印户口申请或注销蓝印户口。被注销广州市蓝印户口或自愿放弃蓝印户口转为广州市
常住居民户口的人员,其交纳的有关费用不再退还。
第八条 各级公安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履行职责,严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卖户口的违法活动,违者必将追究责任。
户口管理权属公安机关,凡不符合《管理规定》及本细则规定的,派出所应拒绝受理。



2000年2月28日
近代青岛城市管理及其公物警察权配置

刘建昆


  青岛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在近代史上,可以作为山东省乃至全的代表。城市的园林和环卫,是道路之外最重要的公物行政,关于这些公共用公物的投资建设管理、公物负担、公务警察权力和职责得归属主体,在历史上是有变动的。目前,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的公物警察权职责,已经基本上从警察机关剥离出来了,甚至也有从公物管理机关(建设局)独立出来的趋势。但是,以历史的眼光看待公物警察权的配置,从附录的文章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一、公物警察权尽管历史上其归属主体有所变化,但是,确实是作为客观存在的一种权力。历史上,公物警察权的归属问题,存在多种形态,或归于公物管理者,或归于一般警察机关。

  二、青岛城市的园林绿化的公物管理权包括公物负担职能归于公物管理机关林务局,而公物警察权归于警察机关。这也说明,公物警察权与公物管理、公物负担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三、警察机关历史上不但承担了环境卫生的公物警察权,而且承担了相应的一定的“公物负担”(维护)职责。原因在于,公物警察权作为对公物管理、公物负担承担保障职责的权力,与两者有密切的关系,三种职责的配置关系,可能因为公物具体种类不同,而有所变动。

 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我国还一度出现将公物警察权配置给公物负担部门(园林事业,环卫事业)的情况——目前来看,这种情况已经基本上得到了纠正。目前,将公物警察权配置给专门的行政机关——城管执法局的做法,并没有法理上的障碍,但是仍有进一步深化配套改革的空间。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录:园林环卫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重要管理职能。近代青岛素有"东方瑞士"之称,其环境之优美,街道之整洁卫生在旧中国的城市中堪称首屈一指。近代青岛历届政府的有效地园林环卫管理应是达到这一水准的重要条件。这里,我们编选部分相关档案,冀其对我市创建"文明城市"和"生态城市"能有所裨益。

 (一)德占青岛时期

 管理机构

 德占青岛时期,林务局、警察局共同承担青岛园林管理;林务局负责植树造林、市街绿化、果树栽培、苗圃培育和公园管理,警察局负责农林保护。城市环境卫生清洁由警察管理,青岛是中国第一个全城清洁卫生由警察局管理的城市。

 行政执法

 在园林绿化管理方面,德国督署制定了《保存山林告示》、《禁止损毁山林告示》、《禁止毁坏树木花草告示》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林务局附设植物园试种果树,广泛采集中国、德国、日本、美国和非洲的树种进行650多次试种,挑选适宜青岛土质、气候的种苗在青岛推广种植。给率先使用林务局改良品种的植树者颁发奖金,鼓励多种果树。为绿化青岛,农林局设立一所农林专科学校,训练造林人员,指导民间造林;并印制《农林说帖》,列举植树造林的八大好处,广为刊布,提倡和奖励民间造林。并成立专门护林队,严厉制裁破坏林木者。起初护林队由德国驻军士兵担任,后改由警察局负责,这样既可增加执法时的威慑性,又可加大执法力度。

  城市环境卫生则由警察局负责,德国督署订立《洁净街道章程》、《设立厕所章程》、《倒弃废弃物章程》、《订立宰杀章程》等一系列保持青岛市内外街道清洁卫生的法令条例。由警察局组织巡查队沿街巡查,一旦查获有人在大街上、市场或大院以及空地上随便吐痰、撒尿、泼脏水,即可由巡警不经过审判就予以罚款、监押或当街予以鞭笞的严厉惩罚。

  (二)北洋政府统治时期

  管理机构

  收回青岛后,由农林事务所负责园林绿化及管理。设森林警察监督保护,警察局及派出分支机构协助监督。市区街道卫生由警察厅兼理。一年后交由新办的卫生局,两年后又改由商办,后又设立卫生所。警察厅负责卫生督察。

  行政执法

  在园林绿化方面,胶澳商埠局制定了《水源涵养林规则》、《民有林监督取缔规则》、《森林警察规则》、《森林保护规则》、《毁坏森林罚则》、《农林事务所森林禁令》、《行道树保护规则》等一系列加强和保护园林绿化的法令法规。农林事务所负责测绘、规划、经营、管理公有林地,设立苗圃,试验树种,指导植树,监督奖励民间造林,涵养水源。森林警察定期巡查监督,预防火灾,查禁狩猎、盗伐破坏;在森林警察力有不及的地方,发动当地乡董、地保担任保护职责。查获破坏林地者依法严惩。商埠局专门出台了《造林奖励规则》,鼓励民间自发植树造林,对那些主动造林者给予下列优惠和奖励:主动造林者可以无偿获得树苗、种子;可以请求政府派遣技术员指导作业;可以要求配备森林警察或令附近区乡董、地保予以保护;造林确有成绩者可由胶澳督办公署转报国家农商部给予奖励。

  在环境卫生方面,胶澳商埠制定了《胶澳商埠卫生服务细则》、《包商承办卫生服务细则》、《包商承办卫生事务暂行办法》、《胶澳商埠警察厅卫生队暂行服务章程》等一系列保障城市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强化有关城市卫生管理。卫生局组织清洁队专门负责清洁卫生,并积极发动市民参与城市卫生清洁,规定"每年于5、10月之15日,举行清洁运动"。警察厅负责监督,设立警察卫生队,订立监察规则,负责每天出勤巡查监督。

  (三)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

  管理机构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城市环境卫生最初由卫生局负责,效果不佳。后改归公安局设立的清洁队掌管。城市园林管理体制与胶澳商埠督办公署基本相同,由农林事务所负责。

  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