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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14:33  浏览:92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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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4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人反映的问题,维护信访秩序,有效解决信访程序的终结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国家信访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终结是指信访事项经过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的处理,该信访事项处理程序终结的情形。

  第三条 信访事项终结认定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依法终结与强化监督相结合;

  (三)依法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与维护信访秩序相结合。

  第四条 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表省政府具体负责信访事项终结认定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信访事项,可提起信访事项终结认定:

  (一)经过信访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处理;

  (二)对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在复核期间举行了听证;

  (三)作出支持信访人请求的处理意见,已经履行督促执行义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是指在信访事项复核期间,信访人对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有争议并且提出了听证请求的信访事项。

  对认定事实没有争议的信访事项,虽然信访人提出听证请求,复核机关可以不举行听证。但省政府信访事项听证委员会认为认定事实不清,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信访事项,有关责任单位可以向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起信访事项终结认定并上报有关材料。

  第八条 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的信访请求,复查、复核申请书;

  (二)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意见书正式文本;

  (三)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

  同时,通过全省信访邮件系统报送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本。

  第九条 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的信访请求或者复查、复核申请;

  (二)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的答辩;

  (三)经审查查明的基本事实;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复核)决定;

  (六)作出不支持信访人请求处理(复查、复核)决定的,履行了书面说明理由、说服解释等义务。

  (七)信访人不服办理、复查意见请求复查、复核的法定途径和期限。

  第十条 有关的证据、依据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人提交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

  (二)信访事项原办理、复查、复核机关提交的认定信访事项基本事实的证据;

  (三)信访事项原办理、复查、复核机关提交的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法律政策依据;

  (四)复核机关听证笔录、听证结论和听证会音像资料等有关听证材料;

  (五)支持信访人请求的处理意见,已经履行督促执行义务的证据;

  (六)其他与信访事项有关的证据、依据材料。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原办理、复查、复核机关提交的认定信访事项基本事实的证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的笔录;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的笔录;

  (三)依法调取的与信访事项有关的书证、物证资料。

  第十二条 听证结论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五)听证合议意见。

  第十三条 说明理由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支持信访人请求决定的事实依据,即通过调查所认定事实的情况;

  (二)不支持信访人请求决定的法律依据,即适用的法律政策等有关规定,以及适用的理由;

  (三)不支持信访人请求决定的裁量依据。

  第十四条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材料,由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信访事项,将有关材料退回报送机关。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信访事项,由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材料进行下列审核:

  (一)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二)适用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正确;

  (三)处理程序是否合法;

  (四)内容是否适当;

  (五)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与听证结论、听证事实是否相符;

  (六)作出不支持信访人请求处理意见的,是否履行了说明理由、说服解释及告知救济等义务。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六条 对信访事项终结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一)要求信访事项原办理、复查、复核机关提交有关资料或说明处理情况;

  (二)委托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或征询意见;

  (三)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核实情况;

  (四)组织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进行论证或者举行听证;

  (五)为查明事实采取的其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对信访事项终结认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经过组织审核,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认定该信访事项终结。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复核意见:

  1.应当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作为信访事项复核的;

  2.主要事实不清的;

  3.适用依据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作出不支持信访人请求的处理意见,未履行说明理由、说服解释及告知救济等义务的;

  6.明显不当的。

  第十九条 对信访事项认定终结或撤销复核意见的决定,由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负责人签批。

  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提交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签批。

  第二十条 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应当及时将认定终结的信访事项,从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事项待终结库,转入信访事项终结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 对认定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的,省政府信访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在信访信息系统登记后自动判重,且不再受理、通报、转送和交办。

  对已有复核意见但未经省政府认定的来信来访事项,省政府信访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在信访信息系统登记后,仍然列入受理、通报、转送或者交办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凡信访事项复核意见被撤销的,撤销决定应当同时抄送有关的组织、监察和人事等机关。

  有关机关应当依据《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第16号令)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启动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程序,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事项终结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已经书面告知复查、复核救济权利而信访人怠于行使复查、复核申请权,导致原办理、复查意见成为信访终结意见的,有关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逐级请求省政府予以终结认定。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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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昌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宜昌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09〕10号),推动宜昌经济金融的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包括经批准在宜昌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成立宜昌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考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行长、银监会宜昌监管分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为考评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行长兼任,具体负责对金融机构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 对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按以下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一)当年贷款余额净增额(剔除对中省企业贷款),与全市银行平均贷款余额净增额之比,权重为25%。
  
  (二)当年贷款余额增长率(剔除对中省企业贷款),与全市平均贷款余额增长率之比,权重为15%。(上年新设立或开办业务的银行,此项按其它行平均得分计算)
  
  (三)当年对中小企业(注册地在宜昌)的贷款余额净增额,与全市银行平均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净增额之比,权重为10%。按照《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标准,中小企业贷款限定为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当年对中小企业(注册地在宜昌)的贷款余额增长率,与全市银行平均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增长率之比,权重为5%。(上年新设立或开办业务的银行,此项按其它行平均得分计算)
  
  (五)当年涉农贷款余额净增额,与全市银行平均涉农贷款余额净增额之比,权重为10%。
  
  (六)当年涉农贷款余额增长率,与全市银行平均涉农贷款余额增长率之比,权重为5%。(上年新设立或开办业务的银行,此项按其它行平均得分计算)
  
  (七)当年贷存比与全市贷存比之比,权重为10%。(最高以20分为限)
  
  (八)当年新培植A级信用企业与全市新增A级信用企业之比,权重为10%。
  
  (九)市政府按照年初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提出的相关要求,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终完成情况给予综合评价,权重为10%。
  
  以上指标分值按权重相加后为金融机构当年金融贡献评价得分,以10万元为奖励基数,以考核得分除以100为奖励系数,二者相乘后为该行奖励金额。
  
  第五条 当年金融机构发生重大安全或风险事故、违纪违法案件被查处的,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
  
  第六条 当年未发生重大金融安全事件,对人民银行宜昌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宜昌监管分局分别按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奖励数额进行奖励。
  
  第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宜昌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对在宜昌新设立分行的金融机构奖励20万元,新设立机构不参与当年金融贡献奖评奖。
  
  第八条 辖内各金融机构在次年1月底前向奖励考评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自评材料;奖励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金融机构申请和自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具体奖励意见;奖励考评领导小组审议,报市政府审批,在3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考核奖励。
  
  第九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金融机构领导班子进行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度开始实施,2009年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0〕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09〕22号),省政府确定黔西南州政府作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单位、行政复议“三公开”试点单位。为搞好试点工作,规范州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的任命工作,保证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办理,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府办发〔2009〕9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常任委员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州人民政府颁发任命书。

第三条 非常任委员不超过15名,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第四条 非常任委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实行非常任委员库管理制。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参加会议;召开审议案件会议时随机从非常任委员库中抽选3名参加会议。

第五条 非常任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端正,公道正派,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身体健康,有相应时间从事案件审理或研究工作。

(三)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高等院校及中介组织法律或者相关专业人士、州级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和法制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 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的非常任委员遴选任命程序:

(一)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条件的法律或专业人士中遴选提名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二)州人民政府颁发任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