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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启动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训项目暨新课程师资培训计划(2004-2008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1:23:30  浏览:98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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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启动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训项目暨新课程师资培训计划(2004-2008年)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启动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训项目暨新课程师资培训计划(2004-2008年)的通知


2004-11-12



教民[2004]8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加快提高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及《2003-2007年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计划》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在实施2000-2003年"教育部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工作基础上,决定启动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暨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计划暨新课程师资培训计划(2004-2008年)”是教育部支持西部大开发的十件大事之一,是新一轮全国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加强民族、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民族、贫困地区教师队伍素质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地要从民族、贫困地区现有教育基础出发,从中小学教师素质现状出发,把本培训计划的实施与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相结合,并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一轮教师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之中,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培训计划和目标,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周密组织、精心操作,扎扎实实搞好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工作。

  二、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接到本通知后,成立培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04年12月15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和培训项目计划实施方案报送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办公室(项目办公室设在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督导与评估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北三环中路46号中央

  教育科学研究所;邮编:100088;电话:010-62003368 62024186 62045953;传真:010-62367414;联系人:张兰芬)。

教育部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暨新课程师资培训计划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为依据,组织开展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的新一轮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工作,积极探索和努力开展教师学习型组织的创建工作。努力造就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学习型教师队伍,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促进农村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推进,促进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均衡发展。

  (2)坚持以教师发展为本,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促进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协调发展。

  (3)坚持开展校本研修,自学为主,指导为辅,强调反思,促进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思路

  (1)围绕一个主线:贯彻十六大精神,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创建教师学习型组织。  

  (2)突出二个加强:一是加强以校为本的教师研修,实际上是一种"从学校中来,到学校中去"的培训,学校中出现的问题是培训的起点,培训的归宿是解决这些问题;二是加强运用信息技术、远程网络教育的教师培训。教育信息化对教师教育信息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教师教育必须加快信息技术的发展步伐,加强广大教师信息技术的培训,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师教育,在教育部搭建的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的平台上,整体推进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持续发展。

  (3)强调三项原则:一是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各地在制定综合素质培训项目新的五年规划时,要从本地区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从学校和教师最迫切需要得到解决的问题出发,统筹考虑诸如培训经费的投入、教师工学矛盾、培训实效性等;要认真调研,避免盲目,防止重复无效的培训,使培训规划更科学,更符合实际。二是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民族、贫困地区和广大农村。民族、贫困地区的教育和农村教育是今后教育事业的"重中之重",民族、贫困地区的教师和农村教师的素质的提升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难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经费,制定切实可行的、关系民族地区教师和农村教师发展全局的培训计划。三是扎实工作,稳步推进。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实施,既要有热情,积极努力工作,又要有科学态度,做一件事就要确保见到成效。各地区在制定规划时要确定明确的阶段性目标和任务,稳步推进。

  (4)抓好五个重点:第一,加强中小学教师师德教育,增强教师职业道德意识,增强教师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促进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显著提高。第二,加强全体教师新理念培训,转变教育观念,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第三,加强全体教师新课程培训,坚持通识培训与具体学科培训相结合,加强实施新课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第四,加强全体教师新技术培训,使教师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等与课程教学整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五,加强改革创新力度。实施新一轮综合素质培训项目,必须研究适应新形势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特别是要采取一些有效政策措施,加快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教师培训的步伐。 

  四、主要目标

  2004-2008年,以教师发展为本,以促进教师专业化为导向,以构建终身学习体系为重点,以新课程培训为切入点,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质量水平为中心,以校本研修为基础,建立教师学习型组织,充分运用教育信息技术为手段,有效开展教师培训工作。

  目标一:建立共同愿景,促使教师从一个现实的人向理想目标不断逼进,在学习过程中实现"自我超越";

  目标二:建立团队学习共同体,促使教师从"适应型学习"进入更高层次的"创造型学习",引领教师专业发展;

  目标三:建立学习型组织,为每一位教师创造和提供一个民主平等、双向沟通的良好学习氛围,为教师终身学习、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五、主要任务及培训内容

  新一轮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的推进策略:坚持从实际出发,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分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师德教育和新理念培训。对于新参加项目的地区和部分民族、贫困地区以及在第一轮综合素质培训项目没有完成"师德教育和新理念"培训内容的地区,要继续切实抓好这两个方面的培训工作。要充分估计到转变教师教育观念的难度,要在转变观念、构建职业道德及加强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上狠下功夫。

  第二阶段:新课程通识培训。对于完成"新理念"内容培训的地区应在巩固提高培训成果的基础上,迅速开展新课程的通识性培训工作。

  第三阶段:新课程学科培训。各项目单位要把新课程通识培训与学科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并对实施新课程的教师进行不低于40学时的岗前培训。

  第四阶段:新技术培训。部分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继续进行"教育信息技术的掌握与应用"专题的培训,已完成这个专题的地区可以进行"教育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的专题培训。

  六、保障机制

  1.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的培训管理方式。继续实施《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发展和继续教育报告册》制度,构建以教师自评、小组互评、校长导评的发展性评价体系。

  2.开展创建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特色示范区评估工作。特色示范区评估标准将从"创新、可持续、可操作、可示范"四个角度进行。

  3.对各地贯彻落实培训计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教育部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成员

  夏 铸 教育部民族司司长

  管培俊 教育部师范司司长

  郑富芝 教育部督导办主任

  宋永刚 教育部师范司副司长

  王旭明 教育部办公厅副主任

  吕玉刚 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

  陈伟光 教育部财务司副司长

  郑增仪 教育部基础司助理巡视员

  唐京伟 教育部师范司师训处处长

  卢胜华 教育部民族司综合处处长

  孙平生 教育部财务司专项资金管理处处长

  刘仁镜 中国教育报总编

  赵书生 中国教育报刊社社长

  傅国亮 《人民教育》杂志主编

  刘 芳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督导评估中心主任

  2.项目指导专家

  陶西平 顾明远 朱小蔓 谈松华 钟启泉 田慧生

  袁振国 叶 澜 陈向明 谢维和 吕 达 万 福

  3.项目组成员

  主 持 人:刘 芳

  项目办公室:主 任 刘 芳  

  副主任 张敬培 万 福

  办公室成员:张兰芬 马晓强 任春荣 左晓梅 

  王 亮 刘 明 周玉娇 刘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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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

证监发[2001]65号

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


  为了规范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自本准则发布之日施行。所有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均应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披露募集说明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rtf
http://www.csrc.gov.cn/cms/uploadFiles/¿Éת»»¹«Ë¾Õ®È¯Ä¼¼¯ËµÃ÷Êé.1062400676605.rtf

关于调整企业登记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局


关于调整企业登记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任务繁重,原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二日规定的收费标准,与目前增加的任务及其所需开支很不适应。经国务院财贸小组同意作相应的调整。现研究确定,将调整企业登记费收费标准
及其使用范围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企业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的企业,以厂(场)、店为单位,分别不同情况收费:
1.国营和集体大型企业五十元。
2.国营和集体中型企业四十元。
3.国营和集体小型企业三十元。
4.国营和集体小型企业中,五十人以下的企业二十元。
(外地常驻推销采购机构比照此标准收费)
5.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公司)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证书》的,每份收费二十元。
6.设在本县(市)的分厂(场)、分店、门市部、营业点等,由厂(场)、店统一申请登记,分别发给营业执照的,每份收费五元。
设在外县(市)的分厂(场)、分店,由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厂(场)、店标准收费。
7.个体工商业户五元。
(农村代购代销点比照此标准收费)
8.变更登记:国营、集体企业单位一律收费五元;个体工商业户收费二元。
区分大、中、小型企业标准: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以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为准。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五百人以上的企业按大型企业的标准收费;二百人以上不足五百人的企业按中型企业的标准收费;不足二百人的企业按小型企业的标准收费(因为商业、交
通运输业系统没有区分大、中、小型企业的标准,上述区分方法,仅暂作企业登记收费的依据)。
二、企业登记费在开支上称为“企业登记管理业务费”,主要用于企业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包括:
1.证册印制费。包括营业执照、申请书、登记表、各种报表以及建立“经济户口”所需的档案袋、卡片等印制费等项开支。
2.专业设备购置费。包括专用档案文件柜和印制器具等项开支。
3.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政策法令汇编、宣传资料、经济情报资料、统计资料、简报、公告等项开支。
4.其他费用。包括专业技术性会议费和监督检查费以及根据临时需要聘请临时性工作人员的费用等项开支。
三、企业登记费实行以收抵支的办法,如有多余应上交财政。为了解决各县(市)之间收入不平衡,企业登记费收支宜由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
企业登记管理费收入,由总局提取5%,用于解决全国性企业登记管理开支,提成办法由总局与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登记费的管理,按照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统筹统支,专款专用。要认真执行财政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年度收支预、决算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年度收支
决算,于下年度三月底前报总局二份。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登记费收费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1981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