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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32:00  浏览:92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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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4日)

深组通[2001]10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订《深圳市党政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党政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增强选人用人准确性,防止用人失察,提高干部的任职能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党政机关、列入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除选举产生或人大决定任命之外新提任的副处以上干部和科级领导干部,均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三条 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职通知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试用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条 试用期间须参加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管理和监督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定期联系试用干部,帮助干部提高对岗位的适应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 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有违纪违法行为,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试用期满时,进行组织考核。考核采取本人述职、民意测评、单位党委(党组)鉴定和组织考察相结合的办法。
试用干部本人应总结自己在试用期间履行职责的表现,向单位党委(党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民意测评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单位领导的测评由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内设处(科)室的领导测评原则上由其本人所在处(室)的工作人员参加,到会率80%以上有效。民意测评票有"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种选项。
  单位党委(党组)依据试用干部表现作出鉴定,填写干部试用期鉴定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民意测评中"不称职"票数低于到会人数三分之一,单位鉴定结论为"胜任"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再进行考察谈话,可直接做出考核合格的结论。
  民意测评中"不称职"票数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一的,或者单位鉴定"不胜任"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察谈话,并依据本人述职情况、单位鉴定结果、民意测评结果和考察谈话情况,做出试用干部的考核结论。
  第九条 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十条 试用基本合格,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提高培训,弥补素质能力缺陷。
  第十一条 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干部的试用职务,按试用前的职级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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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教党[200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党的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掀起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高潮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是在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处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作出战略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胡锦涛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对学习贯彻全会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

  各地各高校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领会《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要深刻领会全会专题研究党的建设的战略考虑,深刻领会我们党执政以来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深刻领会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深刻领会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新要求新举措,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上来,统一到中央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不断增强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努力把高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结合实际,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贯彻《决定》提出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不断提高高校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推动高等教育科学发展、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一是要按照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目标和要求,努力建设学习型高校党组织,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师生的思想政治水平。高校要充分发挥在理论创新和理论宣传普及中的优势,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作出新的贡献。要在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上下功夫,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要牢牢掌握党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全面总结《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发布实施五年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深刻分析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引向深入。

  二是要在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方面迈出新的步伐。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提高高校党委的领导水平。要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畅通民主监督渠道,积极发展党内民主。要充分发挥高校智力密集、人才荟萃的优势,加强决策咨询和服务工作,为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贡献力量。

  三是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设高素质的管理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要着力提高高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动高校科学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的本领。要源源不断地培养大批优秀干部,大力加强年轻干部党性修养和实践锻炼。要坚持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健全干部管理机制。

  四是要做好抓基层打基础工作,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要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不断扩大基层党组织覆盖面。要推进基层党组织工作创新,充分发挥高校党组织在推进教育改革、搞好教书育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要着力加强院系级党组织建设和青年教师党员队伍建设,进一步理顺院系级党组织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特别是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加入党组织。要继续加强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积极推动大学生党支部建在班上,使大学生党支部切实成为带动学生班级团结进步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坚强堡垒。要高度重视高校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选拔和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

  五是要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切实做好惩治预防腐败工作。要以思想教育、完善制度、集中整顿、严肃纪律为抓手,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大兴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下大力气解决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坚强党性保证党的作风建设。要针对当前高校学风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长效机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优化高等教育发展和育人环境。

  三、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好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

  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理论学习的中心内容,制订系统的学习计划,列出专题进行研讨。高校领导干部要在认真参加集中学习的同时加强自学,力求多学一点、学深一点。要通过组织召开各种类型的报告会、学习会、座谈会、研讨会,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和讨论活动,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围绕《决定》中提出的有关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组织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联合攻关,加强课题研究,推出一批有深度、有分量的研究成果。

  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与高校当前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抓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结合起来,适时组织进行“回头看”,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活动成果,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结合起来,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多做贡献,扎实做好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保持校园持续安全稳定。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04]16号文件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结合起来,使高校成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阵地。

  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宣传工作的重点。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校园网等舆论宣传阵地,着力宣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重大意义,着力宣传《决定》的新论断、新观点,着力宣传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新做法、新成效,努力营造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浓厚氛围。

  各地教育部门和部属高校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送我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

司法部 民政部 财政部等


司法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档案局

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


  《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难群众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但是,目前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经费短缺、相关制度不配套、经济欠发达地区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难等问题,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党和政府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有助于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有效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
  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无偿的法律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目标的实现。

  二、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将每年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经费数额,逐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要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的增加,并根据法律援助的实际需要安排经费,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为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在不同地区、不同区域的协调发展,省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地区予以补助;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广泛开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要对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

  三、完善法律援助机构与民政部门的工作配合机制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向当地民政部门了解有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状况,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将所掌握的本地区经济困难群众的情况,及时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沟通,并采取相应的便民措施,使困难群众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依条例规定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时,应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的有关救济凭证或者出具的经济困难书面证明,及时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法律援助手续,尽量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可向出具证明的部门查证。

  四、建立法律援助与劳动仲裁的衔接机制

  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劳动仲裁部门要先行缓收仲裁费。受援方胜诉的案件,由非受援的败诉一方承担;受援方败诉的案件,依法裁定受援方当事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仲裁费,该方当事人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

  五、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利用档案资料提供方便

  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管理等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利用档案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应予支持,对于法院尚未立案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可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查询,以免因缺乏有关证明资料,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但涉及国家机密等不公开资料的除外。
  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查阅档案资料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应当予以减免,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减轻经费短缺给法律援助工作造成的压力。对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包括学历、工龄证明、机构设置证明、房产地产证明、财产证明)予以免收;对相关材料复制费,包括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费给予减、免,减收的标准按复制档案资料所需的原材料成本费计算。

  六、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鉴定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减免收取或缓收法律援助案件的相关鉴定费用

  为了解决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因交不起鉴定费用而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从而无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各鉴定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事项的鉴定给予减免的优惠。
  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应缓收或免收鉴定费。受援人胜诉后,应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受援人败诉,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鉴定部门给予减免。
  其他非财政拨款的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人身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笔迹鉴定以及财产评估等,实行缓收相关费用。受援人胜诉后,应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受援人败诉,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相关费用。

  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监督,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的管理监督。对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拒绝指派的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履行义务的,对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要依据条例予以处罚,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健康地发展。
  严格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的程序规则。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查阅、复制档案材料或者现行文件时,应出示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适用于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人员)或者介绍信(适用于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在查阅、复制档案材料或者现行文件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法律援助人员假借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而免费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如发现有上述情形,经司法行政部门查证属实,承办案件的人员应按规定全额支付相关的查阅和复制档案材料费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八、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政府责任,将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和反馈机制,经常沟通信息,及时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保障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获得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