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
(1994年10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 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下列取水应当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直接从江河、天然沼泡或者地下取水的;
(二)在供水水库(水库正常高水位以下,下同)及其下游河道两堤之间(无河堤的平原区在距河槽两边各500米内,山丘区在河道漫滩地内,下同)和灌区内,供水期间外取水的;
(三)农业抗旱应急取水工程转为正常灌溉工程取水的;
(四)矿井、矿坑生产抽排地下水转为正常利用的。
第四条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每户年取水量500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
(二)农业灌溉取水,年取地表水4000立方米以下或者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其他用途取水(营业性取水除外),年取地表水3000立方米以下或者地下水2500立方米以下的。
第五条 在省管江河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地下水超采区、海水倒灌区、下辽河平原南部地区的取水顺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并签署意见。
建设单位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必须由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取地下水的,应当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水文地质勘察范围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必须经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对未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第七条 对取水许可预申请,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城市节约用水和市建设规划、供水设施局方面进行审核;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可开采量和对水文地质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审核。
第八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供水水源地日取地下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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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取水许可申请书,由建设单位向拟建取水工程所在县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取许可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
(三)拟建供水水源地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大中型建设项目、供水水源地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水文地质勘察报告的审查意见;
(三)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四)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申请书内容填写不明或者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
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无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补正报告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需要先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急需取水:
(一)已投产的建设项目,因原有水源发生变化,不能满足用水要求,急需新建、改建、扩建水源的;
(二)限期选址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急需确定取水方案的;
(三)国家对建设项目的实施有特殊要求的。
对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急需取水,在报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前,尚未进行水资源论证,但又要求明确取水意向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源条件临时出具取水意向书。
第十四条 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地点、取水方式、退水地点需要作变动时,应当征得原审批部门的同意,建设单位必须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发证和管理:
(一)在省管江河干流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上的,经取水口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二)在省管江河一级支流上取地表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日取水50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事先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在市管河流上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1万方米以下至3000立方米以上的,经取水口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四)在县管河流上取地表水或者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五)跨市、县取水的,在征求取水口所在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由取水口所在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六)日平均取上第三系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经取水口所在县水行政主管理部门初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取用地下水,需要先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应当先经其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按照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许可证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省管供水水库供水其间内取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库管理单位发给供水证(卡)并进行管理。
在市、县管供水水库供水期间内取水的,每日取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每日取水2万立方米以下至5000立方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每日取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库管理单位发给供水证(卡)并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在国境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跨省(自治区)河流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应当先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自同意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立项的,其取水许可预申请自行失效。建设单位仍需取水的,应当重新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第十九条 取水工程竣工投产前,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取水口所在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报取水登记表,由审批取水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合格后,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条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每年10月末以前向取水口所在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用水计划;在下年度1月末以前报送年度用水总结;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抄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取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同
时抄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取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水。对擅自凿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凿井,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封井。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取水口所在县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经审查核定后,发给取水许可证。逾期不登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取水。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6日
关于做好证券公司1998年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证券公司1998年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的通知
1999年1月27日 证监会计字[1999]3号
各证券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财务行为,提高证券公司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现将证券公司1998年年度审计和报告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经办人员切实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并由一名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发。对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必须注明,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时予以纠正。
二、各证券公司必须聘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还应以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四、各证券公司必须于1999年5月15日前将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年度报告一式五份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各证券公司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不得拖延甚至拒绝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供或报送有关资料。注册会计师必须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将对各证券公司报送材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检查。如发现所报送材料存在虚假、遗漏和欺诈,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七、证券公司报送业务资料的有关具体事项,仍按我会证监机字[1997]3号 文件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两部分,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一部 分业务报告
一、公司概况
1.简要介绍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公司年报负责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等。
2.简要介绍公司的历史演变情况及其主要职能部门。
3.简要介绍公司营业网点情况,包括各营业网点名称、地址、负责人、职工数、设立时间、营运资金及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情况
1.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开展的情况。
2.公司代发行证券业务开展的情况,包括全年承销新股发行和配股的公司名称、股票和债券发行量和筹资额等。
3.公司自营证券业务开展的情况。
4.公司投资情况
列示被投资的公司名称、主要经营活动及经营情况、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等,并分析报告年度内公司对外投资额较上年的增减变动数及增减幅度。
5.公司收购、兼并情况
若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因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等引起公司经营范围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可能导致大额损失的重大经营活动等。
三、所有者权益情况
1.股本结构及变动情况。
2.股东情况介绍
(1)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2)持有本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年末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若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前10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3)对持股10%(含10%)以上的法人股东,应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4)报告期控股股东的变更情况。
四、重大事项
1.报告期内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情况简介。
2.报告期内发生的增资扩股事项简介。
3. 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及出售重大资产、吸收合并事项简要情况及进程,对公司当年经营和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应说明所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4.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简介。
5.会计师事务所变动情况说明。
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说明,至少应披露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8.如公司有逾期未还借款,以及逾期未收回的委托贷款或委托存款,应说明涉及金额、未还款或未收回的原因及可能的后果等。
9.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见或解释性说明、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10.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1.公司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含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并披露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分配明细。
12.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部 分财务报告
一、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两名以上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二、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凡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母公司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未予合并的特殊行业子公司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会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年度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该年度的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三、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应对比较式会计报表的两个期间的数据作出说明。会计报表附注包括所有在会计报表表内未提供的、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会计报表的重要信息,至少应有以下方面内容:
(一)公司简介
简述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概况等。
(二)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会计制度。
2.会计年度。
3.记帐本位币。
4.记帐基础和计价原则。
5.外币业务核算方法。说明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期末对外币帐户的外币金额进行折算所采用的汇率,以及汇兑差额的处理方法。
6.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方法。
7.分支机构资金管理、交易清算原则。
8.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说明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确定现金等价物的标准。
9.坏帐核算方法。说明坏帐的确认标准,坏帐损失的核算方法,以及坏帐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
10.自营证券核算方法。说明自营证券分类方法和买入、卖出的核算及计价方法。计提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的,应说明计提方法。
11.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益确认方法和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方法;对于长期债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益确认方法以及债券投资溢价和折价的摊销方法;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应说明计提方法。
12.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说明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估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率。
13.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包括利息资本化的核算方法和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
14.无形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
15.交易席位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
16.收入确认原则。说明公司自营证券销售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收入等收入的确认方法。
17.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说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应说明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
18.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说明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并简要说明合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子公司与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一致且未予合并时,应说明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年度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合并范围如发生变更,应当披露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影响数;因会计制度改变而发生的变更,应披露变更的内容、变更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如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或不易确定,应说明理由。
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合并范围变更的合理性要予以关注,并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
(三)税项
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营业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
(四)分支机构
公司应披露其所设置分支机构的家数,年度内增加和减少的分支机构,简述其新设、转(受)让或撤销原因。
(五)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公司至少应披露如下比较会计报表项目注释,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30%(含30%)以上,且占公司报表日资产总额5%(含5%)或报告期间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在该项目下明确说明原因。
1.现金、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如有外币余额,应分别披露人民币和外币金额、外币折算汇率等。对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应按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分别列示。
2.自营证券及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证券类别 期末帐面值 期末市值 跌价准备
... ...
合 计
3.应收证券款、证券交易清算,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证券清算机构名称 期末数
... ...
合 计
4.应收帐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按下列要求披露:
(1)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应按下列格式分别进行披露:
帐龄 期初数 期末数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年以内
1―2年
2―3年
3年以上
合计
应收款项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的欠款,应在本项目附注中披露并说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未提坏帐准备的,应说明原因;
其他应收款中若有非关联往来款项的,应根据重要性原则详细披露各欠款单位所欠款项的性质和内容。
(2)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分项列示各该项目的金额,对其中金额较大的,应说明其性质和内容。
5.拆出资金,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拆入单位 期限 本金 利率 期末数
6.买入返售证券,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证券种类 数量或面值 期限 交易场所 期末数 约定返售金额
7.代发行证券,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证券种类 数量或面值 委托单位 发行方式 期末数
8.代兑付债券,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债券种类 委托单位 兑付资金来源 期末数
兑付资金来源分别按预收和代垫两种情况反映。
9.待摊费用,应分类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类别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期末数
……
合计
10.长期投资,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1)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
合计
(2)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别披露以下项目:
①股票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被投资公司名称 股份类别 股票数量 占被投资公司股权的比例 投资金额
若有市价,还应列示报表日市价;若采用权益法核算,还应列示初始投资额。
②其他股权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被投资公司名称 投资期限 投资金额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备注
若实际投资比例与注册资本比例不一致,应予以披露并说明原因。
若其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还应列示本期权益增减额和累计增减额。
对股权投资差额应按被投资单位列示初始金额及形成原因、摊销期限、本期摊销额、摊余金额。
(3)长期债权投资,应分以下项目披露:
①债券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债券种类 面值 年利率 购入金额 到期日 本期利息 累计应收或已收取利息
②其他债权投资,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借款单位 本金 年限 年利率 到期日 本期利息 累计应收或已收取利息
对于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公司,应逐项列示计提的金额及计提的原因。
11.交易保证金,应分别说明缴存各交易所的交易保证金期末余额。
12.固定资产及折旧,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原值
…
合计
累计折旧
…
合计
净值
固定资产若有在建工程转入、出售、置换转出、抵押和担保等情况的,应明确说明。
13.在建工程,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工程名称项目进度期末数其中:利息资本化金额
14.无形资产,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种类 原始金额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转出 本期摊销 期末数
15.交易席位费、长期待摊费用,应分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种类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摊销 期末数
16.待处理财产损溢,应分类别按下列格式披露:
类别余额
…
合计
对于金额较大的和1年以上未予处理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应说明其内容或未处理的原因。
17.拆入资金,应按以下格式披露:
拆出单位期限利率期末数
18.卖出回购证券,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证券种类 数量或面值 期限 交易场所 期末数 约定回购金额
19.代买卖证券款,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目 原币金额 汇率 折人民币金额
个人客户
人民币
港币
美元
小计
法人客户
人民币
港币
美元
小计
总计
并说明代买卖证券款中是否包括自营资金和关联企业的买卖证券款,如有,应披露具体金额。
20.应付帐款、应付证券款、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债券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如占负债总额比重大,或有违规使用、逾期占用的,应披露款项的性质和金额。
21.应交税金,应按税种分项列示欠交的金额。
22.预提费用,应按费用类别披露年末结存余额的原因和各项费用的期初数、期末数。
23.应付债券,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债券名称 面值 发行日期 发行金额 债券期限 本期应付或已付利息 累计应付或已付利息
24.实收资本或股本,如年度内发生金额或股东单位变动,应予以披露。
25.本公积,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数 本期减少数 期末数
资本溢价
接受捐赠实物资产
住房周转金转入
资产评估增值
投资准备
合计
若资本公积发生增减变动,应说明原因及依据。
26.盈余公积,应按下列格式披露:
项目 期初数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数
法定盈余公积
公益金
任意盈余公积
合计
如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转增资本和分配红利,应说明有关决议。
27.未分配利润,说明报告期利润分配比例以及未分配利润的增减变动情况。
28.自营证券净收入,按证券种类分别披露自营证券的收入和成本。
29.其他业务利润,如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分业务种类披露收入数和成本数。
30.投资收益,应分股票投资收益、债权投资收益、非控股公司分配来的利润、年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增减的金额等项目进行列示,若某项业务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占报告当期利润总额的10%(含10%)以上的,应对该项业务内容、相关成本、交易金额等作出说明。
31.营业外收入、支出,如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总额占报告期利润总额10%(含10%)以上的,应披露主要项目类别、内容和金额。
32.其他报表项目
少见的报表项目、报表项目名称反映不出项目性质的、报表项目金额异常的(例如递延税款、金额为负数的资产项目等),应披露项目内容。
(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凡涉及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指南披露。
(七)或有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项目的性质、金额及对报告期及报告期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八)财务承诺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大财务承诺事项,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形成原因和金额。
(九)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凡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予以披露。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