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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检察职能 服务新农村建设/梁振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48:18  浏览:9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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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检察职能 服务新农村建设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梁振悦

建设以“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在新农村建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确保农村的和谐稳定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要增强二个观念
一是要增强政治观念。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刑事犯罪、预防和查办职务犯罪、诉讼监督等重要职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支重要基础力量。因此,要提高认识,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事关我国农业和农村的长远发展,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要把服务新农村建设作为一件大事,真正列入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重点,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积极引导干警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通过反复深入的学习、领会,充分认识新农村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真正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而在思想上提高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自觉性。其次,要结合地区实际,认真开展专题调研,制订具体的服务措施,真正把服务新农村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抓落实。二是要增强公正执法观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一项根本性工作。检察机关只有强化职能,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服务、保障和促进新农村建设最基本、最直接的途径,才能更好地在新时期展示检察工作独特的优势。因此,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树立依法、文明、公正的执法理念,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并重,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促进发展、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从严与从宽等关系,全面公正执法,争取最佳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二、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要围绕三个支点
我县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6.69%,是典型的农业大县。作为农业大县的检察机关,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大有可为、大有作为。笔者认为,结合我县实际,可以从三方面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1、以打击“涉农”犯罪为着力点,保护农民利益。一是依法打击破坏农村稳定的各类刑事犯罪。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能,依法打击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各种影响农村和谐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刑事犯罪活动,重点打击盗窃、抢劫农业生产资料、农民生活资料、盗杀大牲畜和破坏山林、果林等严重刑事犯罪及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坑农害农的犯罪。要积极投入打击制假、售假犯罪专项斗争,加强农资打假力度,让农民种上“放心田”。要严厉打击非法侵占农民耕地的犯罪活动,保护基本农田不受侵犯,努力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同时,对横行乡里的“村霸”、“乡霸”等恶势力犯罪及其背后的“保护伞”,坚持重点督办、提前介入,做到快捕快诉。同时,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农村因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努力营造邻里互谅互让,家庭和睦相处的和谐氛围。二是积极查办和预防“涉农”经济职务犯罪。要集中力量查处克扣、截留、挪用、贪污用于新农村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扶贫救灾等各种专项资金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别要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私分救灾、扶贫、救济款物、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和利用信贷贪贿挪用等职务犯罪案件。要积极做好农村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大对新农村建设中重点投资和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大额资金拨付、招投标等关键部位的职务犯罪预防力度。三是发挥渎检职能,坚决查处失职、渎职造成农村国有资产流失、农民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和滥用职权、滥收费用增加农民负担的职务犯罪案件。要严厉打击农村破坏选举和压制民主的犯罪,尤其对在镇、村民主选举中发生的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破坏选举,妨害农民正常行使选举权的行为,要一查到底,不能手软。
2、以搞好“窗口”服务为立足点,维护农村稳定。2002年至今,我县农村间仅因故意伤害案而被刑事拘留的农民就有240多人,而因土地、房产、债务等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甚至导致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这些都是影响新农村建设的不安定因素。检察机关要善于知民情、解民意,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和举报、民事行政等“窗口”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处理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源头,问题解决在基层。在接待来访群众时,听取反映要耐心,接受意见要虚心,处理问题要细心,尽量使来访群众想不通的能想通,受委曲的能安慰,有冤情的能伸张。对受理的信访件要分流得当,落实到位,反馈及时,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要坚持好检察长接访日制度,依法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涉检上访、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要认真落实司法援助措施,让“弱势”农民群体真正打得起官司。同时,要坚持打击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注意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3、以加强法制宣传为切入点,提高农民素质。我县是省级贫困县、山区农业大县,农村的稳定、发展关乎全县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由于受历史条件、地理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县农村在经济、信息、文化、教育等方面相对落后,农民的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掌握不多,普遍素质不高,严重地阻碍了新农村建设。鉴于现状,普及农村法律知识,增强农民法制观念,既是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普及农村法律知识、服务新农村建设义不容辞的职责。现阶段,我们应结合检察业务特点,积极开展农村法律知识宣传:一是结合办理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或者一些典型刑事犯罪案件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以案释法;二是结合举报宣传周活动,积极开展送法下乡和法律咨询等活动;三是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特别是当地的媒体为阵地,进行广泛宣传;四是利用党校或者镇村培训干部的机会,进行专题法律知识讲座;五是通过法制副校长,深入到各基层中小学尤其是山区、边远学校上法制课,进行法律宣传。要积极探索预防农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降低犯罪率,使农村青少年健康成长;六是发挥综治成员单位作用,引导群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杜绝“黄赌毒”在农村的泛滥现象。等等。通过以上措施,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使他们学法、懂法、守法,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营造农村良好法制环境。
三、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要提高四个能力
服务新农村建设,首先要求检察机关要具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能力,也就是法律监督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树立科学的执法观,从而不断提高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本领。
一是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检察工作一定要与大局和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服务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检察机关要自觉把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置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之中,并适时调整工作思路,把上级的工作部署,与本地区、本单位的检察工作实践有机结合,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加强法律监督的重点,不断强化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同时,在开展各项检察工作中,要善于发现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调整服务措施,并为上级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二是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要按照专业化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计划,加强正规化培训,优化队伍学历和专业结构,加强执法谋略、技艺和对策的研究,着力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突破案件、提高审讯等方面的能力,提高文字归纳综合的能力,提高具有突出专长和特色的工作能力,特别是要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出庭公诉能力、审查监督等具体能力,以及与各司法部门、党政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协调能力,增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实效。三是提高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能力。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检察机关的各项办案活动,实质上就是处理农村社会矛盾、解决农村社会纷争,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农民根本利益和具体权利。因此,在对案件作出决定时,一定要准确、清晰、明了,做到捕得准、诉得出、判得下。同时,要保护积极因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不能就案办案。特别是在办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和征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敏感问题的案件中,维护农民利益和社会安定的任务更为突出。这就需要检察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具备高度的政治智慧,很强的社会工作能力,以及很高的执法技艺,能准确判断,果断行动,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避免矛盾激化,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四是提高开拓创新的能力。新农村建设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检察工作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才能更好地推动和服务于新农村建设。检察机关要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积极推进检察改革。要引导队伍掌握创新方法、技能,培养创新思维方式,善于分析新情况、提出新思路、解决新问题,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全面推进检察机关科学决策机制、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等改革,不断赋予检察事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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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已经海关总署2003年11月21日署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载货物监管办法》(〔83〕署货字第699号)、1986年7月22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的管理办法》(〔86〕署货字第566号)同时废止。


署 长 牟新生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以下简称“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见附件1)制造、改装和维修,并在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指定位置上安装海关批准牌照。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营运人”是指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实际控制使用者,不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
  “承运人”是指承载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
  “申请人”是指申请办理海关批准牌照的制造或者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
  第四条 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或者未安装海关批准牌照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不得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
  境内制造、改装和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接受海关检查。
  第五条 承载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运输工具在进出境时,承运人、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载货清单(舱单)。载货清单(舱单)上应当列明运输工具名称、航(班)次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牌号、国籍、卸货港口,集装箱箱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号、尺寸、总重、自重,以及箱(厢)体内装载货物的商品名称、件数、重量,经营人、收发货人、提(运)单或者装货单号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 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传输相关载货清单(舱单)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与所交验的纸质载货清单(舱单)的有关内容一致。所传输的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可以在境内沿海港口之间调运其周转空箱及租用空箱。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者其代理人凭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自制的集装箱调运清单,向调出地和调入地海关申报。调运清单内容应当包括:承运集装箱原进境船舶名称、航(班)次号、日期,承运调运空箱的船舶名称、航(班)次号、集装箱箱号、尺寸、目的口岸、箱体数量等,并向调出地和调入地海关传输相关的电子数据。
  其他运输方式在境内调拨或者运输的空集装箱,不需再办理海关手续。
  第八条 用于承运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厢体与车辆不可分隔的厢式货车,其营运人或者承运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九条 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上的海关封志、更改、涂抹箱(厢)号、取出或者装入货物、将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及其所载货物移离海关监管场所。


第二章 集装箱制造核准


  第十条 境内制造集装箱的工厂,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递交《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见附件2),经核准后由海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附件3),方可从事集装箱制造。
  第十一条 境内制造的集装箱可以申请我国海关批准牌照,也可以向加入联合国《一九七二年集装箱关务公约》的境外有关国家当局申请外国海关的批准牌照。
  境外制造的集装箱,可以申请我国海关的批准牌照。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授权中国船级社统一办理集装箱我国海关批准牌照。
  第十三条 中国船级社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签发批准证明书。
  (一)境内制造的集装箱的所有人申请我国海关批准牌照的,中国船级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集装箱图纸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实体检验,检验合格的,核发《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见附件4)或者《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见附件5)。
  (二)境外制造的集装箱的所有人申请我国海关批准牌照的,制造厂或者所有人应当提交集装箱有关图纸,经中国船级社审查并现场确认后核发《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
  第十四条 集装箱的海关批准牌照申请人在取得《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或者《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后,应当在经批准的集装箱上按照本办法规定安装中国船级社核发的海关批准牌照(式样见附件6),并在箱体外部规定位置标识序列号。
  第十五条 海关对中国船级社检验的集装箱有权进行复验,并可以随时对中国船级社办理海关批准牌照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签发批准牌照管理不善的,海关将视情决定是否停止授权其签发海关批准牌照。


第三章 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或者改装


  第十六条 境内制造或者改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递交《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经核准后由海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方可从事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或者改装。
  第十七条 海关总署授权中国船级社统一办理在境内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海关批准牌照。
  中国船级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申请海关批准牌照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图纸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对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行实体检验,检验合格的,核发《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附件9)。
  第十八条 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海关批准牌照申请人在取得《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后,应当在经批准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上按照本办法规定安装中国船级社核发的海关批准牌照(式样见附件10),并在厢体外部规定位置标识序列号。


第四章 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维修


  第十九条 境内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递交《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经核准后由海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方可从事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维修。
  已取得《工厂认可证书》并经海关核准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或者改装的工厂,可以从事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维修。
  第二十条 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结构。维修后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结构应保持原状,如发生箱(厢)体特征变更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或者申请人必须拆除海关批准牌照,同时应当向中国船级社提出书面检验申请,并重新办理海关批准牌照。
  第二十一条 海关可以随时对维修工厂维修的安装海关批准牌照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行核查。


第五章 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投入运营时,应当安装海关批准牌照。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外部标识的序列号应当与安装的海关批准牌照所标记的序列号一致。
  第二十三条 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序列号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检验并办理海关批准牌照。序列号模糊不清以及破损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不得装载海关监管货物。
  第二十四条 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作为货物进出口时,无论其是否装载货物,有关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人购买进口的集装箱在投入国际运输前,营运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见附件7、附件8)。
  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已经办理出口及国内环节税出口退税手续的,不在海关登记;已经登记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在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获得《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车辆注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所述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报废时,营运人凭登记或者注册资料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无论其是否装载货物,海关准予暂时进境和异地出境,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无需对箱(厢)体单独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营运人应当向暂时进境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及纳税手续。
  对于已经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海关登记的集装箱,进出境时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限限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的运输企业,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
  本办法施行前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运输企业,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于2008年5月运输企业年审时起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和所载货物监管办法》(〔83〕署货字第699号)、1986年7月22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的管理办法》(〔86〕署货字第5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结构的技术标准规定
     2.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
     4.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
     5.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批准牌照样式
     7.集装箱国际运输海关登记申请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国际运输海关登记证书
     9.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牌照样式

附件1

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结构的技术标准规定

一、基本原则

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以下统称“箱(厢)”〕应当符合下列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一)箱(厢)体结构严密、完整,箱(厢)体密封部分可以施加海关封志。如采用非法手段取出或者装入货物,将会损坏海关封志,或者在箱(厢)体外留下开拆痕迹。

1.箱(厢)体各组成部分(端壁、侧壁、底板、门、顶板、角柱、纵桁、横梁等)的装配方式,应当保证无法从箱(厢)体外面移动或者调换其各组成部分或者改变其结构,否则将会留下明显可见痕迹。

2.当箱(厢)体顶板、侧壁、底板、门由不同部件组成时,这些部件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且具有足够的强度。

(二)海关封志可以简便而有效地施加在箱(厢)体上。

1.箱(厢)门和其他关闭部分(包括截止旋塞、人孔盖、法兰等),应当配有可以简便而有效地施加海关封志的装置,其结构设计应当保证无法从箱(厢)体外部打开箱门和其他一切关闭装置,否则将会破坏海关封志。

2.箱(厢)体的通气孔和排水孔,应当装有防护罩等类似装置,用以防止由通气孔和排水孔进入箱(厢)体内部。该防护罩等类似装置无法从箱(厢)体外部被移动或者调换,否则将会留下明显可见痕迹。

(三)箱(厢)体应无可供藏匿货物的隐蔽部位。

1.凡组合部件在结构上必需留有必要空隙的部位(例如双层壁板之间的空隙),但为了防止这些部位用于藏匿货物,箱(厢)体内部的衬板应当无法被移动或者调换,否则将会留下明显可见痕迹。

2.为便于海关查验,上述留有空隙的结构数量应当控制在最少限度。

(四)箱(厢)体装载货物空间,应当便于海关检查。

二、联接结构的规定

如使用联接紧固配件(如铆钉、螺钉、螺栓和螺帽等)装配箱(厢)体构件(如门板、侧壁等)时,应当采用将联接紧固配件由外向内穿入,在箱(厢)内部紧固的装配方式,并能保证这些联接紧固配件无法从箱(厢)体外部被拆除或者调换(如将螺母焊接在螺栓上)。

凡是可以从一面拆除或者更换而不留下明显痕迹的联接紧固配件(如膨胀螺栓、螺丝和暗钉等),均不得使用。

三、集装箱门铰链结构的规定

用于固定箱(厢)门的对接铰链、板条铰链、铰链钉和其他装置,必须保证箱门一旦关闭并施加海关封志后即无法拆换,否则将会留下明显痕迹。箱(厢)门如具有两个以上铰链的,则只需最靠近箱(厢)门上下两端的两个铰链符合上述要求即可。

 

附件2

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
海关核准申请书

1.工厂名称:

2.工厂地址:

3.邮政编码:

4.电话:

5.传真: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

7.中国船级社工厂认可证书号:

8.企业法人姓名:

9.经营范围:

我厂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上述经营业务,请予以审查核准。

呈   海关

企业法人签字:

工厂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

海关集字第 号

工厂名称:

工厂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的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厂从事申报的经营业务,现给予核准登记。

从事申报的经营业务期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国船级社工厂认可证书应保持有效。工厂名称或地址更改时,应重新申报及核准。

此证

(关印)

年 月 日

本证书发给工厂一份,海关留存一份

 

附件4

按定型设计批准证书
Certificate of approval by design type

本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授权颁发
This Certificate is issued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Custo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证明书号码
Certificate No.

2、兹证明下述集装箱定型设计业经批准,凡按此型号制造的集装箱可准其运输海关加封货物。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container design type described below has been approved and that containers manufactured to this type can be accepted for the transport of goods under Customs seal.

3、集装箱类型
Kind of container

4、定型设计的标志号码或字母
Identification number or letters of the design type

5、生产图纸的标志号码或字母
Identification number of the working drawings

6、设计说明书的标志号码
Identification number of the design specifications

7、净重
Tare weight

8、外部尺寸(厘米)
External dimensions in centimeters

9、结构的主要特征(材料性质、构造类型等)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structure (nature of materials, kind of construction, etc.)

10、本证明书对依照上列生产图纸和说明书制造的下述集装箱均属有效
This certificate is valid for specified below containers manufactur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drawings and specifications referred to above

11、发给(制造厂商的名称和地址)
Issued to(manufacturer s name and address)

该厂商有权在其按照批准定型设计制造的每一集装箱上安装一块批准牌照
who is authorized to affix an approval plate to each container of the approved design type manufactured by him.

中国船级社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年(Year) 月(Month) 日(Day)

附件5

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approval granted at a stage subsequent to manufacture

本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授权颁发
This Certificate is issued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Custo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核准证号码
Certificate No.

2.兹证明下述集装箱业经核准其运输海关加封货物。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container (containers) specified below has (have) been approved for the transport of goods under Customs seal.

3.集装箱种类
Kind of container(s)

4.制造厂商编出的集装箱的序列号码
Serial number(s) assigned to the container(s) by the manufacturer

5.净重
Tare weight

6.外部尺寸(厘米)
External dimensions in centimeters

7.发给(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Issued to (applicant's name and address)

该厂商有权在上列集装箱上安装一块批准牌照。
who is authorized to affix an approval plate to the above mentioned container(s),

中国船级社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年(Year) 月(Month) 日(Day)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批准牌照

APPROVED FOR TRANSPORT
UNDER CUSTOMS SEAL

CHN/CCSTJ26/2002

TYPE﹍﹍﹍ MANUFACTURER'S NO.

      OF THE CONTAINER﹍﹍﹍


金属牌 箱体外壳

CHN/CCSTJ26/2002:指2002年由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代表中国海关发出的第26号批准证明书。

其中,CHN:指中国;CCSTJ:为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缩写;26:为发出的批准证明书顺序号;2002:为年份。

 

附件7

集装箱国际运输海关登记申请书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集装箱箱主代码:

集装箱序列号:(如内容较多,可另附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的规定,我公司上述集装箱将投入国际运输,特此申请登记,其中境内生产的集装箱未办理国内环节税出口退税手续。

呈   海关

公司法人签字:

公司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集装箱国际运输海关登记证书

海关集字第 号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集装箱箱主代码:

集装箱序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的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公司上述集装箱从事国际运输,现给予登记。

此证

(关印)

年 月 日

本证书发给申请公司一份,海关留存一份

 

附件9

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
Approval Certificate for Carriage of Container Car

本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授权颁发
This Certificate is issued under the authority of the Custo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核准证号码
Certificate No.

2.兹证明下述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业经核准其运输海关加封货物。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carriage(s) of container car specified below has (have) been approved for the transport of goods under Customs seal.

3.制造厂商编出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序列号码
Serial number(s) assigned to the container car by the manufacturer

4.外部尺寸(厘米)
External dimensions in centimeters

5.发给(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Issued to (applicant's name and address)

该厂商有权在上列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上安装一块批准牌照。
who is authorized to affix an approval plate to the above mentioned container car

中国船级社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年(Year) 月(Month) 日(Day)

 

附件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牌照

APPROVED FOR TRANSPORT
UNDER CUSTOMS SEAL

CHN/CCSTJ28/2002

MANUFACTURER'S NO.

OF THE CARRIAGE﹍﹍﹍﹍


金属牌 箱体外壳

CHN/CCSTJ28/2002:指2002年由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代表中国海关发出的第28号批准证明书。

其中,CHN:指中国;CCSTJ:为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缩写;28:为发出的批准证明书顺序号;2002:为年份。



郑州市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办法


(2002年6月2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3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工种,是指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以及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工种或职业。

第三条 对技术工种,本市分期分批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制度。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应当经过相应的职业培训。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的招用和职业培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工作。

教育、人事、工商行政、经贸、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政、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业培训

第六条 技术工种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晋级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晋级培训可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培训和技师培训、高级技师培训。

第七条 技术工种职业培训由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承担。用人单位也可组织本单位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或委托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进行职业培训。

第八条 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新招收的人员进行技术工种职业培训,并创造条件,鼓励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参加转岗、晋级培训。培训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用人单位接收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工种技能要求后方可上岗。

大、中专毕业生愿意从事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技术工种的,应当先进行培训,达到相应工种的技能要求。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收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而本市尚不具备培训条件的技术工种人员,可先录用再培训;但应报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举办技术工种职业培训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使用国家统一教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实行理论教学与技能操作训练相结合。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与发证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经鉴定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技术工种从业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应经过相应的技术工种职业培训。

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或相近的技术工种,或者长期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人员,可以直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六条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自行培训的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达到相应技术工种技能要求的,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职业技能鉴定使用国家统一试题。

第十八条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分为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

《职业资格证书》除国家规定由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核发的外,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核发。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依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其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用直接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

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该工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所从事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

第二十二条 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求职,要求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应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无《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用技术工种人员广告时,应明示对技术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要求。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对技术工种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直接从事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技术工种的,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对招用的人员进行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上岗;逾期不改正的,按招用人数每人处以2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六条 骗取、伪造、涂改《职业资格证书》或违反规定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无效,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缴、注销。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郑州市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技术工种(职业)目录

第一批(2003年7月1日起实行)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类: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焊工、冷作钣金工、机修钳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汽车修理工、维修电工、管工、混凝土工、钢筋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锅炉操作工

商业、服务业类:

中式烹调师、保健按摩师、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

第二批(2004年1月1日实行)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类:

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锅炉设备装配工、锅炉设备安装工、计算机维修工、摩托车维修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架子工、防水工、铸造工、锻造工、高低电压电器装配工、电气设备安装工、化学检验工、食品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

商业、服务业类:

营业员、推销员、冷藏工、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前厅服务员、计算机操作员、钟表维修工

办事人员和其他类:

话务员、公关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第三批(2005年1月1日实行)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类:

金属热处理工、涂装工、电机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变电设备安装工、装饰装修工、防腐蚀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客车驾驶员

商业、服务业类:

客房服务员、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照相器材维修工、出版物发行员、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营养配餐员、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办公设备维修工、养老护理员

办事人员和其他类

秘书、制图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