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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制笔行业关键材料及制备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课题申请指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12:58:38  浏览:8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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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制笔行业关键材料及制备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课题申请指南

科学技术部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制笔行业关键材料及制备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课题申请指南


第一章 申请须知
一、项目总体目标
围绕制笔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问题,重点研究制约我国制笔行业的圆珠笔墨水制造、笔头材料及笔头制造、笔头与墨水匹配等瓶颈问题,突破圆珠笔墨水制造生产、笔头制备用材料生产、笔头制造设备国产化等关键技术,实现笔类产品核心技术的国产化,形成系统的国产高质量圆珠笔的制造生产能力,大幅提高笔类产品制造技术水平。
本项目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基础原材料、基础件和通用部件优先主题。
二、申请内容
本项目重点研究开发高档圆珠笔用墨水、笔头材料及笔头加工设备、笔头与墨水匹配技术体系三大关键技术,并建立产业化应用示范。
本项目共设置3个课题,包括:

序号 课题名称
1 圆珠笔墨水关键技术开发与产业化
2 笔头材料及其制备技术研发与产业化
3 笔头和墨水匹配技术评价体系及新型笔头研发
三、申请管理
1、本项目在科技部的指导下,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2、根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申报、统一评审、优势优先”的原则,通过评审择优选择并落实课题承担单位。
四、项目实施期限及经费来源
本项目实施年限为3年(2011年6月—2014年6月),国拨经费控制额为6000万元。
五、申请资格
(一)申报单位的条件和要求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的制笔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课题申报必须以某一课题整体研究内容为申请单元,积极鼓励行业制笔龙头骨干企业为主体,与科研单位等以“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方式联合申报课题,实现责任和风险共担、知识产权和利益共享。每个课题的申报单位与主要参加单位须签订共同申请协议,明确规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申报单位应结合“申请课题研究内容与目标”部分的基本要求,针对拟申请课题,细化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提出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上述内容将作为课题评审的主要依据之一。
2、课题申报单位应具有承担相应国家级科研课题的综合能力,资产负债率低于2/3,无行政处罚或违法记录。申报企业应出具银行资信等级和资产负债证明。
申报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相关任务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2)所承担的任务,在完成后有能力进行应用和转化;
(3)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稳定的研发人才和团队,能够为课题实施提供资金及其它条件保障;
(4)通过课题实施,能够与相关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合作,通过课题成果的转让或服务,促进全行业技术和产业水平的提高。
3、申报单位经费须专款专用,设立单独账簿,独立核算,并保证自筹资金及时到位,保障课题研究工作的顺利实施。
4、成果查新证明须由有资质的国家或部省级查新单位出具。
(二)申请负责人的条件和要求
1、课题负责人年龄在55岁以下(截至课题申请指南发布日期);具有高级职称,并有固定工作单位(不包括在站博士后),无不良科研行为,从事相关研究或技术开发五年以上;课题负责人用于本课题研究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60%,每年在国内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所有参与课题申请人员均不得参与两项以上本项目课题的申报,且只能主持申报一项本项目课题。课题申报单位(包括参与申报单位)和主要申报人,对本项目课题不得进行重复或交叉申报。
3、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公务员不得主持本项目课题申报。
经形式审查,申请单位和申请负责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书视为无效申请,不参与后续课题评审。
六、申请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1、申请文件:以中文编写,要求语言精炼,数据真实、可靠。
2、申请文件的规格要求:一律用A4纸,仿宋体四号字打印并装订成册(白色纸质封面),同时附电子版。
3、申请文件构成:
(1)申请函
(2)申请人资格审查文件
(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申报书
(4)有关附件(申请单位承诺函、联合申请合作协议、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申请单位资格声明函、申请单位资信证明、近两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等)。
4、课题申报书及有关资料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全部申请文件须包装完好,封皮上写明申请课题、申请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联系人及注明“不准提前启封”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5、课题申报书一式15份。其中,正本1份,在每份申请书上要注明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分别封装并在封面上注明。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则以正本为准。
6、申报工作自本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单位必须根据《课题申请指南》要求参与申报活动。《课题申请指南》可从科技部网站(http://www.most.gov.cn/)上直接下载。
7、寄送申请文件截止日期:2011年4月11日17时止,只接收在申请截止日期前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面交或邮寄的申请文件。邮寄时间以北京邮局签收日为准。申请文件受理单位对申请文件在邮寄过程中出现的遗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寄送地点: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综合业务部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乙22号
邮政编码:100833
联 系 人:李永智 于学军
联系电话:(010)68396446 13811393769
七、课题管理
1、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经专家评审、择优选定的课题承担单位,按项目管理要求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签订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任务书。
2、按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对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国拨经费将根据每个课题进展情况按年度分批拨付到承担单位。
3、课题执行期间,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将组织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考核,对未按合同执行,达不到阶段考核目标,自筹资金不到位的课题,有权终止合同。
4、课题完成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对课题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二章 申请课题研究内容与目标

课题1:圆珠笔墨水关键技术开发与产业化
1、研究目标:
开发产品理化性能及安全指标达到国际相关标准水平的圆珠笔用中性墨水、水性墨水和中油墨水,实现三类墨水的国产化,并实现产业化应用示范。
2、研究内容:
研究墨水用颜料、染料等与墨水体系其它组分的相互作用规律,研究功能性助剂对墨水性能的影响,确定墨水专用颜料、染料的品质指标及其控制技术;
研究具有优良稳定性能的中性墨水增稠体系以及低粘度的中油墨水树脂体系,建立墨水稳定性快速检测体系和标准;
研究三类墨水制备工艺及产业化技术。
3、考核指标
(1)开发的三类墨水的应用性能和安全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开发的墨水稳定性不小于18个月;
(3)建立千吨级中性、水性和中油墨水示范生产线各一条;
(4)申报一批发明专利,形成一批技术标准和规范。
4、经费安排
国拨经费2900万元,自筹经费不低于国拨经费的2倍。
课题2:笔头材料及其制备技术研发与产业化
1、研究目标
开发笔头加工用易切削线材及高精度多工位圆珠笔头加工机床,实现易切削线材产业化,研制出高精度多工位圆珠笔头加工机床样机并形成实际生产示范点,实现笔头制造材料及制造设备的国产化。
2、研究内容
研究笔头制造用线材的组分配方和易切削元素的分布规律,确定线材制备工艺及产业化实施技术;
研究多工位机床系统及其关键部件的加工工艺,开发相关辅助设备。
3、考核指标
(1)易切削线材力学及加工性能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
(2)耐腐蚀性能符合ISO14145和ISO12757寿命测试要求;
(3)制造多工位笔头加工机床样机,加工速度60~80个/min(单循环),加工精度等级达到IT3~IT4;
(4)形成千吨级笔头线材生产能力,建立多工位加工机床样机制造笔头的实际生产示范点;
(5)申报一批发明专利,形成一批技术标准和规范。
4、经费安排
国拨经费1900万元,自筹经费不低于国拨经费的2倍。
课题3:笔头与墨水匹配技术评价体系及新型笔头研发
1、研究目标
建立笔头与墨水匹配技术典型参数数据库及评价模型,确定笔头与墨水匹配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开发高精度针管型弹簧笔头及水性针管型笔头并进行产业化示范。
2、研究内容
研究墨水、笔头球座体、球珠性能及其相互关系,研究不同加工条件对墨水及笔头制造的影响,形成较为完善的墨水与笔头匹配技术体系,建立与匹配相关的典型参数数据库和评价模型。
研究新型针管型弹簧笔头弹簧及水性针管型笔头引水系统;研究针管型弹簧笔头及水性针管型笔头的切削加工制造工艺。
3、考核指标
(1)建立圆珠笔笔头与墨水匹配技术典型参数数据库;
(2)建立圆珠笔笔头与墨水匹配评价模型及评价体系;
(2)所开发的新型笔头至少在三家大型企业得到推广应用;
(3)建立年产千万只以上新型笔头示范生产线;
(4)申报一批发明专利,形成一批技术标准和规范。
4、经费安排
国拨经费1200万元,自筹经费不低于国拨经费的2倍。

第三章 申请文件编制

一、申请函(格式)
根据《课题申请指南》,我单位 (全称及地址)授权 (姓名) (职务、职称)作为全权代表,提报下述内容:
1.我方愿意按照《课题申请指南》中规定的条款和技术经济指标,提供下列文件。
(1) 申请人资格审查文件
(2) 课题申报书
(3) 有关附件
2.我方愿意向项目组织单位提供任何与该项课题有关的数据和信息。
3.有关本申请的所有正式通讯应致:
地址: 邮编:
电话: 手机: 传真:
法人(或授权代表)姓名: 签字:

申请人名称:(公章)

二○一一年 月 日

二、申请人资格审查文件

(一)申请单位概况
名称: 电 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单位负责人姓名: 职务: 技术职称:

(二)申请单位简况
(联合申请单位在此处须分别对所有规定内容进行详述)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历史沿革、批准成立部门等);
2.课题负责人的姓名、职称、技术简历、学术水平;
3.参加课题工作的科技人员数量、素质及专业构成;
4.近期从事同类研究或开发项目的名称及成果;
5.承担该课题的主要物质条件和经济状况(包括上年度财务经营状况)。



三、课题申报书格式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申报书
(格式)



项目名称:
课题名称:
项目组织单位:
课题申报单位:
课题负责人:
起止年限:20 年 月至20 年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一一年三月



编写说明

1.本申报书由课题申报单位组织编写,经单位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科技司(局),地方科技厅(委、局))审核同意后上报项目组织单位。
2.编写要求:
(1)课题目标符合项目课题申报指南要求,定位准确,指标明确、可考核;
(2)课题任务明确,要充分考虑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可行性;
(3)课题管理与实施符合《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4)课题所需国拨经费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和使用,并另编制《国家科技计划课题预算申报书》。
3.课题申报书用A4纸打印,正本1份,副本14份。

课题信息表
项目名称
课题名称
申报形式 □投标 □有限择优 □指定 □其它
课题申报单位 名 称
单位所在地 省(市、区) 代码
通讯地址 邮编
单位类别 □大专院校 □科研院所 □企业 □其他 代码
单位主管部门 代码
其他主要参加单 位 序号 单 位 名 称





课题负责人 姓 名 性别□男 □女 出生年 年
学 历 □研究生 □大学 □大专 □中专□其他
职 称 □高级 □中级 □初级 □其他
联系电话 E-mail
课题组人数 人 高级 人 中级 人 初级 人 其他 人
起始时间 年 月 终止时间 年 月
课题活动类型 □应用基础研究 □应用开发 □产业化开发 □其它
所属技术领域 □能源 □资源 □环境 □农业 □材料 □制造业
□交通运输 □信息产业与现代服务业 □人口与健康
□城镇化与城市发展   □公共安全与其他社会事业
创新类型 □原始创新 □集成创新 □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主要研究内容(100字以内)


预期成果 □专利 □技术标准 □新产品(或农业新品种) □新工艺
□新装置 □新材料 □计算机软件 □论文论著 □研究报告
□其他
预期知识产权 获得国外发明专利 项,国内发明专利 项,其他 项。
预期技术标准制定 □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
产学研联合 □是 □否
经费预算 万元,其中国拨     万元。

课题申报书提纲
一、课题概述
二、课题的目标与任务
1.项目确定的课题目标与任务需求分析;
2.课题目标与任务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和问题分析。
三、现有工作基础与优势
1.国内外现有技术、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现状及预期分析;
2.课题申请单位及主要参与单位研究基础(已有的研究开发经历,科技成果、科研条件与研究开发队伍现状等)。
四、任务分解与考核指标
1.课题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创新点;
2.主要技术指标(如形成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新技术、新产品、新装置、论文专著等数量、指标及其水平,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产品的竞争分析,满足项目所依托的重大工程建设或重大装备研制的需求情况等);
3.主要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如技术及产品应用产业化前景,在课题实施期内能够形成的市场规模与效益,对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及提升我国相关产业竞争力的作用等);
4.课题实施中可能形成的示范基地、中试线、生产线及其规模;
5.人才队伍建设;
6.其它应考核的指标。
五、经费预算
1.课题总投资预算、各项任务经费分配及分年度经费需求;
2.资金筹措方案及配套资金落实措施。

六、课题的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
1.课题进度安排:
序号 进度安排
任 务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上半年 下半年 上半年 下半年 上半年 下半年 上半年 下半年 上半年 下半年














2.课题各年度目标及考核指标。
七、实施机制
1.课题的组织管理措施;
2.课题参与单位的任务分工及国拨专项经费分配;
3.产学研结合模式;
4.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及权益分配。
八、课题负责人及参加课题主要人员情况
1.课题负责人简介;
2.课题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
课题负责人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 业务专业 为本课题工作时间(%) 所在单位


主要研究人员















九、课题风险分析及对策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有关附件
1.相关科研成果、专利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2.课题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检索、科技查新报告,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分析报告;
3.课题配套资金来源(如贷款、地方部门配套资金等)的证明材料;
4.中试或产业化所需相关产品生产的许可证明文件;
5.与课题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或文件等。


十二、申报单位签章

课题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课题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课题参与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课题参与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课题参与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课题参与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十三、课题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科技司(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












(盖章)

年 月 日

十四、专家组或中介机构评审(评估)意见





















论证专家组负责人(签字)
或科技中介机构(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十五、项目组织单位意见
1.对专家组或中介机构评审(评估)结果的意见;
2.对是否选择课题申报单位为课题承担单位的意见;
3.其他说明。















项目组织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四、有关附件(格式)

1、申请单位承诺函
2、联合申请合作协议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资格声明函
5、申请单位资信证明
6、近两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7、申请一览表

附件1
申请单位承诺函




我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此作如下承诺:
1. 完全理解和接受《课题申请指南》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 若被选中,我单位将按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相关规定签署课题任务书,并且严格履行相应义务。如果在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则承担违约责任。
3. 若被选中,本承诺函将成为任务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申请单位代表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联合申请合作协议
(格式)(主持、参加)













(注:由申请方出具,并在本协议中明确主持单位、参加单位的责任)

附件3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附件4
申请单位资格声明函




我单位愿意针对上述课题进行申请。申请文件中所有关于申请单位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单位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申请单位代表签字:

申 请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5
申请单位资信证明(格式)
















(注:由银行出具)
附件6
近两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格式)

附件7
申请一览表


申请课题名称
主持单位
参加单位




注:此表单独封装,封面注明申请课题名称并随申请文件一同送达。

申请授权代表(签字):

申请单位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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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改进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 等


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改进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1987年5月5日,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现将《关于改进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附表要求于五月二十日以前将试点方案(与实物销售量挂钩试点方案可延迟到六月中旬),报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经审核批准后下达。

附:关于改进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
近几年,经国家批准一些企业试行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当加以解决。为此,对国家制定的现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挂钩试点企业的指标考核体系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除了主要挂钩指标外,都要规定能够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其他考核指标。无论实行何种挂钩形式,都要考核质量、成本、消耗、安全等指标;对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量或实际工作量挂钩的企业,还必须将国家下达的上缴所得税、调节税、利润计划做为主要考核指标;对商业企业必须考核经营品种、服务质量等指标。各地区、各部门可视企业不同情况,补充其他具体考核指标。
凡考核指标达不到要求的,都要扣减当年新增工资。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产品不能计提工资;全年计算,没有达到质量指标要求的,要扣减新增工资的30%。其他经济考核指标没有达到要求的,也要扣减新增工资的5~10%。对于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量或实际工作量挂钩的企业,如果国家下达的上缴所得税、调节税、利润计划指标没有完成,要扣减新增工资的30%。
二、合理核定试点企业的挂钩基数
1.工资总额基数
凡是1986年已经试点,今年继续试行的企业,均应按照1986年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加上应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减去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工资调节税,作为1987年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凡是1987年新增试点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一般应以上年统计年报的工资总额(不包括节约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为基础,适当考虑其增减因素。对于不合理的工资支出以及补发上年应发工资等,应予扣减;对于计划内增人、转正定级的翘尾工资可以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对于应提奖励基金不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按实际数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对于应提奖励基金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应视情况减少其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数额。企业奖励基金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后要相应核减企业留利和留利水平,同时调整企业调节税率。调整后增加的这部分调节税,是奖励基金的转移,不属于减征范围。
今后,国家对未实行挂钩的企业安排增加工资指标列入成本时,原则上对挂钩企业不再考虑增加工资总额基数。但对于国家统一规定提高工资区类别增加的工资,可以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挂钩指标基数
挂钩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应以上年实际完成数(同实物量挂钩的,应以实际销售量)为基数。对于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工资总额与上缴税利挂钩的,以上年实际上缴财政的税利,加上用新增利润归还技措贷款和基建改扩建贷款50%视同上缴税利部分为基数。企业新建、扩建项目必须增人增工资的,在调整工资总额基数的同时要相应调整上缴税利基数,对没有经济效益的治理“三废”项目,可不增加税利基数。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应加强管理,自行消化物价因素的影响。经国家批准的调价对企业经济效益影响重大时,在年终由各地区、各部门在国家批准的本地区、部门挂钩企业范围内,根据有增有减的原则,提出意见,报经财政部、劳动人事部批准后,可给予适当考虑。
建筑施工企业试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有关部门在审核企业计提工资的产值时,一定要严格剔除材料涨价的因素。
三、合理核定试点企业的挂钩浮动比例、工资含量系数
在核定试点企业的挂钩浮动比例、工资含量系数时,要考虑企业经济效益高低和潜力大小等情况,体现必要的差别。在目前条件下,全国范围内普遍进行横向比较还有困难,可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条件的行业中进行比较。对于在同行业中效益高、潜力小的企业,浮动比例或工
资含量系数可大一些,反之,则应小一些。衡量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一般可以工资税利率、资金利润率或实物劳动生产率等指标综合考核。对于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量(工作量)挂钩办法的,还要着重研究如何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调整工资总额同实物量(工作量)挂钩的工资含量系数,做到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并使工资在成本中保持适当的比重。
对煤矿试行的吨煤工资含量包干的办法,要核定一个总的工资含量系数,以利于国家宏观控制。
四、合理安排使用每年增长的工资基金
挂钩试点企业每年增长的工资基金,要合理安排使用,要有适当的结余。在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应提工资增长较多的年度,要多结存一些,作为工资增长的后备基金。争取逐步做到,结余的效益工资能够在企业效益下浮时,保证职工两年的工资水平不下降或少下降,真正做到在工资分配上既负盈又负亏。
五、坚持积极慎重的方针,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现在实行的各种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涉及到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试点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还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和探索。因此,一定要采取积极慎重的方针,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一哄而起。
1987年试点的范围,国务院已经决定,要控制在大中型企业(不包括煤矿和建筑施工企业)总户数的30%左右。各地区、各部门应按此要求进行安排。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试点的范围,可在原批准试点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物量(工作量)挂钩办法的,原则上要在国务院已批准的冶金矿山、有色金属矿山、建材和港口企业中试行。
六、审批程序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试点工作,要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制订试点方案,报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经审核批准后,再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可以在国家批准的试点方案和总的基数、浮动比例或工资含量系数内,具体核定各地(市)和各企业的试点办法、工资含量和浮动比例,报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备案。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5〕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招用农民工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可以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有农业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时,原则上按注册地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注册地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生产经营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招录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核定以及变更手续,并按照统筹地区确定的行业基准费率为具体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本人的工资确定,其中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
  第四条 外埠注册的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期间不再重复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要及时将参保情况向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 外埠注册的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在本省参保的,其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按照管辖规定向本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按照参保地的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 外埠注册的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既未在注册地又未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单位招录的农民工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本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 在本省从业的农民工,经本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
  (二)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经农民工本人提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中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九条 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92个月;二级的为168个月;三级的为144个月;四级的为120个月。
  (三)35周岁至50周岁(含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80个月;二级的为156个月;三级的为132个月;四级的为108个月。
  (三)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68个月;二级的为144个月;三级的为120个月;四级的为96个月。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农民工,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经工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与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中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以工亡农民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领取年限最高不超过15年。具体标准为:
  (一)供养亲属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5年。
  (二)供养亲属年龄在60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10年。
  (三)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领取待遇的年限为5年。
  (四)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领取待遇的年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招录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可以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第十五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支付其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争议的,农民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中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本人工资。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或者工作不满1月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未超过《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且用人单位仍在本省生产经营的,可以按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今后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